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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聖文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沛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450 號、第18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文(所涉恐嚇犯行,本院另行審結)與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均為老虎牙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 樓之0 )之同事,告訴人侯佳傑則係被告之主管,被告因認遭告訴人侯佳傑、莊千卉、倪鈺鈞等人職場不當對待,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13時50分許,在上址公司辦公室,以:「幹你娘機掰」等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致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人格尊嚴受損。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倪鈺鈞、莊千卉分別於109 年12月31日、110 年1 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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