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寧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寧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321號、第634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寧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更正及補充記載為:「將其向社區住戶收取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1萬8350元(起訴書誤載為50萬7650元),予以侵占入己。」、起訴書附表一之收費金額欄之編號1 「43430 」應更正記載為「40630 」、編號11「22420 」應更正記載為「23420 」)、起訴書附表一之存款金額欄編號8 「38930 」應更正記載為「38920 」、起訴書附表一之誤差金額欄編號1 「短存30」應更正為「多存2770」、編號11「多存1000」應更正記載為「0 」、起訴書附表一之誤差金額合計欄「19220 」應更正記載為「17420 」、起訴書附表二之收費日期欄編號41「108 年5 月22日」應更正記載為「108 年5 月8 日」、編號45「108 年5 月22日」應更正記載為「108 年6 月29日」、起訴書附表三之收費金額欄編號7 「53110 」應更正記載為「65610 」、收費金額合計欄「364990」應更正記載為「377490」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誠實保險代付保費同意書、全穎公司與被害人陽明新城大廈管理委員會簽立之和解書、全穎公司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因該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合先敘明。又其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期間內以附表一所示方式短存款項及於起訴書附表二至四所示時間先後多次未依規定將各筆款項存入而侵占入己之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業務侵占之財產犯罪紀錄,仍不知悔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行為可訾,雖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賠償幸福公司、全穎公司及被害人,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利益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本件被告前開業務侵占犯行之所得款項計922120元,而上開款項之部分金額事後分別由僱用被告之幸福公司、全穎公司代墊償還予被害人陽明新城社區,此有陽明新城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幸福公司、全穎公司簽立之和解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4631號卷一第1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4364號卷第12頁)在卷可稽,而幸福公司、全穎公司均係本於被告之僱主地位,因與被告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先行代墊,且幸福公司、全穎公司於代為賠償被害人後,依法對被告仍有求償權,參以被告迄今尚未返還前開款項予幸福公司、全穎公司及被害人,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前開刑事陳報狀及各該筆錄在卷可參,是被告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尚難認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內容,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321號109年度偵字第6343號被 告 楊寧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寧軒自民國108 年3 月18日起在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公司)任職,並經派駐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之陽明新城社區擔任總幹事,為從事業務之人。楊寧軒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自108 年3 月18日起至108 年7 月1 日止,以附表一、二、三所示侵占方法,將其向社區住戶收取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萬7650元,予以侵占入己。陽明新城社區自108 年7 月起,由全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穎公司)負責社區管理業務,由全穎保全公司聘僱楊寧軒繼續在上開社區擔任總幹事,楊寧軒接續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108 年8 月28日止,將其向社區住戶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費用共40萬3770元,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幸福公司、全穎公司清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幸福公司、全穎公司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寧軒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 │ ├──┼───────────┼────────────┤ │ 2 │證人馬志臣、廖彥淵(陽│被告為告發人幸福公司、全│ │ │明新城社區管委會主任委│穎保全公司員工,於派駐陽│ │ │員)證詞。 │明新城社區擔任總幹事期間│ │ │ │,侵占住戶管理費之事實。│ │ │ │ │ ├──┼───────────┼────────────┤ │ 3 │合解書影本1份 │告發人幸福公司願賠償陽明│ │ │ │新城大廈管理委員會遭被告│ │ │ │所侵占款項之事實。 │ │ │ │ │ │ │ │ │ ├──┼───────────┼────────────┤ │ 4 │被告之應徵人員基本資料│被告為告發人幸福公司員工│ │ │表、任職承諾書、服務雇│,於派駐陽明新城社區擔任│ │ │用契約書、離職申請單各│總幹事期間,侵占住戶管理│ │ │1 張、陽明新城大廈管理│費之事實。 │ │ │委員會存證信函1 份、存│ │ │ │摺影本5 張、陽明新城管│ │ │ │理委員會管理費收費憑證│ │ │ │32份 │ │ ├──┼───────────┼────────────┤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1 紙、│被告為告發人全穎保全公司│ │ 5 │被告書立之還款切結書、│員工,於派駐陽明新城社區│ │ │自白書及被告與陽明新城│擔任總幹事期間,侵占住戶│ │ │社區簽立之和解書各1份 │管理費之事實。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所侵占款項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末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本件幸福公司、全穎公司申告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而請求究辦,然上開業務侵占行為之直接被害人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幸福公司、全穎公司縱因此賠償陽明新城社區,尚非直接被害之人,雖其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檢 察 官 王啟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幣別:新臺幣) ┌────────────────────────────────────────────────┐ │侵占方式:金額計算錯誤,以致短存 │ ├──┬──────┬───────┬──────┬───────┬───────┬───────┤ │編號│收費日期 │收費金額(元)│存款日期 │存款金額(元)│誤差金額(元)│備註 │ ├──┼──────┼───────┼──────┼───────┼───────┼───────┤ │ 1 │108年3月29日│43,430 │108年4月10日│43,400 │短存30 │卷內編號1 單據│ ├──┼──────┼───────┼──────┼───────┼───────┼───────┤ │ 2 │108年4月8日 │66,600 │108年5月10日│65,700 │短存900 │卷內編號2單據 │ ├──┼──────┼───────┼──────┼───────┼───────┼───────┤ │ 3 │108年4月11日│12,980 │108年5月10日│12,950 │短存30 │卷內編號3單據 │ ├──┼──────┼───────┼──────┼───────┼───────┼───────┤ │ 4 │108年4月16日│21,010 │108年5月10日│20,910 │短存100 │卷內編號4單據 │ ├──┼──────┼───────┼──────┼───────┼───────┼───────┤ │ 5 │108年4月19日│35,820 │108年5月10日│27,620 │短存8200 │卷內編號5單據 │ ├──┼──────┼───────┼──────┼───────┼───────┼───────┤ │ 6 │108年5月7日 │56,930 │108年6月10日│54,670 │短存2260 │卷內編號6單據 │ ├──┼──────┼───────┼──────┼───────┼───────┼───────┤ │ 7 │108年5月29日│7,320 │108年6月28日│5,060 │短存2260 │卷內編號7單據 │ ├──┼──────┼───────┼──────┼───────┼───────┼───────┤ │ 8 │108年6月3日 │46,060 │108年6月28日│38,930 │短存7140 │卷內編號8單據 │ ├──┼──────┼───────┼──────┼───────┼───────┼───────┤ │ 9 │108年6月11日│26,460 │108年6月28日│24,660 │短存1800 │卷內編號9單據 │ ├──┼──────┼───────┼──────┼───────┼───────┼───────┤ │ 10 │108年6月13日│14,030 │108年6月28日│15,530 │多存1500 │卷內編號10單據│ ├──┼──────┼───────┼──────┼───────┼───────┼───────┤ │ 11 │108年6月17日│22,420 │108年6月28日│23,420 │多存1000 │卷內編號11單據│ ├──┼──────┼───────┼──────┼───────┼───────┼───────┤ │ 12 │108年6月19日│12,680 │108年6月28日│13,680 │多存1000 │卷內編號12單據│ ├──┼──────┼───────┼──────┼───────┼───────┼───────┤ │合計│ │ │ │ │短存19220 │ │ └──┴──────┴───────┴──────┴───────┴───────┴───────┘ 附表二: (幣別:新臺幣) ┌────────────────────────────────────┬───────┐ │侵占方式:對帳聯遺失,以致短存 │ │ ├──┬────────┬───────────┬────────────┼───────┤ │編號│收費日期 │收費金額(元) │單據號碼 │備註 │ ├──┼────────┼───────────┼────────────┼───────┤ │ 1 │108年4月16日 │2,260 │008233 │卷內編號13單據│ ├──┼────────┼───────────┼────────────┼───────┤ │ 2 │108年4月17日 │5,120 │004617 │卷內編號15單據│ ├──┼────────┼───────────┼────────────┼───────┤ │ 3 │108年4月19日 │2,650 │004463 │卷內編號16單據│ ├──┼────────┼───────────┼────────────┼───────┤ │ 4 │108年4月20日 │3,960 │004621 │卷內編號15單據│ ├──┼────────┼───────────┼────────────┼───────┤ │ 5 │108年4月22日 │4,210 │008240 │卷內編號13單據│ ├──┼────────┼───────────┼────────────┼───────┤ │ 6 │108年4月22日 │2,260 │008241 │卷內編號13單據│ ├──┼────────┼───────────┼────────────┼───────┤ │ 7 │108年4月22日 │2,260 │008242 │卷內編號13單據│ ├──┼────────┼───────────┼────────────┼───────┤ │ 8 │108年4月22日 │3,960 │008243 │卷內編號13單據│ ├──┼────────┼───────────┼────────────┼───────┤ │ 9 │108年4月22日 │3,960 │008244 │卷內編號13單據│ ├──┼────────┼───────────┼────────────┼───────┤ │ 10 │108年4月22日 │1,260 │009387 │卷內編號14單據│ ├──┼────────┼───────────┼────────────┼───────┤ │ 11 │108年4月22日 │1,260 │009388 │卷內編號14單據│ ├──┼────────┼───────────┼────────────┼───────┤ │ 12 │108年4月22日 │2,260 │009389 │卷內編號14單據│ ├──┼────────┼───────────┼────────────┼───────┤ │ 13 │108年4月22日 │1,260 │004622 │卷內編號15單據│ ├──┼────────┼───────────┼────────────┼───────┤ │ 14 │108年4月22日 │1,260 │004623 │卷內編號15單據│ ├──┼────────┼───────────┼────────────┼───────┤ │ 15 │108年4月22日 │3,960 │004624 │卷內編號15單據│ ├──┼────────┼───────────┼────────────┼───────┤ │ 16 │108年4月22日 │1,400 │004464 │卷內編號16單據│ ├──┼────────┼───────────┼────────────┼───────┤ │ 17 │108年4月23日 │2,510 │008245 │卷內編號13單據│ ├──┼────────┼───────────┼────────────┼───────┤ │ 18 │108年4月23日 │2,510 │008246 │卷內編號13單據│ ├──┼────────┼───────────┼────────────┼───────┤ │ 19 │108年4月23日 │2,510 │008247 │卷內編號13單據│ ├──┼────────┼───────────┼────────────┼───────┤ │ 20 │108年4月23日 │2,760 │009390 │卷內編號14單據│ ├──┼────────┼───────────┼────────────┼───────┤ │ 21 │108年4月23日 │1,260 │009391 │卷內編號14單據│ ├──┼────────┼───────────┼────────────┼───────┤ │ 22 │108年4月23日 │3,960 │004625 │卷內編號15單據│ ├──┼────────┼───────────┼────────────┼───────┤ │ 23 │108年4月23日 │1,260 │004626 │卷內編號15單據│ ├──┼────────┼───────────┼────────────┼───────┤ │ 24 │108年4月23日 │3,960 │004627 │卷內編號15單據│ ├──┼────────┼───────────┼────────────┼───────┤ │ 25 │108年4月23日 │2,260 │004628 │卷內編號15單據│ ├──┼────────┼───────────┼────────────┼───────┤ │ 26 │108年4月23日 │1,650 │004465 │卷內編號16單據│ ├──┼────────┼───────────┼────────────┼───────┤ │ 27 │108年4月23日 │2,400 │004466 │卷內編號16單據│ ├──┼────────┼───────────┼────────────┼───────┤ │ 28 │108年4月23日 │1,400 │004467 │卷內編號16單據│ ├──┼────────┼───────────┼────────────┼───────┤ │ 29 │108年4月23日 │1,400 │004468 │卷內編號16單據│ ├──┼────────┼───────────┼────────────┼───────┤ │ 30 │108年4月27日 │1,400 │004477 │卷內編號16單據│ ├──┼────────┼───────────┼────────────┼───────┤ │ 31 │108年4月30日 │4,210 │004640 │卷內編號15單據│ ├──┼────────┼───────────┼────────────┼───────┤ │ 32 │108年4月30日 │2,260 │004641 │卷內編號15單據│ ├──┼────────┼───────────┼────────────┼───────┤ │ 33 │108年4月30日 │3,960 │009453 │卷內編號17單據│ ├──┼────────┼───────────┼────────────┼───────┤ │ 34 │108年4月30日 │3,960 │004157 │卷內編號18單據│ ├──┼────────┼───────────┼────────────┼───────┤ │ 35 │108年4月30日 │1,260 │004158 │卷內編號18單據│ ├──┼────────┼───────────┼────────────┼───────┤ │ 36 │108年4月30日 │2,260 │004159 │卷內編號18單據│ ├──┼────────┼───────────┼────────────┼───────┤ │ 37 │108年5月22日 │4,210 │009488 │卷內編號17單據│ ├──┼────────┼───────────┼────────────┼───────┤ │ 38 │108年5月22日 │3,960 │009489 │卷內編號17單據│ ├──┼────────┼───────────┼────────────┼───────┤ │ 39 │108年5月22日 │3,960 │009490 │卷內編號17單據│ ├──┼────────┼───────────┼────────────┼───────┤ │ 40 │108年5月22日 │3,960 │004196 │卷內編號18單據│ ├──┼────────┼───────────┼────────────┼───────┤ │ 41 │108年5月22日 │4,210 │004197 │卷內編號18單據│ ├──┼────────┼───────────┼────────────┼───────┤ │ 42 │108年5月22日 │1,260 │008376 │卷內編號19單據│ ├──┼────────┼───────────┼────────────┼───────┤ │ 43 │108年5月22日 │4,210 │008377 │卷內編號19單據│ ├──┼────────┼───────────┼────────────┼───────┤ │ 44 │108年6月20日 │3,960 │008346 │卷內編號20單據│ ├──┼────────┼───────────┼────────────┼───────┤ │ 45 │108年5月22日 │1,260 │008788 │卷內編號21單據│ ├──┼────────┼───────────┼────────────┼───────┤ │合計│ │123,440 │ │ │ └──┴────────┴───────────┴────────────┴───────┘ 附表三: (幣別:新臺幣) ┌──────────────────────────────────┐ │侵占方式:對帳聯存在,但未存入銀行,以致短存 │ ├───┬──────┬───────────┬───────────┤ │ 編號 │收費日期 │收費金額(元) │ 備註 │ ├───┼──────┼───────────┼───────────┤ │1 │108年4月1日 │18,620 │卷內編號22單據 │ ├───┼──────┼───────────┼───────────┤ │2 │108年5月14日│14,250 │卷內編號23單據 │ ├───┼──────┼───────────┼───────────┤ │3 │108年5月19日│52,900 │卷內編號24單據 │ ├───┼──────┼───────────┼───────────┤ │4 │108年5月21日│51,800 │卷內編號25單據 │ ├───┼──────┼───────────┼───────────┤ │5 │108年6月18日│24,090 │卷內編號26單據 │ ├───┼──────┼───────────┼───────────┤ │6 │108年6月20日│26,490 │卷內編號27單據 │ ├───┼──────┼───────────┼───────────┤ │7 │108年6月21日│53,110 │卷內編號28單據 │ ├───┼──────┼───────────┼───────────┤ │8 │108年6月24日│40,150 │卷內編號29單據 │ ├───┼──────┼───────────┼───────────┤ │9 │108年6月25日│34,960 │卷內編號30單據 │ ├───┼──────┼───────────┼───────────┤ │10 │108年6月26日│41,360 │卷內編號31單據 │ ├───┼──────┼───────────┼───────────┤ │11 │108年6月28日│7,260 │卷內編號32單據 │ ├───┼──────┼───────────┼───────────┤ │合計 │ │364,990 │ │ └───┴──────┴───────────┴───────────┘ 附表四: ┌───┬───────────┬────────┬────────┐ │編號 │ 時間 │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1 │108 年7 月1 日起至108 │清潔費 │2萬5,600元 │ │ │年8 月28日止 │ │ │ ├───┼───────────┼────────┼────────┤ │ 2 │108 年7 月1 日起至108 │遙控器費用 │1,000元 │ │ │年8 月28日止 │ │ │ ├───┼───────────┼────────┼────────┤ │ 3 │108 年7 月1 日起至108 │管理費部分 │37萬7,170元 │ │ │年8 月28日止 │ │ │ ├───┼───────────┼────────┼────────┤ │ │ 總計 │ │40萬3,7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