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被 告 全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即富麗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