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18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蔡盛輝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被 告 陳林寶妹 蔡明賢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3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465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續字第18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103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蔡勝輝對被告陳林寶妹、蔡明賢提出業務侵占及背信告訴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偵續字第18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10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 年1 月13日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465 號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09 年2 月5 日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王筱寧,嗣聲請人於同年月7 日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委任狀及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之收文章戳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程式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之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林寶妹自56年間起至106 年間止,在聲請人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進成魚丸店」任職銷售人員,負責備貨及買賣,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陳林寶妹竟夥同被告即「林家食品」負責人蔡明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背信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應向被告蔡明賢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5萬2,900 元,每次僅向被告蔡明賢收取2,000 元至6,000 元不等,總計僅收取6 萬元,餘款19萬2,900 元任由被告蔡明賢賒欠餘款且未記錄賒帳,以此方式隱匿被告蔡明賢之欠款19萬2,900 元,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嗣被告陳林寶妹明知交付被告蔡明賢之商品總價為25萬2,900 元,扣除上開付款尚有19萬2,900 元貨款,被告陳林寶妹竟僅向聲請人繳付2 萬7,000 元,侵占餘款16萬5,900 元營業收入。嗣聲請人發現店內生產數量、未出售庫存與銷售額間存有落差,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㈠㈡㈢㈣㈤狀所載(如附件所示)。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參。 五、被告陳林寶妹固坦承有銷售商品給被告蔡明賢,被告蔡明賢亦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日期至進成魚丸店購買商品,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背信之犯行,被告陳林寶妹辯稱:我在進成魚丸店工作50幾年,工作時間是凌晨2 點半到中午快12點結束,我不識字,所以不會用紙本記帳,蔡明賢之前已在店內消費10多年,他都是凌晨3 點到店採買,主要是採買甜不辣,偶爾買魚丸,每次購買金額不一定,106 年10月蔡明賢說因其店內生意差,欲先賒帳之後再於106 年11月底結算,因蔡明賢是第一次提出,之前並無欠款不還,所以我覺得沒關係,其他員工也會售貨予蔡明賢,我記得上開期間內蔡明賢共賒帳2 萬7,000 元,11月底時蔡明賢有將賒帳之款項2 萬7,000 元拿至店內交給我,我拿到就交給聲請人之配偶張金珠等語。被告蔡明賢辯稱:我經營的林家食品有向進成魚丸店拿貨,周一不會去拿,其他每天都會去,大部分拿甜不辣、魚丸、魚酥及肉捲,每天有記流水帳,但記完就丟掉了,沒有固定拿多少貨量及品項,要看市場生意好不好,每天跟進成魚丸店用現金結帳,我106 年10月到11月間,每次付款款項不一定,每次付多少錢忘記了,只有106 年10月有賒帳,106 年11月有去跟被告陳林寶妹清帳,是拿現金給陳林寶妹,沒有收據,詳細賒帳日期跟金額記不起來,也沒有留賒帳記錄等語。 六、經查: ㈠就被告蔡明賢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各拿取多少商品部分,聲請人依據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整理後,先後於107 年7 月25日、108 年6 月17日提出刑事補充理由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㈣狀,兩次主張之種類及數量歧異甚多(詳如附表二所示);而就被告蔡明賢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各交付多少金錢予被告陳林寶妹收受部分,本院從聲請人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只能看出被告蔡明賢於附表一所示日期,每次都有交付千元大鈔予被告陳林寶妹,但無法清楚識別紙鈔之張數為何,於欠缺其他進出貨資料或帳冊之情形下,自難據此認定被告蔡明賢是否確有賒帳,或其賒帳金額究竟是多少。 ㈡進成魚丸店可讓客人賒帳一節,業經證人即進成魚丸店員工吳阿儀證述:客戶可以賒帳,賒帳的部分不用請示老闆,我們可以自己決定,都是信任的客人才會讓他賒帳,賒帳會記在內帳,內帳由另一位同事張明生管理,如果有人還錢,張明生會負責把內帳欠款消掉等語(見108 年度他字第361 號卷第25頁);證人即進成魚丸店員工汪莊彩玉證述:有些經常來買貨的客人,若未帶錢就會賒帳,這是聲請人父親即前老闆傳下來的慣例,我們自己內部會將賒帳記在一本帳簿,但無人管理該帳簿,事後就將該帳簿丟棄,賒帳會給該客人一張小紙,客人可在下次到店時持該小紙結清積欠貨款等語(見108 年度偵續字第18號卷第315 至317 頁);證人即進成魚丸店員工張明生證述:我在魚丸工廠工作,結束後會到店裡結帳,我們都是現金買賣,很少賒帳,但也是有賒帳的,我手上的記帳單據通常僅保管1 至2 個月,沒問題就會銷毀,本案的記帳單據已經銷毀等語明確(見108 年度偵續字第18號卷第209 至211 頁)。聲請人雖質疑被告陳林寶妹未以書面紀錄被告蔡明賢之賒帳金額,然此僅係處理事務失當問題,亦難據此即推論被告陳林寶妹、蔡明賢有何不法所有意圖。 ㈢從而,本件依卷內積極證據資料所示,尚難達被告2 人涉犯業務侵占或背信罪嫌之合理可疑,是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為被告2 人有利之認定。聲請人如認被告陳林寶妹依據年邁記憶計算被告蔡明賢賒帳欠款2 萬7,000 元與其自行計算被告蔡明賢積欠賒帳款項之數額不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尚難遽此率認被告2 人有何業務侵占或背信之不法情事。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指被告2 人涉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中既已詳予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且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猶執前詞,對於原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附表一: ┌──┬───────┬──────┬─────┬─────┬─────┐ │編號│日期 │商品明細 │總金額 │蔡明賢 │差額 │ │ │ │ │ │付款金額 │ │ ├──┼───────┼──────┼─────┼─────┼─────┤ │1 │106年10月25日 │甜不辣21包 │8,040元 │2,000元 │6,040元 │ │ │ │魚丸2包 │ │ │ │ ├──┼───────┼──────┼─────┼─────┼─────┤ │2 │106年10月26日 │甜不辣29包 │10,310元 │2,000元 │8,310元 │ │ │ │魚丸1包 │ │ │ │ ├──┼───────┼──────┼─────┼─────┼─────┤ │3 │ 106年10月27日│甜不辣38包 │13,820元 │2,000元 │11,820元 │ │ │ │魚丸1包 │ │ │ │ │ │ │肉捲1包 │ │ │ │ ├──┼───────┼──────┼─────┼─────┼─────┤ │4 │106年10月28日 │甜不辣44包 │15,860元 │2,000元 │13,860元 │ │ │ │魚丸1包 │ │ │ │ │ │ │肉捲1包 │ │ │ │ ├──┼───────┼──────┼─────┼─────┼─────┤ │5 │106年10月29日 │甜不辣48包 │16,770元 │2,000元 │14,770元 │ │ │ │魚丸1包 │ │ │ │ ├──┼───────┼──────┼─────┼─────┼─────┤ │6 │106年10月31日 │甜不辣28包 │9,970元 │2,000元 │7,970元 │ │ │ │魚丸1包 │ │ │ │ ├──┼───────┼──────┼─────┼─────┼─────┤ │7 │106年11月1日 │甜不辣21包 │7,140元 │2,000元 │5,140元 │ ├──┼───────┼──────┼─────┼─────┼─────┤ │8 │106年11月2日 │甜不辣26包 │8,840元 │2,000元 │6,840元 │ ├──┼───────┼──────┼─────┼─────┼─────┤ │9 │106年11月3日 │甜不辣19包 │6,460元 │2,000元 │4,460元 │ ├──┼───────┼──────┼─────┼─────┼─────┤ │10 │106年11月4日 │甜不辣28包 │9,520元 │2,000元 │7,520元 │ ├──┼───────┼──────┼─────┼─────┼─────┤ │11 │106年11月5日 │甜不辣30包 │10,650元 │2,000元 │8,650元 │ │ │ │魚丸1包 │ │ │ │ ├──┼───────┼──────┼─────┼─────┼─────┤ │12 │106年11月7日 │甜不辣35包 │11,900元 │2,000元 │9,900元 │ ├──┼───────┼──────┼─────┼─────┼─────┤ │13 │106年11月8日 │甜不辣23包 │7,820元 │2,000元 │5,820元 │ ├──┼───────┼──────┼─────┼─────┼─────┤ │14 │106年11月9日 │甜不辣15包 │5,550元 │2,000元 │3,550元 │ │ │ │魚丸1包 │ │ │ │ ├──┼───────┼──────┼─────┼─────┼─────┤ │15 │106年11月10日 │甜不辣19包 │7,810元 │2,000元 │5,810元 │ │ │ │魚丸2包 │ │ │ │ │ │ │肉捲1包 │ │ │ │ ├──┼───────┼──────┼─────┼─────┼─────┤ │16 │106年11月11日 │甜不辣23包 │9,620元 │2,000元 │7,620元 │ │ │ │魚丸4包 │ │ │ │ ├──┼───────┼──────┼─────┼─────┼─────┤ │17 │106年11月12日 │甜不辣20包 │7,600元 │2,000元 │5,600元 │ │ │ │魚丸1包 │ │ │ │ │ │ │魚酥1包 │ │ │ │ ├──┼───────┼──────┼─────┼─────┼─────┤ │18 │106年11月14日 │甜不辣24包 │8,610元 │2,000元 │6,610元 │ │ │ │魚丸1包 │ │ │ │ ├──┼───────┼──────┼─────┼─────┼─────┤ │19 │106年11月15日 │甜不辣21包 │7,140元 │2,000元 │5,140元 │ ├──┼───────┼──────┼─────┼─────┼─────┤ │20 │106年11月16日 │甜不辣16包 │5,890元 │2,000元 │3,890元 │ │ │ │魚丸1包 │ │ │ │ ├──┼───────┼──────┼─────┼─────┼─────┤ │21 │106年11月17日 │甜不辣21包 │7,140元 │2,000元 │5,140元 │ ├──┼───────┼──────┼─────┼─────┼─────┤ │22 │106年11月19日 │甜不辣29包 │9,860元 │2,000元 │7,860元 │ ├──┼───────┼──────┼─────┼─────┼─────┤ │23 │106年11月21日 │甜不辣29包 │10,660元 │2,000元 │8,660元 │ │ │ │魚丸1包 │ │ │ │ │ │ │魚酥1包 │ │ │ │ ├──┼───────┼──────┼─────┼─────┼─────┤ │24 │106年11月22日 │甜不辣17包 │5,780元 │2,000元 │3,780元 │ ├──┼───────┼──────┼─────┼─────┼─────┤ │25 │106年11月23日 │甜不辣18包 │6,120元 │2,000元 │4,120元 │ ├──┼───────┼──────┼─────┼─────┼─────┤ │26 │106年11月24日 │甜不辣21包 │7,590元 │2,000元 │5,590元 │ │ │ │魚丸1包 │ │ │ │ ├──┼───────┼──────┼─────┼─────┼─────┤ │27 │106年11月25日 │甜不辣25包 │8,500元 │2,000元 │6,500元 │ ├──┼───────┼──────┼─────┼─────┼─────┤ │28 │106年11月26日 │甜不辣22包 │7,930元 │6,000元 │1,930元 │ │ │ │魚酥1包 │ │ │ │ ├──┼───────┼──────┼─────┼─────┼─────┤ │總計│ │ │252,900元 │60,000元 │192,900元 │ │ │ │ │ │ │ │ └──┴───────┴──────┴─────┴─────┴─────┘ 附表二: ┌───────┬─────────┬──────────┐ │日期 │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告訴補充理由㈣狀│ │ │(107年度偵字第18 │(108 年度偵續字第18│ │ │54號卷第70至73頁)│號卷第263至269頁) │ ├───────┼─────────┼──────────┤ │106年10月25日 │甜不辣20包 │甜不辣21包 │ │ │魚丸1 包 │魚丸2 包 │ ├───────┼─────────┼──────────┤ │106年10月26日 │甜不辣30包 │甜不辣29包 │ │ │魚丸1 包 │魚丸1 包 │ ├───────┼─────────┼──────────┤ │106年10月27日 │甜不辣22包 │甜不辣38包 │ │ │魚丸1 包 │魚丸1 包 │ │ │肉捲1 包 │肉捲1 包 │ ├───────┼─────────┼──────────┤ │106年10月28日 │甜不辣46包 │甜不辣44包 │ │ │魚丸1 包 │魚丸1 包 │ │ │肉捲1 包 │肉捲1 包 │ ├───────┼─────────┼──────────┤ │106年10月31日 │甜不辣32包 │甜不辣28包 │ │ │魚丸1 包 │魚丸1 包 │ ├───────┼─────────┼──────────┤ │106年11月1日 │魚丸22包 │甜不辣21包 │ │ │肉捲4 包 │ │ ├───────┼─────────┼──────────┤ │106年11月2日 │甜不辣28包 │甜不辣26包 │ ├───────┼─────────┼──────────┤ │106年11月5日 │甜不辣30包 │甜不辣30包 │ │ │魚丸1 包 │魚丸1 包 │ │ │肉捲1 包 │ │ ├───────┼─────────┼──────────┤ │106年11月11日 │甜不辣23包 │甜不辣23包 │ │ │魚丸3 包 │魚丸4 包 │ ├───────┼─────────┼──────────┤ │106年11月15日 │甜不辣20包 │甜不辣21包 │ │ │魚丸1 包 │ │ │ │魚酥1 包 │ │ ├───────┼─────────┼──────────┤ │106年11月17日 │甜不辣20包 │甜不辣21包 │ │ │魚丸1 包 │ │ │ │魚酥1 包 │ │ ├───────┼─────────┼──────────┤ │106年11月19日 │甜不辣30包 │甜不辣29包 │ ├───────┼─────────┼──────────┤ │106年11月23日 │甜不辣19包 │甜不辣18包 │ ├───────┼─────────┼──────────┤ │106年11月25日 │甜不辣27包 │甜不辣25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