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黃雅君
- 被告邱彣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5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彣昕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012 號、109 年度偵字第1 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易字第573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彣昕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記載為:「邱彣昕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㈡詐欺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嗣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復因㈢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又因㈢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4 月、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97 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下稱第三執行案),經接續執行上開第一、二、三執行案,而於106 年1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至107 年6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 所載「贓物發還照片10紙」應更正記載為「贓物發還照片12紙」、起訴書之附表「遭竊物品」、「遭竊物品價值」、「已歸還物品及其價值、和解金額」欄所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竊得財物」、「竊得財物價值」、「已歸還物品」、「和解金額」欄所載內容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9 年4 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00000號函所檢送之職務報告、建成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且依本案情節,被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是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另本案係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於108 年10月17日20時39分許接獲附表編號4 所示告訴人黃品樺報案後,即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而查知犯罪嫌疑人特徵及犯後行蹤,於翌日(18日)凌晨5 時35分許前往監視錄影畫面中被告所進入公寓,經詢問該公寓管理員後,知悉該址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嗣於同日11時7 分許及15時許先後接獲附表編號5 所示告訴人林文慧及編號1 至3 所示告訴人人劉俊維、黃巧綺及李承翰報案,經警於同日16時許再次前往上址公寓,因見被告身型與監視錄影畫面之犯罪嫌疑人相似,遂前往盤查而據被告坦承其本件竊盜犯行並到案說明,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9 年4 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00000號函檢送之職務報告及建成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附卷可稽,足見員警於通知被告到案說明前,已有相當事證可合理懷疑被告係為本件竊盜犯行之人,則被告顯非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告知,而難認有適用自首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又如附表編號1 「竊得財物」欄所示物品,為被告該次行竊所得之財物,而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全數扣案,然被告犯後僅將部分物品返還告訴人,其餘物品迄今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業將所竊得之商品隨手丟棄等語,自無從就尚未發還之物品諭知沒收,而應以扣除實際發還告訴人部分之物品價值作為犯罪所得之認定,且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於該次竊盜犯行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如附表編號2 至5 「竊得財物」欄所示物品,為被告該次行竊所得之財物,而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全數扣案,然被告犯後業將部分物品返還告訴人,且於偵審中業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此有和解書及和解協議書在卷可稽,雖該賠償並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理由),且被告所賠償金額與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財物之價值尚屬相當,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告訴人/ │竊得財物 │竊得財物│已歸還物品 │和解金額│主文及沒收 │ │號│ │商品品牌/ │ │價值(新│ │(新臺幣│ │ │ │ │公司名稱 │ │臺幣) │ │) │ │ │ │ │ │ │ │ │ │ │ ├─┼────┼─────┼───────┼────┼───────┼────┼───────┤ │1 │108 年10│劉俊維/ │玻尿酸保濕淨膚│163,080 │晨光淨透彈力露│0元 │邱彣昕犯竊盜罪│ │(│月17日凌│新德曼/ │水1 瓶、超微纖│元 │1 罐、緊緻修護│ │,累犯,處有期│ │即│晨2 時46│霈方國際股│深層淨膚乳1 瓶│ │超導安瓶50ML1 │ │徒刑伍月,如易│ │起│分許 │份有 │、365 抗皺緊緻│ │罐、365 抗皺緊│ │科罰金,以新臺│ │訴│ │限公司 │精質乳霜4 罐、│ │實精質乳霜2 罐│ │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 │ │緊緻修護超導安│ │、舒緩修護精萃│ │日;未扣案之犯│ │附│ │ │瓶1 盒、極光保│ │30ML2 瓶(其中│ │罪所得新臺幣壹│ │表│ │ │濕無暇安瓶2 盒│ │1 瓶已開封、1 │ │拾貳萬壹仟柒佰│ │編│ │ │、冰原天神草彈│ │瓶未開封)、肌│ │捌拾元沒收之,│ │號│ │ │力超導精華1 盒│ │本修護甦活精華│ │於全部或一部不│ │1 │ │ │、晨光淨透精華│ │30ML3 罐(其中│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乳1 罐、晨光淨│ │1 瓶試用品)、│ │行沒收時,追徵│ │ │ │ │透彈力露2 罐、│ │玻尿酸保濕淨膚│ │其價額。 │ │ │ │ │舒緩修護精萃5 │ │水1 瓶、晨光淨│ │ │ │ │ │ │瓶、肌本修護甦│ │透精華乳1 罐(│ │ │ │ │ │ │活精華3 罐、緊│ │已開封)、冰原│ │ │ │ │ │ │緻修護超導安瓶│ │天神草彈力超導│ │ │ │ │ │ │50ML1 罐(試用│ │精華1 盒(已開│ │ │ │ │ │ │品)、肌本修護│ │封)【以上價值│ │ │ │ │ │ │甦活精華30ML1 │ │新臺幣41,300元│ │ │ │ │ │ │罐(試用品) │ │】 │ │ │ ├─┼────┼─────┼───────┼────┼───────┼────┼───────┤ │ 2│108 年10│黃巧綺/ │奇蹟魚子晶粹2 │15,647元│奇蹟魚子晶粹2 │15,647元│邱彣昕犯竊盜罪│ │(│月17日凌│Dr.CINK/ │瓶、美白精華液│ │瓶、美白精華液│ │,累犯,處有期│ │即│晨3 時16│Dr.CINK 公│30ml、抗皺精華│ │60ML1 瓶、抗皺│ │徒刑肆月,如易│ │起│分許 │司 │液30ml1 瓶、藜│ │精華液30ML1 瓶│ │科罰金,以新臺│ │訴│ │ │麥煥膚精華1 瓶│ │、誘光亮采精華│ │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 │ │、誘光亮采精華│ │液30ML1 瓶、妝│ │日。 │ │附│ │ │液30ml1 瓶、妝│ │前保濕露120ML1│ │ │ │表│ │ │前保濕露120ml1│ │瓶、光感淨膚冰│ │ │ │編│ │ │瓶、光感淨膚冰│ │河水120ML1瓶、│ │ │ │號│ │ │河水1 瓶、誘光│ │誘光煥采活膚露│ │ │ │2 │ │ │煥采活膚露 │ │110ML1瓶 │ │ │ │)│ │ │110ml1瓶、蜂王│ │ │ │ │ │ │ │ │漿乳霜面膜3s1 │ │ │ │ │ │ │ │ │盒、午夜煥顏面│ │ │ │ │ │ │ │ │膜3s1 盒、蜂王│ │ │ │ │ │ │ │ │五胜肽抗皺面膜│ │ │ │ │ │ │ │ │2 盒 │ │ │ │ │ ├─┼────┼─────┼───────┼────┼───────┼────┼───────┤ │ 3│108 年10│李承翰/ │木質髮梳、隨行│6,630 元│洗髮精、梳子 │6,630 元│邱彣昕犯竊盜罪│ │(│月17日凌│AVEDA/ │按摩梳、甜心洗│ │ │(起訴書│,累犯,處有期│ │即│晨3 時22│肯夢國際股│髮精1000ml、純│ │ │誤載為6,│徒刑叁月,如易│ │起│分許 │份有限公司│香潤髮乳1000ml│ │ │639 元)│科罰金,以新臺│ │訴│ │ │、迷迭薄荷潤髮│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 │ │乳250ml │ │ │ │日。 │ │附│ │ │ │ │ │ │ │ │表│ │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4│108 年10│黃品樺/ │0918品牌衣服5 │14,350元│上衣4件 │21,120元│邱彣昕犯竊盜罪│ │(│月17日凌│0918/ │件 │ │ │ │,累犯,處有期│ │即│晨3 時 │萌比股份有│ │ │ │ │徒刑叁月,如易│ │起│57分許(│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 │訴│起訴書誤│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載為32分│ │ │ │ │ │日。 │ │附│許) │ │ │ │ │ │ │ │表│ │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5 │108 年10│林文慧/ │U'RE品牌衣服11│41,000元│背心1 件、洋裝│41,000元│邱彣昕犯竊盜罪│ │(│月17日凌│U'RE/ │件 │ │1 件、上衣6 件│ │,累犯,處有期│ │即│晨3 時53│巧裳實業股│ │ │ │ │徒刑伍月,如易│ │起│分許 │份有限公司│ │ │ │ │科罰金,以新臺│ │訴│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書│ │ │ │ │ │ │日。 │ │附│ │ │ │ │ │ │ │ │表│ │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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