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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明偉江哲瑋葉育宏

原告
雷萬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瓏智
被告
林清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字第18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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