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劉信助 劉許秀蘭(即劉信助之母) 劉得勝(即劉信助之子) 劉妤珮(即劉信助之女) 附民原告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即劉信助之妻)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力綝律師 陳伶嘉律師 附民被告 蕭景瀧 附民被告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