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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守訓李郁屏林季緯

原告
連信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若瑜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告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龍嫁妝寢具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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