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佳真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383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11萬900 」應更正為「1 萬1,9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所載之「11萬900 」應為「1 萬1,900 」之誤植,此觀原判決附件起訴書附表「蘆洲廠清查後挪用明細」編號1 應收餘額欄自明,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