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 當事人張秩奇、李賢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張秩奇 訴訟代理人 張義鑫 被 告 李賢明 協泰園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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