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富連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生 被 告 余信昭 黃成宇 紀主恩 盧一帆 徐煒傑 何宗信 李春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