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蘇珖量、陳勝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95號 原 告 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珖量 訴訟代理人 李財智 被 告 陳勝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