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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陳孟皇李郁屏

原告
寇嚴方即賢樂居企業社
被告
許楨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59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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