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蘇琬能
- 當事人吳蔚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蔚廷 盛潔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739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878 號),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按期支付如附件所示之賠償。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架設網路設備而在社群網站臉書經營「拍手拍手國際商品」粉絲專頁,嗣與甲○○合作販售商品,雙方談妥合作方式為:由甲○○提供商品,乙○○負責於上開網站上進行銷售,待售出後,盈餘2 人對分,期間甲○○並曾入股成為上開事業之股東。甲○○(除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部分之外)、乙○○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業經附表所示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商標權,並指定使用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甲○○、乙○○竟共同基於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2 月間某日起至6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由甲○○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38、42所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交予乙○○在上開「拍手拍手國際商品」粉絲專頁進行販賣,並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江巧儒(所涉犯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進行臉書直播販售,乙○○則負責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操作電腦回覆客戶訊息,共同以此方式販售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所得款項由甲○○、乙○○朋分。乙○○並同期間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另行自「淘寶網站」、「蝦皮網站」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購買取得如附表編號6 、39至41所示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後,在臉書粉絲頁進行上開商品之販售。嗣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覺有異,遂於109 年3 月11日喬裝買家,至上開「拍手拍手國際商品」粉絲專頁,以新臺幣(下同)370 元之價格,購入附表編號42所示商品,經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於108 年6 月25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41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固歡喜固喜公司)及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9 智易36號卷第252 、318 至320 頁),核與證人江巧儒於警詢所述相符(見109 偵2277號卷一第43至57頁),且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臉書專頁擷圖照片、交易訊息擷圖及訂單資料、轉帳付款頁面及商品照片、訂單明細及出貨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職務報告及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09 偵2277號卷卷一第65至83、117 至119 、131 至211 頁、卷二第13至32頁、109 偵8113號卷第29至47頁)、如附表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商標權人之聲明書、函文、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鑑定報告、鑑價報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仿冒商品照片、侵權市值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卷證出處均詳附表),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甲○○、乙○○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附表編號1 至5 、7 至38、42部分)、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其等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乙○○就附表編號1 至5 、7 至38、42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江巧儒於臉書直播販售商品,均為間接正犯。被告甲○○、乙○○自108 年2 月間某日起至6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上開臉書網頁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等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書雖未敘及其等在上開網站陳列販售附表編號42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記載其等其餘陳列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2 人以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要有不該,惟念其等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復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9 智易36號卷第321 至328 頁),並按期履行賠償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9、31、39、43、45、49、51頁),積極填補前開告訴人所受損害(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因未到庭而未和解),顯具善後撫損、弭咎之誠,堪認良有悔意,兼衡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市值,暨被告2 人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部分 ㈠查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卷可考,惜因一時疏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並深示知錯規過之殷意,更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成和解,並按期履行之中,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見本院卷第15、19、31、39、43、45、49、51頁)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情,堪認被告甲○○確有善後撫咎之誠及悛悔之實據,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斟酌被告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之和解條件,為使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獲得更充分之保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甲○○履行如附件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㈠所示內容,由執行檢察官監督被告甲○○履行該和解條件;倘被告甲○○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述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按類推適用,係本諸「相同事物應作相同處理」之憲法上平等原則,於法律漏洞發生時,比附援用相類法規,以資填補,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並不限制對行為人有利之類推適用。惟憲法第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682 號、第750 號、第768 號及第788 號等解釋參照)。倘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或有意省略所形成之法規範差別待遇,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並未違反平等原則,即不能認為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無逾越立法意旨,任予類推適用之餘地。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緩刑宣告,係以「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要件,其立法規範目的,是在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宣告,惟因已接受國家刑罰權之制裁完畢,或經總統行政權介入而捨棄刑事追訴處罰時,經事實審法院斟酌其個案一切犯罪情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暫緩其宣告刑(即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執行,以促自新,並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而刑法第84條所定之行刑權時效,是指有罪之科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法定期間之經過,未執行其刑罰者,對其刑罰執行權歸於消滅之制度,以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故行刑權時效完成,並無消滅刑罰宣告之效力,更不能視為已經執行刑罰,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此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宣告刑執行完畢或赦免者,並不相同。觀諸上開法文明定為「執行完畢」、「赦免」,而不採舊刑法第90條第2 款所使用之「免除」及部分外國立法例所規定之「其(有期徒刑)執行之免除」(如日本刑法第2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等用語,是現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顯係排除行刑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之情形,難認係立法之疏漏。尤以行刑權時效之完成,倘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達一定期間者(刑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項規定參照),顯有可受歸責之事由,與被告已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經赦免之情形,迥然有別,立法者因而不特別將行刑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者,納入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要件之列,其差別待遇尚無顯不合理之處,並不違反平等原則,自不得擅將行刑權時效消滅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類推適用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緩刑規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6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4年11月16日確定,惟因被告乙○○遭通緝迄未執行,該確定判決之行刑權時效業已於103 年8 月20日完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則被告乙○○前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因行刑權時效完成致未受執行,即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之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等旨,依上揭說明,自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緩刑宣告要件,本院尚無從對被告乙○○諭知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既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甲○○、乙○○因販售附表編號42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而取得買賣價金370 元之金錢,詳如前述,此部分金錢,顯為其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經朋分後各實際取得185 元,此部分並未實際合法發還附表編號42之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本院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名稱 │ 數量 │侵害之商標權 │ 卷證出處 │ │ │ │ │(商標權人、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 │ │ │ │ │指定使用商品) │ │ ├───┼───────────┼─────┼──────────────────┼──────────────┤ │ 1 │商標「Armani」之衣服 │ 1 │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 │1.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 │ │ (Armani) │ 函後附之聲明書、經濟部智慧│ │ │ │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見109 偵│ │ │ │ │號(110 年8 月15日)、第00000000號(│ 2277號卷一第433 至435 、44│ │ │ │ │117年7月31日 ) │ 5 至459 頁)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褲子等商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 2 │商標「Armani」之褲子 │ 58 │ │ 隊職務報告後附之經濟部智慧│ │ │ │(起訴書附│ │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 │ │ │件編號2 、│ │ 標註冊簿(見109 偵2277號卷│ │ │ │3 之數量係│ │ 二第37至56頁) │ │ │ │重複記載)│ │ │ ├───┼───────────┼─────┼──────────────────┼──────────────┤ │ 3 │商標「FILA」之帽子 │ 9 │商標權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1.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件(│ │ │ │ │ (FILA) │ 見109 偵2277號卷一第481 至│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 487 頁) │ │ 4 │商標「FILA」之包包 │ 13 │號(117 年5 月31日)、第00000000號(│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 │ │ │109 年4 月30日)、第00000000號(109 │ 隊職務報告後附之經濟部智慧│ ├───┼───────────┼─────┤年8 月31日)、第00000000號(109 年9 │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 │ 5 │商標「FILA」之衣服 │ 11 │月15日) │ 標註冊簿(見109 偵2277號卷│ │ │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帽子、背包、背袋│ 二第81至109 頁) │ │ │ │ │等商品 │ │ ├───┼───────────┼─────┼──────────────────┼──────────────┤ │ 6 │商標「CHANEL」之帽子 │ 3 │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陳│ │ │ │ │ (CHANEL) │報狀後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 │ │ │ │號(117 年3 月31日) │市值估價表(見109 偵2277號卷│ │ │ │ │指定使用商品:冠帽等商品 │一第417 、425 、427 頁) │ ├───┼───────────┼─────┼──────────────────┼──────────────┤ │ 7 │商標「Fendi」之衣服 │ 8 │商標權人: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1.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 │ (Fendi) │ 陳報狀後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 │ │ │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 │ │ │ │號(112 年7 月15日)、第00000000號(│ 明書、市值估價表(見109 偵│ ├───┼───────────┼─────┤110年4月15日) │ 2277號卷一第419 至423 、42│ │ 8 │商標「Fendi」之襪子 │ 10 │指定使用商品:T 恤、襪子、衣服等商品│ 5 、427 頁)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 │ │ │ │ │ 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 │ │ │ │ │ 院卷第33頁) │ ├───┼───────────┼─────┼──────────────────┼──────────────┤ │ 9 │商標「POLO」之衣服 │ 50 │商標權人:美商波露 / 羅蘭 公司有限合│1.美商波露 / 羅蘭公司有限合 │ │ │ │ │ 夥(POLO) │ 夥提出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 │ │ │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號(109 年9 月15日)、第00000000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10 │商標「POLO」之襪子 │ 20 │109 年9 月15日)、第00000000號(113 │ 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價報告(│ │ │ │ │年12月31日) │ 見109 偵2277號卷一第539 、│ │ │ │ │指定使用商品:各種衣服、男、女及兒童│ 541 、543 至545 、549 頁)│ ├───┼───────────┼─────┤衣服、帽子等商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 11 │商標「POLO」之帽子 │ 1 │ │ 隊職務報告後附之經濟部智慧│ │ │ │ │ │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 │ │ │ │ │ 標註冊簿(見109 偵2277號卷│ │ │ │ │ │ 二第111 至121 頁) │ ├───┼───────────┼─────┼──────────────────┼──────────────┤ │ 12 │商標「 NIKE 」之毛巾 │ 5 │商標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後附│ ├───┼───────────┼─────┤(起訴書誤載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之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3 │商標「 NIKE 」之帽子 │ 4 │」,應予更正)(NIKE) │ 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經濟部│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 14 │商標「 NIKE 」之包包 │ 2 │號(115 年4 月15日)、第00000000號(│ 列印資料、查扣物品估價表、│ ├───┼───────────┼─────┤108年9月30日)、第00000000號(109年 │ 檢視書(見109 偵2277號卷一│ │ 15 │商標「 NIKE 」之衣服 │ 13 │6 月30日)、第00000000號(118 年1 月│ 第513 至519 、521 至537 頁│ ├───┼───────────┼─────┤31日) │ ) │ │ 16 │商標「 NIKE 」之褲子 │ 2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足部穿戴物、頭部│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 │ │ │ │穿戴物、袋子、毛巾等商品 │ 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本│ │ │ │ │ │ 院卷第53頁) │ ├───┼───────────┼─────┼──────────────────┼──────────────┤ │ 17 │商標「CK」之皮夾 │ 5 │商標權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 │ │ │ │ (CK) │訴代理人刑事告訴暨陳報狀後附│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8 │商標「CK」之皮帶 │ 16 │號(116 年6 月15日)、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簿、仿冒商品照片、查│ │ │ │ │110 年6 月30日)、第00000000號(110 │扣物估價表(見109 偵2277號卷│ ├───┼───────────┼─────┤年6月15日) │一第293 至327 、329 至331 、│ │ 19 │商標「CK」之內褲 │ 8 │ │333 至403 、405 頁) │ │ │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皮帶、皮夾等商品│ │ ├───┼───────────┼─────┼──────────────────┼──────────────┤ │ 20 │商標「KENZO」之衣服 │ 19 │商標權人: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鑑│ │ │ │ │ (KENZO) │定報告書暨後附之經濟部智慧財│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市│ │ 21 │商標「KENZO」之帽子 │ 5 │號(116 年9 月30日)、第00000000號(│值表(見109 偵2277號卷一第48│ │ │ │ │113年2月29日) │9 至491 、501 至507 、509頁 │ │ │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帽子等商品 │) │ ├───┼───────────┼─────┼──────────────────┼──────────────┤ │ 22 │商標「Champion」之襪子│ 30 │商標權人: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後│ ├───┼───────────┼─────┤ (Champion) │附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 │ 23 │商標「Champion」之內褲│ 6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109 偵│ ├───┼───────────┼─────┤號(109 年5 月31日)、第00000000號(│2277號卷一第463 至467 、473 │ │ 24 │商標「Champion」之包包│ 3 │110 年9 月12日)、第00000000號(114 │至479 頁) │ ├───┼───────────┼─────┤年1 月31日)、第00000000號(114 年3 │ │ │ 25 │商標「Champion」之帽子│ 9 │月31日) │ │ ├───┼───────────┼─────┤指定使用商品:各種襪子、背袋、衣服、│ │ │ 26 │商標「Champion」之衣服│ 29 │內衣褲、有邊帽等商品 │ │ ├───┼───────────┼─────┤ │ │ │ 27 │商標「Champion」之褲子│ 5 │ │ │ ├───┼───────────┼─────┼──────────────────┼──────────────┤ │ 28 │商標「adidas」之衣服 │ 20 │ 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代理人刑│ ├───┼───────────┼─────┤ (adidas) │事告訴狀後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 │ 29 │商標「adidas」之外套 │ 2 │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 ├───┼───────────┼─────┤ 號(117 年1 月31日)第00000000號( │書(見109 偵2277號卷一第217 │ │ 30 │商標「adidas」之短褲 │ 6 │ 117 年7 月31日)、第00000000號(117│至227 、229 、233 頁、109 偵│ ├───┼───────────┼─────┤ 年1 月31日)、第00000000號(111 年 │17739 號卷45至55、57頁) │ │ 31 │商標「adidas」之長褲 │ 5 │ 10月31日)、第00000000號(117 年7 │ │ ├───┼───────────┼─────┤ 月31日)、第00000000號(111 年10月 │ │ │ 32 │商標「adidas」之包包 │ 3 │ 31日) │ │ ├───┼───────────┼─────┤ 指定使用商品:袋子及運動用袋、衣服 │ │ │ 33 │商標「adidas」之毛巾 │ 7 │ 、襪子、毛巾、背包等商品 │ │ ├───┼───────────┼─────┤ │ │ │ 34 │商標「adidas」之襪子 │ 1 │ │ │ ├───┼───────────┼─────┼──────────────────┼──────────────┤ │ 35 │商標「PUMA」之衣服 │ 14 │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司 │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後附之經│ │ 36 │商標「PUMA」之長褲 │ 2 │ (PUMA)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表、鑑定報告書(見109 偵2277│ │ 37 │商標「PUMA」之毛巾 │ 2 │號(109 年11月15日)、第00000000號(│號卷一第259 至263 、265 頁、│ ├───┼───────────┼─────┤116 年1 月31日)、第00000000號(109 │109 偵17739 號卷第65至69、71│ │ 38 │商標「PUMA」之襪子 │ 80 │年11月15日) │頁) │ │ │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短襪、長襪、運動│ │ │ │ │ │襪、毛巾等商品 │ │ ├───┼───────────┼─────┼──────────────────┼──────────────┤ │ 39 │商標「Gucci」之長褲 │ 4 │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代理人│ ├───┼───────────┼─────┤ ( GUCCI) │刑事告發狀 (被害人陳報刑事意│ │ 40 │商標「Gucci」之帽子 │ 5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見 )後附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 ├───┼───────────┼─────┤號(116 年8 月31日)、第00000000號(│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41 │商標「Gucci」之襪子 │ 10 │111年11月30日)、第00000000號(114年│見109 偵227 號卷一第271 至27│ │ │ │ │ 6月15日) │ 9頁) │ │ │ │ │指定使用商品:各種衣服、褲子、襪子、│ │ │ │ │ │帽子、有邊帽及無邊帽等商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商標「Supreme」之衣服 │ 1 │商標權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提│ │ │ │ │ ( Supreme) │出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 │ │ │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第00000000 │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109 │ │ │ │ │號(115年4月30日) │偵8113號卷第63至65、67至69頁│ │ │ │ │指定使用商品:衣服等商品 │) │ └───┴───────────┴─────┴──────────────────┴──────────────┘ 附件: ┌──┬───────────────────────────────┬───────────────────────────────┐ │編號│ │ │ │ │ │ │ ├──┼───────────────────────────────┼───────────────────────────────┤ │ 1 │應支付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之賠償內容(即本院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 │被告甲○○應給付阿迪達斯公司7 萬5 千元整,其給付方式如下: │ │ │23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㈠所載尚未支付之餘款部分) │自110 年1 月18日起按月於每月18日前給付2,500 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 │ │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上開款項均應匯入阿迪達斯公司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銀行代│ │ │ │碼:822 ,分行:營業部(代碼:0000000 ),戶名:貞觀法律事務所│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應支付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之賠償內容(即本院109 年度│被告甲○○應給付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7 萬5 千元整,其給付方│ │ │智附民字第23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㈠所載尚未支付之餘款部分) │式如下:自110 年1 月18日起按月於每月18日前給付2,500 元至清償完│ │ │ │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上開款項均應匯入阿迪達斯公司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銀行代│ │ │ │碼:822 ,分行:營業部(代碼:0000000 ),戶名:貞觀法律事務所│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