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953 、12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659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