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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2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明偉劉正祥鍾晴

聲請人
即被告
張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聲請轉拷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電子檔案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杰因誣告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12號案審理中。被告為訴訟防禦,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證物,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是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者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予以限制遮隱外,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電子檔案光碟,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鍾 晴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光碟內容 出處 限制 1 檔名「2019_0604_190751_002.MOV(警員林緹榮密錄器)」之錄影電子檔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23號卷(下稱偵卷)附證物袋「密錄器光碟」 無 2 檔名「2019_0604_185549_007.MOV(警員吳瑋軒密錄器)」之錄影電子檔案 同上 無 3 檔案名稱「IMG_8284.MOV」、「IMG_8287.MOV」(好市多監視錄影)之錄影電子檔案 偵卷附證物袋「好市多、郭提供光碟」 無 4 檔案名稱「F0000-00-00-00-00-00-0.avi」、「F0000-00-00-00-00-00-0.avi」、「G0000-00-00-00-00-00-0.avi」(郭益岷行車紀錄器)之錄影電子檔案 同上 無 5 檔案名稱「0000000.mp4」、「被證一」(聲請人行車紀錄器)之錄影電子檔案 本院卷㈡第245頁信封袋、卷附證物袋 無 6 本案全卷光碟  被告以外之人之前科、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均應予以遮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