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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于真何松穎李小芬

原告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強
被告
簡銘鋒
被告
游秋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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