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賢保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賢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保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賢保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1 年2 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2280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2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季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