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連信銘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連若瑜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 告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龍嫁妝寢具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