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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莊明達陳秀慧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 原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馬尚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被   告 馬尚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尚安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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