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陳鄭金枝 陳欽龍 陳欽鴻 陳佳荺 陳添貴 陳盈吟 被 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毓芹 被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被 告 郭孝亷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