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張瓊今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張志華 億泰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文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