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蔡福順 被 告 陽昱稽 王政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被 告 可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