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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秀枝錢衍蓁謝當颺

附民原告  劉信助

      劉許秀蘭(即劉信助之母)

      劉得勝(即劉信助之子)

      劉妤珮(即劉信助之女)

附民原告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即劉信助之妻)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綝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蕭景瀧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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