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關伽葦、黃建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關伽葦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建誠 雙華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876號、第15877號、第15878號、第15879號、第15880號、第16350號、第16351號、第16352號、第16353號、第18617號、第18618號、第18619號、第18616號、第19350號)、暨移送併案審理( 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分別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雙華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建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關伽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長遠(另行審結)與已成年之余明志(未據檢察官處理)有金錢借貸關係,因余明志一時無法清償積欠李長遠之債務,遂向李長遠介紹大陸地區之王運深(未據檢察官處理)認識。李長遠與王運深聯絡後,得知王運深、余明志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李長遠不思遠離,仍希冀藉著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獲取利益,以抵扣余明志所積欠之債務,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前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1月初起,李長遠以其所有之手機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門號0000000000)與王運深聯絡,除提供自己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外,尚依王運深之指示,負責蒐集帳戶資料,並將其所蒐獲之帳戶資料,以前開手機之微信傳送給王運深,供本案詐騙集團運作使用,用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李長遠所提供之前開帳戶。 二、雙華祥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雖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現今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犯罪者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執法人員之追訴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等情,亦知悉其將自己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雙華祥永豐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成年人「阿耀」,由「阿耀」再轉交予他人使用,再為「阿耀」他人提領款項等作為,均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雙華祥亦知悉該等帳戶資料極有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復趁被害人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或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或由雙華祥依指示提領款項後,經由「阿耀」轉交予他人,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且被害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允為提供帳戶、著手前揭提領款項之行為,即屬參與詐欺、洗錢犯罪之實行。惟雙華祥仍於109年4月間,基於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前開永豐帳戶,分別經「阿耀」、翁治豪(另行審結)等人輾轉交予李長遠,李長遠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將該帳戶資料交由王運深支配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該等帳戶分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後,雙華祥再依「阿耀」指示重新申請補發存摺、金融卡,並持其所重新申辦之存摺、金融卡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以ATM、轉帳或臨櫃等方式提領,並將領得之款項交予「阿 耀」,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與雙華祥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 存入帳戶、贓款流向等,詳如附表二所示),雙華祥藉此共獲得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報酬。 三、關伽葦、黃建誠雖知悉其等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在供他人使用期間自己毫無管控與追蹤之作為,該帳戶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黃建誠應李長遠之邀,以開公司投資賺錢為由,於109年5月18日、5月19日、8月11日,以黃建誠之名義設立富士達水電工程行、新亞羅德貿易商行、明日科技企業社等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包括:富士達水電工程行之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 富士達新光帳戶)、新亞羅德貿易商行之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新亞羅德華南帳戶)、明日科技企業社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明日上海帳戶),復將該等帳戶資料全數交由李長遠使用,黃建誠共從李長遠處取得每個帳戶2萬元,共6萬元之報酬。李長遠在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隨即將前開帳戶之帳號轉知王運深支配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以該等帳戶分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王運深再透過李長遠領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領得之款項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人民幣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帳戶,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此外,本案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翔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光公司)業務蔡旺土以電子郵件expor0000000nni.com.tw寄予沙烏地阿拉伯Orient Systems Contracting Est.公司(下稱Orient公司)之請款文件後, 另於109年9月2日,以電子信箱export.02@gianni.com.tw冒充蔡旺土寄信予Orient公司,變更訂單項目GEM-1200MDS、LZ-GEM-1200、LZ-GEM-1200AU、LZ-GEM-600、LZ-GEM-600AU之數量為原始數量的2倍,價格亦從美元1萬1,570元調整至2萬3,120元,且將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之Banking Information原始內容「GIANNI INDUSTRIES,INC. 、BANK OF TAIWAN、SHU LIN BRANCH、A/C NO.000-000-00000-0、SWIFT:BKTWTWTP074」改為李長遠於109年6月12日透過Line提供王運深之「NEW YARD TRADING CO .、HUANAN、COMMERCIAL、BANK LTD、A/C NO.000-000-000-000、SWIFT:HNBKTWTP」即收款帳戶改為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外幣帳戶),以此手段著手詐騙Orient公司,致該公司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8日,將美金11,528元匯至新亞羅 德華南帳戶,幸因Orient公司發現係遭詐騙而通報華南銀行追回款項,上開詐騙始未得逞(與黃建誠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戶、贓款流向等均詳如附表三 所示)。 (二)關伽葦於109年2月間,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關伽葦中信帳戶),以5萬元之代價販售予余俊慶(另案審結),再由 余俊慶轉售予翁治豪(另行審結),由翁治豪輾轉交予李長遠,李長遠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將該帳戶資料交由王運深支配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該等帳戶分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後,關伽葦再依余俊慶之指示於109年3月25日重新申請補發存摺、金融卡,交由余俊慶支配使用,前開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亦隨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與關伽葦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戶、贓款流 向等,詳如附表四所示)。 四、案經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告訴人提起告訴(附表三編號18除外),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被告雙華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至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陳述本案受騙及匯款過程,並未涉及被告雙華祥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被告雙華祥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 二、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雙華祥、黃建 誠、關伽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及被 告關伽葦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雙華祥、黃建誠、關伽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9350號卷第33、35頁、 第147頁、偵字第18619號卷第28至29、79頁、偵字第6167號卷第41至46頁、偵字第9086號卷第10頁、偵字第15357號卷 第10頁、偵緝字第1385號卷第267頁,本院卷九第80至81頁 、卷十第151頁、卷十一第343至395頁、卷十二第335至356 頁)。 二、被告雙華祥、黃建誠、關伽葦之前開自白復有附表二、三、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並有臺北市商業處109年7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25598號函、109年9月25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33981號函所檢附之富士達水電工程行、新亞羅德貿易商行、明日科技企業社等號之商業登記案卷宗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53988號函所檢送富士達新光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41號函所檢附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9月17日上票字第1090022559號函所檢附明日上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5680號函、109年7月31日中 信銀字第109224839187504號函所檢附之各項申請、掛失止 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申請書、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在卷可稽(見他字第8328號卷二第187頁、第289至315頁、第117頁、第124頁、卷三第141、177至226頁、偵字第23477號 卷第49頁、第51頁、偵字第18619號卷第59頁、第61頁、偵 字第9086號卷第187至195頁、第247至255頁)在卷可佐。 三、綜上,足見被告雙華祥、黃建誠、關伽葦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前開犯 行,均堪以認定。 四、被告雙華祥提供前開永豐帳戶,確有依「阿耀」之指示,辦理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存摺掛失,並申請補發,之後復持其重新申請補發之存摺、金融卡,以ATM、轉帳或臨櫃等方式提 領,並將領得之款項交予「阿耀」等情,已如前述,同案被告李長遠雖否認有收到被告雙華祥所提領之款項,並稱:這些款項我有打給王運深,等於是王運深要從我原來的利潤扣抵賠償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84頁),然查,本案詐騙集團 在詐騙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後,告訴人仍有將被騙款項匯至被告雙華祥之永豐帳戶,而當該等告訴人在匯入款項之後,「阿耀」已可即時掌握消息,並聯絡被告雙華祥前往提領款項,足見「阿耀」亦同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一,被告雙華祥前開掛失、申請補發之後,再參與提領、交付款項等行為,同屬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之相關作為,自無法以被告雙華祥未將前開款項交付予同案被告李長遠,即解免於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罪名,附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核被告雙華祥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關伽葦提供其所申辦之中信帳戶帳戶資料,被告黃建誠則提供其所申辦之富士達新光帳戶、新亞羅德華南帳戶、明日上海帳戶等帳戶資料交予同案被告李長遠所屬之本案詐騙集團使用,係使本案詐騙集團向附表三、四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該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將取得款項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關伽葦、黃建誠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關伽葦、黃建誠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核被告關伽葦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黃建誠就附表三編 號1至17各編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18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 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雙華祥除提供其所申辦之永豐帳戶外,尚依「阿耀」指示持其掛失後,重新申請補發之金融卡及存摺,以ATM、轉帳或臨櫃等方式提領, 並將領得之款項交予「阿耀」,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是其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包括王運深、余明志、同案被告李長遠、同案被告翁治豪、「阿耀」及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實施詐騙之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雙華祥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四、被告雙華祥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多次提款行為,各係本於同 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雙華祥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而前開 各罪,均係為求詐得被害人之金錢,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間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雙華祥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黃建誠雖於不同時間申辦富士達新光帳戶、新亞羅德華南帳戶、明日上海帳戶等帳戶,而分別交予同案被告李長遠使用,但被告黃建誠之所以會答應同案被告李長遠申辦帳戶,主要原因在於同案被告李長遠同意被告黃建誠以自己名義設立前開商號後,除被告黃建誠得獲分營業利潤外,被告黃建誠申辦前開帳戶,每一次申辦即可獲得2萬元報酬等,而 此情亦為被告黃建誠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十二第354頁 )所自承,足見被告黃建誠乃係基於能獲分商號營利,並獲得申辦帳戶報酬之同一決意,而分次答應同案被告李長遠,配合同案被告李長遠設立商號、申辦帳戶等作業,是被告黃建誠前開分次申辦前開帳戶、交付前開帳戶資料等事實,應評價為一行為。 七、被告黃建誠係以一提供前開3個帳戶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 使詐欺集團得用以詐騙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上開詐欺、洗錢(附表三編號1至17)、詐欺未遂( 附表三編號18)等罪名,及其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另 被告關伽葦係以一提供其所有之中信帳戶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用以詐騙附表四所示告訴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上開詐欺、洗錢等罪名,及其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82、3617、7082號移送併辦(即附表一編號3),就附表三編號1、4所示部分,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9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三編號6至18、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受詐騙之事實,然 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所載與被告黃建誠、關伽葦有關涉犯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九、刑罰加重及減輕事由: (一)被告黃建誠、關伽葦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關伽葦前於105年間,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14號、105年審簡字第1204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4月、4月確定,前開經105年度審簡字第1214號、第1204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3月、2月等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前開經106年度審簡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開罪刑接續執行,107年6月4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108年7月28日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被告黃建誠前於10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7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雙華祥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及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於106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除為被告關伽葦、黃建誠、雙華祥等人所自承外,復據檢察官於111年5月5日以補充理由書 所提出之前開各刑事裁判書之網路擷取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225頁至329頁),其等3人在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雖已符 合累犯要件,惟本院審酌被告關伽葦、黃建誠、雙華祥等人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案件,或係戕害自己身體之毒品案件,或係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與其等3人所犯 之本案詐欺等犯行並無罪質上之關聯,非同類型之犯罪,並考量本案情節、被告3人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 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法定 刑。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起訴 前,未就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進行偵訊,即提起公訴者,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者,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 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僅有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以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查檢察官於偵查被告雙華祥時,並未 就被告雙華祥是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進行偵訊,以致被告雙華祥無從在偵查自白,而被告雙華祥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起訴其涉犯前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已自白犯罪,揆諸前開所述,被告雙華祥於審判中自白前開罪嫌,仍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而應減輕其刑。次查,被告雙華祥、關伽葦、黃建誠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等涉犯洗錢罪嫌部分,均自白犯罪,已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 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又其等3人前開得以減刑者,雖均 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等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因此: ⑴被告雙華祥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應分別依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遞減之,復與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加重事 由,依法先加後再遞減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則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刑法 第47條第1項累犯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⑵被告黃建誠、關伽葦就其所犯之幫助洗錢罪部分,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刑法第47 條第1項累犯之加重事由、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十、爰審酌被告雙華祥、黃建誠、關伽葦等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被告雙華祥除販售其所申辦之永豐帳戶外,尚擔任車手提領他人受騙款項;被告黃建誠以其名義申請前開商號,並進而以該等商號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前開3個帳戶,被告關伽葦則販售其所申辦之中信 帳戶,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其等3人所 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除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告訴人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其行為實值非難,事後均未賠償本案告訴人之損失,並念及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另考量被告3人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非居於詐欺集團之主導地位,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暨被告自陳之學歷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審酌雙華祥所犯前開2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 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雙華祥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起訴意旨固請求對被告雙華祥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既已宣告刑法、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自該 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是本院 無從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併予敘明。 肆、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雙華祥因前開販售永豐帳戶帳戶資料,並擔任車手依指示提領款項,共獲得6萬元報酬;被告黃建誠應同案被告李 長遠之邀,以其自己名義申辦商號,並以該商號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帳戶,嗣後即全數將該等帳戶資料交予同案被告李長遠支配使用,被告黃建誠因此共獲得6萬元報酬等情,均已 據被告雙華祥、黃建誠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85頁、卷 十二第354頁),被告2人所獲得之前開報酬,自屬其等所有,且為其等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關伽葦雖有販賣其所申辦之中信帳戶,惟參以被告關伽葦於偵查時供稱:我本子交給余俊慶,我沒拿到一毛錢,原本是約定一本10萬拆5萬,所以我給他中國信託的本子等語 (見偵緝字第1385號卷第99頁),且被告關伽葦自警詢乃至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未收到任何報酬等語,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關伽葦因此而受有報酬,爰就被告關伽葦部分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雙華祥提領前開款項,係屬洗錢之標的,且已轉交本案詐騙集團「阿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該等款項即非被告雙華祥所有,被告雙華祥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伍、退併辦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2部分)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誠部分(至於同案被告林意堂、陳可潔部分,另行審結)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8 年2月間起,以被告黃建誠名義開設新亞羅德貿易商行、富 士達水電工程行、明日科技企業社,再由被告黃建誠將其申設之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富士達新光帳戶,提供予同案被告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圑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年3月8日,鍾文軒結識LINEID「dkgkf2465」,對方佯稱投資亨達全球投資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鍾文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3月9日上午9時59分 、10日下午4時53分許,匯款149,930元、449,535元至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4月7日匯款美金15,000元至BANK OF AMERIC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㈡109年3月下旬,洪光榮結識LTNE暱稱「香港李夢瑤」,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洪光榮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0日,匯款1,486,260元至林嘉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名下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㈢109年 4月21日下午8時許,黃俊貴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張嘉倩」,對方佯稱投資MT4全球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 語,致黃俊貴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1日上 午10時許,匯款54,000元至董金坤(另行偵辦)名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8日 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25,000元至王卉蓁(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㈣於109年4月27日,謝政航結識LIN E暱稱「沙田」、「張梓微」,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謝政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7月2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295,200元至李國華(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㈤於109年4月初,林珮 婕透過交友網站0KCUPID結識網友「王正耀」、「陳世君」 ,對方佯稱投資G0LD&SERVICES外匯平台,獲利可期等語, 致林姵婕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5月5日下午3時56分許,匯款327,642元至謝金能(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090號提起公訴)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3 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209,279元至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中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㈥109年5月1 5日,蔡衍坤結識網友「林婧雪」,對方佯稱投資BCP全球信賴外匯交易商,獲利可期等語,致蔡衍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5月15日上午11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上開謝金能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⑵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20萬元至上開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㈦於109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方玉玲接獲詐騙集圑來電,對方自稱健保局、臺北地檢署周士榆,佯稱其健保卡遭盜用,涉及刑事案件,為確認存款是否有偽鈔,請依指示臨櫃匯款等語,致方玉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5日上午10時11分許,匯款15萬元至謝羽晴(謝劭廷另 行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併辦)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43分許,匯款38萬元至 吳意純(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 15萬元至蔡雨嵐(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30 分許,匯款17萬元至蔡玫螢(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㈧於 109年5月底,簡三郎結識LINE暱稱「Joanna」、「莉莉」,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指數、MT4-159國 際匯率,獲利可期等語,致簡三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7日中午12時6分、下午4時20分許,匯款9萬元至曹人丰(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⑵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8 萬元、33萬元至蔡健發(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林弘邦(移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7月1日下午4時6分許,匯款8萬元至王辰銘(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高雄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9年7月10日上午8時57分、16日 下午1時12分、17日下午3時19分許,匯款30萬元、40萬元、40萬元、328,900元至呂榮謨(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 辦)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⑸109年7月21日,匯款175,356元至石文 俊(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㈨109年5月間,張峻 嘉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VIVI」,對方佯稱投資MT5全球 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張崚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5月11日下午1時54分許,匯款35,000元至 石武乾(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併辦)名下草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8日上午10時55分許,匯 款30萬元至馮迎偉(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㈩109年6月1日下午8時許,曾誌彬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靜」、「Bella璐璐」,對方佯稱投實MT5全球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 等語,致曾誌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6月1日下午 5時5分許,匯款3萬元至上開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2)109年6月4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9分、16日上午11時30分、17日上午11時30分許, 匯款3萬元、18萬元、6萬元至匯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15萬元至吳啟智名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被告黃建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附表一編號3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5部分)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誠(被告林意堂、陳可潔部分另行審結)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8年2月問起,以被告黃建誠名義開設新亞羅德貿易商行、富士達水電工程行、明日科技企業社,再由被告黃建誠將其申設之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富士達新光帳戶,提供予同案被告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年 3月13日,蘇瑛惠透過交友網站結識LIN暱稱「Sh-Yj」,對 方佯稱投資外匯,獲利可期等語,致蘇瑛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20,26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內;(2)109年4月30日中午12時19分、下午8時37分、38分、45分、5月14日上午10時7分、9 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13,000元、46,000元、5萬元至楊詩聖名下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㈡於109年5月初,鄭誼婷結識網友「陳嘉熙」,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 ,致鄭誼婷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28分、29分、33分許,匯款5萬元、44,570元、7萬元至李靜 宜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㈢1 09年4月底,陳介昇結識LINE暱稱「Cherish」,對方佯稱透過香港亞匯投資平台投資石油、美金,獲利可期等語,致陳介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2日、13日匯款10萬元、2萬元、6萬元、6萬元至林嘉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㈣於109年5月31日上午9時40分許,黃乾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LINE眶稱「Ann」、 「MT5vip0018」,對方佯稱投資MT5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 期等語,致黃乾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24日中午12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鍾永興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㈤於109年3月31日下午1 0時許,許宏竣透過臉書結識「陳曉彤」,對方佯稱透過香 港亞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許宏竣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2日匯款296,155元至上開林嘉德名 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㈥於109年5月18日,王懿茹結識L INE暱稱「濱海」,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王懿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21日匯款10萬元、5萬元至銥賽爾生貿有限公司名下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6日、7日匯 款10萬元、47,300元、88,400元、58,900元至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30日匯款907,600元至莊捷如名下聯邦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1日匯款87,850 元至許買錦治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㈦於109年5月初,陳若喬透過ZOE交友軟體結識 LINE暱稱「K」(張美娜),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陳若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30日匯款482,300元至蘇美琳名下新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9日中午12時54分、下午1時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上開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3)109年7月9日下午5時35分、38分、10 日凌晨0時2分、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39,000元、30萬元至楊靜宜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27日匯款60萬元至陳景凰名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109年7月28日匯款578,000元至上開莊捷如名下聯邦商業 銀行帳戶。㈧於109年6月5日,陳羿庭透過ZOE交友軟體結識L INE暱稱「周允甜」,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陳羿庭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8分、下午1時51分、56分許,匯款5萬元、3萬元、1萬元至上開蘇美琳名下新化郵局帳戶;(2)109年7月3日上午11時28分許,匯款4萬元至匯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名 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 年7月17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3萬元至洪于涵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8月5日下午8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霍靖威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㈧於109年4月28日,王德方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Bella李璐」,對方佯稱透過香港亞匯投資 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王德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1日匯款60萬元至上開林嘉德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2)109年6月30日匯款美金5萬元至LINWEIJIE名下新加坡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23日匯款150萬元至王漢魯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8月10日匯款110萬元、1,172,900元至江永松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㈩於109年4月6日,張弘隆透過「Tantan探探」 交友軟體結識「李雪」,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 獲利可期等語,致張弘隆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4日中午12時許,匯款10萬元至吳啟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20日中午12時許,匯款25萬元至黃尹翔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匯 款174,253元至上開江永松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4月1日,李靜君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Tinen」,對 方佯稱透過MT4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李靜君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許,匯款美金100元至日本東京三菱銀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7日下午9時23分許,匯款11萬元至上開崔中 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3)109年7月27日上午10 時31分許,匯款9萬元至徐大旭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1日凌晨0時26分許,匯款25,000元至上開許買錦治郵局帳戶;(5)109年8月7日下午9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73,000元至上開霍靖威名 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內。於109年6月問,王誌港透過微信結識「馨」、「如期而至」,對方佯稱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貴金屬、外匯,獲利可期等語,致王誌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29分許,匯款50萬元至許 凱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34分許,匯款150萬元至石文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50萬元至許凱 閔名下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月中旬,陳瑞燦結識LINE暱稱「林凱莉」,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陳瑞燦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6日匯款982,000元、200萬元至融億生技研發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北桃園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109年7月15日匯款150萬元、150萬元至劉文雄名下玉山商業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6月間,江承林透過ipair交友 軟體結識LINE暱稱「yan」,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江承林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24日匯款100萬元至鍾暐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8月7日匯款30萬元至張月銣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9月29日匯款27萬元至林教忠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109年2月14日,黃國緯透過Pairs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 吳麗萍」,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 ,致黃國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4日上 午10時7分許,匯款110萬元至胡氏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3日中午12時31 分許,匯款36萬元至吳姿儀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3月間,謝昌勳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結識「林紫琳」,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 獲利可期等語,致謝昌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4月10日匯款3萬元至洪雅琴華南銀行帳戶。於109年6月上旬, 呂學明結識LINE暱稱「劉軒」,對方佯稱透過MT4投資平台 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呂學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7日下午8時45分、10時5分、6分、8日凌晨0時16分、17分、上午3時、3時1分許,匯款29,500元、5萬元、5萬元、47,250元、5萬元、37,750元、3萬元至上開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2)109年8月12日下午1時28分、17日上午9時37分、38分許,匯款29,450元、10萬元、5,850元至上開霍靖威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4月間,蕭全斌結識LINE暱稱「MT5VIP0158」,對方佯稱透過MT5 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蕭全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8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賴 柏丞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39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維昌 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汪仁杰名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5月28日中午12時12分、下午3時42分、47分、50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莊偉志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09年6月2日下午4時21分、3日下午2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5萬元至林蘭美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被告黃建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三、查前開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之被害人,經詐騙後所匯入之帳戶,經核非被告黃建誠所申辦之帳戶,而與其無涉,且此部分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無法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另行依法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附表一之一所列之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併辦機關均分別簡稱士林、臺北、新北、臺中、基隆地檢署)編號 偵查案號 併辦機關 被告 1 109年度偵字第9086號 109年度偵字第15357號 (簡稱併案1) 士林地檢署 關伽葦 2 109年度偵字第19617號 109年度偵字第22885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40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77號 109年度偵字第24442號 109年度偵字第26698號 109年度偵字第26934號 109年度偵字第308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3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5號 (簡稱併案2) 臺北地檢署 黃建誠 3 110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年度偵字第3617號 110年度偵字第7082號 (簡稱併案5) 臺北地檢署 黃建誠 4 110年度偵字第7445號 (簡稱併案9) 士林地檢署 關伽葦 5 110年度偵字第2488號 (簡稱併案14) 基隆地檢署 黃建誠 6 111年度偵字第114號 (簡稱併案21) 基隆地檢署 黃建誠 附表一之一 編號 偵查案號 移送併案檢察官 1 109年度偵字第9086號 109年度偵字第15357號 陳彥章 2 109年度偵字第19617號 109年度偵字第22885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40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77號 109年度偵字第24442號 109年度偵字第26698號 109年度偵字第26934號 109年度偵字第308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3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5號 李建論 3 110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年度偵字第3617號 110年度偵字第7082號 李建論 4 110年度偵字第7445號 劉耕甫 5 110年度偵字第2488號 黃佳權 6 111年度偵字第114號 黃佳權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蔡秉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109年3月間不詳時日,自稱「何雨菲」之人向蔡秉育訛稱操作MT5平台投資金融商品可獲利云云,致蔡秉育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10日16時14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帳戶。 雙華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雙華祥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10日22時6分以ATM提領10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8分以ATM提領2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54分以ATM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3日11時6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3日11時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3日11時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12月22日蔡秉育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73至475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3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0226112號函暨雙華祥永豐帳戶109年3月30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卷第223至226頁) 2 黃冠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109年3月17日,自稱「劉倩芳」之人向黃冠程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冠程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30日14時27分匯款20,000元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3月31日10時34分匯款8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4月10日12時10分匯款200,000元至雙華祥永豐帳戶。 109年4月21日13時1分匯款20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26分匯款190,000元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690,000元。 (起訴書漏載筆之款項,另就筆之款項誤載為「240,000」元)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6時10分,以網路轉帳76,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31日15時42分,以網路轉帳8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6時2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31日17時14分匯款29,79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3月31日17時15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㈣109年4月1日15時50分匯款15,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3月31日17時36分,以網路轉帳413,128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22日黃冠程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77至48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3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0226112號函暨雙華祥永豐帳戶109年3月30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卷第223至22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雙華祥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雙華祥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10日13時31分提領現金24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1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出32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8日14時53分臨櫃領取233,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駱怡親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併案5) 109年6月12日,於交友軟體上遇見不詳網友,向駱怡親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駱怡親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6月12日23時20分匯款3,8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2日23時25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3日0時9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6分匯款415,68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6時4分匯款1,777,5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2,296,98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109年6月18日10時2分現金領取1,800,000元。 109年6月19日駱怡親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17至219頁) 駱怡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269頁、第275至279頁、第285至287、第29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他8328卷一第475頁;偵3082卷二第289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2 謝璧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09年6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自稱「David」之人向謝璧而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謝璧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6月18日14時27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29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32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33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9日10時59分匯款1,5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800,000元。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黃建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2時0分現金領取1,780,000元。 109年10月26日謝璧而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9至15頁) 謝璧而交易日期表(本院卷三第2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新亞羅德華南黃建誠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53至57頁) 3 謝寀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rim2587客服經理」之人向謝寀聿訛稱買賣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謝寀聿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0時8分匯款90,25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6日9時47分匯款1,185,2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1,275,4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09年5月29日」,匯款391050元部分,應係誤載,實則告訴人謝寀聿是於109年5月25日10時8分匯款90,25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至於300,800元部分,應係編號81告訴人陳吉清所匯)。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0時32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109年10月21日謝寀聿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3至47頁)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本院卷三第53頁下方) 謝寀聿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三第55至61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日11時5分現金領取1,280,000元。 4 王德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併案5)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亞匯國際程經理」之人向王德方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王德方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12日10時33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0日11時50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7日10時57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3日10時40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4日8時11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0日7時28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9日10時17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4,500,0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2日11時16分,以網路轉帳310,964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㈡109年5月20日13時34分匯款143,5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20日13時37分匯款5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20日13時38分匯款6,026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20日13時39分匯款59,99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㈥109年5月20日13時50分現金領取568,000元。 ㈦109年5月27日11時38分現金領取1,540,000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12日12時6分匯款824,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王德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33至236頁) 109年8月25日王德方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313至314頁) 王德方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三第305至307頁、第315至331頁、第333至335頁、第445至第447頁、第449頁、第451頁、第453頁、第455頁、第457頁、第459頁、第461至485頁、第487頁、第489至515頁) 王德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109年5月1日至8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337至340頁) 王德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109年5月1日至8月17日交易明細查詢表(110偵3082卷三第343至349頁;第351至357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359至383頁) LINE對話文字記錄(110偵3082卷三第385至444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陳可潔第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2時0分匯款轉出830,030元。 109年6月3日15時21分現金領取470,000元。 109年6月4日11時59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109年6月10日10時12分匯款轉出18,030元。 109年6月10日10時19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1時27分現金領取1,250,000元。 5 林曉慧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林長達」之人透過「MT4」平台客服,向林曉慧訛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林曉慧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6日10時44分匯款120,2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8日12時58分匯款740,4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860,6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6日11時0分匯款1,2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6日11時3分匯款86,46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6日11時8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10月20日林曉慧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89至92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8日13時10分,以網路轉帳88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8日13時19分匯款轉出28,700元。 ㈡109年6月18日14時11分現金領取840,000元。 ㈢109年6月18日14時46分匯款轉出1,11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7月18日12時18分匯款轉出13,01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6 宋時珍 (併案2) 109年6月11日,自稱「檢察官林俊廷」之人向宋時珍訛稱財政部要控管其財產云云,致宋時珍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2日13時46分匯款960,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20日14時45分匯款630,000元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109年6月20日14時46分匯款720,000元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合計共2,310,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2日13時53分,網路轉帳7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6月12日15時18分現金領取1,420,000元。 李長遠自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109年6月20日宋時珍警詢筆錄(109偵23477卷第11至19頁) 宋時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09偵23477卷第9頁、第59至69頁) 手機通話記錄擷圖(109偵23477卷第33至37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9偵23477卷第27頁) 宋時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身帳戶存摺影本(109偵23477卷第29頁) 宋時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身帳戶存摺影本(109偵23477卷第31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53至57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黃建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20日15時16分現金領取1,360,000元。 7 劉瀞穗 (併案5) 109年6月5日,自稱「李帆」之人向劉瀞穗訛稱使用手機APP「METATRADER4」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劉瀞穗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0日16時58分匯23,69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0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1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5分匯款18,58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8分匯款10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9分匯款36,2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278,47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1日9時46分匯款2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6月11日9時55分匯款轉出143,660元。 李長遠自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0時23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109年6月26日劉瀞穗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299至301頁) 劉瀞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305至307頁、第315至31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21至341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8 楊濋安 (併案5) 109年5月20日前後不詳時日,自稱「T」之人向楊濋安訛稱操作MT4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楊濋安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2日16時9分匯款5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2日16時10分匯款39,8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5日11時33分匯款89,650元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7時55分匯款59,4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238,85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0時15分現金領取380,000元。 109年6月5日11時54分現金領取2,050,000元。 109年6月29日楊濋安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351至354頁) 楊濋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082卷二第345至349頁、第359至361頁、第379至38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71至377頁) 楊濋安電子郵件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65至369頁) 楊濋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110偵3082卷二第36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7日14時40分現金領取360,000元。 9 黃乾綱 (併案5) 109年5月31日9時40分自稱「Ann」、「MT5vip0018」之人向黃乾綱訛稱操作外匯保證金可獲利云云,致黃乾綱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9日14時54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5時3分現金領取570,000元。 109年7月13日黃乾鋼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415至417頁) 黃乾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082卷二第413頁、第427至429頁、第441至44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435至439頁)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3082卷二第431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0 王懿茹 (併案5) 109年5月18日,自稱「張庚清」、「濱海」之人向王懿茹訛稱操作「MetaTrader4」APP可獲利云云,致王懿茹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2日10時15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2日10時16分匯款29,3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4日23時0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4日23時2分匯款39,1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48,4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8月3日王懿如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9至11頁) 王懿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3082卷三第13至27頁、第29至57頁、第59至7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81至87頁) MetaTrader4APP投資資料相關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88至91頁) 王懿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110偵3082卷三第75至至76頁)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3082卷三第7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78至80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1 陳若喬 (併案5) 109年5月初,自稱「張美娜」之人向陳若喬訛稱透過「MetaTrader4」APP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陳若喬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5日21時57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6日23時10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0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6日11時5分現金領取1,280,000元。 109年6月17日14時40分現金領取360,000元。 109年8月8日陳若喬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11頁) 陳若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082卷三第101頁、第113至127頁) LINE對話記錄(110偵3082卷三第135至186頁) 陳若喬電子郵件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188至190頁、第18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131至132頁、第134頁) 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0偵3082卷三第133至134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2 陳羿庭 (併案5) 109年6月5日,自稱「周允甜」之人向陳羿庭訛稱使用MT4軟體購買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陳羿庭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5日23時11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6日11時5分現金領取1,280,000元。 109年8月17日陳羿庭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245至253頁) 陳羿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082卷三第239頁、第257至273頁、第275頁、第277至282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287至290頁) MetaTrader4APP擷圖(110偵3082卷三第29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3 李靜君 (併案5) 109年4月1日,自稱「Tinen」之人向李靜君訛稱使用「Metatrader4」平台投資美金及石油可獲利云云,致李靜君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7日14時2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7日14時3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7日14時25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9時58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0時0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9日11時41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9日11時42分匯款16,375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296,375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7日14時40分現金領取360,000元。 109年6月18日10時2分現金領取1,800,000元。 109年6月19日15時3分現金領取570,000元。 109年8月31日李靜君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67至72頁) 李靜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082卷四第73至8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91張(110偵3082卷四第91至10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4 呂學明 (併案5) 109年6月上旬不詳時日,自稱「劉軒」之人向呂學明訛稱操作「MetaTrader4」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呂學明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3日18時13分匯款29,65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5時10分匯款29,65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59,3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9日11時27分現金領取1,250,000元。 109年11月16日呂學明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395至398頁) 呂學明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082卷四第389頁、第413頁、第415至419頁、第421頁、第423頁、第429至430頁、第433至43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441至507頁) 呂學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110偵3082卷四第399至40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5 陳吉清 109年4月3日,自稱「艾米」之人向陳吉清訛稱透過RIM網站投資外匯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吉清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5日13時24分匯款300,8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5日13時56分匯款149,5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3時32分匯款148,45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598,75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4時4分匯款29,17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5日14時36分現金領取2,040,000元。 109年7月28日陳吉清警詢筆錄(109偵9688卷第233至235頁;110偵17168卷第237至239頁) 陳吉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9688卷第239至240、255頁、110偵17168卷第243至244、259頁) 陳吉清匯款單據(109偵9688卷第242至244頁、110偵17168卷第246至249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5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40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6 王莉玲 (併案14) 109年5月中不詳時日,自稱「張美娜」之人向王莉玲訛稱透過RIM網站投資外匯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王莉玲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0日12時9分匯款100,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28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150,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0日15時46分匯款轉出2,030元。 109年6月10日15時49分現金領取150,000元。 109年10月21日王莉玲警詢筆錄(110偵21744卷第23至24頁背面、第34至35頁背面、110偵2488卷第43至46頁) 110年8月16日王莉玲偵訊筆錄(110偵21744卷第92至95頁背面) 王莉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2488卷第49至63、85至87頁、110偵21744卷第26至33、37至44頁) 王莉玲手機畫面擷圖(110偵21744卷第46至53頁背面、110偵2488卷第67至82頁) 王莉玲匯款單據(110偵21744卷第45、65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17 李偉銘 (併案21) 109年5月間,不詳之人向李偉銘訛稱透過亞匯國際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偉銘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2日10時28分匯款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3日11時32分匯款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5日11時57分匯款15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9日14時51分匯款12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33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3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384,000元。 109年6月5日14時44分現金領取460,000元。 110年9月8日告訴人李偉銘警詢筆錄(111偵114卷第63至65頁) 李偉銘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4卷第67至87、第99頁) 李偉銘兆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11偵114卷第89頁) 110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所照片(111偵114卷第93至98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5時3分現金領取570,000元。 18 Orient公司(被害人) 本案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於109年9月2日冒充翔光公司業務蔡旺土寄信予Orient公司,變更訂單項目之數量及價格,並將收款帳戶更改為右列帳戶,以此手段著手詐騙Orient公司,致該公司於109年9月8日,將美金11,528元匯至右列帳戶,幸因Orient公司發現係遭詐騙而通報華南銀行追回款項,上開詐騙始未得逞。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黃建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獲報後,將前開美金退匯。 一、李長遠110 年2 月25日調查筆錄(110年偵字第6167號第5 至20頁) 二、黃建誠109 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110年偵字第6167號第40至50頁) 三、蔡承訓109 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110年偵字第6167號第21至28頁) 四、華南商業銀行109年10月8日營清字第1090030633號(110年偵字第6167號第51及52頁) 五、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報告,案件編號110002(110年偵字第6167號第60頁至76頁) 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11年1月12日華萬字第1110000001號函暨所檢附之應解匯款帳、匯入匯款退匯明細等資料(本院卷九第297至305頁)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金美玲 (併案1) 109年3月24日,自稱「蔣先生」之人向金美玲訛稱參與投資計畫可獲利云云,致金美玲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5日12時27分許匯款2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5日13時24分許匯款1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5日20時12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0,000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5日13時43分行動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25日20時25分行動轉帳6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金美玲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21至27頁) 金美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9086卷第49至6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2 周哲宏 (併案1) 109年3月24日,自稱「郭婷婷」之人向周哲宏訛稱參與代購工作可獲利云云,致周哲宏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28日19時22分許匯20,000元至右列帳戶。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30日23時36分行動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8日周哲宏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31至34頁) 周哲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9086卷第77至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9086卷第65至7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3 李正宗 (併案1) 109年3月26日,自稱「郭婷婷」之人向李正宗訛稱參與代購工作可獲利云云,致李正宗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27日2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7日9時41分行動轉帳28,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李正宗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37至39頁) 李正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景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景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9086卷第105至11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9086卷第87至101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偵9086卷第10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4 吳瑞鴻 (併案1) 109年3月21日,自稱「愛上海鮮」之人向吳瑞鴻訛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金融機關指示解除綁定設定云云,致吳瑞鴻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3日9時53分匯款999,999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4日8時46分匯款999,95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999,949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3日10時31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3日10時32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9時6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9時8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3月29日吳瑞鴻警詢筆錄(109偵15357卷第17至21頁) 吳瑞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5357卷第43至44頁、第53頁、第65至71頁、第91頁、第99至101頁) 「i3Fresh愛上海鮮」臉書頁面擷圖(109偵15357卷第77頁)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偵15357卷第79頁) 手機通聯紀錄擷圖(109偵15357卷第81至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5357卷第87至89頁) 吳瑞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9偵15357卷第93至9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5 郭俊熙 (併案9) 109年3月20日後不詳時日,自稱「趙立業」之人向郭俊熙訛稱加入特定代購平台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郭俊熙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6日11時27分匯款15,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7日10時56分匯款46,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1,000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6日12時16分匯款15,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11時17分匯款48,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5日郭俊熙警詢筆錄(共2次,110偵7445卷第27至31頁、第33至35頁) 郭俊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7445卷第85至103頁) 郭俊熙匯款單據(110偵7445卷第45至55頁) 郭俊熙與詐欺集團合約書、防受騙訊息、商品資訊等擷圖(110偵7445卷第57至8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