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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953 、12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659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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