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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季緯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佳真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383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11萬900 」應更正為「1 萬1,9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所載之「11萬900 」應為「1 萬1,900 」之誤植,此觀原判決附件起訴書附表「蘆洲廠清查後挪用明細」編號1 應收餘額欄自明,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