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蔡守訓、黃雅君、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楊莊妙齡
- 原告張振勳
- 被告李裕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 號原 告 張振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李裕棠 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莊妙齡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751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裕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張振勳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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