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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原告
張秩奇
訴訟代理人
張義鑫
被告
李賢明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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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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