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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美玲汪怡君葉韋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張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張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張成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已函請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具狀陳明無意見到院,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張成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6至8、10、12、14至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9、11、13、16至19),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19所示之(加重)竊盜罪,犯罪性質相近,且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各罪之獨立性較低,酌定相當之應執行刑,即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而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147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6月;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8號判決就附表編號3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108年度易字第88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4、5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年;以109年度審簡字第307號判決就附表編號6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33號判決就附表編號7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8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以109年度審易字第44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8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18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3、14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月,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前以109年度易字第51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7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本院前以110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9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0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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