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被 告 馬尚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尚安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