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 被 告 林明輝 張立言即力大派報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