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 原告
- 邱瑞麟
- 原告
- 陳玉鴛
- 被告
- 馳逸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6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邱瑞麟、陳玉鴛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64 號被告陳韋全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馳逸貿易有限公司及陳韋全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