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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雷雯華林哲安李建忠

  • 被告
    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鄭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恆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王琇慧律師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楊震堂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被 告 黃俊皓 被 告 鄭方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併案審理(110年 度偵字第4030號、110年度偵字第6351號、偵字第7186號、偵字 第11906號、偵字第12736號)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4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518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9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併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定恆犯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楊震堂犯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俊皓犯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鄭方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楊震堂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黃俊皓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劉定恆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之手機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定恆自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起發起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組織分工為首腦、幹部、車手、人頭公司等角色,召集楊震堂、黃俊皓參與,楊震堂、黃俊皓均知悉劉定恆所成立之組織,係以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均加入此組織中,分別擔任幹部、車手之角色。 二、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均明知所設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劉定恆謀議規劃設立人頭公司,並指示楊震堂找黃俊皓作為人頭,且約定自109年8月起每月支付楊震堂及黃俊皓各新臺幣(下同)5,000元作為報酬。嗣由楊 震堂於109年10月29日委由鄭方瑜(所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 錢部分,詳如後述)陪同黃俊皓前往新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下簡稱皓和公司),並由黃俊皓擔任負責人,再於同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下稱中信銀行),以皓和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帳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三、黃俊皓辦妥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將公司大小章和中信銀行帳戶存摺交由楊震堂處;楊震堂再將之交予劉定恆;並由劉定恆將中信銀行帳戶告知Kelvin Law(又暱稱bill)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款項之轉帳帳戶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79所 示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Kelvin Law及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自第一層帳戶轉帳至中信銀行帳戶內。嗣再由劉定恆指示楊震堂陪同黃俊皓於109年12月1日前往中信銀行城中分行提領200萬元,黃俊皓 將所提領款項扣除其報酬1,000元後交予楊震堂,楊震堂再 交予劉定恆;又於翌(2)日楊震堂與黃俊皓前往中信銀行 台中文心分行提領300萬元,黃俊皓亦扣除報酬1,000元後交予楊震堂,楊震堂則依劉定恆指示交予綽號「阿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來源及去向,而製造金流之斷點。嗣經銀行行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致被害人部分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後款項未遭提領而洗錢未遂。 四、鄭方瑜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洗錢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於109年10月29日陪同黃俊皓前 往新北市政府並協助提供經濟部相關申請登記資料予黃俊皓申請設立皓和公司,再於同日陪同黃俊皓前往中信銀行,並以其所有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IPHONE金色手機(門號 :0000000000)登記以皓和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000000000000號帳戶,使黃俊皓得以提供上開帳戶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供作該集團指定受詐騙人轉帳或匯款之用。 五、嗣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均覺有異,而報警 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為警於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32 分,在臺中市○區○○○街00號303室拘提黃俊皓;於110年3月1 6日上午9時23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拘提楊震堂; 在110年3月30日上午8時55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B 室拘提鄭方瑜;於110年6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拘提劉定恆,並分別扣得其等所有供 本案犯罪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之物。 五、案經: 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黃清和、吳慶祥、施宏逸、陳啓亮、林富賓、張聖琴、羅家宏、吳秀真、林雅瑟、林秀藝、陳慶龍、梁芛幘、曾秀珠、陳忠志、邱文堂、黃志遠、黃朝、廖世文、張芷柔、黃峊、顏宏霖、葉家佑、邱榆庭、詹燕嬌、葉建慶、陳炎明、胡程發、王立翔、吳宜瑾、吳健瑜、鄭郁馨、林槿柔、陳巧玲、沈子權、洪逸霖、許森威、林君蓉、洪勝明、邱翊家、蕭敏聰、陳國欽、郭雅玲、黃文鵬、陳苡螢、李獻仁、沈堤墩、王昭仁、鄭林峰、黃延聖、陳吉林、巫玉琳、沈耀東、吳俊明、粘展章、王志銘、蔡騏羽、程雅玲、陳珮君、邱會茗、趙柏皓、黃祥宸、簡志銘、房春龍、林裕欽、王怡蘋、李昱穎、黃湘瑜、崔志忠、蔡翼竹、王仁義、黃偉碩、陳益府、郭琇萍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㈡蔡騏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㈢蔡騏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㈣蔡騏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㈤蔡騏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鄭方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4人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卷二第379至43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因此,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葉家佑等79人及共同被告間於警詢之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從而,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劉定恆、楊震堂及黃俊皓等3人發起、 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前開證人於警詢之證述,惟上開證人之警詢證述,就被告4人涉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並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部分,仍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本院所引以下非供述證據,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且無不可信之情況,又被告劉定恆等4人及其所選任之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38至526頁,本院復審酌非供述證據取得,未有何違法、偽變造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自亦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劉定恆部分 1.訊據被告固坦承指示楊震堂找黃俊皓作為皓和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且自109年8月起迄110年1月止,每月支付楊震堂及黃俊皓各5,000元作為報酬。並於黃俊皓辦妥中信銀行帳戶後 ,自楊震堂收受公司大小章和中信銀行帳戶存摺;並指示楊震堂及黃俊皓提領帳戶內之500萬元現金,其中300萬交予台中之幣商綽號「阿宏」,另200萬由其收受。惟否認有起訴 書所指犯行,並辯稱:「我是106 年起經營虛擬貨幣挖礦,呈上去的證據當中也有工商時報當年對我的報導,工商時報也有採訪過我們的礦場,裡面大該有三百坪左右、有一千多台礦機,我們也可以呈上礦機的照片,都是實際上的東西,很多朋友幫我介紹客戶以及外面會有一些人對於虛擬貨幣有興趣或是想要我交易虛擬貨幣的人主動來跟我洽談,本案主要就是跟Kelvin Law 交易,交易過程當中很明確,我跟他 就是銀貨兩訖,我的認知也很單純,他就是買幣的客戶。我們行為跟一般洗錢最大不同的點就是說我跟Kelvin Law 交 易是先用我自己挖出來的幣跟庫存的幣支付給Kelvin Law,這個點可以從最後帳戶中還有留存八百多萬的這一件事情就可以證實,我並不知道這錢有任何問題,也認知不是在洗錢,否則我不會把大筆的金額留在帳戶當中」等語。 2.被告劉定恆之辯護人為其辯稱: ⑴本案被告劉定恆與Kelvin Law有真實對話、真實交易;他是小有知名度的一個虛擬貨幣幣商,所以才會有朋友介紹Kelvin Law 跟他進行交易,是合法正常虛擬貨幣交易,檢察官 並沒有舉證證明Kelvin Law 涉嫌任何犯罪行為,同時也沒 有證據證明Kelvin Law 所匯進來的錢是其他人的犯罪所得 ,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劉定恆明知或是可得而知這些款項是詐欺所得的款項。 ⑵依據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就是六人、一共只有七個帳戶,之後匯到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帳戶,雖然皓和行銷有限公司收到這麼多錢,就劉定恆所瞭解,就是單純Kelvin Law 客戶有六人,這六人就依Kelvin Law指定把款項匯到皓 和公司帳戶裡面去,劉定恆就依約把泰達幣轉入到Kelvin Law 指定帳戶裡面去,所以這是一個正常合法的交易行為, 從交易過程裡面,我們沒有看到檢察官舉證說劉定恆明知Kelvin Law 請的這六人所匯入的是詐欺款項,或者是這六人 是詐欺的被害人,特別要說明的是這六個人在本件不是詐欺被害人,事實上是被害人把款項匯到就是六個人的第一層帳戶,再由六個人的第一層帳戶匯款到皓和公司帳戶裡面去,所以從皓和公司來看,只是六個人、七個帳戶,怎麼會知道說這是詐欺的犯罪所得。 ⑶帳戶有匯一元之事,劉定恆也有懷疑,劉定恆如果跟Kelvin Law是共犯,何必去問,早就會知道是在做測試;劉定恆也 起疑了,所以他才問Kelvin Law ,Kelvin Law 就跟劉定恆講說是做一元活動,所以才匯款過來,劉定恆也告訴楊震堂,楊震堂也告知黃俊皓,可見他們都跟Kelvin Law 是對立 的,當時這六個人、七個帳戶並不是警示帳戶,是12月2日 之後才被凍結,劉定恆不會想到這些款項是有問題的帳戶,他從中賺取千分之五的手續費,是一般幣商合法交易的過程,過程中劉定恆也盡到他的審查義務,後面款項也沒有被凍結或是警示,所以他才跟Kelvin Law 繼續做交易,不能夠 因為帳戶事後被凍結警示,回頭臆測推論當時做交易時就知道,否則任何一個人合法做生意的人他都會面對一個風險,事後被證明所收取金錢來自犯罪所得的時候,就會構成犯罪。 ⑷劉定恆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行為跟一般借帳戶不同,劉定恆跟K elvin Law 之間交易是正有法律上原因存在,是正常虛擬貨幣買賣,且劉定恆交易對象是Kelvin Law ,Kelvin Law 是說他六個人、七個帳戶匯款過來,這是一個正常交易;可是一般借帳戶給別人的情形,就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至七所講的,那些人借帳戶給別人的,與收款人或匯款人之間沒有任何法律上原因,然後也是不認識,沒有特定人的關係。 ⑸本件檢察官起訴另外的一個理由就是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找人擔任公司負責人並不一定就是構成詐欺或是洗錢犯罪,因為成立多家公司有許多情形、原因,比如說為了節稅、多角化經營、甚至為了分散營收跟風險,並不能因為成立多家公司就認為就一定是詐欺、幫助詐欺或洗錢。 ⑹綜觀全部事證,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不得以臆測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來看,我們認為本件檢察官確實沒有提出任何積極的證據,證明被告劉定恆明知Kelvin Law 為詐欺或洗錢的犯罪而加以幫 助,所以我們認為本案應為無罪判決。 3.然查: ⑴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79號等被害人經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一 所示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致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等情,有下列證據: ①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邱翊家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偵6351卷四第213至219頁、偵6351卷三第323至326頁、偵6351卷三第397至400頁、偵6351卷三第265至268頁、偵6351卷三第317至319頁及第310至315頁(編頁有誤)、偵6351卷三第365至367頁、偵6351卷三第377至379頁、偵6351卷三第425至430頁、偵6351卷三第235至239頁、偵6351卷三第369至371頁、偵6351卷三第217至224頁、偵6351卷三第343至345頁、偵6351卷三第201至203頁、偵6351卷三第403至405頁、偵6351卷三第459至461頁、偵6351卷三第309至316頁、偵6351卷三第295至299頁、偵6351卷三第467至470頁、偵6351卷四第337至341頁、偵6351卷三第277至280頁、偵6351卷三第439至442頁、偵6351卷三第23至27頁、偵6351卷三第175至177頁、偵6351卷三第181至184頁、0偵6351卷三第499至503頁、偵6351卷三第511至513頁、偵6351卷四第21至27頁、偵6351卷三第517至525頁、偵6351卷四第3至5頁、偵6351卷四第11至14頁、偵6351卷四第17至19頁、偵6351卷四第69至72頁、偵6351卷四第49至51頁、偵6351卷四第53至55頁、偵6351卷四第59至61頁、偵6351卷四第279至283頁、偵6351卷四第85至88頁、偵6351卷四第287至290頁、偵6351卷四第297至299頁、偵6351卷四第309至312頁、偵6351卷四第315至317頁、偵6351卷四第319至324頁、偵6351卷四第345至347頁、偵6351卷四第349至352頁、偵6351卷四第363至365頁、偵6351卷四第369至371頁、偵6351卷四第101至104頁、偵6351卷四第395至396頁、偵6351卷四第109至112頁、偵6351卷四第375至380頁、偵6351卷四第441至443頁、偵6351卷四第477至479頁、偵6351卷四第415至418頁、偵6351卷四第425至427頁、偵6351卷四第433至435頁、偵6351卷四第449至451頁、偵6351卷四第453至455頁、偵6351卷四第461至463頁、偵6351卷四第465至467頁、偵6351卷四第473至475頁、偵6351卷四第495至496頁、偵6351卷四第483至485頁、偵6351卷四第491至493頁、偵6351卷四第499至501頁、偵6351卷四第513至516頁、證偵6351卷四第519至520頁、偵6351卷四第119至121頁、偵6351卷四第135至139頁、偵6351卷四第187至191頁、偵6351卷四第253至255頁、偵6351卷四第523至524頁、偵6351卷四第529至530頁、偵6351卷四第261至263頁、6351卷四第269至271頁、偵6351卷四第509至511頁、偵6351卷四第167至170頁、偵6351卷四第181至183頁、偵6351卷四第533至535頁、偵6351卷四第541至544頁)在卷可證。 ②另有證人陳佳沂警詢證述(偵6351卷三第315至319頁、311至313頁)、證人李慧珊警詢證述(偵6351卷三第31至34頁)、證人黃芳旗警詢證述(偵6351卷三第35至38頁)、證人張益峰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17至21頁、第83至86頁)、證人簡鈺輝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23至26頁)、證人李育慈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27至39頁、第79至83頁)、證人李威晟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41至44頁)、證人吳綵玲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45至48頁)、證人紀淯元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49至53頁)、證人紀彥銘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55至59頁)、證人陳彥博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61至65頁)、證人李嘉成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67至70頁、第87至91頁)、偵16950卷第95至99頁、第147至152頁、第155至157頁)、證人陳家榛警詢證述(偵11347卷第71至74頁)、證人游佳蓉警詢證述(北檢111偵11347卷第75至78頁)、證人林振廷偵查中證述(偵14960卷三第119至121頁)、證人徐嘉文偵查中證述(偵14960卷三第189至191頁)在卷可參。 ③並有告訴人黃峊網路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179頁、告訴人葉家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86號函及所附葉家佑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0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0偵6351卷三第185至189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193至199頁),告訴人黃清和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紙、埔里鎮農會匯款申請書1紙(110偵6351卷三第205至207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4紙(110偵6351卷三第209至21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110偵4030卷第239頁),告訴人陳啓亮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225至229頁、網路交易明細9張(110偵6351卷三第231至23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110偵4030卷第277至279頁、第285頁),告訴人林富賓LINE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11張、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9張(110偵6351卷三第246至263頁),告訴人施宏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3紙、合作金庫銀行行動網路銀行轉帳對帳單通知1份(110偵6351卷三第269至270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271至27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110偵4030卷第259頁),告訴人張聖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三聯(110偵6351卷三第28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01282號函及所附張聖琴帳戶基本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聯(110偵6351卷三第283至287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291至292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張(110偵6351卷三第29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322頁),告訴人羅家宏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301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305至307頁),告訴人陳慶龍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2次第317至319頁、第3次第311至313頁),證人陳佳沂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4次第315至31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110偵4030卷第401頁),告訴人梁芛幘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110偵6351卷三第327頁)、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329至339頁)、歷峰購物代理商合同書(110偵6351卷三第34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110偵4030卷第409頁),告訴人曾秀珠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郵局存摺封面(110偵6351卷三第347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紙(110偵6351卷三第348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0偵6351卷三第349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2張(110偵6351卷三第357至358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415至419頁),告訴人陳忠志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425至427頁),告訴人邱文堂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紙(110偵6351卷三第3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433頁),告訴人黃志遠網路交易明細2張(110偵6351卷三第381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382至394頁),告訴人黃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偵6351卷三第40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453至455頁),告訴人廖世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07至409頁)、臺灣銀行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11至413頁)、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110偵6351卷三第41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0偵6351卷三第417頁)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419至423頁),告訴人張芷柔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110偵6351卷三第43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110偵4030卷第485頁),告訴人顏宏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46至448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49至451頁)、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52至454頁)、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57至458頁),告訴人吳慶祥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463至465頁),告訴人林秀藝鹿谷鄉農會110年1月7日鹿鄉農信字第1100000097號函及所附林秀藝帳戶基本資料、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110偵6351卷三第471至479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紙(110偵6351卷三第48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7日儲字第1100007076號函及所附林秀藝帳戶基本資料1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110偵6351卷三第483至489頁)及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4張(110偵6351卷三第491至497頁),被害人林献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0偵6351卷三第505頁)、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507至509頁),告訴人邱榆庭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三第515頁),告訴人陳冠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529至531頁)、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533至535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537至539頁),告訴人詹燕嬌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7至9頁),告訴人葉建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0偵6351卷四第15頁),告訴人胡程發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9至48頁),告訴人吳宜瑾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57頁)及網路交易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58頁),告訴人吳健瑜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63至67頁),被害人吳佳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73至75頁)、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2張(110偵6351卷四第76至77頁)、投資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110偵6351卷四第78至83頁),告訴人鄭郁馨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89至100頁),告訴人林槿柔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105至108頁),告訴人陳巧玲LINE對話紀錄、IG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113至117頁),告訴人沈子權LINE對話紀錄、聊天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123至133頁),告訴人洪逸霖LINE對話紀錄、聊天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141至166頁),告訴人許森威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網路交易明細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110偵6351卷四第171至180頁),告訴人林君蓉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110偵6351卷四第185頁),告訴人洪勝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1紙(110偵6351卷四第197至199頁)、LINE聊天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05至212頁),告訴人邱翊家LINE聊天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21至248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照片1張、交易明細照片1張(110偵6351卷四第251頁),告訴人蕭敏聰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57至259頁),告訴人陳國欽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65至267頁),被害人陳有仁名間鄉農會匯款回條3張(110偵6351卷四第273至275頁)、存摺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277頁),被害人張文秀交易明細截圖1張、樂逗商城截圖1張(110偵6351卷四第285頁),告訴人郭雅玲樂逗電商平台資料(110偵6351卷四第293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294至296頁),告訴人黃文鵬星展銀行2020年11月份綜合對帳單1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110偵6351卷四第301頁)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303至308頁),告訴人陳苡螢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313至314頁),告訴人沈堤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張(110偵6351卷四第325頁)、LINE聊天紀錄、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327至335頁),告訴人林雅瑟LINE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1張(110偵6351卷四第343頁),告訴人鄭林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對帳單1張(110偵6351卷四第353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110偵6351卷四第354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110偵6351卷四第355頁)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2990號函及所附鄭林峰帳戶基本資料、匯款申請書(110偵6351卷四第357至361頁),告訴人黃延聖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367頁),告訴人巫玉琳聊天紀錄、樂逗商城截圖(110偵6351卷四第381至391頁)及網路交易明細1張(110偵6351卷四第393頁),告訴人沈耀東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張(110偵6351卷四第397至399頁)及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00至414頁),告訴人吳俊明第一銀行存摺封面(110偵6351卷四第419頁)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20至424頁),告訴人粘展章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29頁)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張(110偵6351卷四第431頁),告訴人簡志銘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37至440頁),告訴人蔡騏羽網路交易明細1張(110偵6351卷四第445頁)、網路交易明細2張(北檢111偵11347卷第319-321頁),告訴人陳珮君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57頁)及網路交易明細5張(110偵6351卷四第459頁),告訴人趙柏皓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469至471頁),告訴人王志銘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6351卷四第481頁),告訴人房春龍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110偵6351卷四第487至489頁),被害人賴韋瑞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6351卷四第497頁),告訴人王怡蘋LINE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四第503至508頁),告訴人黃湘瑜網路交易明細4張(110偵6351卷四第517至518頁),告訴人崔志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110偵6351卷四第521頁),告訴人蔡翼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110偵6351卷四第525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110偵6351卷四第527頁),告訴人王仁義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1張(110偵6351卷四第531頁),告訴人黃偉碩網路交易明細1張(110偵6351卷四第537頁)、華銀存摺內頁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539頁),告訴人陳益府陳函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0偵6351卷四第545至55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351卷四第555頁)附卷可佐。 ④另有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開戶人謝宗霖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登入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7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4331號函及所附謝易霖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89至94頁)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9日 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4189號函及所附謝易霖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登入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95至99頁),蔡晴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登入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101至109頁)、黃芳旗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登入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111至125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12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所附林柏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往來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表(110偵6351卷三第127至139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營清字第1090037671號函及所附李慧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登入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141至153頁)及聯邦商業銀行110年1月18日聯業管(集)字 第10910370820號調閱資料回覆及所附李慧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網路轉帳IP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155至167頁)、聯邦商業銀 行110年4月27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18574號函附李慧珊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09年11月25日至同 年12月10日帳戶存款存摺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北檢111偵11347卷第331-34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5日儲字第1100020464號函附李威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09年9月9日至同年12月11日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北檢111偵11347卷第133-145頁)、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3449號函附 游佳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0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北檢111偵11347卷第323-33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7027號函附謝靖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09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北檢111偵11347卷第343-349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03012號函附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客戶資料、10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6日存款交易明細 (北檢111偵11347卷第351-362頁)在卷可證。 ⑤綜上證據,足見本件79名告訴人或被害人係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欄內各種詐術,要求被害人匯款而行詐騙之實,而非被告所辯Kelvin Law告知係支付貨款給Kelvin Law而匯款之人。 ⑵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受款帳戶 帳號及開戶人謝宗霖、黃芳旗、林柏瑋、李慧珊(所涉幫助 詐欺及洗錢罪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沙簡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蔡晴安、謝易霖、李威晟、游佳 蓉、謝靖騰9人後,即由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匯出時間以行動網銀轉匯至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內, 此有前述⑴④謝宗霖等9人之銀行帳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 明細、登入明細及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存摺乙本及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000026號函附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傳票暨網銀IP相關資料(偵6351卷三 第39至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 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03012號函附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109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6日存款交易明細(北檢111偵11347卷第351-362頁)在卷可證。又由被告自承其有告知Kelvin Law本案皓和公司 中信銀行帳戶,益足證本件7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 ,係經由被告告知Kelvin Law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網 銀方式轉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 ⑶被告劉定恆具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及行為: 被告供承其有於109年3月間亦曾經由共同被告楊震堂介紹而 借用李嘉成名義成立福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福誠公司)及 該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 戶)投資黃金買賣,其後因買賣黃金無價差而改作虛擬貨幣 買賣。然查: ①附表一編號77被害人蔡騏羽於109年10月透過FB通訊軟體發現樂逗商城網站有提供賺錢的資訊,並加LINE@:https//lin.ee/o88V20rH,詐騙集團對渠稱該網站可以獲利賺錢,並以創立帳號透過匯款之方式購買虛擬點數,再將網站點數投入特定 商品賺取紅利,若有獲利則網頁頁面資金會顯示增加為由, 要求匯款,蔡某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9年10月5 日14時28分匯款3,526元至警示帳戶李威晟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帳戶並於109年10月7日12時至109年10月8日23時陸續以不同帳戶轉帳23筆共計44萬4,012元;復於109年10月9日8時至10月9日21時陸續以不同帳戶轉帳10筆共計33萬5,012元至李嘉成所申請之中信帳戶內(北檢111偵11347卷第89至91頁)。另蔡騏羽又於109年11月5日 及11月8日分別匯款2,580元、3,010元至警示帳戶游佳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又於11月24 日匯款3,225元至警示帳戶謝靖騰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11月27日匯款4,321元至警示帳戶李慧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內,並於同年11 月28日以行動網銀轉匯9萬6,000元至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 帳戶內(中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786卷第9頁)。是由被害人 蔡騏羽之受騙經過以觀,蔡騏羽自109年10月5日起即陸續匯 款至本案附表一所示李威晟、游佳蓉、謝靖騰、李慧珊等人 之第一層帳戶,再分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李嘉成( 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提 起公訴)及共同被告黃俊皓為登記名義人之中信銀行帳戶內 。被害人蔡騏羽係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並 非從事黃金或虛擬貨幣買賣而匯款。又蔡騏羽所匯款項匯到 前述第一層帳戶後,再分別匯至被告劉定恆所曾掌控之福誠 公司及本案皓和公司及同為中信銀行之帳戶內。足證被告借 用福誠公司銀行帳戶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均有作為詐騙集 團要求被害人匯款之第一層帳戶,首堪認定。 ②被告辯稱其係與Kelvin Law在109年10月到11月間聯絡是否能在台灣與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提出其2人之對話紀錄(偵11906卷第67至138頁)。然查:依其2人之對話,第1則係從109年11月11日Franz(即被告)說「哈囉」開始,在此之前之記錄並無任何對話留存。此與被告供稱與Kelvin Law在109年10月即開始聯絡不符。又11月16日Bill(即被告所稱KelvinLaw)有提到手續費千分之5(同卷第70頁),而Franz於同日回應「按台灣交易所當天最高價扣千分之5」(同卷第72頁),接著Bill說「兄弟你說可以就可以,好的我安排一下,到 時候麻煩您提供台灣帳號了」。之後直到11月24日09:30Bill說「今天要開始入帳了」,而被告於11月25日13:11提到昨天總共收款915,015元,Bill亦回應「是的沒錯,15就不用算了,915000幫我看看結什麼價格」。然依卷附本案皓和公司 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其第1筆交易為11月10日存入1元,第2筆存入97000元,第3筆11月12日存入100萬(被告存入作設立公司用),第4筆11月17日存入1000元(被告存入),第5筆11月24日存入1元,第6筆及第7筆也是11月24日存入 並均為1元,第8筆11月24日存入20萬元,第9筆11月24日存入25萬5000元,第10筆11月24日存入20萬。是扣除被告所存入 之100萬1000元,餘額為75萬3000元(存入1元有4筆不計),若僅計11月24日匯入款項亦僅65萬5000元,此金額顯與被告 與Bill前述對話中所說昨天總共收款91萬5015不符。再以Bill於11月26日12:56訊息稱昨天總共入款0000000,被告亦回 :沒錯共0000000,尾數也不計嗎?然依卷附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11月25日之匯入款總計248萬9000元(偵6351卷第55至57頁),也與被告與Bill的對話紀錄不符。又共同被告楊震 堂於本院供稱皓和公司帳戶存摺於10月29日有交給劉定恆, 但到黃俊皓存100萬元要本子,所以就拿回來,之後就一直放在他這裡(本院卷第539頁),劉定恆只問過一次裡面是否還有兩百多萬(本院卷第538頁);另皓和公司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並無申請網路銀行,故劉定恆並不知帳戶每日進出之金額 ,是被告供稱其與Kelvin Law以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號 作為虛擬貨幣交易,顯屬不實。 ③又依前述,被告與Bill於11月16日對話中,Bill說「兄弟你說 可以就可以,好的我安排一下,到時候麻煩您提供台灣帳號 了」,可見Kelvin Law於11月16日當天尚不知被告所使用之 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帳號。然而依前述皓和公司中信 銀行帳戶於11月10日即有附表一所示編號1被害人葉家佑被詐欺而匯款共30萬元中之9萬7,000元轉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足證被告早在同年11月10日之前就已告知詐欺集團成員知 悉此帳戶帳號。是被告辯稱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係其 與Kelvin Law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及被告辯稱此筆係Kelvin Law嘗試匯款,均不足採信。 ④被告供稱其指示楊震堂及黃俊皓於109年12月2日提領之300萬元係交予台中綽號「阿宏」之幣商購買供本案帳戶所用泰達 幣,惟被告迄今並未提出其與台中幣商之交易明細,亦未提 供其真實姓名住所以供查證,亦證被告辯稱本案皓和公司中 信銀行帳戶係供其正常買賣虛擬貨幣,不足採信。 ⑤又被告雖提金流證據(偵6351卷第186至189頁),並辯稱皓和 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內有匯款1元,係指有充電寶的特惠活動等語。然查: ❶如前⑶②所述,依被告與Kelvin Law在109年11月11日至12月4日 間提出其2人之對話紀錄(偵11906卷第67至138頁),均無提及1元活動之事。 ❷又共同被告楊震堂於警方提示【附件證據3-編號196】蒐證照片所示楊震堂109年12月02日01時45分許,以Telegram傳送「怎樣叫1元活動」、「你跟我講清楚一點啊」、「我才有辦法教」之訊息給「2M」(即被告劉定恆),請解釋「1元活動」係指何意?時,被告楊震堂供稱:他只說他會處理,我也不 知道「1元活動」是指什麼意思(偵6351卷二第81頁)。 ❸又被告所稱SSEN-金流代理客服3所提供之代收款項資料(偵6 351卷第185至189頁),依共同被告楊震堂於偵查中併承其未曾向劉定恆要皓和公司之交易明細(偵6351卷二第7頁),足證此資料係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遭警示凍結後始提出,然 被告並未提出SSEN-金流代理客服3係由何人或何公司所製作 ,且該代收款項資料所示客戶林○瑋、黃○旗、梁○憲、孔○祥 、謝○霖、李○珊、蔡○安等人,其中林○瑋、黃○旗、謝○霖、 李○珊、蔡○安均是本案第一層帳戶,依林柏瑋於警詢時證稱 其將本案相關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於109年11月23日晚上借給「砲哥」轉帳用等語(偵6351卷第23至27頁);另李慧珊於警詢證稱本案聯邦銀行帳戶是1名綽號小 金男子及1名柯姓女子找她開戶並說要從事網路買賣用,一個帳戶給5萬,但只拿8000元(偵6351卷第32頁)等語;另證人黃芳旗於警詢證稱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 密碼及網銀密碼於109年11月某日半夜2、3點,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上的酒店和朋友喝酒時,朋友和樓下的路人發生 打架糾紛而遺失了等語(偵6351卷第36頁)。依被告提出之SSEN-金流代理客服3收付紀錄所示,前述客戶所訂商品均為儲值卡Googleplay1000HK或Googleplay2000HK,顯與林柏瑋、 黃芳旗、李慧珊等人之證述情節不符。 ❹依該金流SSEN-金流代理客服3收付紀錄所示,謝易霖所訂商品 中除2筆分別為20萬元及56萬9,900元外,其餘10筆中有7筆是1元,其餘3筆分別為5元、3元、2元,並均註明是充電寶特惠活動(日期亦均為11/15-12/5),但李慧珊的19筆款項中, 只有1筆10元的小額匯款其餘都是萬元以上之匯款;是從上述2人收付款項以觀,除1元之外,尚有2元、3元、5元、10元不等之金額,並非都是被告所辯一元活動;尚且皓和公司中信 銀行帳戶內自11月10起即有1元之匯入,同月24日隔3筆1元,25日有4筆1元及2筆10元,26日有3筆1元,27日有4筆1元;11月30日有3筆1元、1筆2元、1筆3元、1筆5元及1筆10元;12月1日有5筆1元;12月2日6筆1元及1筆5元;且依該帳戶交易明 細表以觀,上述日期都是先有1元等小額匯款後再大筆款項匯入,且匯款名義人均是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之人,足證掌 控第一層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係先小額匯款試探帳戶是否可 正常使用及有無被警示,然後才將大筆詐欺款項轉匯至第二 層帳戶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又依被告所提有關謝易霖之收 付款項而言,自11月24日至11月30日止,只有二筆分別為20 萬元及56萬9,900元,然依附表一所示,匯入謝易霖之款項計有編號8曾秀珠之42萬元、黃清和之20萬及57萬元,兩者亦有所不合。 ❺是被告所辯中信銀行帳戶匯入之1元是充電寶特惠活動且楊震堂、黃俊皓都知悉及帳戶內之交易明細是代收款項等語,顯 與皓和公司之本案帳戶存款明細並不相符,應係事後卸責之 詞,故亦不足採信。 ⑥另被告及辯護人固辯稱若被告知悉代收之款項為詐欺贓款,不 可能使用其自己使用之皓和公司帳戶,且該帳戶內尚有800多萬元遭凍結而其中746萬係其所有(偵11906卷第62頁)等詞 。惟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自己名下帳戶之情形非屬罕見,更何 況被告是借用他人名義之帳戶,甚且以公司行號帳戶作為收 款帳戶,更亦使被害人信賴所匯款項係供正當用途使用,與 本案詐欺集團以投資平台作為詐騙手法一節相符;是縱被告 非使用來路不明之帳戶收付款項,亦不足據以逕對被告為有 利之認定。 ⑦此外,另有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GOOGLE街景圖蒐證照片1 張(110偵4030卷第7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2月2日10時32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 偵4030卷第97至103頁)(一)小米NOTE7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LINE:7788)、110年2 月2日10時32分扣押物照片2張(110偵4030卷第107頁)、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3月16日8時43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偵6351卷一第33至37頁、第41頁)(一)行動電話(IPHONE黑色)1台(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二)行動電話(IPHONE紅)1台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10年3月16日8時43分扣押物照片2張(110偵6351卷一第4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3月16日9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偵6351卷一第47至51頁、第55頁)(一)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二)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相關資料1份、(三)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及黃俊皓印章2組、、110年3月16日9時20分扣押物照片1張(110偵6351卷一第57頁)、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一)皓和行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110偵6351卷一第59至61頁)、(二)新北市政府109年11 月24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4876號函(110偵6351卷一第63至64頁)、(三)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公司章程(110偵6351卷一第65至67頁)、(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9年11月2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93063600號函(110偵6351卷一第69至71頁)、(五)房屋租賃契約書(110偵6351卷一第73至75頁)、(六)公司經營應注意事項(110偵6351卷一第77至78頁)、(七)經濟部自行收納款項電子收據(110偵6351卷一第79頁)、(八)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簽收單(110偵6351卷一第81頁)、(九)凱豐記帳士事務所收據、岳創雷雕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收 納款項收據(110偵6351卷一第83頁)、109年11月12日銀行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110偵6351卷一第165至166頁)、109年12月1日銀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110偵6351卷一第167頁)、109年12月2日銀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110偵6351卷一第168至169頁)、被告黃俊皓扣案手機之對話訊息 翻拍照片(一)LINE暱稱「TANG堂(立美車體美妍)」之對 話紀錄(110偵6351卷一第171至176頁)、(二)LINE暱稱「周瑜大嘟嘟(小鯊魚)」之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一第177 至179頁)、(三)TELEGRAM暱稱「天極」之對話紀錄、TELEGRAM暱稱「Tang堂」之對話紀錄、TELEGRAM暱稱「SSEN-金流代理客服3」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110偵6351卷一第180至189頁)、被告楊震堂扣案手機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一)暱稱「林|殊」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暱稱「撞牆」之對話紀錄、暱稱「AirBurmester」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 內容、暱稱「亮」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暱稱「風」 之對話紀錄、暱稱「太平洋」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 暱稱「Tang」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門號+000000000000即暱稱「2M」之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一第203至236頁)、(二)暱稱「勇」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暱稱「新 豪」之對話紀錄、暱稱「LinAustin」之對話紀錄、暱稱「狗」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暱稱「嘉誠(車」之對話紀 錄、暱稱「石頭」之對話紀錄、暱稱「貓狗南瓜(貼圖)」 之對話紀錄及傳送照片內容、暱稱「悲鳴、」之對話紀錄(110偵6351卷一第237至2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000026號函及所附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2月1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洗錢防制登記表、109年12月2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存款交易明細(110偵6351卷三第39至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7日 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21633號函及所附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2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偵6351卷三第63至71頁)在卷可參。 ⑧被告自承其自106年起經營虛擬貨幣挖礦,其公司有三百坪左右、有一千多台礦機,然被告自成立皓和公司至被查獲為止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自109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2日止, 匯入款項共計1,345萬5,974元,匯入筆數94筆而現金提領2筆現金各200萬及300萬(偵6351卷三第55至61頁)。然查此匯 入款項除10元以下不計外,其餘匯入款項均係本件附表一所 示79名被害人所匯,而提領現金2筆共500萬元部分,則係被 告指示共同被告楊震堂及黃俊皓臨櫃提領;又如前所述,被 害人均係被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並非購買虛擬貨幣而匯款 ,此外,亦無其他人匯款用以購買虛擬貨幣,益證被告所辯 設立皓和公司係為供買賣虛擬貨幣,其提領現金也是支付幣 商等情,均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楊震堂與黃俊皓部分 1.訊據被告楊震堂固坦承受共同被告劉定恆指示而找共同被告黃俊皓作為皓和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且自109年8月起每月收取劉定恆所交付之5,000元報酬。並於黃俊皓辦妥皓和公司 登記及皓和公司籌備處中信銀行帳戶後,將黃俊皓交付之皓和公司大小章和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再交付劉定恆;並聽從劉定恆指示而與黃俊皓前往銀行提領帳戶內之500萬元現金, 其中300萬交予台中之幣商,另200萬交由劉定恆收受。惟否認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參與所謂的詐騙集團及犯罪組織及洗錢,我帳戶是交給劉定恆做虛擬貨幣買賣,也有相關證據。針對檢察官剛剛所說我要交易紀錄的部分,是因為交易的時間沒有出來,我叫對方要把時間擷圖擷好,因為那都是從網路上拉下來的,對方必須要進入自己的錢包,對方擷圖時沒有把日期給我,我跟對方講說沒有交易日期會沒有辦法用,交易紀錄的每一張圖都沒有辦法去造假,因為都是從對方登錄自己錢包而去擷圖擷下來的,當時對方擷圖時沒有給我交易時間,所以我才叫對方重新再擷圖給我」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稱:「本件被告確實有跟劉定恆要過相關交易紀錄,虛擬貨幣交易就是區塊鏈上面、透過很多節點去做紀錄、紀錄在區塊鏈上,這個紀錄只要從區塊鏈拉下來基本上都是真的,也不太可能去作假。楊震堂知悉鄭方瑜跟劉定恆有在配合做虛擬貨幣交易,鄭方瑜出事之後又拿到兩次以上的不起訴處分,所以楊震堂才相信劉定恆是做正當生意,所以本件楊震堂並沒有詐欺跟洗錢的未必故意;且劉定恆是有上過新聞的虛擬貨幣商人,他本身有經營礦場,所以楊震堂才會信任劉定恆做的事情是簡單地分散稅的風險、分散交易金額,所以才會使用其他人的公司,而不會懷疑這些錢是髒錢。另外網路上買虛擬貨幣在這幾年是一個風潮,這些錢本來就會大量、而且很多人小筆、大筆各種數量的金額進入賣幣的人帳戶,我們也只是確認說我給對方帳戶,對方錢匯進來,確認錢對了,我幣打出去,我告訴對方,然後我們完成交易,我也不會說一定要跟網路上的人簽虛擬貨幣的買賣契約,因為用虛擬貨幣就是不會想被監控、監管,所以大部分的人不會去簽買賣契約,所以不能因為說沒有買賣契約就說交易有問題。本件楊震堂他並沒有參與任何詐騙犯行,他跟被害人也完全不認識。另外補充一點,楊震堂在帳戶有發現有一元入帳時,他有去問劉定恆發生什麼事情,檢察官主張說所謂的一元就是詐騙集團在確認帳戶可不可以使用,但是從對話紀錄可以看的出來。楊震堂有問劉定恆一元是什麼東西,劉定恆也有回答他也有去問Kelvin Law,Kelvin Law告訴劉定恆去問SSEN金流客服跟要紀錄,拿到的 紀錄就是卷內可以看到的做充電寶活動,所以楊震堂也是有在確認不正常的狀況,一元的部分就有跟劉定恆做確認,也不是說放任帳戶隨便收錢,我們認為楊震堂並沒有犯罪行為,主觀上並不可能知道這些錢來源不明,因為虛擬貨幣買賣本來在網路上大家就可以做交易,就是去中心化,沒有監管機制,所以在做虛擬貨幣的人本來就很瞭解這個狀況,但是楊震堂還是有跟劉定恆做確認,他也有看過鄭方瑜做虛擬貨幣買賣卡到案件,但是也是有不起訴紀錄,所以才相信劉定恆這批人是做正當買賣,楊震堂沒有主觀犯意,包含洗錢或是加重詐欺或是幫助詐欺,至於偽造文書、假冒公家機關經營詐騙也不是楊震堂做的,楊震堂跟詐欺沒有任何關聯」等語。 2.訊據被告黃俊皓固坦承受共同被告楊震堂之託而申請設立皓和公司並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且自109年8月起每月收取劉定恆轉由楊震堂交付之5,000元報酬。並於辦妥皓和公司登記 及皓和公司籌備處中信銀行帳戶後,將皓和公司大小章和中信銀行帳戶存摺交付楊震堂再轉交劉定恆;並聽從楊震堂指示並一同前往銀行提領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內之500萬元 現金並均交予楊震堂,惟否認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並辯稱:「檢察官說前面有一次前科,那一次我真的被騙,我跟不認識的人聯絡,對方要我寄帳戶跟卡片給他,大該隔兩天之後,我有打電話去銀行報案,跟銀行說我簿子跟卡片都不見,所以我才收到那一次被騙的法院傳單,這一次我是跟楊震堂合作,我是做兼職的動作、我每月就領五千,所以我才會說我擔心,因為我不知道、我只是做負責人,然後我知道楊震堂在開汽車美容,所以我才說我後面沒有懷疑楊震堂是否去做詐騙,在本件案件中我沒有欺騙過任何人,只有我說的那些事實而已」等語。然查: ⑴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或公司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結合後更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並無任意指示使用本人之帳戶給予毫無業務往來之他人匯款使用及代為提領款項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立機關、機構、行號等處設立自動櫃員機,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持卡人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極為便利,且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金融機關申請開立帳戶、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支付報酬而指示提供自己帳戶供非熟識密切關係之人資金及代為領取款項之必要。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帳戶內款項來源正當,他人大可自行提領,若不自行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反而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至金融機關臨櫃或至便利商店、金融機構所附設自動櫃員機處提領現金,就該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所得之不法來源,當有合理之預期。是行為人若對於他人可能以行為人自己所持有帳戶供匯款及提領款項之行為,遂行詐欺犯罪之取財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況詐欺犯罪者利用車手從自己本人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領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悉支付薪資或對價委由他人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處提領帳戶款項者,目的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背後主嫌身分,以逃避追查。本件被告楊震堂於109年7月間受共同被告劉定恆之託而找共同被告黃俊皓擔任皓和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將該公司所申請之中信銀行帳戶提供劉定恆使用作為他人匯入款項並依指示領取帳戶內之款項,再交與劉定恆或劉定恆指定之「阿宏」,被告楊震堂與黃俊皓則依約定每月可以各獲得5,000元之利益,猶容認提供本案帳戶供劉定恆作為 匯入款項並依劉定恆指示領取帳戶內之款項,再交與劉定恆或其指定之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已如前述。是依被告上開所述,可知被告楊震堂工作內容僅係找到人頭設立公司並陪同領款及轉交款項2次,而被告黃俊皓工作內容則是 設立皓和公司並擔任名義負責人及提領現金2次,而均即可 獲得每月5,000元作為報酬,此與其所付出勞力顯不相當之 高額報酬,且被告2人所提領之金額及交付之地點、對象之 人,均係依劉定恆指示為之,衡情劉定恆所收取之款項本可直接匯入劉定恆或與其有交易之人所屬之帳戶內,實無委請被告2人設立皓和公司金融機關帳戶及代為領取現金款項, 徒增遭受侵吞款項之風險之理,足見劉定恆及收取款項等人無非係刻意以此手法規避檢警查緝,以遂行非法行為,此參以被告2人均不知綽號阿宏之真實姓名年籍,而被告楊震堂 自陳為高中畢業,曾開設汽車美容店,亦曾受劉定恆之託找李嘉成設立福誠公司供劉定恆作為買賣黃金之用,也知悉李嘉成亦曾因福誠公司帳戶作為詐騙集團匯款之用而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雖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黃俊皓則曾因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涉犯幫助詐欺罪並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 字第1901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堪認被告2人均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為心智成熟健全之成年人,對上情當知之甚詳。 ⑵被告黃俊皓於警詢時供稱其知道將個人名下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恐被做為詐欺及其他犯罪使用,且不清楚每筆匯入「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來源為何,並自109年8月開始,每個月的10號跟「阿堂」(即楊震堂)拿5,000元,拿到上個月。至今收了3萬元(偵6351卷一第127頁);又於偵查中供稱不清楚有無實際交 易,後面才要公司交易明細,也不了解交易情形,也無法確認是黃金買賣,警詢時稱阿堂會陪同去領錢是怕其領完錢跑掉,會擔心轉到公司帳戶內的錢,係違法的(偵4030卷525 頁)等語。 ⑶被告楊震堂於警詢坦承其知道提供本人名下金融帳戶,或為他人尋找人頭帳戶供他人使用,恐會做為詐欺或其他犯罪之用(偵6351卷一第110頁);另於偵查中亦供稱知悉劉定恆 有其他案件在偵辦中,導致帳戶無法使用,會怕介紹別人開戶借勇哥使用,也會有相同狀況;其未向劉定恆要皓和公司的交易明細(偵6351卷二第7頁、第11頁);另其於警詢供 稱共同被告劉定恆係因其名下帳戶有買賣糾紛導致帳戶被鎖,才託其找共同被告黃俊皓成立皓和公司,資本額100萬元 也是劉定恆出資,其每月可賺5,000報酬,其另有提供李嘉 成及鄭方瑜名下公司帳戶給「勇哥」(即劉定恆)使用。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都是由你本人保管:都是由其保管。原本是在「勇哥」那邊,但因為我和黃俊皓最後一次要去提領時,發現帳戶被鎖無法提領,就沒有繳回給「勇哥」,一直放在我這邊。李嘉成名下的公司金融帳戶之存摺、印鑑是在「勇哥」那邊。而黃俊皓用登記成立公司並申請金融帳戶給「勇哥」使用,黃俊皓就可以每個月領取5,000元的報酬。其不知道皓和公司」和「SSEN-金流代理客服3」如何對帳及拆分報酬,也不知道是否為合法交易及 匯入帳戶之款項來源為何,亦不認識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之人(偵6351卷一第85至97頁);又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不知勇哥真實姓名(偵6351卷二第42頁),但知天佑的實際姓名是共同被告鄭方瑜(偵6351卷二第44頁)。又被告楊震堂於警方提示【附件證據3-編號196】蒐證照片所示楊震堂109年12月02日01時45分許,以Telegram傳送「怎樣叫1元活動 」、「你跟我講清楚一點啊」、「我才有辦法教」之訊息給「2M」(即被告劉定恆),請解釋「1元活動」係指何意? 時,被告楊震堂供稱:他只說他會處理,我也不知道「1元 活動」是指什麼意思(偵6351卷二第81頁)。是由上述被告楊震堂與劉定恆之Telegram訊息是發生在109年12月2日,此與前述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自109年11月10日起即有1元之匯入,其後亦有如上所述多筆10元以下之小額匯款;再參以被告楊震堂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從11月10日劉定恆存入一百萬元後,直到12月1日、2日黃俊皓領錢之前的這段時間,一次都沒有刷過皓和公司的存摺,直到12月1日及2日去領錢才知道,從來都沒有看過進來多少錢(本院卷二第539至540頁),足證被告楊震堂於中信銀行帳戶被警示之前,並不知悉該帳戶有多次匯入1元之小額匯款之事,更不用提知悉其用途。 ⑷此外,並有前述認定被告劉定恆具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及行為之證據在卷可參。綜上,則被告楊震堂與黃俊皓2人明知 上開工作內容顯係違反交易常理並涉及不法活動,並依劉定恆指示提供帳戶以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匯款之用,及擔任車手提領現金2次共計500萬元,協助劉定恆及詐騙集團領得贓款,完成詐欺取財計畫,事證明確,所辯均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罪科刑。 ㈢就被告鄭方瑜部分: ⑴訊據被告鄭方瑜固坦承有負責幫忙載黃俊皓上去,幫忙印東西及以手機幫忙掛號辦理開戶之事,惟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我也沒有參與這件事情,我本身也不是犯罪集團的人,之前的豐盈公司跟本案沒有關係,我也確實都是我自己在用,我偶爾跟劉定恆調過幾次虛擬貨幣而已,但帳戶都是我本人在用,本案我沒有詐騙任何人,我從頭到尾只是幫忙載人上來臺北,然後忙我自己的事情,我昨天也有說過我只是順路載黃俊皓上來,就算黃俊皓不上來,我還是要上來,因為我還是有我自己的事情要處理,昨天黃俊皓也有說我只是陪黃俊皓他幾分鐘,我是教不到黃俊皓他任何東西的,我是跟黃俊皓講說我要先走了,如果這一兩分鐘也算的話,我不知道我要說什麼,對本案我沒有詐欺,也沒有參與組織集團犯罪」等語。惟查: ①前開葉家佑等79人遭詐騙集團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匯入後旋遭不詳集團成員再轉匯至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並由被告黃俊皓及楊震堂提領其中500萬元現金,再交付被告劉定恆 及綽號阿宏之人等情,有前述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②現今詐騙集團成員為方便收取贓款,並躲避檢警之追緝,而以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款項出入之用,應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則帳戶遭凍結而無法提領贓款,亦可能於提領贓款時遭銀行人員發覺,提高犯罪遭查獲之風險,甚或帳戶所有人申請補發存摺及提款卡,並同時變更印鑑及密碼,自行將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將致詐欺行為人無法遂行其犯罪目的。又依社會現況,不乏因貪圖小利而出售或出借帳戶者,詐欺犯罪者付出些許對價而取得可使用且無掛失之虞的帳戶,並非難事。又被告自己有設立公司及因帳戶有來路不明款項而遭偵查之經驗,而被告黃俊皓則無設立公司之經驗,此從被告黃俊皓於偵查中供稱:因為鄭方瑜在我開戶時在我旁邊,我不確定開公司戶的目的,我跟銀行行員的對話顯得畏縮,鄭方瑜就跟我說公司是做黃金買賣,要我有信心點(偵4030卷第621頁)等語,即可知情。從而,本案若非被告鄭方瑜 在旁協助,被告黃俊皓恐無法一人完成設立登記及申請銀行帳戶。又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分別轉帳至以被告黃俊皓為公司登記名義人之中信銀行帳戶之金額,直到該帳戶遭凍結等情如前。 ③共同被告楊震堂於警詢時供稱印象中鄭方瑜(天佑)也有陪同黃俊皓一同到新北市政府申設登記成立「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及至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申辦金融帳戶(偵6351卷一第92頁);並有請鄭方瑜幫忙傳送給黃俊皓知悉,方便黃俊皓去辦理,並有黃俊皓與鄭方瑜在LINE的對話紀錄蒐證照片【附件證據編號18】,鄭方瑜傳送開設「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及銀行預約號碼給黃俊皓之證據在卷可參(偵6351卷二75頁)。另黃俊皓於警詢時亦供稱:因為去銀行開設公司帳戶時,銀行人員有問我要做什麼用途,但我沒辦法確定「阿堂」要開這間公司到底要做什麼用途,所以我不太敢回答銀行人員的問題,之後開戶完後,是「天佑」跟我說公司是做黃金買賣,要我有信心一點回答銀行人員的問題;是他(即鄭方瑜)陪我去銀行開設公司帳戶,而鄭方瑜以LINE傳送「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之資料及銀行預約號碼給我的原因是楊震堂傳給鄭方瑜要他列印出來給我看,另外因為我們先到第一間銀行要開設公司帳戶,但要等很久,所以銀行的警衛跟我們說可以用現預約的方式到其他間銀行辦理,之後就由鄭方瑜上網預約(偵4030卷第573至579頁);又被告黃俊皓在本院交互詰問時也坦承在109年10月29日去新北市政府開設皓 和行銷有限公司時,鄭方瑜有陪同前去,黃俊皓不懂的地方也會問鄭方瑜,鄭方瑜在同一天也有傳送皓和行銷有限公司的經濟部電子文件、公司電話及幫忙上網預約取號碼牌,足證就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之成立,被告鄭方瑜有幫忙協助之行為。 ④被告鄭方瑜受被告楊震堂之託,開車載被告黃俊皓北上新北 市幫助被告黃俊皓設立公司及申請銀行帳戶予被告劉定恆使用,俾由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詐取財物,所犯詐欺取財罪已屬洗錢防制法所指之特定犯罪,則被告協助申請帳戶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並經被告黃俊皓與楊震堂提領現金,足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逃避司法追訴、處罰,於正犯應成立一般洗錢罪。審酌被告前述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當可預見提供本案帳戶,可能被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其主觀上亦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功能即在提領帳戶內金錢使用,對於本案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並藉由本案帳戶製造金流斷點,規避司法偵查乙節,同可預見。是以,被告協助申請本案帳戶並交付劉定恆,容任劉定恆等人持以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藉由上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已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客觀行為,至為明確。 ㈣本件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79名被害人後,將被害人詐騙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被告黃俊皓提供其所申設之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內,然上開帳戶實質上均為詐騙集團成員所掌控之之帳戶,再由被告黃俊皓及楊震堂依劉定恆指示提領詐騙款項500萬元 交付劉定恆及「阿宏」,其作用在於將詐欺被害人所取得贓款,透過被告黃俊皓及楊震堂提領為現金後,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被告對於所提領款項可能係詐欺所得一情,既已有所預見,對於此等提款行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乙節,自亦可以預見,卻仍依指示提領款項,達到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及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目的,足見被告3人有與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洗錢犯行之故意,自屬成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無疑。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定恆所為上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等洗錢犯行;被告楊震堂、黃俊皓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犯行;被告鄭方瑜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均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就被告劉定恆、楊震堂及黃俊皓部分: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詐 欺集團係先由詐欺集團人員分別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 示葉家佑等之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後,再轉匯至被告黃俊皓所提供之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劉定恆指示黃俊皓及楊震堂一同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及轉交贓款,足見其內部各該人等各自分擔一定之工作內容,顯屬事先規劃設立之有結構性組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被告劉定恆、楊震堂及黃俊皓及收受贓款之人等人,且詐欺之時間多達20餘日,詐欺之對象有如附表一所示之79名被害人,各次詐欺之方法亦多所雷同,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並投入相當之成本及時間,由至少3人以上之多 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⑵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指揮或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所謂「首次」之加重詐欺犯行, 原則上係以事實上是否為首次所犯為判斷標準,例外於行為人如於同時期發起、指揮或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數次加重詐欺行為,卻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而分別起訴由不同之法官審理時,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之明確性,以維護審判之安定性,並兼顧評價之適切性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該首次犯行縱非事實上之首次犯行,然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既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即可認對其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犯行論罪科刑,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52號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論以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 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發起、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被告劉定恆本案自109年5月間起至110年6月17日經警察機關拘提到案調查時止,發起、指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而被告楊震堂、黃俊皓本案自109年5月間起,分別至110年3月16日、110年2月2日拘提楊震堂、黃俊皓止,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且均於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揆諸上 揭說明,被告劉定恆應就首次發起、指揮,被告楊震堂、黃俊皓2人應就首次參與詐欺取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分別論以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其餘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至79所示部分)則基於前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 均應僅各論以加重詐欺一罪即已足。 ⑶是核被告劉定恆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被告楊震堂及黃俊皓就附表 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 號2至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 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一編號6至10被害人等人所為之詐欺犯 行,雖有以冒用公務員名義之方式為之,然被告3人並未親 自假冒警員、檢察官等人對上開被害人訛詐,而詐欺集團所用之詐欺手段、取得他人財產之方式多端,未必均以冒用公務員名義為之,且遍查本案卷證資料,亦無證據足正被告3 人可預見詐欺集團係冒用公務員名義對告訴人行騙,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難認被告3人對詐欺集團冒用公務員名義向告訴人行騙有所 認識,故不成立刑法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情形;又因公訴人認被告3 人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⑷又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本件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或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掌握之人頭帳戶,則於款項完成匯轉時,即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實力支配範圍,縱車手因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或提款卡為警查獲,而無法或未及提領成功,仍無礙於詐欺既遂之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4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抑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即行為人為積極創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錢犯罪實現的障礙,而從事洗錢的準備行為),應從行為人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為是否已對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接危險,若是,應認已著手(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2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一般詐 欺集團先備妥人頭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告知帳戶,並由車手負責提領,以免錯失時機之共同詐欺行為中,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開始其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的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應認已著手洗錢行為。雖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第2073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有關附表一編號14、20、33、42、43、78、79所示7名被害人陳啟亮等人於109年12月2日遭詐騙 後而匯出之款項共有9筆總計164萬1000元,雖係在被告黃俊皓於110年12月2日上午9時46分提領300萬元得手之後匯入並經警示圈存,然上述7名被害人既已完成匯款,即屬被告劉 定恆、楊震堂、黃俊皓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實力支配範圍,縱尚未提領,仍無礙於詐欺取財既遂之認定。又被告3 人雖未收取上開不法所得,然本件詐欺集團利用被告黃俊皓所提供之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即開始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縱被告上開帳戶遭警示圈存而未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仍應論以洗錢未遂。 ⑸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 各次詐欺取財之運作模式,係由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使上述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皓和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內,並由被告劉定恆指示被告楊震堂、黃俊皓領取現金後,再分別交付劉定恆或其指定之綽號「阿宏」,被告楊震堂及黃俊皓並可自109年8月起至110年1月止,分別按月領取5000元之報酬。雖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直接以電話詐欺被害人,然被告劉定恆 擔任發起、指揮工作,而被告楊震堂、黃俊皓擔任車手工作,所為均係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3 人自應就其所發起、指揮或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以上開被告3人及「阿宏」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女等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 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⑹被告劉定恆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79所示之犯行,亦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既遂或未遂罪;另被告楊震堂及黃俊皓就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犯行,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 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79所示之犯行,亦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或未遂罪。被告3人上開犯行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被告劉定恆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79所示之犯行,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而被告楊震堂及黃俊皓則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公訴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273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47號就被害人蔡騏羽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85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960號就被害人蔡騏羽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移請本院併案部分,與起訴事實相同,皆屬同一案件,本院亦予併案審理。 ⑺被告3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7 9罪,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⑻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3人,年紀尚輕,身體健全,竟不思正途,發起、指揮或 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由該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對被害人等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負責提供帳戶收取、轉交款項,其等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且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所為均應予譴責;又本件被害人眾多,被騙款項高達千萬餘元,所受損害極大,均應予嚴懲;另考量被告劉定恆所提領499萬8,000元現金中其中299萬9,000元未交待去向,被告黃俊皓前已有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經驗,並均以「相信對方」及相信是合法交易所得而希冀獲得無罪判決,故始終堅不認罪,毫無悔意,實不應再予以輕縱;並考量被告3人均未與積極與被害人 商求賠償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於詐騙集團組織中之角色、地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被告劉定恆自陳大學金融系肄業,已婚,有兩個小孩,分別是中班跟一歲,目前自己開電腦公司,月入約15萬元;被告楊震堂自陳高中畢業,已婚,有兩個小孩,分別是國小一年級跟大班,目前在家裡幫忙,家裡面做裝潢;被告黃俊皓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目前待業中。其各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生活經驗(本院卷二第544至545頁),並審酌其等犯罪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劉定恆、楊震堂及黃俊皓各次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3人所犯上揭79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徒刑,綜 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鄭方瑜部分: ⑴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鄭方瑜係單純協助被告黃俊皓成立公司及申請金融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等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鄭方瑜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上開被告鄭方瑜以協助設立人頭公司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另上開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同案被告劉定恆,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然上開被告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又上開被告雖協助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惟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亦欠缺積極證 據足證上開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此項詐術細節(如以網路或冒充公務員等),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 罪之情形;又因公訴人認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發起、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間,具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⑵如上所述,被告僅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 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故被告犯罪參與型態雖經本院認定如前並告知檢察官、被告使表示意見、據以審理(本院卷第545頁),然尚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⑶核被告鄭方瑜所為(就附表二分別匯入皓和公司帳戶之款項),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 告協助被告黃俊皓設立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被害人數人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且使79名被害人受害,均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⑷被告鄭方瑜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⑸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方瑜正值青年,竟幫助黃俊皓設立公司並申請銀行帳戶,供劉定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葉家佑等79名被害人,使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製造金流斷點,意圖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更增加檢警查緝困難,使被害人不易取償,所為實屬不該,並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態度,暨其自承高中肄業,未婚,目前在物流上班,月入約四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強制工作之說明: 至檢察官對被告劉定恆、楊震堂、黃俊皓、鄭方瑜4人均求 處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3項「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係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 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即110年12月10日失其效力,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12號解釋在案。是該條文既屬違憲,自不應援用。是本院無從宣告被告4人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之規定,除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即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或酌減),應逕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手機各1支,乃被告黃俊皓、楊震堂、鄭方瑜所有及供本案聯繫使用,業經被告陳述在卷(偵6351卷第125頁、偵6351卷第87頁、偵7186卷第41頁) ,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6所示之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及其相關 資料並大小章,固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惟審酌該人頭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且價值非高,倘該等存摺及大小章申請註銷並補發,原物即已失用功用,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說明。 ⒊至編號2、8所示手機2支,固經被告自承係其所有之物,然並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其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經查:被告楊震堂與黃俊皓分別擔任幹部、中信銀行帳戶名義人及車手,自109年8月起至110年1月止,每月均可領報酬5,000元(偵11347卷第101頁),另被告黃 俊皓擔任車手提領2次款項部分又各取得1000元報酬;另被 告劉定恆取得199萬9000元等情,業經被告楊震堂、黃俊皓 及劉定恆自陳在卷(偵11347卷第95至96頁、第102至103頁 、第110至111頁)。是被告楊震堂本案犯罪所得總計為3萬 元,被告黃俊皓本案犯罪所得總計3萬2000元,被告劉定恆 本案犯罪所得199萬9,000元,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鄭方瑜部分 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並未取得報酬,只是載黃俊皓北上辦公司登記及申請銀行帳戶,是無證據證明被告鄭方瑜獲有報酬,不能認被告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㈣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 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詐欺集團已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第一層帳戶款項,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本案之贓款轉匯至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業如前述,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款項,除遭被告提領之500 萬元之外,尚餘845萬5,974元(偵6351卷第61頁),業經圈存而無法提領,亦難認被告4人就此部分業經圈存之款項具 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參酌上開所述,除前述被告分得之報酬外,自無從就被害人匯入附表二所示受款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對被告4人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參、退併案審理部分: 按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法益,其罪數應依被害人不同而各自論斷,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11347號及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960號移送併辦之如附表一編號80告訴人方樂晞部分,與本 案起訴部分之告訴人不同,且其被騙款項均係匯入李嘉成為登記名義負責人之福誠公司帳戶內,並未匯至本案皓和公司中信銀行帳戶,此有李嘉成、黃俊皓等人犯罪事實一覽表在卷可參(中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786卷)是與本案非同一事 實,亦非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而屬數罪併罰之關係,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既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公訴及併案審理、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文成、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周欣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志祥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至七整合、另新增併辦意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 受款帳號帳戶/開戶人 備註 1 葉家佑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10日9時28分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謝宗霖 2 陳有仁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日11時20分 15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黃芳旗 109年11月27日15時32分 26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3 吳慶祥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日11時29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黃芳旗 4 沈耀東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 日11時51分 7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黃芳旗 109年11月25日15時7分 8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5 林槿柔 假交友投資 109時11月24日14時25分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黃芳旗 109年11月25日19時6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 張聖琴 假檢警監管財物 109年11月25日13時58分 2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蔡晴安 7 林秀藝 假檢警監管財物 109年11月26日10時14分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蔡晴安 8 曾秀珠 假檢警監管財物 109年11月27日16時 3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蔡晴安 109年12月1日14時27分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謝易霖 9 黃朝 假檢警監管財物 109年12月1日8時51分 2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蔡晴安 10 黃清和 假檢警監管財物 109年11月24日11時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謝易霖 109年11月27日12時40分 5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謝易霖 11 黃文鵬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9時30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2 林裕欽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9時4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3 施宏逸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1時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6日11時2分 7萬6,000元 109年11月26日15時 20萬元 109年11月27日9時6分 5萬8,000元 14 陳啓亮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3時7分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6日年13時19分 15萬元 109年11月27日9時16分 27萬元 109年11月30日14時34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30日14時36分 2萬元 109年12月1日 21時23分 10萬元 109年12月1日 21時26分 8萬元 109年12月2日 13時7分 10萬元 109年12月2日 13時13分 10萬元 15 洪勝明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3時18分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6日11時54分 42萬元 109年11月26日13時24分 18萬元 16 李昱穎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4時7分 7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30日13時32分 9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7 洪逸霖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6時42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30日18時29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1日 15時11分 5萬元 18 羅家宏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7時1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9 鄭林峰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8時3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7日12時13分 3萬元 109年11月27日13時14分 4萬6,000元 109年11月30日16時9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1日 8時48分 12萬元 20 許森威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8時38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2月2日 13時36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2日 13時53分 3萬元 21 邱翊家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21時2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2 蔡翼竹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3時2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3 崔志忠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3時3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4 梁芛幘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4時2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7日15時32分 5萬2,000元 25 王仁義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5時9分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6 陳炎明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6時3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7 顏宏霖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8時32分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109年11月26日18時34分 3萬元 28 王志銘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3時15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29 陳慶龍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3時5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30 沈堤墩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5時3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31 陳忠志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6時39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林柏瑋 32 吳佳芸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日21時53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5日17時2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33 黃志遠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30日13時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2日 13時10分 2萬元 34 房春龍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30日13時39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35 胡程發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30日16時7分 1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36 林献財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30日16時1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1日 12時28分 3萬元 109年12月1日 15時55分 4萬6,000元 37 陳冠宇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30日21時2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1日 12時6分 5萬元 109年12月1日 12時9分 3,000元 38 蕭敏聰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01日9時2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39 廖世文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1日 9時37分 2萬2,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0 陳吉林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1日 17時1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1 鄭郁馨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1日 22時40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2月1日 23時3分 2萬9,000元 42 李獻仁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2日 12時52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3 吳俊明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2日 13時46分 7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4 陳珮君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日23時1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4日23時16分 3萬元 109年11月24日23時17分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13時26分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13時27分 6,420元 45 巫玉琳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4日23時18分 4萬6,096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6 葉建慶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0時38分 1萬7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7 沈子權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0時59分 6,729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8 陳巧玲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8時32分 2,468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49 黃湘瑜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3時4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5日13時5分 1萬6,220元 109年11月26日23時23分 2,468元 50 吳健瑜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3時25分 7,5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1 簡志銘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4時10分 3萬3,1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2 邱榆庭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4時1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3 黃祥宸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4時38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4 林富賓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4時4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5日14時47分 5,000元 109年11月26日9時9分 3萬1,000元 109年11月26日13時55分 5萬元 109年11月26日13時57分 1萬8,000元 109年11月27日6時19分 3萬元 109年11月27日6時25分 3萬元 109年11月28日7時17分 3萬元 109年11月28日7時20分 3萬元 109年11月29日9時36分 3萬元 109年11月29日22時42分 3萬元 109年11月30日15時52分 2萬6,000元 109年11月30日17時14分 20萬元 109年12月1日 9時26分 5萬元 109年12月1日 9時29分 5萬元 109年12月1日 10時22分 10萬元 109年12月1日 18時31分 3萬元 109年12月1日 18時33分 3萬元 109年12月1日 18時50分 10萬元 55 黃峊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5時5分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6 吳宜瑾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5時41分 7,353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7 郭雅玲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6時21分 9,89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58 吳秀真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7時6分 3萬3,1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6日20時4分 10萬元 109年11月26日20時5分 8,622元 109年11月27日17時52分 9萬4,600元 59 邱會茗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7時29分 7,5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0 黃延聖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8時19分 3,526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1 林雅瑟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8時4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5日18時47分 5萬元 62 林君蓉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19時10分 2,58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3 賴韋瑞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21時32分 7,5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4 王昭仁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5日21時48分 2,468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6日17時21分 2,150元 65 趙柏皓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1時56分 1,333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6 陳益府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3時4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7日0時7分 2萬5,000元 67 粘展章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5時36分 1萬32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68 陳國欽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6時2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6日16時3分 3,320元 69 程雅玲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19時59分 43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0 黃偉碩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21時31分 1萬5,0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1 王立翔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6日22時42分 1,909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2 張文秀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2時31分 3,526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3 陳苡螢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2時5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7日13時4分 1萬7,773元 74 郭琇萍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3時39分 2,468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5 詹燕嬌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6時40分 2,468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76 王怡蘋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7日18時33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7日18時42分 2萬6,420元 77 蔡麒羽 假交友投資 109年10月5日 17時8分許 3,52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威晟) 併辦2、4 109年11月5日 12時40分許 2,580元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佳蓉) 併辦2、4 109年11月8日 19時40分許 3,010元 併辦2、4 109年11月24日19時許 3,22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靖騰) 併辦2、4 109年11月27日21時24分 4,321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併辦2、3、4同 78 邱文堂 假交友投資 109年11月28日11時4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109年11月29日6時12分 3萬元 109年11月30日10時18分 2萬元 109年12月2日 12時30分 3萬元 79 張芷柔 假交友投資 109年12月2日 59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人:李慧珊 80 方樂晞 投資群組詐騙 109年10月9日 某時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威晟) 併辦2、4 5萬元 109年10月12日某時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家榛) 5萬元 10萬元 109年10月13日某時許 10萬元 10萬元 109年10月14日某時許 10萬元 10萬元 109年10月15日某時許 10萬元 10萬元 109年10月16日某時許 10萬元 90萬元 109年10月21日某時許 73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鈺輝) 109年11月18日某時許 5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綵玲) 10萬元 7萬元 3萬元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八) 編號 被害人資料 轉帳時間 受騙金額 第一層受款帳號 匯出時間 匯出金額 交易方式 1 葉家佑-現金存款     109年11月10日上午9時28分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 上午9時58分 9萬7,000元 行動網銀  2 黃清和-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4日 上午11時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 日上午11時 20萬元 行動網銀 3 陳有仁-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4日 上午11時20分 15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 日中午12時17分 25萬5,000元 行動網銀 4 吳慶祥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 上午11時29分 2萬元 5 沈耀東-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1分 7萬6,000元 6 林槿柔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25分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 日下午2時45分 20萬元 行動網銀 7 陳珮君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5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 日晚上11時46分 26萬元 行動網銀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6分 3萬元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7分 3萬元 8 巫玉琳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8分 4萬6,096元 9 王怡蘋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8分 10萬元 109年11月24日 晚上11時19分 2萬6,420元 10 黃文鵬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上午9時30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中午12時28分 8萬元 行動網銀 11 林裕欽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上午9時44分 3萬元 12 施宏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上午11時7分 3萬元 13 葉建慶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凌晨0時38分 1萬7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1時10分 12萬元 行動網銀 14 沈子權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凌晨0時59分 6,729元 15 陳巧玲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上午8時32分 2,468元 16 黃湘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4分 5萬元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5分 1萬6,220元 17 陳啓亮-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7分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1時19分 58萬元 行動網銀 18 洪勝明-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18分 40萬元 19 王怡蘋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14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1時43分 21萬5,000元 行動網銀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14分 2萬6,420元 20 吳健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25分 7,525元 21 陳珮君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26分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27分 6,420元 22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1時28分 4萬5,000元 23 張聖琴-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5日 下午1時58分 2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25萬元 行動網銀 24 吳佳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4日 晚上9時53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2時47分 2萬8,000元 行動網銀 25 簡志銘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10分 3萬3,1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2時51分 12萬8,000元 行動網銀 26 邱榆庭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12分 3萬元 27 黃祥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38分 1萬元 28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45分 5萬元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47分 5,000元 29 李昱穎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7分 7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3時40分 16萬元 行動網銀 30 沈耀東-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5日 下午3時7分 8萬元 31 陳益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2時5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42分 23萬7,000元 行動網銀 32 黃峊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3時5分 20萬元 33 吳宜瑾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3時41分 7,353元 34 洪逸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4時42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下午5時52分 8萬5,000元 行動網銀 35 羅家宏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5時15分 3萬元 36 鄭林峰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6時3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晚上8時46分 5萬元 行動網銀 37 許森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6時38分 2萬元 38 郭雅玲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下午4時21分 9,89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 日晚上9時45分 29萬6,000元 行動網銀 39 吳佳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5時2分 2萬9000元 40 吳秀真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5時6分 3萬3110元 41 邱會茗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下午5時29分 7,525元 42 黃延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6時19分 3,526元 43 林雅瑟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6時46分 5萬元 109年11月25日 晚上6時47分06 5萬元 44 林槿柔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7時6分 10萬元 45 林君蓉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7時10分 2,580元 46 賴韋瑞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9時32分 7,525元 47 陳韋任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9時44分 2,468元 48 林秀藝-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上午10時14分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上午10時25分 50萬元 行動網銀 49 邱翊家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9時2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中午12時03分 52萬元 行動網銀 50 施宏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上午11時2分 7萬6,000元 51 洪勝明-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上午11時54分 42萬元 52 陳啓亮-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19分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下午1時22分 18萬5,000元 行動網銀 53 蔡翼竹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下午1時21分 3萬元 54 洪勝明-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24分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下午1時29分 18萬元 行動網銀 55 王昭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5日 晚上9時48分 2,468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47分 61萬5,000元 行動網銀 56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上午9時9分 3萬1,000元 57 趙柏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上午11時56分 1,333元 58 陳益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47分 3萬元 59 崔志忠-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3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下午3時3分 26萬元 行動網銀 60 梁芛幘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2時21分 3萬元 61 施宏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3時 20萬元 62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5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下午4時5分 16萬1,000元 行動網銀 109年11月26日 下午1時57分 1萬8,000元 63 粘展章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3時36分 1萬320元 64 陳國欽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4時2分 5萬元 109年11月26日 下午4時3分 3,320元 65 王仁義-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6日 下午3時9分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下午5時5分 9萬元 行動網銀 66 陳炎明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4時32分 3萬元 67 顏宏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6時32分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晚上8時57分 5萬5,000元 行動網銀 68 顏宏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6時34分 3萬元 69 王昭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下午5時21分 2,1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 日晚上9時52分 12萬8,000元 行動網銀 70 程雅玲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7時59分 430元 71 吳秀真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8時4分 10萬元 109年11月26日 晚上8時5分 8,622元 72 黃偉碩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9時31分 1萬5,050元 73 施宏逸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上午9時6分 5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上午10時40分 32萬元 行動網銀 74 陳啓亮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上午9時16分 27萬元 75 王立翔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10時42分 1,90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上午11時28分 21萬3,000元 行動網銀 76 黃湘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6日 晚上11時23分 2,468元 77 陳益府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凌晨0時7分 2萬5,000元 78 張文秀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凌晨2時31分 3,526元 79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上午6時19分 3萬元 109年11月27日 上午6時25分 3萬元 80 黃清和-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中午12時40分 5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中午12時41分 56萬9,900元 行動網銀 81 鄭林峰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中午12時1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中午12時56分 8萬元 行動網銀 82 陳冠宇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中午12時52分 4萬3,000元 83 鄭林峰-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1時14分 4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下午1時36分 14萬元 行動網銀 84 王志銘-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1時15分 10萬元 85 陳慶龍-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1時5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下午3時35分 35萬元 行動網銀 86 陳有仁-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3時32分 26萬8,000元 87 梁芛幘-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3時32分 5萬2,000元 88 曾秀珠-現金存款 109年11月27日 下午4時 3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下午4時06分 32萬元 行動網銀 89 沈堤墩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3時35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下午4時44分 8萬5,000元 行動網銀 90 陳忠志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4時39分 2萬9000元 91 陳苡螢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中午12時53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 日晚上6時42分 27萬6,000元 行動網銀 92 陳苡螢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1時4分 1萬7,773元 93 郭琇萍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1時39分 2,468元 94 詹燕嬌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4時40分 2,468元 95 吳秀真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下午5時52分 9萬4,600元 96 王怡蘋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晚上6時33分 10萬元 109年11月27日 晚上6時42分 2萬6,420元 97 連雪君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晚上7時35分 1,24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8 日下午1時29分 9萬6,000元 行動網銀 98 蔡麒羽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7日 晚上9時24分 4,321元 99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8日 上午7時17分 3萬元 109年11月28日 上午7時20分 3萬元 100 邱文堂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3分 3萬元 109年11月29日 上午6時1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9 日下午1時32分 6萬元 行動網銀 101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9日 上午9時36分 3萬元 102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29日 晚上10時42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 日中午12時50分 5萬元 行動網銀 103 邱文堂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上午10時18分 2萬元 104 黃志遠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1時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 日下午2時4分 15萬元 行動網銀 105 李昱穎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1時32分 9萬8,000元 106 房春龍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1時39分 3萬元 107 陳啓亮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2時34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 日下午4時27分 20萬5,000元 行動網銀 109年11月30日 下午2時36分 2萬元 108 胡程發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4時7分 1萬9,985元 109 鄭林峰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4時9分 3萬元 110 林献財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4時15分 3萬元 111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下午3時52分 2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 日下午5時25分 22萬6,000元 行動網銀 109年11月30日 下午5時14分 20萬元 112 洪逸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晚上6時29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8萬元 行動網銀 113 陳冠宇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晚上9時27分 3萬元 114 黃朝-現金存款 109年12月1日 上午8時51分 2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日上午9時03分 26萬元 行動網銀 115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上午9時2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日中午12時31分 20萬元 行動網銀 109年12月1日 上午9時29分 5萬元 116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上午10時22分 10萬元 117 鄭林峰-現金存款 109年12月1日 上午8時48分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中午12時58分 28萬5,000元 行動網銀 118 蕭敏聰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上午9時23分 3萬元 121 廖世文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上午9時37分 2萬2,800元 119 陳冠宇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 日中午12時6分 5萬元 120 陳冠宇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中午12時9分 3,000元 121 林献財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中午12時28分 3萬元 122 曾秀珠-現金存款 109年12月1日 下午2時27分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下午3時19分02 42萬元 行動網銀       現金提款 109年12月1日下午3時33分 -200萬元   123 洪逸霖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下午3時11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下午4時7分 9萬5,000元 行動網銀 124 林献財-現金存款 109年12月1日 下午3時55分 4萬6,000元 125 林富賓-現金存款 109年12月1日 晚上6時31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晚上7時12分 16萬元 行動網銀 126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晚上6時33分 3萬元 127 林富賓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晚上6時50分 10萬元 128 陳吉林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下午5時1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晚上9時38分 21萬元 行動網銀 129 陳啓亮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晚上9時23分 10萬元 109年12月1日 晚上9時26分 8萬元 130 鄭郁馨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 晚上10時40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日晚上11時14分 5萬9,000元 行動網銀 109年12月1日 晚上11時3分 2萬9,000元       現金提款 109年12月2日上午9時46分 -300萬元   131 李獻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中午12時52分 2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下午1時19分 24萬元 行動網銀 132 陳啓亮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7分 10萬元 133 黃志遠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10分 2萬元 134 陳啓亮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13分 10萬元 135 許森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36分12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53分 75萬元 行動網銀 136 吳俊明-現金存款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46分 71萬2,000元 137 許森威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1時53分 3萬元 138 張芷柔-現金存款 109年12月2日 59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2日 下午2時8分 62萬元 行動網銀 139 邱文堂-現金存款 109年12月2日 中午12時30分 3萬元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九、十(2個)】 編號 證據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小米NOTE7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透明手機殼一個。 1支 黃俊皓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959號編號1(110偵4030卷第637頁) 2 IPHONE手機(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楊震堂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1345號編號1(110偵12736卷第57頁) 3 IPHONE手機(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楊震堂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1345號編號2(110偵12736卷第57頁) 4 皓和公司籌備處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楊震堂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96 0號編號3(110偵6351卷二第65頁) 5 皓和公司籌備處相關資料 1份 楊震堂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960號編號1(110偵6351卷二第65頁) 6 皓和公司大小章(皓和行銷有限公司及黃俊皓印章) 1組 楊震堂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960號編號2(110偵6351卷二第65頁) 7 IPHONE手機(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鄭方瑜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1344號編號1(110偵12736卷第53頁) 8 IPHONE手機(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鄭方瑜 即110年度保管字第1344號編號2(110偵12736卷第53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本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葉家佑部分 劉定恆犯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本案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有仁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本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吳慶祥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本案附表一編號4所示告訴人沈耀東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本案附表一編號5所示告訴人林槿柔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本案附表一編號6所示告訴人張聖琴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本案附表一編號7所示告訴人林秀藝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本案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曾秀珠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9 本案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黃朝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本案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黃清和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 本案附表一編號11所示告訴人黃文鵬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本案附表一編號12所示告訴人林裕欽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本案附表一編號13所示告訴人施宏逸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4 本案附表一編號14所示告訴人陳啓亮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5 本案附表一編號15所示告訴人洪勝明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6 本案附表一編號16所示告訴人李昱穎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本案附表一編號17所示告訴人洪逸霖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本案附表一編號18所示告訴人羅家宏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本案附表一編號19所示告訴人鄭林峰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本案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許森威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本案附表一編號21所示告訴人邱翊家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本案附表一編號22所示告訴人蔡翼竹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本案附表一編號23所示告訴人崔志忠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本案附表一編號24所示告訴人梁芛幘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本案附表一編號25所示告訴人王仁義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本案附表一編號26所示告訴人陳炎明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本案附表一編號27所示告訴人顏宏霖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本案附表一編號28所示告訴人王志銘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本案附表一編號29所示告訴人陳慶龍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本案附表一編號30所示告訴人沈堤墩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本案附表一編號31所示告訴人陳忠志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本案附表一編號32所示被害人吳佳芸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本案附表一編號33所示告訴人黃志遠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本案附表一編號34所示告訴人房春龍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本案附表一編號35所示告訴人胡程發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本案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害人林献財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本案附表一編號37所示告訴人陳冠宇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本案附表一編號38所示告訴人蕭敏聰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本案附表一編號39所示告訴人廖世文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本案附表一編號40所示告訴人陳吉林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本案附表一編號41所示告訴人鄭郁馨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本案附表一編號42所示告訴人李獻仁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本案附表一編號43所示告訴人吳俊明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4 本案附表一編號44所示告訴人陳珮君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本案附表一編號45所示告訴人巫玉琳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本案附表一編號46所示告訴人葉建慶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本案附表一編號47所示告訴人沈子權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本案附表一編號48所示告訴人陳巧玲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本案附表一編號49所示告訴人黃湘瑜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本案附表一編號50所示告訴人吳健瑜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本案附表一編號51所示告訴人簡志銘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本案附表一編號52所示告訴人邱榆庭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本案附表一編號53所示告訴人黃祥宸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本案附表一編號54所示告訴人林富賓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55 本案附表一編號55所示告訴人黃峊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6 本案附表一編號56所示告訴人吳宜瑾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本案附表一編號57所示告訴人郭雅玲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本案附表一編號58所示告訴人吳秀真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9 本案附表一編號59所示告訴人邱會茗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本案附表一編號60所示告訴人黃延聖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本案附表一編號61所示告訴人林雅瑟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本案附表一編號62所示告訴人林君蓉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本案附表一編號63所示被害人賴韋瑞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4 本案附表一編號64所示告訴人王昭仁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本案附表一編號65所示告訴人趙柏皓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本案附表一編號66所示告訴人陳益府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本案附表一編號67所示告訴人粘展章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8 本案附表一編號68所示告訴人陳國欽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9 本案附表一編號69所示告訴人程雅玲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0 本案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黃偉碩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本案附表一編號71所示告訴人王立翔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2 本案附表一編號72所示被害人張文秀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3 本案附表一編號73所示告訴人陳苡螢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本案附表一編號74所示告訴人郭琇萍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5 本案附表一編號75所示告訴人詹燕嬌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本案附表一編號76所示告訴人王怡蘋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7 本案附表一編號77所示告訴人蔡麒羽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8 本案附表一編號78所示告訴人邱文堂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9 本案附表一編號79所示告訴人張芷柔部分 劉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楊震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月。 黃俊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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