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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謝當颺

原告
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紀豪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10時52分起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停放在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私有土地上,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306 條提出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圍;(二)被告應賠償原告自109 年7 月30日起,至車牌號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圍期間之停車費(每月新臺幣1 千500 元整),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固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自陳:被告究為何人尚待查證而屬不明,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306 條提出訴訟等語,復經本院分別以原告為告訴人、車牌號000-0000為被告查詢,均查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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