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聖文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沛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450 號、第18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文(所涉恐嚇犯行,本院另行審結)與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均為老虎牙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 樓之0 )之同事,告訴人侯佳傑則係被告之主管,被告因認遭告訴人侯佳傑、莊千卉、倪鈺鈞等人職場不當對待,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13時50分許,在上址公司辦公室,以:「幹你娘機掰」等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致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人格尊嚴受損。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倪鈺鈞、莊千卉分別於109 年12月31日、110 年1 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