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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 當事人
    莊隆慶衛純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莊隆慶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衛純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1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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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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