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昱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昱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佰貳拾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之貨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昱志為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名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名躍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名躍公司為空殼公司(周昱志所涉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無支付大額貨款之資力,亦無支付貨款之意願,竟與余信昭(另由檢察官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 年7 月間,由余信昭自稱為「李世華」,以郁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郁盟公司)名義與研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華公司)之業務工程師黃瑞珩接洽交易,而取得研華公司及黃瑞珩的信任後,再向研華公司及黃瑞珩表示要介紹同行名躍公司購買類似產品(無證據證明周昱志就余信昭其後以郁盟公司名義詐騙研華公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余信昭再自稱為「李志偉」,以名躍公司名義向研華公司黃瑞珩接洽,先陸續以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80萬元不等之金額,多次向研華公司購買各類電腦硬體產品,藉此取得研華公司及黃瑞珩的信任,再於同年8 月間,由自稱為「李志偉」之余信昭以名躍公司名義,向黃瑞珩佯稱欲擴大名躍公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希望研華公司可提高與名躍公司間交易之信用額度,致黃瑞珩因名躍公司先前所購買之商品均有如期付款,誤信名躍公司確實有支付貨款之意願及能力,經陳報研華公司管理階層批准後,便同意給予名躍公司200 萬元之信用額度及月結30日之期限,且同意名躍公司除現金外,亦得以支票做為付款方式,惟為確保研華公司之債權,要求周昱志須開立名躍公司之本票作為擔保。周昱志及余信昭遂共同基於前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名躍公司之名義,先後向研華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總金額共計520 萬2646元,均由周昱志簽收,周昱志並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研華公司,以支付貨款,致使研華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品予名躍公司。嗣因名躍公司所簽發之上開支票於屆期後,經提示皆遭退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研華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周昱志被訴本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20 至121 頁),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0 至121 頁、第131 至133 頁),核與證人黃瑞珩於臺北市調處詢問及偵查中證述情節(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268 號卷《下稱北檢偵卷》第9 至13、179 至180 頁)、證人即郁盟公司負責人陳郁淵於偵查中陳述情節(見北檢偵卷第181 至183 頁)相符,並有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共9 張、名躍公司訂貨及開發支票統計資料、貨品寄件據、簽收單、被告簽發之本票、授權書、連帶保證書、研華公司109 年2 月19日刑事陳報狀所載如附表歷次交易所示(即附件一至九)報價單、支票影本、出貨包裝通知單、寄件人存根聯、簽收聯、收貨人簽收單據等資料、名躍公司之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登記案卷、名躍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名躍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申辦資料及該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取款單據及匯款單據、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名躍科技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取款單據及匯款單據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北檢偵卷第15至40、49至52、101 、108 至138 頁、偵卷第7 至8 、93至104 頁、106 他3525卷第172 至176 、184 、186 至187 、200 、243 至251 頁反面、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213 至289 頁),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其中,關於名躍公司於設立時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且成立後亦無實際銷貨收入,而為空殼公司乙節,亦為被告自承不諱(見北檢偵卷第199 至200 頁、偵卷第106 、118 頁),被告就此所涉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犯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犯行,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見偵卷第87至91頁、本院108 易433 卷第169 至189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卷資料(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70 號違反公司法案卷、107 年度訴字第176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卷)核閱無誤。且依名躍公司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名躍科技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所示,名躍公司自104 年6 月3 日以後,其帳戶交易內金額大約都是在數百元至20幾萬元不等之金額,僅有1 次係50幾萬元,然於款項入帳後同日即因票據之兌現而遭扣款至535 元,而名躍公司所開立發票日為104 年11月10日後之支票,則均遭退票(見106 他3525號卷第172 至173 頁、偵卷第7 頁),則名躍公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研華公司訂購貨品時,確無能力支付如此高額之貨款,亦堪認定。被告雖一度推稱:本案都是李世華與黃瑞珩接洽,伊均不清楚云云(見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34頁),然依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非僅係名躍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人(見偵卷第10頁),足認其確有實際參與該公司之事務,且本案中,被告非僅有在向研華公司訂貨之報價單上簽名確認,此有歷次交易之報價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213 、243 、251 、259 、267 、275 、283 頁),且被告猶有親自將名躍公司付款支票交付黃瑞珩,此亦為被告自承明確在卷(見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34頁),而就如附表所示歷次研華公司出貨予名躍公司之貨品,更均係由被告在貨運簽單(包括寄件人存根聯、簽收聯、收貨人簽收單據等)上簽名並收受(見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221 、231 、241 、249 、257 、265 、273 、281 、289 頁),則被告顯非全未經手訂貨事務及貨款,況且被告並有開立金額為200 萬元之本票供研華公司作為貨款擔保(見北檢偵卷第29頁),綜合上情以觀,被告確有與黃瑞珩進行交易上之聯繫,並收受研華公司之貨品,且曾交付支票予黃瑞珩以支付貨款,而以此方式參與本件名躍公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至為明確。被告雖又曾辯稱:是因為郁盟公司陳郁淵介紹,陳郁淵要跟我們公司叫CPU 、硬碟等貨物,我們公司不夠,陳郁淵就跟我們說,可以跟研華公司叫貨,我們才跟研華公司交易云云(見偵卷第11頁、北檢偵卷第169 至170 頁),然其實,名躍公司向研華公司交易,是基於余信昭與被告間向研華公司詐騙之謀議,並非因郁盟公司陳郁淵欲向其訂貨而介紹之交易,已據被告審理中自承無誤(見本院卷第131 至133 頁),佐以陳郁淵於偵查中所稱:(問:名躍公司向郁盟公司購買的商品是否有賣給郁盟公司?)這應該是沒有,李世華沒有跟我提過等節(見北檢偵卷第182 頁),觀諸被告始終無法提出任何郁盟公司之訂貨單、報價單或確有出貨給郁盟公司之出貨單、簽收單、發票資料,況若郁盟公司欲向研華公司訂貨,大可直接為之,實無先向名躍公司訂貨,再介紹名躍公司向研華公司訂貨如此輾轉週折並無端讓名躍公司賺取其中間價差之理,足認被告所辯,顯非事實,並無可採。至於關於陳郁淵是否為本件共犯部分,依被告所供,本案名躍公司向研華公司詐騙部分,係余信昭1 人分飾「李世華」及「李志偉」之2 個角色,與被告共同向研華公司接洽訂貨(見本院卷第131 頁),並未提及陳郁淵就此部分有何參與之情形,而陳郁淵亦否認此部分知情參與,是依卷內事證,尚難認陳郁淵係屬共犯而有刑法第339 之4 第1 項第2 款「3 人以上」之加重要件情形,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其先前否認犯罪所辯,核屬犯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而於密接之時間內為上開犯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皆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余信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金錢,竟與余信昭共同以上開方式使研華公司誤認名躍公司有支付貨品價金之能力及意願,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研華公司損害甚鉅,犯後一度否認犯行,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犯行,且迄未賠償研華公司之損失,兼衡酌其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公司法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自承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被告行為後,與犯罪所得沒收有關之刑法條文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與余信昭共同向研華公司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共價值520 萬2646元,且均係由被告簽收(見本院108 易433 號卷第221 、231 、241 、249 、257 、265 、273 、281 、289 頁),被告雖推稱其簽收貨品均交由余信昭變賣(見本院卷第133 頁),然就上開所辯,既未提出任何證據方法以供本院調查,卷內就此部分亦乏具體事證可以佐證其所述為真。則被告既係實際簽收貨物之人,仍應認對該等貨物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告個人,而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應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520 萬2646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峰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編號 │ 報價 │ 出貨 │ 簽收 │ 品名 │ 數量 │ 價值(單位: │ 用以支付貨款 │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 │ 新臺幣,含稅 │ 之票據 │ │ │ │ │ │ │ │ 5%) │ │ ├───┼───┼───┼───┼─────────────┼───┼───────┼────────┤ │ 1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0月 │10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50 │ 共計480,585元│ 支票號碼: │ │ │6日 │12日 │13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480,585元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NITOR + LCD KIT, │ │ │ │ │ │ │ │ │VIEWSONIC 20" WIDE LED │ 10 │ │ │ │ │ │ │ │VGA/DVI BLK(G)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 │ │ │ │ │ │ │ │ │10月 │ │HARD DRIVE, WD 3.5 1TB │ │ │ │ │ │ │14日 │ │7KRPM 26.11mm SATAIII 64MB│ 50 │ │ │ │ │ │ │ │4K │ │ │ │ │ │ │ │ │ │ │ │ │ ├───┼───┼───┼───┼─────────────┼───┼───────┼────────┤ │ 2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0月 │10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20 │ 共計434,700元│ 支票號碼: │ │ │9日 │14日 │14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434,700元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 500G 3.5" │ 40 │ │ │ │ │ │ │ │SATA 7KRPM 16M(G) │ │ │ │ │ │ │ │ │ │ │ │ │ ├───┼───┼───┼───┼─────────────┼───┼───────┼────────┤ │ 3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0月 │10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50 │ 共計545,370元│ 支票號碼: │ │ │20日 │28日 │29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545,370元 │ │ │ │ │ │INTEL CPU E3-1231V3 BOX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 500G 3.5" │ 50 │ │ │ │ │ │ │ │SATA 7KRPM 16M(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 3.5 1TB │ 50 │ │ │ │ │ │ │ │7KRPM 26.11mm SATAIII 64MB│ │ │ │ │ │ │ │ │4K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NITOR + LCD KIT, │ 10 │ │ │ │ │ │ │ │VIEWSONIC 22" WIDE LED │ │ │ │ │ │ │ │ │VGA/DVI BLK │ │ │ │ │ │ │ │ │ │ │ │ │ ├───┼───┼───┼───┼─────────────┼───┼───────┼────────┤ │ 4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1月 │11月 │96HD2000G-ST-SG7K2 │ 200 │ 共計677,513元│ 支票號碼: │ │ │23日 │2日 │3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677,513元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15 │ │ │ │ │ │ │ │ │ │ │ │ ├───┼───┼───┼───┼─────────────┼───┼───────┼────────┤ │ 5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1月 │11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20 │ 共計731,325元│ 支票號碼: │ │ │27日 │4日 │5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731,325元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 500G 3.5" │ 30 │ │ │ │ │ │ │ │SATA 7KRPM 16M(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 3.5 1TB │ 40 │ │ │ │ │ │ │ │7KRPM 26.11mm SATAIII 64MB│ │ │ │ │ │ │ │ │4K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SEAGATE 1T │ 45 │ │ │ │ │ │ │ │3.5" SATA 7KRPM 64M(G) │ │ │ │ │ │ │ │ │ │ │ │ │ ├───┼───┼───┼───┼─────────────┼───┼───────┼────────┤ │ 6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1月 │11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30 │ 共計709,065元│ 支票號碼: │ │ │27日 │3日 │5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709,065元 │ │ │ │ │ │INTEL CPU E3-1231V3 BOX │ 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SEAGATE 1T │ 60 │ │ │ │ │ │ │ │3.5" SATA 7KRPM 64M(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NITOR + LCD KIT, │ 25 │ │ │ │ │ │ │ │VIEWSONIC 20" WIDE LED │ │ │ │ │ │ │ │ │VGA/DVI BLK(G) │ │ │ │ │ │ │ │ │ │ │ │ │ ├───┼───┼───┼───┼─────────────┼───┼───────┼────────┤ │ 7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1月 │11月 │11月 │INTEL CPU E3-1231V3 BOX │ 15 │ 共計339,728元│ 支票號碼: │ │ │2日 │4日 │5日 │ │ │ │ HZ0000000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339,728元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30 │ │ │ │ │ │ │ │ │ │ │ │ ├───┼───┼───┼───┼─────────────┼───┼───────┼────────┤ │ 8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9月 │9月 │9月 │HARD DRIVE, WD 3.5 1TB │ 80 │ 共計606,060元│ 支票號碼: │ │ │21日 │30日 │30日 │7KRPM 26.11mm SATAIII 64MB│ │ │ UA0000000 │ │ │ │ │ │4K │ │ │ 支票金額: │ │ │ │ │ │ │ │ │ 606,060元 │ │ │ ├───┤ ├─────────────┼───┤ │ │ │ │ │104年 │ │ │ │ │ │ │ │ │9月 │ │INTEL CPU E3-1231V3 BOX │ 30 │ │ │ │ │ │29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NITOR + LCD KIT, │ 20 │ │ │ │ │ │ │ │VIEWSONIC 20" WIDE LED │ │ │ │ │ │ │ │ │VGA/DVI BLK(G) │ │ │ │ │ │ │ │ │ │ │ │ │ ├───┼───┼───┼───┼─────────────┼───┼───────┼────────┤ │ 9 │104年 │104年 │104年 │ │ │ │ │ │ │10月 │10月 │10月 │HARD DRIVE, WD 500G 3.5" │ 30 │ 共計678,300元│ 支票號碼: │ │ │1日 │6日 │8日 │SATA 7KRPM 16M(G) │ │ │ UA0000000 │ │ │ │ │ │ │ │ │ 支票金額: │ │ │ │ │ ├─────────────┼───┤ │ 678,300元 │ │ │ │ │ │ │ │ │ │ │ │ │ │ │INTEL CPU E3-1231V3 BOX │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NITOR + LCD KIT, │ 10 │ │ │ │ │ │ │ │VIEWSONIC 20" WIDE LED │ │ │ │ │ │ │ │ │VGA/DVI BLK(G)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 │104年 │ │ │ │ │ │ │ │10月 │10月 │INTEL CUP I0-0000 BOX │ 50 │ │ │ │ │ │8日 │13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