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強 被 告 簡銘鋒 游秋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