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耀
- 被告
- 馬尚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尚安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