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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丁冠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 年度執緝字第36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丁冠倫於民國89年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狀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在案,經不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於臺灣高等法院出庭應訊1 次後即潛逃出境,於109 年4 月20日入境臺灣,因認上開竊盜案件已逾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而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執行指揮不當,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准撤銷原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丁冠倫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4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由臺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緝第369 號案件執行(下稱本案)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以,本案檢察官109 年度執緝字第369 號執行指揮命令,據以執行指揮之裁判應係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