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婉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2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婉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計陸佰壹拾貳件均沒收。 事 實 一、鍾婉貞明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 審定編號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權人指定之於傳輸線、零錢包、帽子、公仔、提袋、腰包、衣服、耳機、行動電源、玩偶、化妝包、手錶、手環、玩具車、耳罩式耳機等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開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鍾婉貞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起,在購物網站購入如附表二所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將使用前開如附表一商標之仿冒商品,放置於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樂利屋生活概念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選物販賣機內,以待不特定顧客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而以此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仿冒商標商品。嗣於108 年3 月28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店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當事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智易卷第45至5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智易卷第44、70頁),且與證人洪鈺庭(偵卷第63至73、355 頁)、俞育德(偵卷第79至91、353 至355 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引奕(偵卷第355 至357 頁)、楊志琦(偵卷第355 至357 頁)分別於警偵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95至105 頁)、扣押現場照片4 張(偵卷第107 至109 頁)、樂利屋生活概念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偵卷第111 頁)、貞觀法律事務所所提阿迪達斯公司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127 至139 頁)、貞觀法律事務所所提阿迪達斯公司註冊商標之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41 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查詢代碼0920、1401號(偵卷第143 至145 頁)、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所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153 至157 頁)、貞觀法律事務所所提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之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59 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提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註冊商標之鑑定報告書暨附件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189 至196 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提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鑑定報告書暨附件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201 至207 頁)、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13 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案號第000000000 號、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偵卷第215 至220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獲鍾婉貞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偵卷第221 頁)、Nike產品鑑定書(偵卷第223 至233 頁)、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35 至237 頁)、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偵卷第239 至249 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251 至252 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資料檢索(偵卷第257 至264 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265 至267 頁)、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 年6 月5 日(108 )林法字第0065號函暨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及譯文(偵卷第269 至276 頁)、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證號第00000000 、00000000號(偵卷第277至280 頁)、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聲明書、回覆意見(偵卷第281 至286 頁)、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資料檢索(偵卷第291 至297 頁)、理律法律事務所所提之日商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及譯文(偵卷第299 至323 頁)、被告所提之進貨資料(調偵卷第35至51頁)、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調偵卷第53至55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 年5 月間起至108 年3 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再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所侵害之商標權數量、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分別與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之情事,有本院和解筆錄2 紙在卷可佐(本院智易卷第81至84頁);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有1 個1 歲多的兒子需要扶養,目前待業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智易字第7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 1.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前引規定宣告沒收之。 2.又本件依被告所述:我是擔任店長(營運長),並非股東,只是受僱領薪水,但因為店裡面股東洪鈺庭、張紹虎因分紅問題有爭執,並於法院有民事糾紛,所以積欠我很多薪水,我還貼了新臺幣10幾萬到店裡面,並沒有獲利等語(偵卷第25至29、33頁、本院智易卷第44、45、79頁),另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認定被告因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有實際獲取利益,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對此部分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 ├───┼──────────┼───────┼─────┼───────┤ │1 │Trefoil Version5 │0000000 │117/01/31 │阿迪達斯公司 │ ├───┼──────────┼───────┼─────┼───────┤ │2 │Trefoil logo │00000000 │112/07/31 │阿迪達斯公司 │ ├───┼──────────┼───────┼─────┼───────┤ │3 │Trefoil logo │00000000 │114/06/15 │阿迪達斯公司 │ ├───┼──────────┼───────┼─────┼───────┤ │4 │adidas │00000000 │112/07/31 │阿迪達斯公司 │ ├───┼──────────┼───────┼─────┼───────┤ │5 │adidas │00000000 │114/06/15 │阿迪達斯公司 │ ├───┼──────────┼───────┼─────┼───────┤ │6 │adidas &3-stripe │00000000 │111/10/31 │阿迪達斯公司 │ │ │device │ │ │ │ ├───┼──────────┼───────┼─────┼───────┤ │7 │adidas+3stripes devi│00000000 │111/10/31 │阿迪達斯公司 │ │ │ce │ │ │ │ │ │ │ │ │ │ ├───┼──────────┼───────┼─────┼───────┤ │8 │ADIDAS │00000000 │111/10/31 │阿迪達斯公司 │ ├───┼──────────┼───────┼─────┼───────┤ │9 │PUMA │00000000 │112/06/30 │彪馬歐洲公開有│ │ │ │ │ │限責任公司 │ ├───┼──────────┼───────┼─────┼───────┤ │10 │jumping puma │00000000 │109/11/15 │彪馬歐洲公開有│ │ │ │ │ │限責任公司 │ ├───┼──────────┼───────┼─────┼───────┤ │11 │PUMA │00000000 │116/01/31 │彪馬歐洲公開有│ │ │ │ │ │限責任公司 │ ├───┼──────────┼───────┼─────┼───────┤ │12 │UA Logo │00000000 │111/03/15 │美商昂德亞摩公│ │ │ │ │ │司 │ ├───┼──────────┼───────┼─────┼───────┤ │13 │UNDER ARMOUR(in │00000000 │111/03/15 │美商昂德亞摩公│ │ │block letters ) │ │ │司 │ ├───┼──────────┼───────┼─────┼───────┤ │14 │UA RECORD Stacked Lo│00000000 │115/03/31 │美商昂德亞摩公│ │ │go │ │ │司 │ ├───┼──────────┼───────┼─────┼───────┤ │15 │SAMSUNG │00000000 │109/12/15 │韓商三星電子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6 │SAMSUNG │00000000 │114/05/15 │韓商三星電子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7 │SAMSUNG │00000000 │112/08/31 │韓商三星電子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8 │NIKE │00000000 │115/04/15 │台灣耐基商業有│ │ │ │ │ │限公司 │ ├───┼──────────┼───────┼─────┼───────┤ │19 │NIKE │00000000 │108/10/31 │台灣耐基商業有│ │ │ │ │ │限公司 │ ├───┼──────────┼───────┼─────┼───────┤ │20 │Basketball Player │00000000 │109/07/15 │台灣耐基商業有│ │ │Design(圖) │ │ │限公司 │ ├───┼──────────┼───────┼─────┼───────┤ │21 │ROBOCAR POLI&device │00000000 │115/04/30 │韓商羅伊視效動│ │ │ │ │ │漫有限公司 │ ├───┼──────────┼───────┼─────┼───────┤ │22 │Supreme │00000000 │115/04/30 │美商第四章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23 │HELLO KITTY 及圖 │00000000 │109/06/15 │日商三麗鷗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24 │MY MELODY&device │00000000 │109/06/15 │日商三麗鷗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25 │CASIO │00000000 │114/09/30 │日商卡西歐計算│ │ │ │ │ │機股份有限公司│ ├───┼──────────┼───────┼─────┼───────┤ │26 │G-SHOCH │00000000 │118/03/15 │日商卡西歐計算│ │ │ │ │ │機股份有限公司│ ├───┼──────────┼───────┼─────┼───────┤ │27 │Champion │00000000 │109/05/31 │HBI 品牌服裝公│ │ │ │ │ │司 │ ├───┼──────────┼───────┼─────┼───────┤ │28 │CHAMPION │00000000 │110/09/12 │HBI 品牌服裝公│ │ │ │ │ │司 │ ├───┼──────────┼───────┼─────┼───────┤ │29 │Champion U .S .A │00000000 │114/01/31 │HBI 品牌服裝公│ │ │ │ │ │司 │ ├───┼──────────┼───────┼─────┼───────┤ │30 │Champion │00000000 │114/03/31 │HBI 品牌服裝公│ │ │ │ │ │司 │ ├───┼──────────┼───────┼─────┼───────┤ │31 │SONY │00000000 │114/12/15 │日商索尼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32 │SONY │00000000 │118/09/15 │日商索尼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附表二 ┌───┬───────┬──────────┬───┐│編號 │選物販賣機編號│品名 │數量 │├───┼───────┼──────────┼───┤│1 │編號2 │samsung傳輸線 │19 │├───┼───────┼──────────┼───┤│2 │編號3 │Hello Kitty零錢包 │3 ││ │ ├──────────┼───┤│ │ │melody零錢包 │3 │├───┼───────┼──────────┼───┤│3 │編號5 │UA帽子 │2 ││ │ ├──────────┼───┤│ │ │NY帽子 │2 ││ │ ├──────────┼───┤│ │ │PUMA帽子 │3 ││ │ ├──────────┼───┤│ │ │ADIDAS帽子 │2 ││ │ ├──────────┼───┤│ │ │NIKE帽子 │1 ││ │ ├──────────┼───┤│ │ │CHAMPION帽子 │1 │├───┼───────┼──────────┼───┤│ 4 │編號6 │Qposket公仔 │3 │├───┼───────┼──────────┼───┤│ 5 │編號10 │CHAMPION提袋 │1 ││ │ ├──────────┼───┤│ │ │CHAMPION腰包 │4 ││ │ ├──────────┼───┤│ │ │SUPREME T-SHIRT衣服 │2 ││ │ ├──────────┼───┤│ │ │SUPREME腰包 │2 ││ │ ├──────────┼───┤│ │ │SUPREME提袋 │2 ││ │ ├──────────┼───┤│ │ │NIKE腰包 │6 ││ │ ├──────────┼───┤│ │ │ADIDAS腰包 │9 │├───┼───────┼──────────┼───┤│ 6 │編號14 │SAMSUNG耳機 │20 ││ │ ├──────────┼───┤│ │ │SAMSUNG行動電源 │4 ││ │ ├──────────┼───┤│ │ │Hello Kitty行動電源 │3 ││ │ ├──────────┼───┤│ │ │ADIDAS耳機 │2 ││ │ ├──────────┼───┤│ │ │NIKE耳機 │1 ││ │ ├──────────┼───┤│ │ │SONY耳機 │2 │├───┼───────┼──────────┼───┤│ 7 │編號15 │海賊王公仔 │6 │├───┼───────┼──────────┼───┤│ 8 │編號16 │SUPREME玩偶 │18 │├───┼───────┼──────────┼───┤│ 9 │編號17 │Qposket公仔 │25 │├───┼───────┼──────────┼───┤│ 10 │編號22 │Qposket公仔 │3 │├───┼───────┼──────────┼───┤│ 11 │編號36 │海賊王公仔 │3 │├───┼───────┼──────────┼───┤│ 12 │編號41 │Qposket公仔 │15 │├───┼───────┼──────────┼───┤│ 13 │編號44 │海賊王公仔 │2 ││ │ ├──────────┼───┤│ │ │造型師公仔 │1 │├───┼───────┼──────────┼───┤│ 14 │編號45 │SAMSUNG耳機 │6 ││ │ ├──────────┼───┤│ │ │Hello Kitty公仔 │5 ││ │ ├──────────┼───┤│ │ │Hello Kitty化妝包 │1 │├───┼───────┼──────────┼───┤│ 15 │編號49 │PUMA手錶 │9 ││ │ ├──────────┼───┤│ │ │G-SHOCK手錶 │5 ││ │ ├──────────┼───┤│ │ │ADIDAS手錶 │1 ││ │ ├──────────┼───┤│ │ │ADIDAS手環 │4 ││ │ ├──────────┼───┤│ │ │NIKE手環 │1 │├───┼───────┼──────────┼───┤│ 16 │編號56 │POLI玩具車 │164 │├───┼───────┼──────────┼───┤│ 17 │編號65 │Qposket公仔 │83 │├───┼───────┼──────────┼───┤│ 18 │編號67 │UA耳罩式耳機 │18 │├───┼───────┼──────────┼───┤│ 19 │編號2F120 │PUMA帽子 │3 ││ │ ├──────────┼───┤│ │ │CHAMPION帽子 │3 ││ │ ├──────────┼───┤│ │ │ADIDAS帽子 │1 ││ │ ├──────────┼───┤│ │ │NIKE │1 │├───┼───────┼──────────┼───┤│ 20 │編號2F5A │Qposket公仔 │41 │├───┼───────┼──────────┼───┤│ 21 │庫房 │SAMSUNG傳輸線 │50 │├───┼───────┼──────────┼───┤│ │ │Hello Kitty行動電源 │12 │├───┼───────┼──────────┼───┤│ │ │NIKE腰包 │11 │├───┼───────┼──────────┼───┤│ │ │NIKE帽子 │1 │├───┼───────┼──────────┼───┤│ │ │ADIDAS腰包 │8 │├───┼───────┼──────────┼───┤│ │ │ADIDAS帽子 │2 │├───┼───────┼──────────┼───┤│ │ │CHAMPION腰包 │6 │├───┼───────┼──────────┼───┤│ │ │CHAMPION帽子 │1 │├───┼───────┼──────────┼───┤│ │ │UA帽子 │1 │├───┼───────┼──────────┼───┤│ │ │TIMBERLAND帽子 │1 │├───┼───────┼──────────┼───┤│ │ │PUMA帽子 │1 │├───┼───────┼──────────┼───┤│ │ │SUPREME T-SHIRT衣服 │2 │├───┼───────┼──────────┼───┤│ │ │ 共計│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