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 當事人莊隆慶、衛純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莊隆慶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衛純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1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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