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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蔡守訓黃雅君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慧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795 號、第19701 號)、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267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0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慧錦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繫屬本院後,經本院於110 年3 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 所載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1501 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12月3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經該院於110 年3 月24日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本院因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