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 告 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ORBJOERN LARISCH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蘇淑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7 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