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紫瑄
- 選任辯護人
- 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12609 、12293 、13233 、13401 、13467 、13469 、13470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6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紫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紫瑄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前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至108 年10月30日經本院羈押41日後具保,嗣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10 年1 月9 日起再執行羈押,至110 年2 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審酌其前經通緝到案,且除本案外,尚有多案曾由其他法院通緝中之紀錄,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其所涉加重詐欺案件,影響被害人財產權益及社會治安程度甚鉅,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2 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4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