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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守訓李郁屏林季緯

原告
姚皓堉
被告
池勁緯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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