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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于真何松穎張兆光

原告
江東倩
被告
郭福在
被告
世珠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5號(即110年度交簡字第1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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