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原 告 寇嚴方即賢樂居企業社 被 告 許楨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59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