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雷萬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瓏智 被 告 林清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字第18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