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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6 「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6 「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均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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