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 原告
- 連信銘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連若瑜
- 訴訟代理人
- 黃大慶律師
- 被告
-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龍嫁妝寢具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張永隆(即詠龍嫁妝寢具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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