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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43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蕭文學林正忠葛名翔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慶豐商貿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麗雯
被告
陳鋒銘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豐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4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檢察官起訴書所示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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