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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衛中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衛中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衛中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衛中翔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322號判決、109 年度審簡字第289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酌依上開判決所示,本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分別為108 年10月2 日、同年月14日,竊取手法均為於醫院內行竊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8 年10月2 日        │108 年10月1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42號       │年度偵字第16514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9 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289 號│
│實├──┼───────────┼───────────┤
│審│判決│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5 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9 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109 年度審簡字第289 號│
│決├──┼───────────┼───────────┤
│  │確定│109 年6 月2 日        │109 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3068號      │年度執字第363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