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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蔡守訓蘇琬能張毓軒

  • 被告
    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林意堂陳可潔邵鑾卿鄒福華姬紅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3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2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被 告 翁治豪 選任辯護人 李鳴翱律師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洪雅琴(已更名洪雅妍)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林意堂 選任辯護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可潔 邵鑾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鄒福華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姬紅英 洪清陽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洪曼菲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林良儒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被 告 蔡承勳 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 黃煊棠律師 被 告 阮俊壹 選任辯護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羅健駿 選任辯護人 陳成志律師 王昭婷律師 被 告 莊詠詒 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5876號、第15877號、第15878號、第15879號、第15880號 、第16350號、第16351號、第16352號、第16353號、第18617號 、第18618號、第18619號、第18616號、第19350號)、追加起訴(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一所示)暨移送併案審理(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分別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遠犯如附表十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附表十六編號1、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翁治豪犯如附表十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新臺幣捌萬元及附表十六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雅琴犯如附表十九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附表十六編號4所示之物均 沒收。 林意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可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鄒福華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扣案之附表十六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新臺幣伍萬元及已繳交之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等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姬紅英、洪清陽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之新臺幣捌仟肆佰零伍元及已繳交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等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洪曼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林良儒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蔡承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之附表十六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已繳交新臺幣拾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之犯 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阮俊壹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已繳交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羅健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已繳交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莊詠詒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交新臺幣捌萬伍仟元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邵鑾卿無罪。 附表一編號2之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李長遠與已成年之余明志(未據檢察官處理)有金錢借貸關係,因余明志一時無法清償積欠李長遠之債務,遂向李長遠介紹大陸地區之王運深(未據檢察官處理)認識。李長遠與王運深聯絡後,得知王運深、余明志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李長遠不思遠離,仍希冀藉著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獲取利益,以抵扣余明志所積欠之債務,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前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1月初起,李長遠以其所有之手機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門號0000000000)與王運深聯絡,提供下列帳戶資料,並以前開手機之微信傳送給王運深,供本案詐騙集團運作使用。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李長遠所傳送之帳戶資料後,先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李長遠所提供之帳戶(相關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戶、贓款流向、證據出處等 ,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再由王運深聯絡李長遠,指示李長遠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新臺幣,透過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人(詳如後述)換匯成人民幣,轉匯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李長遠並從中獲取匯回金額之3%報酬。李長遠所提供之帳戶,如下列所述: (一)以陳可潔之名義設立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分別為:星創科技企業社之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帳戶(下稱星創一銀帳戶)、環亞國際貿易商 行之華南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極品商行之華南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北海道華南帳戶)。 (二)林意堂個人在台中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個人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林意堂台中帳戶);另以林意堂之名義設立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分別為:神羅科技企業社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神羅國際貿易商行之新光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帳戶(下 稱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加拉達工程行之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三)以黃建誠(另行審結)之名義設立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分別為:富士達水電工程行之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富士達新光帳戶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之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新亞羅德華南帳戶)、明日科技企業社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明日上海帳戶)。 (四)雙華祥(另行審結)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雙華祥永豐帳戶)。 (五)許雅琴(已更名為許雅妍,以下仍以原名許雅琴稱之)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洪雅琴華南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洪雅琴富邦帳戶)。 (六)關伽葦(另行審結)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關伽葦中信帳戶)。二、翁治豪、洪雅琴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雖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現今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犯罪者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執法人員之追訴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等情,翁治豪可以預見其為他人蒐購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下稱帳戶資料),並代為提供洪雅琴所申辦帳戶之帳號予他人,再轉交提領之款項;洪雅琴可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帳號提供予翁治豪,由其轉交予他人使用,再為他人提領款項等作為,均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其等2人亦可預見該等 帳戶資料極有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復趁被害人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或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或由提供帳戶之洪雅琴依指示提領款項後,經由翁治豪轉交予他人,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且被害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允為提供帳戶、著手前揭提領款項之行為,即屬參與詐欺、洗錢犯罪之實行。惟翁治豪於109年3月下旬、4月上旬,已預見李長 遠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運作,亟需人頭帳戶供本案詐騙集團使用,即應李長遠之邀,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前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代 價,販售關伽葦之中信帳戶及雙華祥之永豐帳戶供李長遠使用。之後,翁治豪更於109年4月初,應李長遠之託,以博奕公司會員儲值賭博,代收會員儲值金,保證金流乾淨,提供帳戶及幫忙提領款項者可獲得匯入帳戶金額的1.5%作為報酬 云云,請翁治豪提供人頭帳戶。而翁治豪因積欠洪雅琴甚多債務未還,為求牟利還債,轉而向洪雅琴提出並獲應允。洪雅琴、翁治豪依前開所述,主觀上應已知悉李長遠及前開所稱「博奕公司」可能為利用他人帳戶進行詐欺取財,而具牟利性、持續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於詐得財物後即進行分層轉交,阻斷偵查機關追查,故需在外徵集金融帳戶及提款車手來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竟仍基於縱使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洪雅琴將其所申辦之洪雅琴華南帳戶、洪雅琴富邦帳戶之帳號,經由翁治豪轉交予李長遠,李長遠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將洪雅琴華南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王運深支配使用,李長遠另將洪雅琴富邦帳戶之帳戶資料則留為第二層轉匯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該等帳戶分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王運深再透過李長遠聯絡翁治豪轉知洪雅琴,由洪雅琴領取自己華南銀行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再將領得之款項經翁治豪輾轉交予李長遠,再由李長遠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人民幣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帳戶,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與翁治豪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 戶、贓款流向等,有附表三編號9、13、15、38至44所示; 與洪雅琴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戶、贓款 流向等,除有附表三編號9、13、15、38至40、42至44所示 外,尚詳如附表四所示;另與翁治豪有關,而未在洪雅琴之犯意聯絡範圍,為附表三編號41。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有關李長遠、翁治豪部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翁治豪與洪雅琴可依其提領金額獲得1.5%之報酬。 三、林意堂、陳可潔雖得預見其等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在供他人使用期間自己毫無管控與追蹤之作為,該帳戶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為圖得李長遠所答應之報酬,其等2人所申 辦之帳戶縱使經用以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亦不違其等之本意,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自109年2月起,林意堂除提供其個人所申辦之林意堂台中帳戶外,尚應李長遠邀請一起做生意為由,而以其自己之名義設立神羅科技企業社、神羅國際貿易商行、加拉達工程行等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包括: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後,將該等帳戶資料全數交由李長遠使用;陳可潔則因亟需用錢,即應李長遠之邀,由李長遠支付報酬,以其自己之名義設立星創科技企業社、環亞國際貿易商行、北海道極品商行等商號,並以該商號申辦帳戶,包括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復將該等帳戶資料全數交由李長遠使用,陳可潔因此共從李長遠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千 元,另經由不知情之葉鈺綺(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處取得李長遠所轉交之3萬元報酬,林意堂前後自李長遠處共 獲取3萬元之報酬。李長遠在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隨即將 前開帳戶之帳號轉交王運深支配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以該等帳戶分別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王運深再透過李長遠領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領得之款項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人民幣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帳戶,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與林意堂有關之告訴人/被害人、詐欺事實、匯 款/存入帳戶、贓款流向等,除有附表三編號1至4、6至8、15至17、19至21、23至28、32至37、42外,尚如附表五所示 ;與陳可潔有關之告訴人、詐欺事實、匯款/存入帳戶、贓 款流向等,除有附表三編號2、4、5至7、10、14、18、19、22、23、26、27、29、30至34、37外,尚如附表六所示)。四、鄒福華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緣鄒福華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鄒福華即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先由李長遠以其前開手機與鄒福華聯絡,提出匯兌之需求,經由鄒福華以其手機之微信(門號0000000000)聯絡在大陸地區有大量人民幣,亟需匯回臺灣之劭鑾卿(另為無罪判決,詳如後述)之微信或LINE通訊軟體,在鄒福華聯絡李長遠、邵鑾卿而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鄒福華先轉知邵鑾卿匯款人民幣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在大陸地區立水方公司微信暱稱「財務部」之人,將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鄒福華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相關報酬後,匯至邵鑾卿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下稱邵鑾卿合庫帳戶)或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鄒福華自匯款金額中獲取千分之5計算, 共124,269元之利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款 方式/匯入金額、匯入帳戶、匯兌方式、犯罪所得之計算等 ,均詳如附表七所示)。 五、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緣姬紅英與洪清陽本為夫妻關係,洪曼菲為姬紅英、洪清陽之女,姬紅英、洪清陽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經 營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正泰旅行社),由洪清陽擔任負責人,姬紅英擔任副總經理,主要營業項目有接待香港、大陸地區之旅遊團、賣機票等旅行業務,洪曼菲則會至正泰旅行社協助處理相關業務。 (一)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其等3人即共同 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李長遠以微信與姬紅英之手機微信聯絡(門號0000000000),提出匯兌之需求,其等在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由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轉帳新臺幣至正泰旅行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正泰國泰帳戶),再由洪清陽、姬紅英、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從中共獲取8,405元之利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 款方式/匯入金額、匯入帳戶、匯兌方式等,均詳如附表 八所示)。 (二)姬紅英、洪清陽續承前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6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辦理科威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科威公司)與大陸地區北京足印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足印公司)之匯兌業務,由亦與姬紅英、洪清陽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意聯絡之科威公司會計蘇韻馨(涉嫌詐欺、違反銀行法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自科威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將新臺幣款項匯至正泰國泰帳戶,或自上開科威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匯款至蘇韻馨土地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後,再由蘇韻馨轉匯至正泰國泰帳戶或自該帳戶提領現金交付正泰旅行社,姬紅英、洪清陽收取相關新臺幣款項後再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牌告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透過洪清陽於大陸地區開設之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款項匯至科威公司負責人陳明熙之帳戶,以便支付予北京足印公司,累計匯兌金額達7,382萬8,911元,姬紅英、洪清陽並藉以賺取每次0.001之匯差,以此計算共計獲取73,829元 。 (三)洪曼菲承續前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而林良儒亦明知洪曼菲係在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基於幫助洪曼菲遂行辦理匯兌業務之犯意,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樂吉國際有限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樂吉國泰帳戶)供洪曼菲使用。先由李長遠向洪曼菲提出匯兌之需求,其等2人 在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轉帳新臺幣至樂吉國泰帳戶,由洪曼菲以正泰旅行社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洪曼菲從中共獲取1,350元之利 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款方式/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匯兌方式等,均詳如附表九所示)。 六、阮俊壹、蔡承勳、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等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或由阮俊壹、蔡承勳分別單獨起意,或由蔡承勳、羅健駿,或由蔡承勳、莊詠詒,分別共同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而有下列犯行: (一)阮俊壹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先由李長遠向阮俊壹提出匯兌之需求,其等在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由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轉帳新臺幣至阮俊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阮俊壹中信帳戶),再由阮俊壹或以其在大陸地區之帳戶,或透過大陸地區友人,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阮俊壹從中共獲取12,577元之利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款方式/匯入金額、匯入帳戶、匯兌方 法、兌換之計算方式等,均詳如附表十所示)。 (二)蔡承勳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先由李長遠向蔡承勳提出匯兌之需求,其等在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由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轉帳新臺幣至蔡承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蔡承勳中信帳戶),再由蔡承勳以其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蔡承勳從中共獲取30,127元之利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款方式/匯入金額、匯入帳戶、匯兌方法等,均詳如附表十一所 示)。 (三)羅健駿自蔡承勳處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蔡承勳仍承續前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先由李長遠向蔡承勳提出匯兌之需求,羅健駿再依蔡承勳指示,透過香港水商將人民幣,分別於109年2月4日、3月3日,匯款至依李長遠所指 定之王運深在大陸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蔡承勳再將等值新臺幣以現金 交付予羅健駿。蔡承勳從中共獲取38,505元之利澗;羅健駿則從中共獲取54,562元之利潤(相關匯兌方式、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等,均詳如附表十二所示)。 (四)莊詠詒得知李長遠有將新臺幣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之需求,蔡承勳仍承續前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先由莊詠詒與李長遠議妥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由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領出現金,以現金交付予蔡承勳,蔡承勳隨即將前開新臺幣自其中信帳戶,匯入莊詠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下稱莊詠詒中信帳戶),莊詠詒再借用蔡承勳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蔡承勳、莊詠詒各從中獲取85,000元之利潤(相關匯款人、匯款帳戶、日期、匯款方式/匯 入金額、匯入帳戶、匯兌方法等,均詳如附表十三所示)。 七、嗣經警於109年9月9日搜索扣押李長遠所有、用以聯絡本案 詐騙集團王運深之IphoneXR手機1支(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用以點數詐騙所得現鈔之點鈔機1台;109年10月29 日搜索扣押翁治豪所有、用以聯絡李長遠之三星手機1支(Galaxy Z Fold2,IMEI: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109年10月29日搜索扣押洪雅琴所有、用以聯絡翁治豪之real me X50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109年9月9日搜索扣押鄒福華所有、用以聯絡邵鑾卿非法 辦理匯兌業務之三星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109年9月21日搜索扣押蔡承勳所有、用以聯絡李長遠、羅健駿、阮俊壹之三星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等物(詳 如附表十六所示)。 八、案經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告訴人提起告訴(附表五編號1除外),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審理、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1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 告李長遠因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2、被告洪雅琴因附表三編號9、13、15、38至40、42所示,被告翁治豪附表三編號9、13、15、38至42所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為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5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就李長遠、翁治豪 、洪雅琴另犯附表三編號43、44所示案件,就洪雅琴另犯附表四所示案件,認與上開受理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詳如附表一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應予合併審理及裁判。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雙華祥於警詢時之供述筆錄,對李長遠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證據,李長遠及其辯護人否認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而該供述內容經查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各條所規定之情事,對李長遠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洪雅琴及其辯護人雖否認李長遠、翁治豪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惟查,李長遠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內容,與洪雅琴有關者,分別於109年9月10日、11月5日接受 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254頁以下 、偵字第18616號卷第266頁以下),翁治豪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內容,與洪雅琴有關者,為109年10月29日接受 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357頁以下),而李長遠、翁治豪於前開各該次檢察官訊問時,均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且亦已具結,而洪雅琴及其辯護人復未提出李長遠、翁治豪前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李長遠、翁治豪之前開訊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3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李長遠、翁治豪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證人身分接受洪雅琴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而已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至於洪雅琴辯護人另具狀否認翁治豪、李長遠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卷九第173頁),因李長遠、翁 治豪之警詢筆錄,對洪雅琴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證據,而該等供述內容經查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各條所規定之情事,該等供述證據對洪雅琴而言均無證 據能力。 (三)李長遠於警詢時之供述筆錄,對被告林意堂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證據,林意堂及其辯護人否認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而該供述內容經查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各條所規定之情事,對林意堂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又林意堂及其辯護人否認李長遠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內容之證據能力部分,查李長遠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內容,與林意堂有關者,分別於109年9月10日、12月23日、110 年5月2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見他字第3851號 卷第254頁以下、他字第8328號卷第287頁以下、偵字第9688號卷第313頁以下),而李長遠於前開各該次檢察官訊 問時,或以證人身分、或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而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部分亦已具結,而林意堂及其辯護人復未提出李長遠前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李長遠之前開訊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3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附表三、四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至附表三、四所示告訴人陳述本案受騙及匯款過程,並未涉及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 (五)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除前開所述以外之其他傳聞證據,本案被告或辯護人對該等證據能力,或同意作為證據,或未爭執該證據能力,而逕為實體答辯,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訊據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林意堂、被告陳可潔、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及莊詠詒等人對於前開事實,除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均坦承不諱,翁治確對於蒐購關伽葦、雙華祥帳戶,轉售予李長遠部分坦承有幫助詐欺犯行以外,餘均否認犯行;其他被告包括洪雅琴、陳可潔、林意堂、林良儒則均否認犯行。有關翁治豪、洪雅琴、陳可潔、林意堂、林良儒等人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分述如下: (一)翁治豪部分: 1、翁治豪之辯解: 我之前因為想賺錢,才會幫李長遠介紹雙華祥、關伽葦的帳戶,我沒有參與李長遠的犯罪組織,我因為有提供人頭帳戶,賺中間差價,所以有幫助詐欺問題;但供雅琴帳戶部分,我不是拿來賣,我是請洪雅琴代收博奕款,李長遠說是境外運動,不會有問題,我相信李長遠才會請洪雅琴幫忙,我不會拿這麼熟的朋友之帳戶開玩笑云云。 2、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翁治豪針對關伽葦、雙華祥帳戶部分,翁治豪的認知是賣斷,對於後面金流部分他不想負責,類同於出賣人頭帳戶或居間收購人頭帳戶。就洪雅琴部分,翁治豪認為李長遠使用洪雅琴帳戶是有關博奕代收款項,而以李長遠只支付翁治豪提款項之1.5%報酬,不像翁治豪之後所涉犯之其他案件,可以收取2.25%以上之報酬,甚至更多,如果翁治 豪與李長遠是共犯,甚至可以直接與王運深對接,翁治豪應可以獲得更高的報酬。是本案報酬而言,李長遠獲取之報酬最多,翁治豪在本案所扮演之角色應該只是居間提供人頭帳戶供李長遠使用,充其量只構成幫助詐欺罪名等語。 (二)洪雅琴部分: 1、洪雅琴之辯解: 我會幫助翁治豪是因為我不知道這是詐騙違法之事,純粹以為是博奕。我只是為了讓翁治豪可以順利還我錢,翁治豪跟我說是會員儲值賭博,代收會員的儲值金,沒有什麼風險,代收後可以跟李長遠收報酬,翁治豪有這個收入就可以還我錢云云。 2、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依卷內事證,李長遠、翁治豪都未使用自己帳戶,如果洪雅琴與該等2人有犯意聯絡,何以洪雅琴會使用自己之帳 戶;而且,洪雅琴從本案中未獲取任何報酬,她只是相信已認識二十多年之翁治豪,協助代收、代領款項,並非依素昧平生之人之指示,亦未將其所有之存摺、提款卡等交予他人使用。當時洪雅琴會親自收取款項,主要就是深怕自己帳戶遭不法利用,堪認洪雅琴並無犯罪之故意等語。(三)陳可潔部分: 我當時因為缺錢才透過朋友認識李長遠,李長遠跟我說他要開公司,要賣耳溫槍,要辦公司戶,邀我當她的負責人,我就相信李長遠以為他會去賣耳溫槍,就跟他去開戶。我不知道李長遠在做什麼,也不知道他會去做違法的事云云。 (四)林意堂部分: 1、林意堂之辯解: 我是被李長遠詐騙之受害者。我是做水電工,李長遠是畫大樓設計圖,我是在7、8年前在工作現場認識李長遠,李長遠在109年3、4月時跟我說用我的名義開公司接標案, 再將標案轉包賺取價差。我有問過李長遠,他跟我說耳溫槍沒有進展,我就沒有再繼續詢問;帳戶部分我問一次,李長遠說那是人家「借付」買水電材料的錢。李長遠拿我的證件去設定公司,我再跟李長遠去銀行一起開戶,存摺、提款卡現場李長遠就直接拿走,我都沒用過云云。 2、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林意堂之學歷雖有國中畢業,但實際上其智識程度相當於小學程度。林意堂從國中畢業後迄今,都是擔任水電工及雜工工作,他生活周遭朋友也多以勞力工作者居多,故林意堂對於金融相關法規之警覺性相當薄弱。本案之發生,起源於林意堂之前老闆李長遠,林意堂會與李長遠相識,是因為林意堂於101年間至工地工作,而找他去工地工作 之工頭跑路,之後就由李長遠請林意堂協助進行工地管理及水電雜務;後來因李長遠公司經營不善,積欠林意堂工資,林意堂才因此離職而不在工地工作。直到108年底, 偶然聯繫之下,李長遠獲悉林意堂女兒剛出生,需錢孔急,且林意堂妻子又無謀生能力,李長遠就跟林意堂提及有管道可以標到工程,但需要林意堂去成立一間公司,亦即加拉達工程行,如有標到標案,依照分包之價差分攤利 潤,林意堂當時薪水約在2萬至3萬多之間,期間,李長遠還特別拍攝加拉達工程行之實體辦公室之圖片給林意堂,使其相信加拉達工程行真實存在,後來因為疫情原因,李長遠用非常多的理由使林意堂相信加拉達工程行只是暫時沒有接到工作。109年5月間,因疫情爆發,李長遠跟林意堂他有管道可以進大陸地區之耳溫槍與口罩賺取價差,林意堂因此又配合李長遠成立兩個商號,以此方式讓林意堂相信開公司可以獲利。林意堂設立前開商號及申辦帳戶並未從李長遠獲取任何報酬,而期間李長遠所交付予林意堂之款項,是李長遠以前積欠林意堂之部分薪資。綜合相關卷證,本案是因李長遠利用林意堂之信任關係,欺騙林意堂設立前開商號,林意堂不知道李長遠會把其所申辦之帳戶拿來詐騙使用,林意堂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等語。 (五)林良儒部分: 1、林良儒之辯解: 事發當時我與洪曼菲在交往,基於與洪曼菲之私人情誼,洪曼菲要我幫忙處理她公司團費事情,借我的帳戶供她匯款,我才將帳戶借給洪曼菲。我從來沒有說過「地下匯兌」,我在美國長大,根本不知道何謂地下匯兌,我以為是旅行社業務之一,我認為客人要換錢是正常的,因為我周圍的朋友也有人使用這方式換取人民幣。我未參與洪曼菲的不法行為。 2、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林良儒確實有把帳戶借給洪曼菲使用兩次、借電話給洪曼菲使用1次,但林良儒確實不知道洪曼菲是用來從事與地 下匯兌有關之事。因為林良儒之所以會有前開借用之行為,主要是因為其與洪曼菲於當時是男女朋友,基於特別信賴關係,而提供帳戶借洪曼菲匯款。從金額而言,洪曼菲所進行之匯款共有2筆,總計一百多萬元,若林良儒真有 經營地下匯兌,豈會只有兩筆而無其他?況且依該兩筆金額計算,犯罪所得僅只幾千元,而林良儒有正當職業及良好收入,其實在無需從事地下匯兌之犯罪行為牟利。林良儒雖於偵查時曾提及「地下匯兌」,然因林良儒是美國華僑,不瞭解「地下匯兌」之意義,因此就算林良儒於偵查時有提及「地下匯兌」等語,對他而言,其實是一個中性名詞,而不解其實際意義為何,其真意應該是表示有提供該帳戶供洪曼菲進行匯轉之動作等語。 二、本院查: (一)李長遠自109年1月初起,取得如事實欄所載之各帳戶資料,以其所有之前開手機微信將前開帳戶資料,傳送給王運深,供本案詐騙集團運作使用。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李長遠所傳送之帳戶資料後,先詐騙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李長遠所提供之帳戶,再由王運深聯絡李長遠,指示李長遠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新臺幣,透過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換匯成人民幣,轉匯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等情,除已為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坦承不諱外,復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相關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三所示),並互核相符,復有扣案之附表十六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而李長遠自白設立商號、提供前開帳戶資料部分,尚核與黃建誠、雙華祥、林意堂、陳可潔(林意堂、陳可潔相關卷證部分另詳後述)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8619號卷第25至33頁、第77至81頁、偵字第23477號卷第147至148頁、偵字第6167號卷第40至47頁、偵字第19350號卷第145至149頁),復有臺北市商業處109年7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25598號函、109年9月25日北 市商二字第1096033981號函所檢附之富士達水電工程行、新亞羅德貿易商行、明日科技企業社等號之商業登記案卷宗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 年7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53988號函所檢送富士達 新光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41號函所檢附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查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9月17日上票字第1090022559號函所檢附明日上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第8328號卷二第187頁、第289至315頁、第117頁、第124頁、卷三第177至226頁、偵字第23477號卷第49頁、第51頁、偵字第18619號卷第59頁、第61頁);次查,姬紅英、洪清陽自白以 其等所經營之正泰旅行社辦理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之匯兌業務部分,核與證人即科威公司總經理蔡麗欣、證人即科威公司會計蘇韻馨於調詢時之供述相符(見偵字第20721號卷第33至41頁、第63、75至80頁),並有科威公司106年至109年預付款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0721號卷第127至227、229至339、341至447、449至481頁);足見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之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且查: 1、李長遠雖辯稱:雙華祥以提款卡領款部分,都不是我領的;109年4月10日、11日我已領不到錢,當時我還處理了一兩週,我一直在跟翁治豪處理這件事;關伽葦的帳戶在翁治豪交給我的當天晚上,關伽葦的帳戶就遭掛失而不能使用,所以關伽葦中信帳戶我都沒有用到云云。然而: ⑴附表三編號41所示告訴人被詐騙後,於109年4月10日16時1 4分匯款300,000元至雙華祥永豐帳戶後,該筆款項旋即分別於109年4月10日22時6分以ATM提領100,000元、4月11日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18時38分以ATM提領20,000元、18時54分以ATM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4月13日11時6分以ATM提領30,000元、11時7分以ATM提領30,000元、11時7分以ATM提領30,000元;附表三編號42所示告訴人被詐騙 後,於109年4月10日12時10分匯款200,000元至雙華祥永 豐帳戶,該筆匯款嗣於109年4月10日13時31分提領240,000元(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等情,有各該編號「證據出 處」欄所示證據可稽。 ⑵參以雙華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交付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後,確實有掛失過等語,並供稱:錢進去後,阿耀會請我去領錢,是用提款卡領錢,領完後我就當下拿給他,是阿耀把提款卡還我,我領完後會把錢和提款卡還給阿耀,我大概領過兩、三次,最後一次是在櫃檯領,前兩次是在提款機,我忘記領了多少錢,臨櫃提款後就沒有再用過,我是臨櫃領完後,就把存摺和錢、提款卡拿給阿耀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82頁),顯見雙華祥確有依「阿耀」之指示 ,持提款卡及存摺提款多次至明。雖依雙華祥之前開供述,雙華祥依「阿耀」之指示,是先持提款卡領錢,最後一次再持存摺臨櫃提款,然對照前開告訴人所匯入款項遭提領之時序而言,雙華祥應係持提款卡以ATM提領現金及轉 帳共8次,最後一次係持存摺臨櫃提款,是雙華祥前開所 述,容屬記憶錯誤所致。 ⑶李長遠雖仍持有雙華祥永豐帳戶之簽帳金融卡(MasterCar d)1張及存摺1本,並經扣押在卷(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323頁),惟查,雙華祥於109年3月30日申辦該帳戶並領有存摺及簽帳金融卡後,復於4月10日13時4日向永豐銀行申請補發存摺、13時5分申辦補換發並啟用「94.MasterCard悠遊簽帳金融卡」,並於當日13時6分重新申請網路銀行 密碼等情,有永豐銀行111年1月2日作心詢字第1110106136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所檢附之開戶申請書、通知服務 申請書、約轉帳號設定申請書(以上為109年3月30日所填具)、金融卡服務申請書、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存摺掛失補發申請書(以上為109年4月10日所填具,見本院卷第九第307頁至第333頁),而前開簽帳金融卡亦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足證雙華祥已於109年4月10日13時4分起至13 時6分止,重新向永豐銀行申請補發存摺、申請網路銀行 密碼,並啟用簽帳金融卡甚明。復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設若李長遠所持有並扣押之金融卡及存摺可以正常使用,何以李長遠會悖於由其本人親自提領款項之作業模式,而要假手於「阿耀」及雙華祥代為提領款項,徒增遭「黑吃黑」之風險,此外,並無證據證明雙華祥依「阿耀」之指示提領款項,轉交予「阿耀」後,確有再轉交予李長遠,基於罪疑唯輕法理,自應認定李長遠並未收受前開由雙華祥提領後之款項,亦即該款項應係由雙華祥提領後交予「阿耀」後,李長遠即未再經手支配。因此,起訴書指明:雙華祥於109年4月10日13時31分提領240,000元後交付李長 遠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憑。 ⑷按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洗錢防制法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該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該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而上開第1款之洗錢行為,祗 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所稱「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係指將刑事不法所得移轉予他人,以達成隱匿效果而言;所謂「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乃指將刑事不法所得之原有法律或事實上存在狀態予以變更而達成隱匿效果。至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又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 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不問。查雙華祥永豐帳戶係由翁治豪連同關伽葦中信帳戶,以每個帳戶8萬元、兩個帳戶共16萬元、且必須 兩個帳戶一起買之條件,轉售予李長遠等情,業據李長遠、翁治豪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供述一致(見本院卷九第185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而雙華祥永豐帳戶之 帳戶資料係由李長遠提供予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使用,本案詐騙集團在詐騙附表三編號41、42所示告訴人後,告訴人確有將被詐騙款項匯至雙華祥永豐帳戶,顯見雙華祥永豐帳戶因李長遠之提供,已使本案詐騙集團在詐騙被害人後,發揮了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來源之功能,因此,縱使李長遠未參與後續自雙華祥永豐帳戶領出款項之行為,充其量亦只是李長遠未參與後續之整合行為,尚無法解免於李長遠因參與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來源,而已該當洗錢既遂構成要件之罪責。 ⑸至於關伽葦中信帳戶部分,李長遠雖有在收購關伽葦中信帳戶後,將該帳戶資料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利用,本案詐騙集團亦確有以該帳戶詐騙被害人(詳如附表十四所示),惟檢察官對於李長遠、翁治豪共犯附表十四之詐欺犯行,並未提起公訴,僅係以移送併案方式,函請本院就關伽葦部分併予審理,因李長遠、翁治豪所犯之附表十四各次犯行,與檢察官提起公訴(含追加起訴),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就李長遠、翁治豪部分,無從依職權併予審理,當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併此敘明。 2、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告訴人林姵婕遭本案詐騙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5日15時54分匯款804,006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後,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告訴人林姵婕前開所匯入之款項始未被領出或轉出,而於109 年6月23日被列為「返還警示款項」等情,有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函所檢附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08、413頁),告訴人林姵婕所匯入之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已因李長遠之提供,已使本案詐騙集團在詐騙告訴人林姵婕後,發揮了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來源之功能,因此,縱使告訴人林姵婕前開款項事後已因前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返還,充其量亦只是李長遠無法為後續之整合行為,尚無法解免於李長遠因參與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來源,而已該當洗錢既遂構成要件之罪責。又因李長遠已持有前開帳戶之所有帳戶資料,對該帳戶具有管控能力,所以當告訴人林姵婕將被騙款項匯至前開帳戶之後,因李長遠已處於實際上可以領取之狀態,對於該匯入之款項顯有支配管領能力,自應成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 3、阮俊壹之辯護人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32、34之犯罪金額之部分流向無法勾稽比對,請法院 斟酌予以刪除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77頁),該辯護人亦另具狀為相同意旨之表述(見本院卷七第466、468、470 頁),關乎此,經比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32、34所示告訴人之被害金額流向,確有誤載曾轉匯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內,惟此部分均已更正,並已詳載如附表三編號23、32、34所示,附此敘明。 (二)翁治豪、洪雅琴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洪雅琴於警詢時,先供稱:因為我本身有經營網拍,所以會有買家將款項匯進我的帳戶,再看買家的購物需求,將款項支付給約定廠商,並不會提供給他人使用云云(見偵字第34683號卷第4頁正面);復供稱:我於今年2月份時 經友人介紹一個綽號「阿翔」之男子合作經營網購生意,他說他有客戶的來源跟資料,交易他都清楚,但是因為他的帳戶無法使用,所以我只要配合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供他代收款項用就行,簿子跟印章在我這邊,入帳時「阿翔」會告訴我把錢轉到那個客戶的銀行帳號就行。我就負責將錢轉入「阿翔」所講的銀行帳號。報酬算法每段期間「阿翔」會根據我入帳金給我云云(見偵字第4192號卷第29頁);繼供稱:因為那時我在網路上先認識一位網友(阿翔),之後我跟他合作找到做遊戲幣的代儲代匯工作,我只有負責在看帳號及金錢,至於匯進來的是什麼人我並不了解,我做了前2個月都很正常 ,也沒出什麼問題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又供稱 :我是透過朋友轉介紹認識許以翔,在109年1月時,許以翔告訴我有「博益遊戲幣平台」可以供我賺外快,告訴我只要我提供帳戶給客人作代儲值與代收金額,我就可以從中獲利賺取手續費,每次轉帳或是提領一次現金,我就可以獲得其中的百分之一,我就提供我的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給他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01頁);另供稱 :翁治豪告訴我,李長遠接觸的客人是某博弈平台會員,他會匯款進來儲值。我提供我私人帳戶是來收會員的儲值金,收到後再照當時翁治豪給我的指示去處理云云(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334頁);今年1、2月左右,翁治豪跟我說跟他合作博弈代收代儲,代收代儲意思就是提供我的帳戶給參與博弈的人匯錢使用,提供帳戶有每筆匯款金額的1至2%手續費可以收,如果我帳戶有錢匯進來,翁治豪會 通知我錢該怎麼處理,我再依他指示將錢拿給他或轉匯到其他戶頭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5頁至第186頁);綜合洪雅琴前開所述,針對其提供前開華南帳戶之事,先是供稱經營網拍,供買家匯款云云;繼而改稱與「阿翔」合作經營網購生意,因「阿翔」的帳戶無法使用,所以由其提供前開帳戶供代收款項云云;再改稱:與網友「阿翔」合作從事遊戲幣的代儲代匯工作云云;嗣改稱:提供李長遠代收某博弈平台之會員儲值金云云,洪雅琴前開所述,前後互有不一,則其前開否認犯罪之詞,是否屬實,已有疑義。 2、參以李長遠於偵查時供稱:我另案因翁治豪向我借天宮娛樂公司之上海银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麟龍建設公司之富邦银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而涉犯詐欺案件。後來因為王運深問我可否提供個人帳戶,我就問翁治豪,才找了洪雅琴、關伽葦、雙華祥等人帳戶交給我等語(見他字卷第3851號卷第255頁),則翁治豪在應李長遠 邀請提供洪雅琴、關伽葦、雙華祥等人帳戶之前,已因向李長遠借用前開帳戶而涉犯詐欺案件,翁治豪既有前開前開刑事案件之經驗,難認其無法預見李長遠蒐集洪雅琴、關伽葦、雙華祥等人帳戶,均全數用在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為人頭帳戶,用以向被害人詐騙款項等情。3、以洪雅琴、翁治豪分別具有大專、高職之智識程度(見偵字第34683號卷第3頁、偵字第18618號卷第13頁),且佐 以翁治豪於警詢時供稱:我之前有開羊奶公司(連閎有限公司),洪雅琴是我公司的會計,後來因為公司倒閉導致我信用不良,無法申辦相關金融貨款,所以我才會請洪雅琴幫我忙,由她掛名買車再由我負責車貸的償還等語(見偵字第18618號卷第16頁),洪雅琴於警詢時供稱:我跟 翁治豪是朋友關係,因為從十幾年前開始,我就陸續有用我自己的名義去幫翁治豪借信貸、車貸等 ,金額從一開 始的新臺幣幾十萬,後來增加到新臺幣幾百萬;中間因為他又有做生意被編,我為了要幫他,我就用現在的房子( 新北市○○區○○路000號17樓)去幫他向中和農會借貸新臺幣 1200萬,讓他去清償做生意被騙的錢,還有之前我幫他借的信貸或車貸債務等語(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329、330 頁),足認洪雅琴、翁治豪並非毫無智識程度或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翁治豪在面對李長遠要求提供帳戶,洪雅琴面對翁治豪在幫李長遠蒐集帳戶,更應謹、多方查驗,以免自身金帳戶淪為他人詐欺取財之工作。再者,博奕事業無論在國內外均係特許行業,我國除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允許之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外,別無任何合法之博奕產業,此屬一般常識,洪雅琴、翁治豪已有前開所述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就此實無不知之理,是其等辯稱代收博奕,並無不法云云,顯屬無稽。此外,依據洪雅琴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稱:因為翁治豪叫我講是許宇翔,我只是單純怕翁治豪出事,才會配合這樣講。但實際上我領出來的錢都交給翁治豪等語(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344頁、偵字第18617號卷第160頁);翁治豪於偵查時供稱:因為我怕洪雅琴講出李長遠與我,就會讓事情很麻煩,我就陸續給「阿翔」(許宇翔)幾萬元,要他將洪雅琴涉犯的詐欺案打下來。洪雅琴有跟李長遠見過一次面,她也知道我是受李長遠指示,我想說洪雅琴如果涉案講出我、李長遠會很麻煩,所以我就找「阿翔」(許宇翔)幫她頂罪等語(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378 頁),洪雅琴、翁治豪試圖經由許宇翔之出面頂替,用以掩飾、切斷其與翁治豪、李長遠之連繫因素;再者,依洪雅琴於警詢時供稱:我主要是拿華南帳戶提領,但為了怕銀行起戒心,故有時會將錢轉到台北富邦與國泰銀行的帳戶提領。提領的金額太大,容易受銀行注意,故分散提領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6、127頁),顯見洪雅琴對於其所有帳戶間之資金進出,也會考慮到銀行對於該資金流向是否起疑,而故意分散該等帳戶之進出金額,設若洪雅琴確信該等資金之進出均屬合法,洪雅琴又何需考慮到銀行是否會起疑?凡此種種,已可推知洪雅琴、翁治豪在交付前開金融帳戶時,主觀上應已預見李長遠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可能將其帳戶用於詐欺等不法行為。 4、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或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無必要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轉交予己。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代為提領款項,並支付代價或利益之情形,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來源,應當有合理之預見。再者,詐欺犯罪者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支付對價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洪雅琴、翁治豪對此要難諉為不知;惟翁治豪仍依李長遠指示,除蒐購關伽葦中信帳戶、雙華祥永豐帳戶外,尚依李長遠指示提供洪雅琴華南帳戶、富邦帳戶予李長遠,由洪雅琴負責提領款項,再將洪雅琴所提領之款項,經由翁治豪交予李長遠,如此迂迴轉折之提領、交付等作為,顯然悖於常情,蓋此種迂迴之領款方式不僅徒增人力、時間之耗費,更增添款項遭侵占之風險,衡情一般智識正常之人均能預見此舉是欲利用翁治豪、洪雅琴所提供之帳戶作為獲取詐欺犯罪之不法贓款,並藉由帳戶所有人洪雅琴提領大額款項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足見洪雅琴、翁治豪於交付帳戶、提領款項、轉交款項前,主觀上均已預見李長遠及其所屬背後集團可能將其帳戶用於不法犯行,卻猶執意交付帳戶及依指示領款、交款,主觀上自已具備容任不法犯罪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無疑。 5、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仍成立共同正犯,不得以從犯論。又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查由翁治豪先蒐購關伽葦中信帳戶、雙華祥永豐帳戶,轉賣予李長遠牟利,進而再提洪雅琴華南帳戶、富邦帳戶予李長遠,並依李長遠指示翁治豪,翁治豪再轉知洪雅琴自其華南帳戶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將詐騙所得款項透過翁治豪轉交予李長遠,其2人所為 顯已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其2人雖非確知該 詐騙集團之詐欺細節,然其2人既可預見其所參與者,為 該集團取得他人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其等相互利用分工,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依前揭說明,仍應就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與李長遠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同負全責。 7、綜上,洪雅琴、翁治豪涉犯前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等2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辯護人之主張,亦難以採 憑。 (三)林意堂、陳可潔客觀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事實,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林意堂應李長遠之邀,分別於109年2月5日、4月7日、5月1 9日,以其名義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加拉達工程行、 神羅國際貿易商行、神羅科技企業社等商號之設立,林意堂並擔任該等商號之負責人;之後李長遠尚帶同林意堂以前開商號負責人之名義,分別申辦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此外,林意堂尚以自己名義在台中商業銀行申辦林意堂台中帳戶,申辦之後,便全數交由李長遠支配使用等情,除為李長遠、林意堂所是認外(見偵字第15878號卷第16、17、21、23頁、他字第3851號卷第247至249頁、偵字第1155號卷第10至12頁,本院卷九第154至160頁),復有臺北 市商業處109年7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25598號函、109年9月25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33981號函所檢附之前開商號之商業登記案卷宗影本、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24日中業執字第1090022540號函所檢附之開戶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53988號函所檢附之客戶資料查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3日上票字第1090015759號函所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他字第8328號卷二第187、226、242頁、第129至133頁、第117至123頁、卷三第141、144頁、偵字第23440號卷第25至29頁、偵字第15878號卷第81至8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2、陳可潔應李長遠之邀,分別於109年2月11日、3月17日、4月7日,以其名義向台北市商業處辦理北海道極品商行、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星創科技企業社等商號之設立,陳可潔並擔任該等商號之負責人;之後李長遠尚帶同陳可潔以前開商號負責人之名義,分別申辦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申辦之後,便全數交由李長遠支配使用等情,除為李長遠、陳可潔所坦承外(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20頁、他字第3851號卷第239至241頁、第255頁、他字第8328號卷三第288頁、偵字第8408號卷第14至15頁、偵字第7377號卷第167至169頁、偵字第15879號卷第12至15頁、偵字第2978號卷第8至9頁、偵字第19617號卷 第167至169頁、偵字第11225號卷第111至113頁、偵字第4324號卷第16至17頁、偵字第7377號卷第146至148頁、偵 字第7002號卷第10至12頁、偵字第8408號卷第489至492頁),復有臺北市商業處109年7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096025598號函所檢附之前開商號之商業登記案卷宗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8日營清字第1090016336號函、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所檢附之開戶資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78327號函所檢附之開戶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第8328號卷 二第7、9、187、190至192、210至213、272至274頁、偵 字第19617號卷第65、67頁、偵字第29264號卷第203、205、207頁),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3、林意堂於109年6月26日警詢時,針對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部分供稱:我是在3至4天前要匯款給廠商,才發現帳戶被鎖住,後來我詢問銀行,銀行說他們不清楚,要我自己去問,過了幾天我就收到警方的通知書;前開帳戶都是我自己在使用,因為我的帳戶資金進出頻繁,所以為何會有被害人之款項匯入我的帳戶,我需要回去查帳才知道云云(見偵字第19617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繼於109年8月6日警詢時,就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部分供稱:該帳戶是我申辦,我自己在使用,做為公司工程款匯出匯入使用;廠商在跟我訂完材料後,我才會對帳;前開帳戶總金額之所以會有大量異常增加或減少,是因為我有請朋友做一些投資,如股票或耳溫槍、手機周邊等低買高賣賺取差價,投資營利都會匯進我的帳戶云云(見偵字第23440號卷 第8頁至第10頁)。陳可潔於109年6月26日警詢時,就北 海道華南帳戶部分供稱:該帳戶是我自己在使用等語(見偵字第19617號卷第42頁),繼於109年8月30日警詢時, 就星創科技企業社及星創一銀帳戶部分供稱:我是星創科技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我是最大股東佔有80%股份,成 立資金來源是我之前打工所得;星創企業社成員包含我共有4人,營業項目是出售3C產品,該企業社由我負責發放 薪資及保管存摺印章;星創一銀帳戶是我開戶申辦,用來賣商品使用,該帳戶是我在使用保管,帳戶內匯款是顧客向公司購買商品的錢云云(見偵字第7377號卷第17、19、21頁),復於109年9月9日警詢時,經質以「綽號『老闆』 李長遠帶你前往設立公司、開立帳戶後,有無交代你如日後遇警察機關詢問如何應對?」,陳可潔回稱:「李長遠有交代說要裝傻,就跟警察說什麼都不知道,如果沒辦法回答,就先說要回公司自行調查」、「綽號『老闆』李長遠 帶你及林意堂前往北投分局製作筆錄時有無交代如何應對?」,陳可潔供稱:「他有交代警察問什麼就說不知道」等語(偵字第15879號卷第18頁)。林意堂、陳可潔在接 受警詢初期,一再強調其所申辦之商號及帳戶均係自己在支配使用,並無假手於他人,亦知悉該等帳戶內之資金進出頻繁,且李長遠尚有教導陳可潔如何應付警察之詢問,則以林意堂、陳可潔之前開供述而言,林意堂、陳可潔均試圖在隱瞞其等2人與李長遠間之合作關係,並向警方強 調款項進出均是業務上往來款項,顯然林意堂、陳可潔對於李長遠使用前開帳號,用於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早已有所預見,而非全然不知,否則其大可直接告訴警方其等與李長遠間之合作事宜,自己僅是出名而已,豈有隱諱李長遠在前開商號及帳戶之申辦所扮演角色,而不據實告知之理? 4、林意堂答應李長遠之請,擔任前開商號負責人、申辦前開帳戶供李長遠使用,林意堂是否受有報酬等情,關乎此分述如下: ⑴李長遠於109年10月7日警詢時供稱:林意堂可以賺取每月2 至3萬元的報酬,總共領取3個月,共計約7萬元左右,但 這是我在102年間積欠他的部分薪資等語(見偵字第2565 號卷第25頁),於偵查時分別供稱:我之前欠林意堂薪水,每個月大概還他2、3萬元等語(見他字第8328號卷三第288頁,109年10月23日訊問筆錄);我以前是至遠營造公司負責人,後來公司被股東掏空,我欠林意堂半年薪水,他是做水電,水電班中只有他留下來陪我善後,我就跟他說我要重新做工程,林意堂也知道我公司倒掉的事,他經濟狀況不好問我能否幫他,不是跟我討薪水等語(見偵字第21744號卷第95頁,110年8月16日訊問筆錄),復於本 院111年3月28日審理時證稱:我之前在做至遠營造時,因為後期公司資金有些問題,所以我欠林意堂至少半年薪水,約二十幾萬元,,後來林意堂生小孩正需用錢,就請我能先還他一點,所以當時只要我身上有一些錢,就儘可能先還他一點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58、159頁),綜合李長遠前開所述,林意堂並未從李長遠處受有報酬,只是李長遠曾積欠林意堂薪水二十幾萬元,在林意堂經濟有困難之時,李長遠會儘可能先還部分薪資。 ⑵李長遠前開供述,距離其遭警方搜索扣押之109年9月9日, 已相隔一個多月以後,而參以李長遠於109年9月10日甫經查獲之翌日接受偵查時供稱:林意堂每月可獲取1至3萬元報酬等語(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255頁),斯時李長遠只 單純提起獲取報酬之事,並未提及尚有積欠林意堂薪資之事,前開李長遠自109年10月7日以後之供述內容,是否因時間之經過而有所潤飾添加?容有疑慮。再對照林意堂經警於109年9月9日搜索查獲之後,經質以「你目前是否有 債務問題?債權人為何?」時,林意堂供稱「我有跟李長遠借一些錢,目前大約還欠4000元。」等語(見偵字第15878號卷第15頁),則依林意堂前開所述,林意堂經警查 獲當時,林意堂有向李長遠借款,而有部分債務未清償,亦即林意堂為李長遠之債務人,明顯與李長遠前開所述李長遠為林意堂之債務人,有所不符。衡情,設若李長遠尚有積欠林意堂薪資未清償,對林意堂而言,林意堂根本不用向李長遠借款,以致有欠款未還之事。因此,李長遠前開有關積欠林意堂薪資乙事,顯屬虛構,不足採信;同理,林意堂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李長遠還欠我二、三十萬元薪水云云,亦不足採信。 ⑶基上,林意堂與李長遠間並無其等2人前開所稱之積欠薪資 未還之事,李長遠所稱對林意堂支付薪資乙事,自屬林意堂擔任前開商號負責人、申辦前開帳戶供李長遠使用所獲得之報酬,而依李長遠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前後共給林意堂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77頁),顯見林意堂因此共自李長遠處取得3萬元之報酬,至為明確。 5、陳可潔答應李長遠之請,擔任前開商號負責人、申辦前開帳戶供李長遠使用,李長遠共支付多報酬予陳可潔?分述如下: ⑴李長遠就支付陳可潔報酬部分,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應允給陳可潔每月5千至1萬元報酬等語(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255頁);又供稱:陳可潔是每個月5千元等語(見他字第8328號卷三第288頁);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交給 陳可潔的錢,算是員工僱傭費,約1萬5千元,1個月5千元,應該是分3次支付,印象中沒有透過他人轉交等語(見 本院卷十第175、176頁),而陳可潔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與李長遠去申辦帳戶,共3次,申辦3個帳戶,每次李長遠會給我1千元,另外有透過葉鈺綺給我6次,每次各5千 元,共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78頁)。 ⑵對照李長遠與陳可潔之前開供述內容,雖互有不一,然參以李長遠亦自承其是透過兩個小朋友(一男一女)的關係認識陳可潔(見本院卷十第165頁),且李長遠於偵查時 ,亦曾經坦承確曾透過葉鈺綺、林振國認識陳可潔,並供稱:當時葉鈺紹、林振國只知道我要找人當公司人頭的負責人,但並不知道我後續要申辦詐騙帳戶,供匯詐騙贓款使用。印象中我有給他們2個人1、2千元報酬等語(見他 字第3851號卷第257頁),核與陳可潔於警詢時供稱:因 為葉鈺綺知道我沒有工作,還要繳機車貸款,葉鈺綺跟她男朋友林振國提起這件事,後來他們就找我介紹李長遠給我認識,再由李長遠跟我說每個月支付我5千元,要我幫 忙設立公司及開戶等語(見偵字第15879號卷第14、17頁 )相符,足見李長遠確實透過他人(一男一女,即葉鈺綺及林振國)介紹,始認識陳可潔,而李長遠為了保護前開介紹人,刻意淡化介紹人所扮演之角色,亦屬人情之常,因此,應以陳可潔前開所述較為可採;李長遠前開所述,顯有迴護前開介紹人,避免該等介紹人遭連累,難以採信。 ⑶綜上,陳可潔因答應李長遠之請,擔任前開商號負責人、申辦前開帳戶供李長遠使用,共付3萬3千元之報酬予陳可潔。 6、林意堂與李長遠間,僅因李長遠曾是林意堂之老闆,而陳可潔與李長遠之間,更是透過他人介紹始互相認識等情,業據林意堂、陳可潔所自承,可見林意堂、陳可潔與李長遠之間並未有任何合作經營商號之經驗。而林意堂、陳可潔對於李長遠所提出之設立商號如何經營?申辦之帳戶如何使用?均未詳細深究、控管,其等2人即僅為了李長遠 所承諾之報酬就應允辦理,並全數交由李長遠支配使用,而人頭帳戶、人頭公司行號時常被用以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亦為近十年來傳播媒體經常報導,而屬公眾周知之事,以林意堂、陳可潔之年齡、社會經驗,豈有不知之理?顯然林意堂、陳可潔甘為李長遠所利用,已可預見李長遠會將前開帳戶用於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抑且,林意堂、陳可潔在以前開商號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前開帳戶,交給李長遠使用之後,除了林意堂前開所稱之詢問以外,其等2人實際上並無任何管控與追蹤之作為,即任憑李 長遠非法使用,足見林意堂、陳可潔在前開帳戶交予李長遠使用之時,不僅可以預見其等就前開帳戶交付予李長遠使用之後,李長遠即可任意使用作為犯罪工具,並可能以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等情事,且縱使李長遠為前開之非法使用,亦因林意堂、陳可潔就該等帳戶毫無支配能力,而不違背其等2人之本意。因此,林意堂、陳可潔顯具有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彰彰明甚。 7、綜上,林意堂、陳可潔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其等2人前開所辯,均非事實,不 足採信。 (四)林良儒有幫助非法經營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事實及犯意: 1、洪曼菲為牟取匯兌價差圖利,而與李長遠議妥匯率後,居間代為辦理李長遠在臺灣地區之新臺幣資金轉移至大陸地區之匯兌事務,並利用林良儒所保管使用之樂吉國泰帳戶,供李長遠將需匯兌至大陸地區之新臺幣資金轉帳或存入等情,除已據林良儒所是認外(見偵字第18618號卷第38 、120頁、他字第3851號卷第387頁),復為洪曼菲、李長遠供述明確(他字第3851號卷第351頁、偵字第16350號卷第413頁、偵字第15877號卷第210、211、231、233、318 、319頁,本院卷十第238頁),並有附表九「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參以林良儒於警詢供稱:我一直知道洪曼菲他們家有在做匯兌,但是我是在美國長大,所以我對這方面不清楚,我回到台灣後就以為旅行社跟銀樓是可以做匯兌的。她有一次想請我幫她忙,說有個人要匯款,但洪曼菲不想讓這筆錢匯到她爸媽的公司,就說要借我的帳戶使用,我就同意了,而且我那時候也不知道這有任何問題等語(見偵字第18618號卷第38頁),繼於偵查時供稱:當時我與洪曼菲 是男女朋友,有聽過親友說曾經透過銀樓或旅行社從事匯兌,我以為是合法的,洪曼菲是在經營正泰旅行社,這次匯款是因為她拜託我,因為洪曼菲帳戶姬紅英都會看,洪曼菲說不想再依靠她父母,想要自己做匯兌,所以請我幫忙收上開款項再匯出,我先後分3次匯出款項等語(見偵 字第18618號卷第120頁),復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供稱:我認識洪曼菲,他家做旅行社多年,他說旅行社的業務也有包括地下匯兌,我也有聽說親友到銀樓換匯,我當時對於匯兌的認知沒有任何想法,我不知道是違法的,在美國沒有私人換匯的情況等語(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387頁) ,綜合林良儒前開供述內容,林良儒對於洪曼菲、洪清陽、姬紅英所經營之旅行社有在辦理國內外之資金匯兌業務等情,早已知之甚詳,只是以為其等為客戶辦理匯兌係合法的。 3、洪曼菲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向林良儒借樂吉國泰帳戶,林良儒有問我用途,我向林良儒說要處理團費之需求、旅行社客人要匯款轉帳,林良儒不知道我是在做地下匯兌云云(見本院卷十第239頁、第243頁),然查,洪曼菲曾於109年2月11日借用林良儒之手機,以微信與暱稱「財神到」之人通信,而其等之對話內容均在談論有關外幣匯兌之問題,有該微信對話記錄擷圖5張在卷可稽(見 偵字第18618號卷第45至46頁),而林良儒於警詢時亦自 承:談話中所提及「公司戶 美20.,要台」等語,應該是指他要換2萬元美金換成臺幣等語(見偵字第18618號卷第41頁),洪曼菲既然借用林良儒之手機在與他人談論有外幣兌換之匯率,甚至尚提及「現在很多都不太收我能夠提供的匯率大概是29.2」、「要麻煩盡快決定,感覺一直在跌的趨勢」等語,則林良儒對於洪曼菲有在從事為他人辦理匯兌業務等情,是否不知情?容有疑義。況且,參以林良儒之前開供述,林良儒已明白表示:洪曼菲不想靠父母,想要自己做匯兌,才借我的帳戶等語,顯然林良儒明知洪曼菲向其借用帳戶,就是要從事匯兌行為至明。因此,林良儒辯稱:洪曼菲要我幫忙處理她公司團費事情,借我的帳戶供她匯款,我才將帳戶借給洪曼菲云云,顯非事實,不足採信,而洪曼菲前開證述內容,亦屬事後迴護林良儒之詞,不足採取。 4、林良儒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確曾提起「地下匯兌」乙詞,已如前述,其事後否認曾說過「地下匯兌」等語,容屬事後卸責之詞。而對照林良儒亦供稱:聽親友說曾經透過銀樓或旅行社從事匯兌等語,顯然林良儒確已明白了解洪曼菲所從事「匯兌」之真意為何。次查,林良儒復以其從小在美國長大,以為旅行社或銀樓從事匯兌是合法云云置辯,惟參以林良儒亦自承:在美國沒有私人換匯的情況等語,顯見林良儒亦知悉洪曼菲、或其父母親所經營之旅行社、或林良儒所稱之「銀樓」,所從事之換匯行為,均屬「私人換匯」;又佐以林良儒從洪曼菲聽到旅行社所從事之匯兌是「地下匯兌」等語,所謂「地下」意指不合法,無法公開為之,而以林良儒從美國回來台灣後,已事業有成,除擔任歇業中之樂吉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外,現仍擔任琴潤行、菱玖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琴潤行每月營業額約70萬元,菱玖國際有限公司營業額約130萬元之社會經驗 (見偵字第18618號卷第36至37頁),衡情豈有不知「地 下」之意為何,顯見林良儒明知洪曼菲所辦理之匯兌業務確屬非法,至為明確。 5、附表九各次之匯兌行為,係由洪曼菲與李長遠聯絡,並由洪曼菲居間代辦李長遠與大陸地區不詳人士之資金轉移之事務,而林良儒純粹是依洪曼菲之請託,將樂吉國泰帳戶借予洪曼菲使用,供李長遠轉帳及現金存入所用,顯見林良儒係以幫助洪曼菲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且林良儒所參與者,核非居間代辦者,其所為顯非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構成要件,自應構成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從犯。基此,林良儒部分,事證已甚明確,其前開所辯,顯非事實,不足採信;辯護人前開主張,均不足為林良儒有利認定之依據。 6、檢察官另以洪曼菲尚將本案用以進行地下匯兌之工作手機、門號SIM卡及U盾等物品交由林良儒保管等情,主張林良儒非屬從犯,而係共同正犯等語,惟前開之工作手機、SIM卡及U盾等物,均係洪曼菲在獲悉警察要來搜索,而將之藏放在林良儒家中,林良儒是被動接受洪曼菲之藏放動作,並非主動提供住所供洪曼菲藏放等情,已據洪曼菲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明確(見偵字第16350號卷第47至48頁、 他字第3851號卷第349至350頁),雖然林良儒不同意警方在無搜索票之情況下可以進入其住所搜索,而警方嗣後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進入該住所搜索亦無所獲(偵字第16350號卷第313頁),但此情或是林良儒合法權利之行使,尚無法以此擬制林良儒與洪曼菲就前開犯行,即有犯意聯絡,或是警察依憑洪曼菲之供述,事後卻搜索無著之客觀事實,尚無法以此客觀事實,即認林良儒事後有將之藏放之行為,職是,檢察官以前開事由而為主張,難認有據,不足為林良儒不利認定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之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翁治豪、洪雅琴、林意堂、陳可潔、林良儒之前開辯解,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14人之前開犯行,均已足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核李長遠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2至44所示共43次犯行, 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檢察官雖主張李長遠依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指示,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將被害人被騙款項匯往大陸地區等情,尚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罪嫌等語;然查,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起訴李長遠涉犯前開銀行法罪嫌,且綜合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蔡承勳、阮俊壹、莊詠詒等人之供述內容,李長遠乃係將其所提領之被害人遭詐騙款項,透過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莊詠詒等人之管道,尋找其他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之管道,而將臺灣地區之新臺幣資金,與在大陸地區有人民幣資金轉移回臺灣地區之需求者,並居間辦理兩者間之資金清算,以達到資金轉移之目的,是李長遠為資金轉移之需求者,其所為充其量是依居間辦理者之指示辦理匯款,而未參與相互資金轉移之事務,自非代辦者,其所為並不屬於「辦理匯兌業務」,自無法論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附此敘明。 (三)核翁治豪就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13、15、38至44所示共9 次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四)核洪雅琴就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13、15、38至40、42至44及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共14次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五)核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所為,分別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六)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林意堂提供其所申辦之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陳可潔提供其所申辦之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等帳戶資料交予李長遠所屬之本案詐騙集團使用,係使本案詐騙集團向附表三編號1至4、6至8、15至17、19至21、23至28、32至37、42、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林意堂部分);附表三編號2、4、5至7、10、14、18、19、22、23、26、27、29、30至34、37、附表六各編號所示(陳可潔部分)之告訴人、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該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將取得款項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查無證據證明林意堂、陳可潔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林意堂、陳可潔所為,分別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又林良儒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樂吉國泰帳戶供洪曼菲使用,使洪曼菲得以使用該帳戶非法將李長遠前開所提領被害款項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轉換為人民幣,林良儒所為者僅係提供洪曼菲收取匯兌資金之帳戶,並未參與居間辦理匯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林良儒所為,係參與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洪曼菲遂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資以助力,亦為幫助犯。核林意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陳可潔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林良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段、銀行 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罪。 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 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李長遠提供帳戶供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使用,待被害人將被騙款項匯入李長遠所提供之帳戶後,再將之領出並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匯至王運深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翁治豪除提供雙華祥永豐帳戶予李長遠,由李長遠將該帳戶資料交予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使用外,更聯絡洪雅琴提供其華南帳戶、富邦帳戶,經由翁治豪交予李長遠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使用,待被害人將被騙款項匯至洪雅琴華南帳戶後,李長遠即聯絡翁治豪,由翁治豪轉知洪雅琴辦理提領,再將領得之現金經由翁治豪交予李長遠,其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姬紅英、洪清陽以其等所經營之正泰旅行社與洪曼菲為李長遠辦理匯兌業務,而姬紅英、洪清陽尚與科威公司會計蘇韻馨之配合,辦理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之匯兌業務;蔡承勳在接獲李長遠聯絡其有換匯需求時,蔡承勳會聯絡羅健駿,請羅健駿確認其對口有無需求,羅健駿即會聯絡其認識之香港水商,此外,李長遠亦會聯絡莊詠詒表明有換匯之需求,斯時莊詠詒即透過蔡承勳收取李長遠所交付之新臺幣資金,並由莊詠詒借用蔡承勳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因此: (一)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就附表三編號9、13、15、38、39、40、42至44及附表四各編號之犯行,與王運深、余明 志及對前開編號告訴人施用詐術之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李長遠、翁治豪、雙華祥就附表三編號41、42之犯行,與王運深、余明志及對前開編號告訴人施用詐術之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李長遠就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12、14、16至37等各編號之犯行,與王運深、余明志及對前開編號告訴人施用詐術之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姬紅英、洪清陽以其等所經營之正泰旅行社,為李長遠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部分,與洪曼菲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姬紅英、洪清陽以其等所經營之正泰旅行社辦理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之匯兌業務部分,與科威公司會計蘇韻馨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羅健駿與蔡承勳對於其等2人附表十二所示期間多次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蔡承勳與莊詠詒對於其等2人於附表十 三所示期間多次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李長遠、洪雅琴、翁治豪就與其有關之各編號犯行(附表三編號1、5、12、20至22、24、25、38,附表四編號1、2、4 除外),或有多次提款,或有多次之層轉,應各係本於同一詐欺、洗錢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各該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林意堂、陳可潔雖於不同時間申辦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林意堂部分)、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陳可潔部分),而分別交予李長遠使用,但林意堂、陳可潔之所以會答應李長遠申辦帳戶,均係為賺取報酬(均已如前述),此外,李長遠更同意林意堂以自己名義設立前開商號後,林意堂可以獲分營業利潤等情,亦同據林意堂所自承,足見林意堂、陳可潔均係為圖得報酬之同一決意,而分次答應李長遠,配合李長遠設立商號、申辦帳戶等作業,是林意堂、陳可潔之前開分次申辦前開帳戶、交付前開帳戶資料等事實,應評價為一行為。 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是鄒福華於附表七(即事實欄四);洪清陽、姬紅英於附表八(即事實欄五《一》)、事實欄 五(二);洪曼菲附表八、附表九(即事實欄五《一》、《三》 );阮俊壹於附表十;蔡承勳於附表十一;羅健駿與蔡承勳於附表十二;蔡承勳與莊詠詒於附表十三所示期間內涉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罪,係基於一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決意,以相同行為模式,先後多次辦理國內外匯兌之行為,應分別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六、罪數 (一)李長遠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如附表三編號2至44所示共43次犯行,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 (二)翁治豪就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13、15、38 至44所示共9次犯行,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洪雅琴就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三編號13、15、38 至40、42至44及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共14次犯行,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四)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所犯之前開各罪,均係為求詐得被害人之金錢,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間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所犯上開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李長遠共44罪、翁治豪共10罪、洪雅琴共15罪,其等3人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六)林意堂、陳可潔各係以一提供前開3個帳戶帳戶資料之幫 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用以詐騙附表三編號1至4、6至8、15至17、19至21、23至28、32至37、42、附表五(林意堂部分);附表三編號2、4、5至7、10、14、18、19、22、23、26、27、29、30至34、37、附表六(陳可潔部分)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上開詐欺、洗錢等罪名,及其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七、犯罪事實之擴張 (一)附表二編號2、4至7、16、17移送併案,就附表三編號2、4至8、10、11、16、19至21、24、25、28、附表四編號1 、6所示部分,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至8、10、11、16、19至21、24、25、28、附表一編號1追加1之告訴人林冠均部分、附表一編號5追加6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 (二)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五、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受詐騙之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所載與林意堂、陳可潔有關之涉犯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二編號18(即併案19)移送併案有關姬紅英、洪清陽以其等所經營之正泰旅行社辦理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之匯兌業務部分,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所載與姬紅英、洪清陽有關違反銀行法之涉犯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八、刑罰減輕 (一)林意堂、陳可潔、林良儒等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起訴 前,未就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進行偵訊,即提起公訴者,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者,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 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僅有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以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查李長遠對於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洗錢罪嫌,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揆諸前開所述,李長遠前開自白,已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應減輕其刑,並遞減之。又李 長遠前開得以減刑者,雖均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等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 (三)107年1月31日修正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原規 定,犯同法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修正理由謂:「…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足見該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以節省司法資源,並及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以適時賠償受害人。是被告必須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或賠償全部被害人,而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始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號、107年度台上字 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 前段規定,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坦白供述而言,亦即以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鄒福華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等人於偵查時已坦承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雖無從於偵查中自白,惟其等3人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 罪,且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均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繳交其等全部犯罪所得,其中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部分,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書、姬紅英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收據、扣押物品收據、清單(見偵字第20721號卷第532至535頁);鄒福華部分,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0號 裁定書、本院111年5月5日保贓字第6號收據(見本院卷十第457頁);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部分,有 本院111年5月3日保贓字第5號、同年月10日111年保贓字 第7、8、9號收據(見本院卷十第453、461、465、469頁 ),是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或處斷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法定刑分別為「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考其立法緣由及立法意旨,之所以設較重之法定刑,無非係社會游資氾濫,以驚人高利吸收民間游資之投資公司大幅增加,業務發展甚為迅速,其規模甚至不亞於地區性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公司以高利向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給予憑證,約定返還本金或高利之行為,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更造成各投資公司於高利率之壓力下,趨於從事炒作股票、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經營風險偏高,一旦經濟不景氣或一時週轉不靈,即有釀成金融風暴之可能,且該等投資公司並非銀行,既未依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如允許一般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失敗,甚至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並可能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損失,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亦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故該條重罰之目的在於藉由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亦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僅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重大影響。從而「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 圍及大小均非可等同視之。況同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 1、鄒福華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24,853,751元,共獲取124,269元之利益(詳如附表七所示);姬紅 英、洪清陽、洪曼菲就李長遠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8,405,271元,其等3人共獲取8,405元之利益 (詳如附表八所示),洪曼菲另借用林良儒之樂吉國泰帳戶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1,349,588元, 共獲取1,350元之利益(詳如附表九所示);姬紅英、洪 清陽尚就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73,828,911元,共獲取73,829元之利益;阮俊壹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2,654,245 元,共獲取12,577元之利益(詳如附表十所示);蔡承勳單獨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602,530元, 共獲取30,127元之利益(詳如附表十一所示);蔡承勳與羅健駿共同違反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人民幣143,372元,蔡承勳共獲取38,505元、羅健駿共獲取54,562元之利益(詳如附表十二所示);蔡承勳與莊詠詒共同 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金額共1,600,128元,蔡 承勳、莊詠詒各獲取85,000元之利益(詳如附表十三所示),其等所辦理之金額,相較於地下匯兌之大盤商業者金額動輒上億元,其等規模尚非龐大,金額非鉅,而其等所獲取之報酬,亦非甚鉅,且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是其等犯罪之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2、林良儒行為時,因與洪曼菲交往中,而依洪曼菲之請,借用其所經營之樂吉國泰帳戶,供洪曼菲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詳如附表九所示),洪曼菲借用前開帳戶所辦理之匯兌僅有兩筆,金額規模與獲取利益均屬一般,且林良儒僅係幫助洪曼菲非法辦理前開匯兌業務,是依其犯罪之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僅為圖謀自己之私利,李長遠除為本案詐騙集團蒐集如事實欄所載之帳戶提供予王運深,供本案詐騙集團使用外,尚依王運深之指示,負責提領被害人匯至前開帳戶之被騙款項,並以地下匯兌方式,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翁治豪除蒐購雙華祥永豐帳戶、關伽葦中信帳戶轉售予李長遠外,更偕同洪雅琴提供洪雅琴所有之洪雅琴華南帳戶、富邦帳戶供李長遠使用,翁治豪並依李長遠之通知,轉知洪雅琴,由洪雅琴負責提領被害人匯至其所有之華南帳戶,並將提領之款項透過翁治豪轉交予李長遠,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以此方式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運作,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意堂、陳可潔為圖得李長遠所支付之報酬,以自己名義設立如事實欄所載之商號及帳戶,並將該等帳戶資料全數交予李長遠支配使用,任由李長遠將該等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之工具,幫助本案詐騙集團製造金流斷點,增加被害人追回被害款項之困難度;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其等非銀行業,卻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擾亂金融秩序;林良儒基於與洪曼菲之私交關係,而提供管控之樂吉國泰帳戶供洪曼菲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並審酌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於本案詐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受騙金額,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模不大,獲取不法利益非鉅,林良儒幫助洪曼菲違犯前開誡命法規之規模,且無證據證明林良儒因此而有獲利,暨李長遠、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犯罪後均能坦承不諱,翁治豪、洪雅琴、林意堂、陳可潔、林良儒等人犯罪後仍矢口否認、飾詞卸責,兼衡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林意堂、陳可潔均未主動表示,並提出相當金額賠償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另詳如附表二十至附表二四所示)等犯罪後態度,暨其等所自陳之學歷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所犯如附表十七、十八、十九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違反義務程度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其等3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分別定其等3人之應執行刑。至 起訴意旨固請求對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既已宣告刑法、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自該解釋公 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是本院無從對被 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併予敘明。 十、緩刑宣告及附負擔之說明: (一)鄒福華前於102年間,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簡字第1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3 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姬紅英於67年間,因妨害 家庭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67年度易字第79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6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洪清陽於8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84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因短於思慮,致罹本案刑典,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均已坦承認錯;林良儒雖未認罪,惟念及林良儒於行為時,尚與洪曼菲交往,因洪曼菲之提出幫助要求,林良儒順其之意而為借用帳戶之幫助行為,本屬人情之常,惡性非重,且所幫助之匯兌行為,不論金額、規模均屬一般,亦無證據證明林良儒有因此獲利,堪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因此,本院認前揭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就鄒福華、姬紅英、洪 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等人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二)為避免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等人,因獲得緩刑之宣告而心存僥倖,並貢獻一己之力回饋社會,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審酌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等人之辦理匯兌業務規模、獲利多寡、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命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等人均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欄所示之金額 ,以期能改過自新,兼維法治。 (三)考量莊詠詒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又為促使其日後能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認應課予莊詠詒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以資作為自身經驗的銘刻,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5款規定,命莊詠詒應於緩刑期間即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40小時之義 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莊詠詒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四)倘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林良儒、蔡承勳、阮俊壹、羅健駿、莊詠詒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等緩刑之宣 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肆、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附表十六所示之物,或為李長遠所有,供聯絡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所用之物及點數詐騙所得現鈔所用之物(編號1 、2),或為翁治豪所有,供聯絡李長遠所用之物(編號3),或為洪雅琴所有,供聯絡翁治豪所用之物(編號4),或 為鄒福華所有,供聯絡邵鑾卿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所用之物(編號5),或為蔡承勳所有,作為聯絡李長遠、羅健駿、阮 俊壹非法辦理匯業務所用之物(編號6),且分別為李長遠 、翁治豪、洪雅琴、鄒福華、蔡承勳所有,業據其等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李長遠、翁 治豪、洪雅琴、鄒福華、蔡承勳各項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據李長遠於警詢,經質以「你、王運深、洪雅琴、翁治豪如何拆分每筆詐騙贓款?」時,供稱:我的部分是每筆提領贓款的3%,我再從這3%拿出1.5%給翁治豪與洪雅琴兩個人去分取,剩餘的97%就是全數轉過去大陸給王運深,匯差還匯 損約0.5%至1%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6頁),顯見李長遠從 王運深處所取得之報酬為其所提領款項之3%甚明。至於李長遠所要自行負擔之支給翁治豪及洪雅琴之1.5%或是李長遠為將被害款項匯往大陸地區予王運深所支付之匯兌費用,甚至為蒐購雙華祥永豐帳戶、關伽葦中信帳戶之花費,乃係李長遠為遂行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被害人之被詐騙款項能順利提領並匯往大陸地區之目的,所自行蒐集帳戶,並支付報酬由翁治豪、洪雅琴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及進行匯兌之花費,此部分應屬李長遠為達到前開犯罪目的所為之成本支出,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係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犯罪之營運成本,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原則,李長遠所為之前開成本支出,均應屬李長遠犯罪所得之一部,尚無法將之排除在李長遠犯罪所得之範圍。次查,加總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李長遠自被害人所匯入之帳戶,共提領79,158,980元(詳如附表二四所示),以其可以賺取之3%計算,李長遠共獲2,374,769元(四捨五 入),除業經扣案而為李長遠所有之8萬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外,扣除8萬6,000元之餘款2,288,769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參以翁治豪於偵查時證稱:借用洪雅琴華南帳戶能獲得匯入金額1.5%報酬,1.5%報酬是我與洪雅琴均分等語(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376頁),而李長遠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1.5%是指進款的1.5%,由翁治豪直接在轉交給的錢中扣掉等 語(見本院卷十第163、164頁),佐以洪雅琴於警詢時供稱:我跟翁治豪沒有明確講每一筆怎麼拆帳,都視狀況而定等語(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334頁)、復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翁治豪欠我很多錢,尚有以我的名義辦理貸款,翁治豪有一段時間還不出利息,我提供帳戶跟李長遠配合,我沒索取對價,翁治豪賺到的錢就是償還我每個月的利息費用,我也不知道翁治豪可以拿到多少報酬及他跟李長遠是如何計算報酬,我只在意他能不能還我錢等語(見聲羈字第291號卷 第36頁),顯見翁治豪與洪雅琴配合李長遠提供前開帳戶並提領款項,翁治豪與洪雅琴可獲得匯入金額之1.5%報酬,至於翁治豪與洪雅琴間之分配,均由翁治豪統籌分配用以償還包括積欠洪雅琴之債務至明。由此亦可推知,翁治豪、洪雅琴均有獲取前開犯罪所得,而其等2人所分得之比例,並無 法明確精算如翁治豪前開所稱「均分」,或係其他不同之分配比例,其等2人之分配未臻明確,是前開犯罪所得應由其 等2人共同分擔而平均分擔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加總附表三與翁治豪、洪雅琴有關之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入洪雅琴華南帳戶金額共有7,777,252元(詳如附表二十所示),以翁治豪、洪雅琴可以 賺取之1.5%計算,其等2人可以獲取116,659元之報酬(四捨五入),上開金額再除以2,平均每人應分擔之金額為58,320元(四捨五入);另加總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入 洪雅琴華南帳戶金額共有971,200元(詳如附表二一所示) ,以翁治豪、洪雅琴可以賺取之1.5%計算,其等2人此部分 可以獲取14,568元,該金額再除以2,平均每人應分擔之金 額為7,284元。因此: 1、洪雅琴可以獲取報酬之犯罪所得,共有65,604元(58,320+7, 284),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自洪雅琴於109年10月29日經搜索扣押之10萬3千元(見偵字第18617號卷第19頁)宣告沒收。翁治豪可以獲取之報酬58,320元部分應依前開規定,自翁治豪於109年10月29日經搜索扣押之現金(共2,340,000元,見偵字第18616號卷第61頁)中沒收。 2、翁治豪販售雙華祥永豐帳戶、關伽葦中信帳戶各獲利8萬元, 業據李長遠與翁治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04、184、185頁),是翁治豪販售雙華祥永豐帳戶所 獲取之8萬元代價,為翁治豪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之規定,自翁治豪於109年10月29日經搜索扣押之 前開現金中沒收。 3、至於翁治豪販售關伽葦中信帳戶所獲取之8萬元代價及其與洪 雅琴共犯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因為與關伽葦中信帳戶有關之被害人部分(詳如附表十四所示),暨翁治豪所涉犯附表四部分,均未據起訴,是本院就此部分尚無法以前開8萬 元、7,284元為翁治豪之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林意堂、陳可潔因以自己名義申辦前開商號、帳戶,分別獲取3萬元、3萬3千元報酬等情,均已如前述。林意堂、陳可 潔所獲取之前 開報酬自屬其2人之犯罪所得,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 條之1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 罪所得範圍之估算、過苛調節條款、犯罪物沒收、追徵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次按共同正犯之沒收,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即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應以行為人或第三人對於不法利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為前提。則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情形,匯款人僅藉由匯兌業者於異地進行付款,匯兌業者對於經手款項,僅有短暫支配之事實,且不論多寡,均經由一收一付而結清,匯款人並無將該匯款交付匯兌業者從事資本利得或財務操作以投資獲利之意,足見匯兌業者並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權。從而,匯兌業者所收取之匯付款項,自非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此處所稱「犯罪所得」乃係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並參考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立法說明採取總額原則,不予扣除行為人從事非法匯兌之營運成本(如人事費用),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 意旨參照)。職此,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之「犯罪所得」之認定,應以被告實際從中賺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為計算。查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阮俊壹、蔡承勳、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因違犯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業已如前述(詳如附表七至十三所示之計算式),且均於本院辯論終結前繳交,其中鄒福華除已經扣押之5萬元外,尚於本院辯論終結前繳交74,269元;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經扣案之現金,除經本院扣 留其等所獲取之利益8,405元、1,350元外,其餘均已因洪曼菲之聲請而發還,另姬紅英、洪清陽就就科威公司與北京足印公司違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獲取之73,829元利益,姬紅英亦於偵查中繳交;阮俊壹、蔡承勳、羅健駿、莊詠詒均業已繳交等情,均已如前述,是鄒福華、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阮俊壹、蔡承勳、羅健駿、莊詠詒等人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或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非本案之犯罪所得,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伍、應退併辦部分: 一、就李長遠、林意堂、陳可潔共同經移送併辦意旨部分: (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1、附表二編號2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2部分)意旨略以:林意堂、陳可潔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8年2月間起,以林意堂名義開設加拉達工程行、神羅國際貿易商行、神羅科技企業社;以陳可潔名義開設北海道極品商行、星創科技企業社、環亞國際貿易商行;再由林意堂將其所申設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戶;陳可潔將其所申設之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提供予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圑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年3月8日,鍾文軒結識 LINEID「dkgkf2465」,對方佯稱投資亨達全球投資平台 ,獲利可期等語,致鍾文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3月9日上午9時59分、10日下午4時53分許,匯款149,930元、449,535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⑵109年4月7日匯款美金15,000元至BANK OF AMER IC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㈡109年3月下旬,洪光榮 結識LINE暱稱「香港李夢瑤」,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洪光榮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0日,匯款1,486,260元至林嘉 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㈢109年4月21日下午8時許 ,黃俊貴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張嘉倩」,對方佯稱投資MT4全球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黃俊貴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1日上午10時許, 匯款54,000元至董金坤(另行偵辦)名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8日上午10 時55分許,匯款25,000元至王卉蓁(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㈣於109年4月27日,謝政航結識LIN E暱稱「沙田」、「張梓微」,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謝政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7月2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295,200元至李國華(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㈤於109年4 月初,林珮婕透過交友網站0KCUPID結識網友「王正耀」 、「陳世君」,對方佯稱投資G0LD&SERVICES外匯平台, 獲利可期等語,致林姵婕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5月5日下午3時56分許,匯款327,642元至謝金能(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090號提起公訴)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3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209,279元至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㈥109年5月15日,蔡衍坤結識網友「林婧雪」,對方佯稱投資BCP全球信賴外匯交易商,獲利可 期等語,致蔡衍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5月15日上午11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上開謝金能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⑵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2 0萬元至上開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㈦於109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方玉玲接獲詐騙集圑來電,對方 自稱健保局、臺北地檢署周士榆,佯稱其健保卡遭盜用,涉及刑事案件,為確認存款是否有偽鈔,請依指示臨櫃匯款等語,致方玉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5日上午10時11分許,匯款15萬元至謝羽晴名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43分許 ,匯款38萬元至吳意純(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15萬元至蔡雨嵐(移轉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偵辦)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匯款17萬元至蔡玫螢( 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㈧於109年5月底,簡三郎結識 LINE暱稱「Joanna」、「莉莉」,對方佯稱投資亞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指數、MT4-159國際匯率,獲利可期等 語,致簡三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7日 中午12時6分、下午4時20分許,匯款9萬元至曹人丰(移 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⑵109年6月24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8萬元、33 萬元至蔡健發(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林弘邦(移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7月1日下午4時6分許,匯款8萬元至王辰銘(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高雄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9年7月10日上午8時57分、 16日下午1時12分、17日下午3時19分許,匯款30萬元、40萬元、40萬元、328,900元至呂榮謨(移轉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偵辦)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⑸109年7月21日,匯款1 75,356元至石文俊(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㈨109年5月間,張峻嘉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VIVI」,對方佯稱投資MT5全球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 語,致張峻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5月11日下午1時54分許,匯款35,000元至石武乾(移送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併辦)名下草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6月8日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30萬元至馮迎偉( 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㈩109年6月1日下午8時許,曾誌彬 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靜」、「Bella璐璐」,對方佯 稱投資MT5全球主流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曾 誌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⑴109年6月1日下午5時5分許 ,匯款3萬元至上開辜裕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2)109年6月4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9分、16日上午11時30分、17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 款3萬元、18萬元、6萬元至匯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15萬元至吳啟智名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李長遠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林意堂、陳可 潔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2、附表二編號4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5部分)意旨略以:林意堂、陳可潔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8年2月問起,以林意堂名義開設加拉達工程行、神羅國際貿易商行、神羅科技企業社;以陳可潔名義開設北海道極品商行、星創科技企業社、環亞國際貿易商行;再由林意堂將其所申設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戶;陳可潔將其所申設之星創一銀帳戶、環亞華南帳戶、北海道華南帳戶,提供予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年3月13日,蘇瑛惠透過交友網站結識LINE暱稱「Sh-Yj」,對方佯稱投資外匯 ,獲利可期等語,致蘇瑛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20,260元至 洪雅琴華南帳戶;(2)109年4月30日中午12時19分、下午8時37分、38分、45分、5月14日上午10時7分、9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13,000元、46,000元、5萬元至楊詩聖名下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㈡於109年5月初,鄭誼婷結識網友「陳嘉熙」,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 致鄭誼婷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28分、29分、33分許,匯款5萬元、44,570元、7萬元至李 靜宜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㈢109年4月底,陳介昇結識LINE暱稱「Cherish」,對方佯 稱透過香港亞匯投資平台投資石油、美金,獲利可期等語,致陳介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2日、13日匯款10萬元、2萬元、6萬元、6萬元至林嘉德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㈣於109年5月 31日上午9時40分許,黃乾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LINE眶稱「Ann」、「MT5vip0018」,對方佯稱投資MT5外匯 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黃乾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24日中午12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鍾永興 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㈤於109年3月31日下午10時許,許宏竣透過臉書結識「陳曉彤」,對方佯稱透過香港亞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許宏竣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09年6月12日匯款296,155元至上開林嘉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㈥於109年5月18日,王懿茹結識LINE暱稱「濱海」,對方佯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王懿茹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21日匯款10萬元、5 萬元至銥賽爾生貿有限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6日、7日匯款10萬元、47,300元、88,400元、58,900元至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30日匯款907,600元至莊捷如名下聯邦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1日匯款87,850元至許買錦治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㈦於109年5月初,陳若喬透過ZOE交友軟體結識LI NE暱稱「K」(張美娜),對方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陳若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 )109年6月30日匯款482,300元至蘇美琳名下新化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9日中午12時54分、下午1時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上開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3)109年7月9日下午5時35 分、38分、10日凌晨0時2分、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5萬元、39,000元、30萬元至楊靜宜名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27日匯 款60萬元至陳景凰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109年7月28日匯款578,000元 至上開莊捷如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㈧於109年6月5日, 陳羿庭透過ZOE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周允甜」,對方 佯稱投資MT4外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陳羿庭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8分、 下午1時51分、56分許,匯款5萬元、3萬元、1萬元至上開蘇美琳名下新化郵局帳戶;(2)109年7月3日上午11時28 分許,匯款4萬元至匯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名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3萬元至洪于涵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8月5日下午8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霍靖威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㈧於109年4月28日,王德方透過臉書結識LINE暱稱「Bella李璐」,對方佯稱透過香港亞匯投 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王德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1日匯款60萬元至上開林嘉德名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2)109年6月30日匯款美金5萬元至LIN WEIJIE名下新加坡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23日匯款150萬元至王漢魯名下板 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8 月10日匯款110萬元、1,172,900元至江永松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㈩於109年4月6日,張弘隆透過「Tantan探探」交友軟體結識「李雪」,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張弘隆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4日中午12時許,匯款10萬元至吳啟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20日中午12時許,匯款25萬元至黃尹翔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09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匯款174,253元至上開 江永松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4月1日,李靜君 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Tinen」,對方佯稱透過MT4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李靜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許,匯款美金100 元至日本東京三菱銀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2)109 年7月7日下午9時23分許,匯款11萬元至上開崔中中名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內;(3)109年7月27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9萬元至徐大旭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7月31日凌晨0時26分許,匯款25000元至上開許買錦治郵局帳戶;(5)109年8月7日下午9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73,000元至上開霍靖威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6月問,王誌港透過微信結識「馨」、「如期而至」,對方佯稱透過投資平台投資貴金屬、外匯,獲利可期等語,致王誌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29分許,匯款50 萬元至許凱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34分許,匯 款150萬元至石文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7月22日上午11時36分許, 匯款50萬元至許凱閔名下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月中旬,陳瑞燦結識LIN E暱稱「林凱莉」,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陳瑞燦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6月16日匯款982,000元、200萬元至融億生技研發有限公 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109年7月15日匯款150萬元、150萬元至劉文雄名下 玉山商業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109年6月間,江承林透過ipair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yan」,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 致江承林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24日匯 款100萬元至鍾暐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8月7日匯款30萬元至張月銣 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3)109年9月29日匯款27萬元至林教忠名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 109年2月14日,黃國緯透過Pairs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 「吳麗萍」,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 等語,致黃國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110萬元至胡氏秋名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6月3日 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36萬元至吳姿儀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3月間,謝昌動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結識「林紫琳」,對方佯稱透過MT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謝昌勳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於109年4月10日匯款3萬元至洪雅琴華南銀行帳 戶。於109年6月上旬,呂學明結識LINE暱稱「劉軒」,對方佯稱透過MT4投資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呂學 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7月7日下午8時45 分、10時5分、6分、8日凌晨0時16分、17分、上午3時、3時1分許,匯款29,500元、5萬元、5萬元、47,250元、5萬元、37,750元、3萬元至上開崔中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帳戶;(2)109年8月12日下午1時28分、17日上午9時37分、38分許,匯款29,450元、10萬元、5,850元至上開霍靖威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4月間,蕭全斌結識LINE暱稱「MT5VIP0158」,對方伴稱透過MT5投資平台 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蕭全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1)109年4月28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賴柏丞 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5月18日中午12時39分許,匯款5萬元至吳維昌名 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汪仁杰名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109年5月28日中午12時12分、下午3時42分、47分、50分許,匯 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莊偉志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09年6月2日下午4時21分、3日下午2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5萬元至林蘭美名下永 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李長遠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林意堂、陳 可潔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洗鈛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查前開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之被害人,經詐騙後所匯入之帳戶,除蘇瑛惠於109年4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20,26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謝昌勳依指示於109 年4月10日匯款3萬元至洪雅琴華南銀行帳戶等部分,因李長遠、翁治豪、洪雅琴等人就前開移送併辦之蘇瑛惠、謝昌勳所為犯行,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間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分論併罰,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外(此部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即附表二編號25《併案26》部分,同經本院退併辦,另詳 如後述),其餘經核非林意堂、陳可潔所申辦之帳戶,而與其等2人無涉,且無證據證明該等帳戶係李長遠所提供 ,此部分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無法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另行依法偵處。 二、就李長遠或洪雅琴單獨經移送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1、附表二編號3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4部分)意旨略以:洪雅琴自109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由李長遠、翁治豪、雙華样(另行審結)與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王運深及劉志松為首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提供個人開立於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雅琴華南帳戶)資訊予該詐欺集團綽號「阿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前某日時許,以暱稱「紳士」之名義,利用交友軟體「BADOO」結識黃 曉雯後,向黃曉雯佯以指導投資黃金買賣可以賺錢,並要求加入註冊「RIM」網站會員為幌,致黃曉雯陷於錯誤, 同意加入該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依該網站顯示之指定帳戶訊息,於109年4月29日下午1時4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 式,匯款36萬元至洪雅琴華南銀行帳戶,洪雅琴隨即於同日自該帳戶將全部款項轉出至該詐欺集圑指定帳戶,嗣該詐欺集團再依上開匯入款項金額,以事先約定比率計算報酬給付予洪雅琴。嗣黃曉雯發現投資金額發生虧損,察覺有異,經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後,始悉上情。因認 洪雅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 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 ,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2、附表二編號9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10部分)意旨略以:李 長遠基於詐欺及掩飾、隱匿某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犯意,加入由余民志、王運深組成之詐欺集團,而於109年6月5 日前某日,李長遠將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用以申辦註冊神羅國際貿易商行(負責人林意堂)之新光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 行帳戶)後 ,再將上開新光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作為詐騙他人及隱匿不法所得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乃於109年4 月3 日起,利用網路交友平台以暱稱「艾米」 與陳吉清聯繫,並佯稱:可介紹投資網站RIM 、MT4操作 外匯美金獲利云云,致陳吉清因此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5 日13時56分許 ,匯款14萬9500元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而後旋即遭人提領一空。嗣陳吉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上情。因認李長遠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3、附表二編號11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12部分)意旨略以:李長遠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由李長遠向林意堂誆稱欲合資開設水電工程行與公司行號經營謀利,林意堂遂於109年6月2日,至臺北市○○區○○○路○○○○○○○○○○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李長遠轉交付予大陸地區「王運深」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向不特定民眾詐騙轉帳、匯款金錢使用。該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中旬,以假投資之詐術詐騙王莉玲,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10日12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上 海銀行士林分行,匯款10萬元至林意堂之上開帳戶,嗣經王莉玲事後驚覺遭詐騙,遂報警究辦。因認李長遠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4、附表二編號12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13部分)意旨略 以: 洪雅琴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圑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亦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2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洪雅琴華南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圑不詳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8日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盧美女,隨後並以暱稱為「啟航」之LINE帳號,經由LINE通訊軟體對盧美女佯稱可操作名為「MetaTrader5」之手機軟體,投資黃金買賣而獲利云云,再 由LINEID為「Oscar Chen」之帳號,經由LINE通訊軟體指示盧美女匯款,致盧美女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26萬5千元匯入洪雅琴華南帳戶。因認洪雅 琴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洗鈛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5、附表二編號17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18部分)意旨略以:李長遠於108年2月間起,以陳可潔名義開設星創科技企業社、環亞國際貿易商行,繼而以星創科技企業社申辦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以環亞國 際貿易商行申辦華南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提供予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年4月初,以投資獲利為由向陳建孝施用詐術,陳建孝因而陷於錯誤,①於109年4月8日, 匯款10萬元至環亞國際貿易商行上述帳戶中、②於109年4月15日,匯款10萬元至環亞國際貿易商行上述帳戶中、③於109年4月16日,匯款85000元至環亞國際貿易商行上述 帳戶中、④於109年4月17日,匯款6萬元至環亞國際貿易商 行上述帳戶中、⑤於109年5月8日,匯款10萬元至環亞國際 貿易商行上述帳戶。㈡於109年5月初,以投資獲利為由向湯明政施用詐術,湯明政因而陷於錯誤,①於109年5月13日,匯款10萬元至星創科技企業社上述帳戶中、②於109年 5月25日上午9時56分,匯款21萬元至星創科技企業社上述帳戶中。㈢於109年5月初,以投資獲利為由向林宗毅施用詐術,林宗毅因而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上午11時58分,匯款200萬元至星創科技企業社上述帳戶中。陳建孝 、湯明政、林宗毅匯入之款項,隨即為李長遠之詐欺集團提領一空。因認李長遠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6、附表二編號22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23部分)意旨略以:李長遠自109年1月初某日起參與某詐欺集團,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李長遠向陳可潔收取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之用,自108年2月間起,由陳可潔開設北海道極品商行後,再向華南銀行申辦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供予李長遠所屬之詐騙 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109 年1月間,於網路結識鄭喬瑋,其後招攬鄭喬瑋投資外匯 ,鄭喬瑋因而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2日上午9時10分,匯款6萬1千元至陳可潔上述北海道極品商行之華南銀行帳戶中、㈡先於108年9月間,於網路結識吳欣諱,其後招攬吳欣諱投資外匯,吳欣諱因而陷於錯誤,於109年3月6日晚 間9時15分、17分與3月7日上午8時22分,分別匯款5萬元 、5萬元及3萬元至陳可潔上述北海道極品商行之華南銀行帳戶中,上述款項隨即為李長遠所屬之詐騙集團取走,鄭喬瑋、吳欣諱其後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李長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等罪嫌等語。 7、附表二編號23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24部分)意旨略以:李長遠自民國109年1月間起,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期以每月報酬5,000元之對價向陳可潔收購之第一商業銀行 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星創科技企業社,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提供予大陸地區人士王運深所屬詐騙集團使用,約定用以收取所指示之博奕或詐騙款項,李長遠扣除匯入金額3%作為手續費後,再將餘款透過地下匯兌匯予王運深所屬詐騙集團。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9年1月31日,透過Pairs交友軟體結識鄭喬瑋,佯稱:依指示操作 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鄭喬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 年2月26日9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鶯歌 鳳鳴郵局匯款6萬1,000元至李長遠所開立之前開華南銀行帳戶;繼於109年4月27日18時許,以外匯投資平台方式致李宗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5月15日9時53分許, 在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住處,以網路銀行匯款7萬4,700元至陳可潔所開立之第一銀行帳戶。因認李長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8、附表二編號23所示移送併辦(即併案24部分)意旨略以:洪雅琴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亦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洪雅琴華南帳戶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一)109 年3月13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蘇瑛惠,隨後並以暱稱為「Sh-Yj」之LINE帳號,經由LINE通訊軟體對蘇瑛惠佯稱可操作名為「MT4」之手機軟體,投資外匯買賣而獲利云云, 致蘇瑛惠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2萬26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二)109年3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謝昌勳,隨後並以暱稱為「林紫琳」之人聯繫謝昌勳,並向謝昌勳佯稱可操作名為「METATRADERS 5」之軟體,投資外匯買賣而獲利云云,致謝昌勳 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10日下午4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而上揭款項匯入後,旋遭提領,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因認洪雅琴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嫌等語。 (二)查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李長遠主觀上係基於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故意而提供帳戶、提領款項,洪雅琴則係基於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為之,前已認定,故李長遠、洪雅琴就前開移送併辦之被害人所為犯行,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間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分論併罰,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 三、士林地檢署就李長遠移送併辦意旨(附表二編號5,即併案6部分):李長遠能預見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8月間,提供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予大陸地區人士王運深所屬詐騙集團使用,約定用以收取所指示之博奕或詐騙款項,扣除匯入金額3%作為手續費後,再將餘款透過地下匯兒匯予本案詐騙集團。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不詳方式取得翔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光公司)業務蔡旺土以電子郵件expor0000000nni.com.tw寄予沙烏地阿拉伯Orient Systems Contracting Est.公司(下稱Orient公司)之請款文件後, 另於109年9月2日,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冒充蔡旺土寄信予Orient公司,變更訂單項目GEM-1200MDS、LZ-GEM-1200、LZ-GEM-1200AU、LZ-GEM-600、LZ-GEM-600AU 之數量為原始數量的2倍,價格亦從美元1萬1,570元調整至2萬3,120元,且將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之Banking Information原始內容「GIANNI INDUSTRIES,INC.、BANK OF TAIWAN、SHU LIN BRANCH、A/C NO.000-000-00000-0、SWIFT :BKTWTWTP074」改為李長遠於109年6月12日透過Line提供 王運深之「NEW YARD TRADING CO .、HUA NAN、COMMERCIAL、BANK LTD、A/C NO.000-000-000-000、SWIFT:HNBKTWTP 」即收款帳戶改為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外幣帳戶),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9月21日以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有問題為 由,再改提供KUO CHING(SAM0A)C0. ,LTD(國靖家具裝潢有 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龔和仔,下稱國靖公司)設於花旗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款帳戶,因而使Orient公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華南商業銀行或花旗銀行,然Orient公司發現係遭詐騙,立即通報當地銀行成功追回款項,上開詐騙集團始未能得逞,因認李長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查: (一)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係李長遠於109年5月間,支付2萬元代 價,以黃建誠之名義申設新亞羅德商行,並申辦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供王運深使用等情,除已為李長遠所是認外(已如前述),復據黃建誠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九第80頁),而Orient公司確於109年9月8日匯入1筆美金11,528元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109年10月12日經匯款行(花旗銀行) 通知匯款人要求退匯,而於同年10月15日辦理退匯等情,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11年1月12日華萬字第111000000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297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參以翔光公司資訊人員即證人蔡承訓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供稱:前開花旗銀行帳戶是不法人士一開始提供給我公司客戶的,但此花旗銀行帳戶無法匯款成功,所以才提供華南銀行帳戶等語(見偵字第6167號卷第24頁),足見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及前開花旗銀行帳戶均用以供Orient公司匯款,而其匯款順序應係前開花旗銀行帳戶無法匯款使用後,才改匯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三)李長遠自承:王運深向我表示有些客戶在海外,所以需要我提供外幣帳戶,因此我才請黃建誠申請新亞羅德華南帳戶等語(見偵字第6167號卷第8頁),足見李長遠在提供 前開帳戶予本案詐騙集團時,已知悉其所提供之帳戶除用來收取臺灣地區之詐騙款項外,亦會領取海外之款項。而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已為詐騙Orient公司所使用之帳戶,雖無證據證明李長遠有參與前開詐騙或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然李長遠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運作,除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供本案詐騙集團用來詐騙被害人外,尚負責依王運深指示將所詐騙之款項,透過非法匯兌業者轉換為人民幣,而匯至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顯然李長遠已參與 本案詐騙集團相關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是其提供新亞羅德華南帳戶供本案詐騙集團王運使用,亦屬李長遠、王運深及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計劃之一部,其等就此部分所為,核屬共同正犯。 (四)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以前開手段著手詐騙Orient公司,致該公司於109年9月8日,將美金11,528元匯至新亞羅德華 南帳戶,幸因Orient公司發現係遭詐騙而通報華南銀行追回款項,上開詐騙始未得逞,則李長遠、王運深及本案詐騙集團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移送併案意旨認李長遠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容有誤會。 (五)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李長遠主觀上既係基於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故意而提供新亞羅德華南帳戶,故李長遠就前開移送併辦之被害人所為犯行,並無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分論併罰之數罪關係。是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間既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 陸、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邵鑾卿配合李長遠從事地下匯兌,明知我國法令尚未全面開放兩岸間之金融直接匯兌業務,在大陸地區營業之臺商或個人若欲將資金匯回臺灣或將資金匯至大陸地區時,需透過第三地轉匯,而負擔2次匯兌之手續費用;亦 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將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輾轉匯入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所保管使用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從事臺灣 、大陸等地區之新臺幣與人民幣地下匯兌業務,以此方式掩飾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邵鑾卿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規定,因其犯罪所得尚未達於1億元以上,應 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邵鑾卿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邵鑾卿、李長遠、鄒福華等人於警詢、偵查之時供稱、鄒福華與邵鑾卿之1ine對話紀錄、鄒福華與李長遠之微信對話紀錄為其主要論據。訊據邵鑾卿堅詞否認有前開犯行,其辯解意旨略以:我曾向鄒福華提及我在大陸地區的人民幣不知道如何匯回來,鄒福華說他可以處理,每一次都是鄒福華告訴我匯率之後,我再決定是否匯回來。大陸地區的那筆人民幣是我自己辛苦奔波所得。我是需求方,我是要匯款回來,我也有支付佣金給鄒福華等語,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匯兌業務是銀行業務之一種,必須要有匯兌服務之需求,而邵鑾卿即是匯兌需求者,非匯兌業者。蓋本案被害人經詐騙交付款項,主觀上不是基於匯兌需求始交付款項,而邵鑾卿於每次換匯時,不能決定匯率,只能決定是否換匯,每次換匯時亦都會支付不等額手續費給鄒福華,且邵鑾卿是為了要將大陸地區立水方公司支付之高額傭金(700萬人民幣)自大陸地區匯回,惟囿於 外匯政策之限制,故透過地下匯兌之途徑,以完成異地間資金移轉之目的,邵鑾卿並無接受他人委託,反是委託鄒福華幫忙換匯,再將人民幣匯入鄒福華告知之指定帳戶,足證邵鑾卿並不是匯兌業者,而是匯兌需求者。因此,邵鑾卿只係有完成國際間資金移轉匯兌需求之人,主觀上無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犯意等語。 四、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或客戶所存、領之資金性質為何,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簡言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者,必須是行為人在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後,復在他地居間以其他方式為該客戶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始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苟係基於資金需求,藉居間處理業者代尋他地之其他客戶互相為等值之資金轉移者,因該等客戶純粹是資金轉移之客戶,非代辦者,自非屬「辦理匯兌業務」。查: (一)參以邵鑾卿於警詢時供稱:我算是兰林(大陸人,我都叫他兰總)在大陸開設的立水方公司私下顧問,平時我負責跟兰總建議相關投資方向跟標的,跟他還不錯,當時(108年9、10月至109年3、4月)因為鄒福華在大陸地區也有 在做放款,鄒福華就會問我有沒有人民幣,幫他匯,然後他再還台幣給我,我說好,所以今年開始大概有持續半年有協助他匯款至大陸金融帳戶;我跟鄒福華一直有金錢往來,而鄒福華知道我在大陸有人民幣,而且也有要把人民幣弄回來的需求(因為要換屋),所以鄒福華就有跟我說,他可以換給我,讓我的人民幣可以回來,所以我們就達成共識,從109年3月開始,他會報給我匯率看我要不要,我如果覺得太低就不要換,如果覺得匯率可以的話,他就會把大陸匯款資料傳給我(帳號、匯款金額,也就是該次交易要換錢的金額),我就會請微信暱稱「財務部」之人匯到該指定大陸金融帳戶,大陸那邊確認錢都收到了,鄒福華就會匯新台幣到我的合庫帳戶等語(見偵字第15876 號卷第23、38至39頁),繼於偵查時供稱:去年我因為仲介大陸人到新加坡買公司有賺到錢,當時立水方公司原本要給我傭金,就先放在立水方公司,109年3月間因為我想在臺灣購屋,就詢問從事代書的鄒福華,有無辦法將我在大陸的錢換成臺幣,鄒福華會告訴我匯率,我就打電話給立水方公司「財務部」匯款,鄒福華就會將臺幣匯至我合庫000000000000帳戶,經銷商想註記鄒福華或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就是鄒福華匯來的錢等語(見偵字第15876號卷第264頁)。 (二)佐以鄒福華於警詢時供稱:為邵鑾卿這邊有很多人民幣,因為從大陸回來很不方便,有外匯管制,邵鑾卿有聽說有這種地下匯兌的管道,我就四處去問,他說他那邊有人民幣要回來台灣,之後我就找問到李長遠他說他可以幫這個忙。李長遠會喊價,參照台灣銀行當天買進賣出的匯率為標準,並取中間值,我再報給邵鑾卿,看邵鑾卿願不願意,邵鑾卿願意的話,李長遠就會傳中國大陸的帳戶給我,我再傳給邵鑾卿,讓邵鑾卿去把人民幣匯到李長遠所指定之中國大陸帳戶,等李長遠確認中國大陸帳戶收到人民幣後,他就會依照我們講好的匯率,換成新臺幣後,匯款或拿現金給我,我再依照換匯金額抽取手續費之後(換匯金額有超過100萬收5000元左右、未超過的話收3000元), 再以匯款或現金的方式轉給邵鑾卿。我們都當日結清帳戶,避免遭詐騙等語(見偵字第15880號卷第40頁),繼於 偵查時供稱:一開始是邵鑾卿找我,說她在大陸有人民幣,想要匯回臺灣,因為有外匯管制,所以尋找地下匯兌,能否找人幫忙換新臺幣,我就找李長遠,李長遠說可以,匯款方式是邵鑾卿依李長遠指示,將人民幣匯至大陸他人帳戶內,李長遠再指示我在臺灣依他的指示,先將錢匯至我的中信帳戶後,再由我匯到邵鑾卿在臺灣的新臺幣帳戶,有時候用現金交付,我自己領出來拿給邵鑾卿等語(見偵字第15880號卷第377頁),復參以李長遠於警詢時供稱:王運深給我的工作是要我提供台灣的金融帳戶,並將裡面的款項領出後透過地下匯兌再轉給他,王運深是對岸假投資詐騙集團的成員,我提供給他的帳戶都是用來接收被害人的匯款,每次有被害人匯款以後,他就會將被害人的身分證及匯款明細轉貼給我,要我確認款項並將款項領出,領出後我會找鄒福華幫我轉匯至大陸給王運深(見偵字第15877號卷第19頁)。 (三)綜合前開所述,並對照卷附之邵鑾卿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876號卷第65至67頁),鄒福華在將李長遠 所給付之新臺幣,匯至邵鑾卿所指定之合庫帳戶後,並無證據證明邵鑾卿在收受前開資金後,有將之匯還至他人帳戶,且邵鑾卿在聯絡大陸地區立水方公司「財務部」之人將人民幣匯至李長遠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後,亦無證據證明邵鑾卿透過其他管道將等值之人民幣再匯還「財務部」之人或其他人,而此可從邵鑾卿於警詢時,經質以「據你所述,人民幣皆是由兰總那邊支付,但回來的台幣是你這邊收,那兰總那邊不是一直支出而沒有回收款項?」,邵鑾卿答稱:因為我在新加坡有透過會計師收購一間的上市公司,當時收購成本價為星幣500萬,但我轉售給兰總 是星幣1000萬,這個交易還沒完成,尚待該公司相關事情處理好後才會完成交易,所以兰總替我支付大陸帳戶的款項,都會記在之後總購入該新加坡公司的帳上等語(見偵字第15876號卷第24頁),復對照卷附之邵鑾卿與鄒福華 微信對話擷圖,邵鑾卿透過「財務部」之人所匯入之人民幣,共6,699,630元人民幣(詳如附表十五所示),以新 臺幣與人民幣之匯率1:4.21計算,折合約新臺幣2,820萬5,442元,此部分金額亦核與邵鑾卿於偵查時供稱:我在 立水方公司的傭金共3千萬元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字第3851號卷第264頁),凡此均可證明邵鑾卿從大陸地區轉移回臺灣之資金為其自己所有之收入無疑。足見李長遠確有將國內之新臺幣資金,代表本案詐騙集團從臺灣地區轉移至大陸地區之需求,而邵鑾卿則有將其所有之大陸地區人民幣資金轉移回臺灣地區之需求,而在其等2人互有需求之 情況下,經由鄒福華之居間處理與清算,始完成其等2人 間之資金轉移。因此,邵鑾卿與李長遠是資金轉移之需求者,其等所為充其量是依鄒福華之指示辦理匯款,而未參與其與李長遠間相互資金轉移之事務,自非代辦者,其所為並不屬於「辦理匯兌業務」。至於邵鑾卿與李長遠間之資金轉移,其等間之匯率究竟如何決定、資金轉移之次數、時間等,本是其等2人基於自身之資金需求、數量及成 本考量,並衡量當時外匯行情後所為之決定,尚無法因匯率是由一方提出,另一方表示同意,或其等辦理資金轉移之時間長達數月,且次數頻繁,即認雙方均為「辦理匯兌業務者」。 (四)基上所述,邵鑾卿所為僅係將其在大陸地區之資金透過代辦業者鄒福華將之轉移回臺灣地區,核其所為,尚與「辦理匯兌業務」之構成要件有間,檢察官之舉證無法使本院達到確信其為有罪之程度,自無法以該罪相繩,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意旨略以:洪雅琴於109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李長遠、雙華祥、大陸地區男子王運深 、劉志松為首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而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提供個人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訊與詐欺集團綽號「阿翔」之成年男子,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間,以交友軟體向林美容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29日10時59分,匯款200萬元至 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再由洪雅琴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後交付予「阿翔」。洪雅琴則獲得每筆領款金額1%至1.5%作為報酬,因認洪雅琴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同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 條第7 款定有明文。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或第7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洪雅琴於本案詐欺集團訛騙林美容,使林美容匯入洪雅琴前開華南銀行帳戶後,並將之提領轉交,涉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876號、第15877號、第15878號、第15879號、第15880號、第16350號、第16351號、第16352號 、第16353號、第18617號、第18618號、第18619號、第18616號、第1935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09 年11 月19日繫屬 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25號,下稱前案),業經本院核 閱該卷查明屬實,並有洪雅琴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載 林美容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帳號及金額均與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相同,詎公訴人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並於110 年7 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係後繫屬之法院,自不得為審判,爰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捌、李長遠尚涉犯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四部分;翁治豪尚涉犯附表四、附表十四等犯行,暨洪雅琴所涉犯之前開應退併辦等犯行,因均應分論併罰,且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當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附表一之一所列之檢察官追加起訴,附表二之一所列之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編號 本院案號 偵查案號 被告 1 110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簡稱追加1) 110年度偵字第12116號 洪雅琴 2 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簡稱追加2) 110年度偵字第12685號 110年度偵字第12686號 110年度偵字第12591號 洪雅琴 3 110年度金訴字第327號 (簡稱追加4) 110年度偵字第15001號 洪雅琴 4 110年度金訴字第411號 (簡稱追加5) 110年度偵字第15554號 李長遠 洪雅琴 翁治豪 5 110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簡稱追加6) 110年度偵字第19660號 洪雅琴 附表一之一 編號 本院案號 追加起訴檢察官 1 110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郭千瑄 2 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郭千瑄 4 110年度金訴字第327號 鄭世揚 5 110年度金訴字第411號 鄭世揚 6 110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鄭世揚 附表二: (併辦機關均分別簡稱士林、臺北、新北、臺中、基隆地檢署)編號 偵查案號 併辦機關 被告 1 109年度偵字第9086號 109年度偵字第15357號 (簡稱併案1) 士林地檢署 關伽葦 2 109年度偵字第19617號 109年度偵字第22885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40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77號 109年度偵字第24442號 109年度偵字第26698號 109年度偵字第26934號 109年度偵字第308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3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5號 (簡稱併案2) 臺北地檢署 林意堂 陳可潔 黃建誠 李長遠 3 110年度偵字第4192號 (簡稱併案4) 臺北地檢署 洪雅琴 4 110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年度偵字第3617號 110年度偵字第7082號 (簡稱併案5) 臺北地檢署 李長遠 陳可潔 林意堂 黃建誠 5 110年度偵字第6167號 (簡稱併案6) 士林地檢署 李長遠 6 109年度偵字第34683號 (簡稱併案7) 新北地檢署 林意堂 7 109年度偵字第35007號 (簡稱併案8) 新北地檢署 林意堂 8 110年度偵字第7445號 (簡稱併案9) 士林地檢署 關伽葦 9 110年度偵字第9688號 (簡稱併案10) 士林地檢署 李長遠 10 110年度偵字第12945號 (簡稱併案11) 臺北地檢署 林意堂 11 110年度偵字第21744號 (簡稱併案12) 臺北地檢署 林意堂 李長遠 12 110年度偵字第30455號 (簡稱併案13) 新北地檢署 洪雅琴 13 110年度偵字第2488號 (簡稱併案14) 基隆地檢署 黃建誠 14 110年度偵字第30169號 (簡稱併案15) 臺中地檢署 陳可潔 15 110年度偵字第25101號 (簡稱併案16) 臺北地檢署 林意堂 16 110年度偵字第7002號 (簡稱併案17) 基隆地檢署 陳可潔 17 109年度偵字第7377號 110年度偵字第2530號 110年度偵字第2978號 (簡稱併案18) 基隆地檢署 陳可潔 李長遠 18 110年度偵字第20721號 (簡稱併案19) 士林地檢署 洪清陽 姬紅英 19 110年度偵字第34905號 (簡稱併案20) 臺北地檢署 陳可潔 20 111年度偵字第114號 (簡稱併案21) 基隆地檢署 黃建誠 21 111年度偵字第58號 (簡稱併案22) 臺北地檢署 林意堂 22 110年度偵字第1122號 110年度偵字第4324號 (簡稱併案23) 基隆地檢署 陳可潔 李長遠 23 110年度偵字第8408號 110年度偵字第12531號 (簡稱併案24) 士林地檢署 李長遠 陳可潔 24 111年度偵字第8015號 (簡稱併案25) 士林地檢署 林意堂 25 111年度偵字第13432號 (簡稱併案26) 士林地檢署 洪雅琴 附表二之一 編號 偵查案號 移送併案檢察官 1 109年度偵字第9086號 109年度偵字第15357號 陳彥章 2 109年度偵字第19617號 109年度偵字第22885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40號 109年度偵字第23477號 109年度偵字第24442號 109年度偵字第26698號 109年度偵字第26934號 109年度偵字第30825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3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155號 李建論 3 110年度偵字第4192號 劉韋宏 4 110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年度偵字第3617號 110年度偵字第7082號 李建論 5 110年度偵字第6167號 劉東昀 6 109年度偵字第34683號 林亭妤 7 109年度偵字第35007號 林亭妤 8 110年度偵字第7445號 劉耕甫 9 110年度偵字第9688號 王乙軒 10 110年度偵字第12945號 李建論 11 110年度偵字第21744號 邱曉華 12 110年度偵字第30455號 李淑珺 13 110年度偵字第2488號 黃佳權 14 110年度偵字第30169號 張文傑 15 110年度偵字第25101號 蔡偉逸、丁煥哲 16 110年度偵字第7002號 唐先恆 17 109年度偵字第7377號 110年度偵字第2530號 110年度偵字第2978號 唐先恆 18 110年度偵字第20721號 劉建志 19 110年度偵字第34905號 鄧定強 20 111年度偵字第114號 黃佳權 21 111年度偵字第58號 蔡期民 22 110年度偵字第1122號 110年度偵字第4324號 唐先恆 23 110年度偵字第8408號 110年度偵字第12531號 郭千瑄 24 111年度偵字第8015號 詹于槿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馬紹倫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08年12月間不詳時日,自稱「亨達全球」客服專員之人向馬紹倫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馬紹倫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17日13時20分匯款30,262元至右列帳戶。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17日16時12分,以網路轉帳155,51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7日16時33分匯款153,332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17日19時15分匯款2,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7月11日馬紹倫警詢筆錄(109偵15878卷第125至131頁) 馬紹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5878卷第121至123頁、第151頁、第155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偵15878卷第137頁) 詐騙集團提供匯款資料擷圖(109偵15878卷第13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5878卷第141至143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2 鍾文軒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併案2) 109年3月8日,自稱投資「亨達全球投資平台」之人,向鍾文軒訛稱其投資有獲利需繳納稅金云云,致鍾文軒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13日12時41分匯款756,563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8日10時37分匯款604,350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8日14時57分匯款603,910元至右列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合計1,964,823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3日14時31分,以網路轉帳752,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13日14時34分,以網路轉帳12,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3日14時47分匯款轉出2,515元。 ㈡109年3月13日14時49分現金領取760,000元。 109年5月1日鍾文軒警詢筆錄(109偵15878卷第159至161頁) 109年5月4日鍾文軒警詢筆錄(109偵19617卷第53至55頁) 鍾文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9617卷第9至10頁、第21至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27頁) 匯款明細整理(109偵15878卷第165頁) 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8卷第171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109偵15878卷第17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李長遠臨櫃提領畫面擷圖(109偵15878卷第56頁下方)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8日11時26分,以網路轉帳287,47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3月18日12時4分,以網路轉帳579,134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3月18日15時48分,以網路轉帳626,60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8日12時27分匯款856,419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18日19時41分匯款589,253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㈢109年3月18日19時42分匯款20,000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轉帳匯出2,016,862元。     3 郭慧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09年3月14日,自稱「迷戀」之人向郭慧君訛稱小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郭慧君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30日21時52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於109年3月31日15時42分,自左列帳戶以網路轉帳8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1日17時14分自林意堂台中帳戶匯款29,79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3月31日17時15分自林意堂台中帳戶現金領取50,000元。  ㈢109年4月1日15時50分自林意堂台中帳戶匯款15,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3月31日17時39分,以網路轉帳413,128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日郭慧君警詢筆錄(109偵15878卷第179至183頁) 郭慧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5878卷第175至177頁、第189至19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5878卷第185至18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偵15878卷第187頁下方)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4 林媛涓(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併案5) 109年3月1日,自稱「迷戀」之人向林媛涓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林媛涓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13日15時41分匯款31,000元至右列帳戶。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3日18時3分,以網路轉帳1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13日18時12分,以網路轉帳8,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3月14日11時42分,以網路轉帳11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4日11時45分,以網路轉帳5,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14日12時1分,以網路轉帳5,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14日18時38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4日18時41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14日18時42分現金領取50,000元。     109年4月22日林媛涓警詢筆錄(109他3851卷第63至65頁) 林媛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他3851卷第67至69頁、第75至79頁、第91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他3851卷8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他3851卷第83至8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5 謝易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併案17) 109年1月2日,自稱「誠信人生」之人向謝易縉訛稱進行期貨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謝易縉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25日10時56分匯款60,328元至右列帳戶。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25日11時13分現金領取160,000元。 109年4月2日謝易縉警詢筆錄(109他3851卷第55至57頁) 109年4月3日謝易縉警詢筆錄(109偵15879卷第131頁至135頁) 手機擷圖(109偵15879卷第139至185頁) 謝易縉匯款單據(110偵7002卷第50頁上方) 謝易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偵7002卷第41至47頁) 謝易縉對話紀錄(110偵7002卷第52至8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6 許呈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併案5) 109年3月8日,自稱「metatrader5編號0378客服經理」之人向許呈嘉訛稱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許呈嘉陷於錯誤,分別於: 109年3月10日11時4分匯款265,752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5日10時57分匯款301,306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567,058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0日11時38分,以網路轉帳1,5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10日11時57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㈢109年3月10日13時17分匯款轉出506,588元。  ㈣109年3月10日13時34分現金領取920,000元。  ㈤109年3月25日11時13分現金領取160,000元。  ㈥109年3月25日12時53分,以網路轉帳366,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3月25日12時57分,以網路轉帳377,038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3月25日16時38分匯款1,037,438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4月16日許呈嘉警詢筆錄(109偵15879卷第201至205頁) 許呈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一第211頁、第229頁、第231至235頁、第237至245頁) 草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109偵15879卷第20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5879卷第209至211頁) 外匯交易軟體擷圖(109偵15879卷第213頁) 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109他3851卷第33至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7 賴事炫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併案5) 109年4月4日,自稱「abby」之人向賴事炫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賴事炫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13日11時2分匯款298,735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9日14時27分匯款2,650,58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6日10時28分匯款2,9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日10時23分匯款1,498,340元至右列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4日12時16分匯款2,513,030元至右列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5日10時21分匯款1,495,760元至右列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11,356,445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3日11時34分,以網路轉帳289,648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㈡109年5月13日14時30分,以網路轉帳290,890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㈢109年5月19日15時3分現金領取2680,000元。  ㈣109年5月26日11時0分匯款1,2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26日11時3分匯款86,46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㈥109年5月26日11時8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14日12時0分,以網路轉帳3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17日賴事炫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59至162頁) 109年8月21日賴事炫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207至208頁) 賴事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三第197頁、第199至201頁、第209至21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日11時43分現金領取1,490,000元。 109年6月1日12時57分現金領取530,000元。 109年6月4日12時50分現金領取500,000元。 109年6月5日11時54分現金領取2,050,000元。 8 王誌港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併案5) 109年6月3日11時56分前之不詳時間,自稱「Mr、劉(國際黃金-劉總)」之人,向王誌港訛稱投資黃金外匯可獲利云云,致王誌港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1時56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2日11時31分匯款2,5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2,60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3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384,000元。 109年9月13日王誌港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65至166頁) 王誌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偵19350卷第163頁、110偵3082卷四第113至114頁、第137頁) 微信對話記錄暨相關附件擷圖33張(110偵3082卷四第115至131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四第133至13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53988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暨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17至123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2日11時31分現金領取2,450,000元。 109年6月12日13時53分,以網路轉帳7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後由李長遠自前開帳戶於同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9 林美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9年3月間不詳時日,自稱「OscarChen」之人,向林美容訛稱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致林美容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29日10時59分匯款2,000,000元至右列帳戶。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9日12時12分,以網路轉帳1,057,5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4月29日12時30分現金領取1,860,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9日18時48分轉帳1,050,00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4月30日16時1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752,038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㈡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㈣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㈤109年5月4日匯款轉出4,896,787元。   109年7月6日林美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02至204頁) 林美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26583卷第89至134頁;偵19350卷第201頁) 林美容匯款單據(109偵26583卷第135至139頁) 林美容手機翻拍照片(109偵26583卷第141至14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0 林宗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併案18) 109年3月29日,自稱「周國忠」之人,向林宗毅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林宗毅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1日12時28分匯款2,000,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1日12時56分匯款209,73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1日13時3分現金領取2,720,000元。 109年6月11日林宗毅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05至207頁) 林宗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19350卷第208至209頁) 林宗毅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7377卷第88至121頁) 告訴人林宗毅手機擷圖(109偵7377卷第62至85頁) 109年5月21日告訴人林宗毅匯款單據(109偵7377卷第60頁下方)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11 駱怡親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併案5) 109年6月12日,於交友軟體上遇見不詳網友,向駱怡親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駱怡親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6月12日23時20分匯款3,8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2日23時25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3日0時9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6分匯款415,68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6時4分匯款1,777,5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2,296,98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109年6月18日10時2分現金領取1,800,000元。 109年6月19日駱怡親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17至219頁) 駱怡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269頁、第275至279頁、第285至287、第29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他8328卷一第475頁;偵3082卷二第289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12 謝璧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09年6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自稱「David」之人向謝璧而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謝璧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6月18日14時27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29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32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33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19日10時59分匯款1,5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800,000元。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黃建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2時0分現金領取1,780,000元。 109年10月26日謝璧而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9至15頁) 謝璧而交易日期表(本院卷三第2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新亞羅德華南黃建誠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53至57頁) 13 李劭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09年3月底不詳時日,自稱「一隻小兔兔」之人向李劭庭訛稱小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劭庭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3月30日9時58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6日10時31分匯款1,4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30日12時13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2,30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3月30日10時50分現金領取600,000元。 109年4月6日11時26分現金領取1,450,000元。 109年4月30日12時26分現金領取300,000元。 109年10月21日李劭庭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25至28頁) 109年10月22日李劭庭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33至34頁) 李劭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三第29頁、第35頁) 李劭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109年1月至10月20日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本院卷三第37至4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14 謝寀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rim2587客服經理」之人向謝寀聿訛稱買賣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謝寀聿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0時8分匯款90,25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6日9時47分匯款1,185,2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1,275,4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09年5月29日」,匯款391050元部分,應係誤載,實則告訴人謝寀聿是於109年5月25日10時8分匯款90,25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至於300,800元部分,應係編號81告訴人陳吉清所匯)。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0時32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109年10月21日謝寀聿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3至47頁)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本院卷三第53頁下方) 謝寀聿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三第55至61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日11時5分現金領取1,280,000元。 15 周湘羚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09年2至3月間不詳時日,自稱「OscarChen」之人向周湘羚訛稱投資金融商品可獲利云云,致周湘羚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3月30日17時23分匯款30,250元至右列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4月14日13時33分匯款1,082,052元至右列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14日15時30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14日15時32分匯款40,2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1,202,502元。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同編號3 109年10月21日周湘羚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63至66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14日14時6分,以網路轉出1,143,180元。 109年4月14日16時58分現金領取90,200元。 16 張竣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併案2) 109年5月前不詳時日,自稱「VIVI」之人向張竣嘉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張竣嘉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2日12時44分匯款1,00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2日14時4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6月2日14時9分匯款轉出227,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6日張竣嘉警詢筆錄(本院卷一第327至330頁) 張竣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一第334頁、第337頁、第340頁)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9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03170號函暨附件張峻嘉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個人資料、109年4月14日至7月2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46至348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17 王國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08年12月中不詳時日,自稱「Kelly」之人向王國慶介紹「Gold8」投資平台,該平台客服向王國慶訛稱投資該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王國慶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13日16時1分匯款904,65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14日9時19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5月16日19時4分以,網路轉帳450,014元至非本案之馬逸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10月21日王國慶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69至7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18 張家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08年10月間不詳時日,自稱「亨達全球客服」之人,訛稱匯出投資獲利須先支付利得稅始能匯回予張家瑋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6日15時24分匯款151,455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日12時25分匯款908,34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3日14時47分匯款520,207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4日9時21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4日9時22分匯款50,243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8日11時15分匯款128,673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858,918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6日17時9分,以網路轉帳146,15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4月1日13時2分,以網路轉帳921,560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4月23日16時1分,以網路轉帳484,59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㈣109年4月23日16時49分現金領取30,000元、20,000元。  ㈤109年4月24日10時6分,以網路轉帳145,161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㈥109年5月8日15時44分現金領取408,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6日17時15分,以網路轉帳145,119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27日12時26分,網路轉帳2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4月1日16時26分,以網路轉帳1,299,40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4月23日16時22分,以網路轉帳593,054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㈤109年4月24日15時10分匯款507,25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㈡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㈣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10,000元。  ㈤109年4月2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㈥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㈦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㈧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㈨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㈩109年5月4日匯款轉出4,896,787元。 109年8月8日張家瑋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25至228頁) 張家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9350卷第229至230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9 王德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併案5)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亞匯國際程經理」之人向王德方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王德方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12日10時33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0日11時50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7日10時57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3日10時40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4日8時11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0日7時28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9日10時17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4,500,0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2日11時16分,以網路轉帳310,964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㈡109年5月20日13時34分匯款143,5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20日13時37分匯款5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20日13時38分匯款6,026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20日13時39分匯款59,99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㈥109年5月20日13時50分現金領取568,000元。 ㈦109年5月27日11時38分現金領取1,540,000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12日12時6分匯款824,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8日王德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33至236頁) 109年8月25日王德方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313至314頁) 王德方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三第305至307頁、第315至331頁、第333至335頁、第445至第447頁、第449頁、第451頁、第453頁、第455頁、第457頁、第459頁、第461至485頁、第487頁、第489至515頁) 王德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109年5月1日至8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337至340頁) 王德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109年5月1日至8月17日交易明細查詢表(110偵3082卷三第343至349頁;第351至357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359至383頁) LINE對話文字記錄(110偵3082卷三第385至444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陳可潔第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2時0分匯款轉出830,030元。 109年6月3日15時21分現金領取470,000元。 109年6月4日11時59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109年6月10日10時12分匯款轉出18,030元。 109年6月10日10時19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1時27分現金領取1,250,000元。 20 江承林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併案5) 109年6月5日前不詳時日,自稱「yan」與「MT5vip0018」之人,向江承林訛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江承林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5日15時25分匯款90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5日15時34分現金領取956,000元。 109年10月11日江承林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37至239頁) 江承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四第253頁、第257至272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277至283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3082卷四第27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21 詹雅鈴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併案8) 109年4月14日,自稱「Jack Wang」之人向詹雅鈴訛稱透過「MetaTrader5」app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詹雅鈴陷於錯誤,而於109年5月12日14時7分,委託友人李秀憶匯款899,5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2日15時27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6月19日詹雅鈴警詢筆錄(109偵35007卷第8至10頁) 詹雅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07卷第13至13頁背面、第16頁、第21頁、第40頁;109偵19350卷第183頁、第18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35007卷第26至34頁) 109年6月19日委託書(詹雅鈴、李秀憶部分,109偵35007卷第35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9偵35007卷第25頁下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22 葉俊宏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09年1、2月間不詳時日,自稱「蘇珊」之人及不知名外匯平台客服向葉俊宏訛稱投資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葉俊宏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7日10時32分匯款898,229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7日11時38分現金領取1,540,000元。 109年10月20日葉俊宏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73至7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23 謝鎮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09年4月下旬不詳時日,自稱「青青」之人,向謝鎮材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謝鎮材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4月23日8時56分匯款90,251元至環亞華南帳戶。 109年4月28日11時39分匯款210,173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5日15時14分匯款298,037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9時51分匯款419,169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10時7分匯款329,347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5日15時20分匯款897,338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2日11時19分匯款898,099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9日11時45分匯款802,572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3,944,986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23日11時1分,以網路轉帳4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3日11時1分,以網路轉帳48,602元至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0日謝鎮財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81至8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陳可潔第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8日13時39分,以網路轉帳240,159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5日15時53分現金領取7,000元。 ㈢109年5月5日15時57分匯款295,08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8日12時6分,以網路轉帳984,574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㈤109年5月15日20時14分,以網路轉帳11,96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㈥109年5月16日18時18分,以網路轉帳29,07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㈦109年5月16日18時20分,以網路轉帳23,98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㈧109年5月16日18時58分,以網路轉帳84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28日18時11分匯款1,967,62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㈡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㈣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㈤109年5月4日轉出4,896,787元。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8日12時45分,以網路轉帳170,5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8日13時40分,以網路轉帳95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6日19時4分,以網路轉帳450,014元至非本案之馬逸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㈡109年5月16日19時5分,以網路轉帳380714元至非本案之馬睿鈞中信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㈢109年5月18日14時53分,臨櫃領取233,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日12時19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9日13時10分現金領取460,000元。 109年6月9日14時5分現金領取700,000元。 24 洪光榮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併案2) 109年4月中旬不詳時日,自稱「李夢瑤」、「亞匯國際~投資顧問03客服」之人向洪光榮訛稱獲利洪光榮云云,致洪光榮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5日13時24分匯款897,51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5日14時8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9日洪光榮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93至195頁) 洪光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19350卷第191至192頁;偵23440卷第73頁、第75至77頁;第79頁、第83頁) LINE對話記錄文字版(109偵23440卷第39至59頁) 亞匯國際APP擷圖(109偵23440卷第6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109偵23440卷第65頁上方)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25 林姵婕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併案2) 109年4月初不詳時日,自稱「陳世君」之人向林姵婕介紹其不詳姓名之友人,並向林姵婕訛稱投資外匯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林姵婕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5日15時54分匯款804,006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左列款項匯入後,因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經顯示「返還警示款項」,未被領出或轉出。 109年6月5日林姵婕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97至199頁) 林姵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訊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29264卷第111至116頁、第121至123頁)  網路搜尋「GOLD8SERVICES」擷圖(109偵29264卷第9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29264卷第99至103頁) 林姵婕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照片(109偵29264卷第107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單(109偵29264卷第109頁下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26 林曉慧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林長達」之人透過「MT4」平台客服,向林曉慧訛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林曉慧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6日10時44分匯款120,2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8日12時58分匯款740,4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860,6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6日11時0分匯款1,2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6日11時3分匯款86,46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6日11時8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10月20日林曉慧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89至92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8日13時10分,以網路轉帳88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8日13時19分匯款轉出28,700元。  ㈡109年6月18日14時11分現金領取840,000元。  ㈢109年6月18日14時46分匯款轉出1,11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7月18日12時18分匯款轉出13,01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27 劉禧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109年5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暱稱「劉召光」之人訛稱為香港導演劉偉強,並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劉禧賢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2時許匯款3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1日10時4分匯款605,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帳戶。 合計共905,0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2時55分現金領取606,000元。 109年10月26日劉禧賢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93至96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本院卷三第101至10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1日14時1分匯款轉出1,224元。  109年6月11日14時3分匯款轉出1,224元 109年6月11日14時25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28 陳瑞燦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併案5)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林凱莉」之人向陳瑞璨訛稱使用MetaTrader5交易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瑞璨陷於錯誤,而於109年5月11日13時9分匯款601,6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11日14時20分匯款583,33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1日14時22分現金領取17,000元。 109年5月12日15時27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10月4日陳瑞燦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77至181頁) 陳瑞燦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082卷四第145頁、第147頁、第157至167頁、第175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四第145頁) 陳瑞燦電子郵件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177至17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180至24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29 魏國桓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109年5月初不詳時日,自稱「小張/Alexis」之人向魏國桓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且可由自稱「李浩偉」之老師代為操作云云,致魏國桓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8日12時11分匯款300,69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7日12時5分匯款601,549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11日11時36分匯款298,67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200,909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8日12時19分匯款3,04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4月8日12時38分匯款258,483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4月8日12時39分匯款188,015 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4月27日13時12分現金提領300,000元。  ㈤109年4月27日13時32分現金提領290,000元。  ㈥109年4月27日13時44分現金領取12,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8日17時56分,以網路轉帳645,894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10日現金領取450,000元。  ㈡109年4月16日匯款轉出3,700,000元。  109年10月22日魏國桓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109至112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三第115至119頁) 環亞國際投資平台APP資訊擷圖(本院卷三第125頁) 詐騙集團成員「陳天娜」照片(本院卷三第12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30 田奇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108年11月間不詳時日,自稱「陳小玲」之人向田奇偉訛稱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田奇偉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30日11時6分匯款6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1時12分,以網路轉帳58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30日15時13分,以網路轉帳21,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1時14分,以網路轉帳421,468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3月30日12時26分,以網路轉帳328,0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3月30日16時10分,以網路轉帳76,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6時2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31日17時14分匯款29,79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3時9分匯款3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30日14時13分匯款1,258,292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㈢109年3月31日17時36分,以網路轉帳413,128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10月21日田奇偉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129至13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31 陳家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張倩倩」之人向陳家祥訛稱投資MT5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陳家祥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7日11時59分匯款580,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7日13時26分匯款500,000 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27日14時47分匯款716,0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現金領取1,266,000元。 109年10月21日陳家祥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135至138頁) 陳家祥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匯款單據(109金訴225卷八第309至329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卷第59至76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32 邱詠錚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109年2月間不詳時日,自稱「Rainna」之人向邱詠錚訛稱操作MT5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邱詠錚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18日11時21分匯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18日11時24分匯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18日13時4分匯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19日13時46分匯11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4日15時15分匯2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460,000元。 (起訴書漏載筆之款項,並贅載109年4月29日匯至洪雅琴華南帳戶50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8日12時17分,以網路轉帳95,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18日17時18分,以網路轉出2,000元。  ㈢109年3月19日11時37分匯款轉出100,000元。  ㈣109年3月19日15時18分,以網路轉帳33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㈤109年3月24日18時13分,以網路轉帳8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8日13時28分現金領取60,000元。 ㈡109年3月18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帳5,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18日15時48分,以網路轉帳626,60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㈣109年3月19日15時27分,以網路轉帳221,869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㈤109年3月19日16時3分,以網路轉帳96,04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㈥109年3月19日17時7分,以網路轉帳145,994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㈦109年3月24日18時18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㈧109年3月24日18時5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蔡承勳中信帳戶。  ㈨109年3月25日10時26分,以網路轉帳271,243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㈩109年3月25日10時59分現金領取480,000元。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4日18時2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24日18時24分現金領取50,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8日19時41分匯款589,253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18日19時42分匯款2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3月25日16時38分匯款1,037,438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蔡承勳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3月25日1時59分現金領取100,000元。 109年10月21日邱詠錚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139至14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蔡承勳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8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6353卷123至145頁;109偵19350卷第101至123頁) 33 林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109年4月9日,自稱「袁夢菲」之人向林丹訛稱操作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林丹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6日11時33分匯款264,896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15時30分匯款5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2日12時47分匯款100,000元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3日12時51分匯款2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0日13時32分匯款5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1日13時37分匯款3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4日14時51分匯款150,000元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2,014,896元。 (起訴書漏載筆之款項)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6日13時26分,以網路轉帳311,834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9日16時15分,以網路轉帳2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1日11時11分,以網路轉帳611,298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㈣109年5月12日13時22分,以網路轉帳28,98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12日13時35分,以網路轉帳354,291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㈥109年5月13日14時30分,以網路轉帳290,890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㈦109年5月20日13時34分匯款143,5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㈧109年5月20日13時37分匯款5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㈨109年5月20日13時38分匯款6,026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㈩109年5月20日13時39分匯款59,99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0日13時50分現金領取568,000元。 109年5月21日14時25分現金領取720,000元。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6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100,000元。  ㈡109年5月6日16時50分,以網路轉帳28,8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7日20時45分,以網路轉帳349,01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1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6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19日9時12分,以網路轉帳33,58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2日13時41分匯款19,05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12日13時59分匯款86,1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4日12時0分,以網路轉帳3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1日林丹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143至146頁)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本院卷三第149至151頁、第155至15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本院卷三第171至231、233、237頁、241至367頁) 環亞國際投資平台APP資訊擷圖(本院卷三第235頁) 入金申請通過擷圖(本院卷三第239頁、第369至37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5時38分現金領取580,000元。 34 柯力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109年5月間不詳時日,自稱「李夢瑤」之人向柯力維訛稱黃金保證金交易(非實體)可獲利云云,致柯力維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2日13時19分匯款149,787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7日14時20分匯款300,717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8日9時10分匯款299,92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1日12時10分匯款3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日12時11分匯款2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2日18時47分匯款24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1,490,424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2日15時0分現金領取488,000元。  ㈡109年5月27日14時47分匯款716,0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5月28日9時26分,以網路轉帳113,000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㈣109年9月9日11時14分結清銷戶領取330,415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現金領取1,266,000元。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7時26分匯款182,7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21日柯力維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379至38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本院卷三第387頁左上、左下、右下至389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日12時57分現金領取530,000元。 109年6月3日10時15分現金領取380,000元。 35 王天賜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109年3月29日,自稱「若水」之人,向王天賜訛稱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王天賜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4日9時34分匯款5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8日13時30分匯款500,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1,00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0時52分現金領取630,000元。 109年6月13日王天賜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247至250頁) 王天賜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9350卷第245至24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8日13時51分現金領取700,000元。 36 吳怡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109年5至6月間不詳時日,自稱「展翅高飛:謝道峰」之人向吳怡蓁訛稱操作MT5平台買賣黃金可獲利,並介紹自稱「陳經理」之人協助開立帳戶云云,致吳怡蓁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2日13時49分匯款50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3時53分匯款7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109年10月21日吳怡蓁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391至394頁)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三第399頁下方)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109年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37 陳欣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楊浩」之人,向陳欣怡訛稱操作MT4平台投資可獲利,並介紹「RIM客服經理」協助操作云云,致陳欣怡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0日16時31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20日16時35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20日16時37分匯款49,79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22日15時54分匯款718,85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868,82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1日10時12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㈡109年5月22日17時13分,以網路轉帳596,414元至蔡承勳中信帳戶。  ㈢109年5月22日17時30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㈣109年5月22日21時34分現金領取30,000元。 李長遠自前開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於109年5月22日17時33分匯款101,500元至非本案之馬逸華中信帳戶。 蔡承勳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5日15時26分匯款592,9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帳戶。  ㈡109年5月26日3時24分現金提領10,000元。      109年10月28日陳欣怡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07至409頁) 陳欣怡所提供之匯款紀錄表(本院卷三第413頁) 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本院卷三第443頁;第44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蔡承勳中信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6353卷第121至14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3頁) 38 王燕瑩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馮劍峰」之人向王燕瑩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並介紹平台專員「OscarChen」協助操作云云,致王燕瑩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29日14時42分匯款500,000元至右列帳戶。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9日14時51分,以網路轉帳56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0月21日王燕瑩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47至44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39 蘇雅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馮劍峰」之人向蘇雅菁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並介紹平台專員「OscarChen」云云,致蘇雅菁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29日12時7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帳戶。 (起訴書贅載109年4月28日匯款390,000元至右列帳戶)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9日12時12分,以網路轉帳1,057,5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9日18時48分,以行動轉帳1,050,00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4月30日16時17分,以網路轉帳752,038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㈡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㈣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㈤109年5月4日轉出4,896,787元。  109年10月23日蘇雅菁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53至454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相關資料(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40 徐玉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日,自稱「天祥」之人向徐玉璿訛稱黃金期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徐玉璿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29日10時16分匯款365,000元至右列帳戶。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同編號39   109年10月22日徐玉璿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57至461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三第46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相關資料(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41 蔡秉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109年3月間不詳時日,自稱「何雨菲」之人向蔡秉育訛稱操作MT5平台投資金融商品可獲利云云,致蔡秉育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10日16時14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帳戶。 雙華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雙華祥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10日22時6分以ATM提領10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38分以ATM提領20,000元。 109年4月11日18時54分以ATM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3日11時6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3日11時7分以ATM提領30,000元。 109年4月13日11時7分以ATM提領取30,000元。 109年12月22日蔡秉育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73至475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3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0226112號函暨雙華祥永豐帳戶109年3月30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卷第223至226頁) 42 黃冠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109年3月17日,自稱「劉倩芳」之人向黃冠程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冠程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30日14時27分匯款20,000元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3月31日10時34分匯款8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4月10日12時10分匯款200,000元至雙華祥永豐帳戶。 109年4月21日13時1分匯款20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26分匯款190,000元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690,000元。 (起訴書漏載筆之款項,另就筆之款項誤載為「240,000」元)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6時10分,以網路轉帳76,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31日15時42分,以網路轉帳8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0日16時2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31日17時14分匯款29,79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3月31日17時15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㈣109年4月1日15時50分匯款15,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3月31日17時36分,以網路轉帳413,128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22日黃冠程警詢筆錄(本院卷三第477至48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3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0226112號函暨雙華祥永豐帳戶109年3月30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卷第223至22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雙華祥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雙華祥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10日13時31分提領現金24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1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出32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8日14時53分臨櫃領取233,000元。 43 雍皖珊 (追加5) 109年3月初不詳時日,自稱「吳昕」之人向雍皖珊訛稱藉由投資網站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雍皖珊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8日13時36分匯款700,000元至右列帳戶。 林家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3時40分,以網路轉帳700,000元至洪雅琴富邦帳戶。 洪雅琴自其前開富邦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8日14時22分匯款48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㈡109年5月28日14時39分現金領取460,000元。   洪雅琴自其前開華南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28分,以網路轉帳480,000元至洪雅琴國泰帳戶。 洪雅琴自其前開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30分現金領取480,000元。   109年6月12日雍皖珊警詢筆錄(110偵13278卷第155至159頁) 雍皖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3278卷第153、161至163、173至175頁) 雍皖珊手機翻拍照片(110偵13278卷第177至195頁) 雍皖珊匯款單據、存摺內頁(110偵13278卷第165、171頁) 109年10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72192號函暨林家賢中信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93至105頁) 109年8月21日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北富銀安和字第1090000076號函暨洪雅琴富邦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109至12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109年12月29日國泰商銀國世存匯字第1090198607號函暨洪雅琴國泰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139至145頁) 44 李芷萱 (追加5) 109年5月2日,自稱「陳博文」之人向李芷萱訛稱透過「Jitak」金融交易平台買賣黃金、外匯、石油等可獲利云云,致李芷萱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8日14時13分匯款240,000元至右列帳戶。 林家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14分,以網路轉帳240,000元至洪雅琴富邦帳戶。 洪雅琴自前開富邦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22分匯款48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洪雅琴自前開華南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28分,以網路轉帳480,000元至洪雅琴國泰帳戶。 洪雅琴自前開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28日14時30分現金領取480,000元。 109年6月21日李芷萱警詢筆錄(110偵13278卷第199至205頁) 李芷萱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3278卷第197、207至211頁) 李芷萱手機擷圖(110偵13278卷第213至227頁) 109年10月29日中國信託商通銀行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72192號函暨林家賢中信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93至105頁) 109年8月21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北富銀安和字第1090000076號函暨洪雅琴富邦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109至12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109年12月29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世存匯字第1090198607號函暨洪雅琴國泰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0偵13278卷第139至145頁)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林冠均 (併案7、追加1) 109年4月15日,自稱「Lake Chen」之人向林冠均訛稱透過「MetaTrader5」APP投資虛擬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林冠均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8日15時34分匯款31,000元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5月19日13時9分匯款5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531,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8日15時57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72,000元。 109年6月13日林冠均警詢筆錄(109偵34683卷第11至15頁) 林冠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4683卷第23至24頁、第33頁、第42頁、第103頁、第10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09偵34683卷第92頁下方) MetaTrader5APP擷圖(109偵34683卷第94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9日14時41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2 巫文婷 (追加1) 109年4月9日,自稱「周杰」之人向巫文婷訛稱透過MT5 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巫文婷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8日22時23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8日22時23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0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8日22時41分,以網路轉出100,000元。 109年5月30日巫文婷警詢筆錄(109偵34683卷第9至10頁) 巫文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09偵34683卷第21、26至30、第104頁) MT5畫面擷圖(109偵34683卷第94頁) 巫文婷對話紀錄(109偵34683卷第83至90頁) 匯款單據(109偵34683卷第9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3 龔于瑄 (追加2) 109年3月16日,自稱「張啟航」之人向龔于瑄訛稱透過Metatrader APP操作美金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龔于瑄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16日14時45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28日10時57分匯款39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49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16日15時41分,以網路轉出184,000元。 109年4月28日12時13分現金領取950,000元。 109年6月17日龔于瑄警詢筆錄(110偵4570卷第6至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4 李侑霖 (追加2) 109年4月9日,自稱「Nancy Lin」之人向李侑霖訛稱操作RIM網站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李侑霖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4日22時1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4日22時2分匯款10,2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60,2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4日22時57分,以網路轉出60,200元。 109年9月13日李侑霖警詢筆錄(110偵4624卷第13至15頁) 李侑霖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4卷第19至20、23至31、45至47頁) 李侑霖匯款單據(110偵4624卷第4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5 童文賢 (追加4) 109年4月16日,自稱「夏小姐」之人向童文賢訛稱透過網站依其介紹之分析師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童文賢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1日17時15分匯款3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1日17時29分匯款10,000元至洪雅琴帳戶。 合計共40,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21日17時28分,以網路轉帳轉出61,000元。 109年4月21日23時42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元。 109年7月14日童文賢刑事告訴狀(109他5394卷第1至3頁背面) 童文賢提供之對話紀錄(109他5394卷第4至30頁) 童文賢匯款單據(109他5394卷第19至20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6 吳欣諱 (併案23、追加6) 108年9月24日,自稱「燦燦」之人向吳欣諱訛稱依分析師行情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吳欣諱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6日21時18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6日21時20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7日8時25分匯款3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19時59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20時0分匯款50,000元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5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7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7日23時19分匯款2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9日22時21分匯款3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38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台中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7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7日13時5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109年9月5日吳欣諱警詢筆錄(110偵11225卷第162至164頁) 吳欣諱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1225卷第245至281頁;110偵1122卷二第165至237頁) 吳欣諱手機翻拍照片暨擷圖(110偵11225卷第282至292頁背面;110偵1122卷二第239至26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2日21時21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3日10時58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8日2時0分,以網路轉帳轉出20,000元。 109年4月10日11時33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0,000元。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黃俊貴 (併案2) 109年4月21日20時許,自稱「張嘉倩」之人向黃俊貴訛稱操作MT4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俊貴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8日13時4分匯款35,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8日13時51分現金領取700,000元。 109年6月25日黃俊貴警詢筆錄(109偵26934卷第77至80頁) 黃俊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偵26934卷第85至87頁、第95頁、第103至104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偵26934卷第89頁下方)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26934卷第105至111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2 謝政航 (併案2) 109年4月27日,自稱「沙田」之人向謝政航訛稱操作亞匯國際網站可獲利云云,致謝政航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4日12時44分匯款299,36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2時50分現金領取500,000元。 109年7月20日謝政航警詢筆錄(109偵24442卷第7至9頁) 謝政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24442卷第47頁、第51頁、第55至56頁、第69至7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24442卷第15至33頁)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09109偵22885卷第11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3 方玉玲 (併案2) 109年5月26日,自稱「台北地檢署周士榆」之人向方玉玲訛稱其涉及刑事案件,為確認存款是否有偽鈔云云,致方玉玲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8日14時47分匯款36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2日13時18分匯款54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3日14時46分匯款7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60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8日15時1分現金領取361,000元。 109年6月2日14時4分現金領取900,000元。 109年6月3日15時5分現金領取740,000元。 109年7月2日方玉玲警詢筆錄(109偵22885卷第45至49頁) 方玉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22885卷第177頁、第187頁、第209至211頁、第229至231頁) 手機通話記錄擷圖(109偵22885卷第7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偵22885卷第61至6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09偵22885卷第59頁) 方玉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109偵22885卷第53至5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4 簡三郎 (併案2) 109年5月底不詳時日,自稱「Joanna」之人向簡三郎訛稱透過亞匯國際公司投資黃金指數可獲利云云,致簡三郎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3日11時40分匯款45,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4日14時12分匯款99,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5日8時33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74,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2時0分匯款轉出830030元。 109年6月4日15時38分現金領取580,000元。 109年6月8日13時51分現金領取700,000元。 109年8月10日、8月11日簡三郎警詢筆錄(109偵26698卷第13至15頁、第17至22頁) 簡三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26698卷第239至241頁、第294頁、第295頁、第297至299頁) 亞匯國際APP擷圖(109偵26698卷第145至14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26698卷第117至143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偵26698卷第149至153頁) 110年9月27日告訴人簡三郎庭呈匯款單據(109金訴225卷八第385至387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5 宋時珍 (併案2) 109年6月11日,自稱「檢察官林俊廷」之人向宋時珍訛稱財政部要控管其財產云云,致宋時珍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2日13時46分匯款960,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20日14時45分匯款630,000元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109年6月20日14時46分匯款720,000元至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合計共2,310,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2日13時53分,網路轉帳7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6月12日15時18分現金領取1,420,000元。 李長遠自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109年6月20日宋時珍警詢筆錄(109偵23477卷第11至19頁) 宋時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09偵23477卷第9頁、第59至69頁) 手機通話記錄擷圖(109偵23477卷第33至37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9偵23477卷第27頁) 宋時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身帳戶存摺影本(109偵23477卷第29頁) 宋時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身帳戶存摺影本(109偵23477卷第31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新亞羅德華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53至57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新亞羅德貿易商行黃建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20日15時16分現金領取1,360,000元。 6 曾誌彬 (併案2) 109年6月1日,自稱「靜」之人向曾誌彬訛稱操作MT5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曾誌彬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2日11時44分匯款33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3時53分,網路轉帳7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109年7月13日曾誌彬警詢筆錄(110偵1155卷第39至42頁) 曾誌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155卷第69至70頁、第73頁、第7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1155卷第45至67頁)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1155卷第43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7 凃鴻朴 (併案5)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李靜」之人向凃鴻朴訛稱操作金十數據軟體投資黃金利率可獲利云云,致凃鴻朴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18日11時46分匯款8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2日9時28分匯款1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210,0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18日13時22分匯款40,94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24分匯款8,82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31分現金領取65,000元。 109年6月5日凃鴻朴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一第285至287頁) 凃鴻朴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單(110偵3082卷一第283頁、第319至325頁、第329至331頁、第33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他8328卷一第93至114頁、110偵3082卷一第293至314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他8328卷一第115至117頁;偵3082卷一第315至317頁) 凃鴻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110偵3082卷一第32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蘇瑛惠 (併案5) 109年3月13日,自稱「張志琪」之人向蘇瑛惠訛稱依指示操作MT4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蘇瑛惠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1日14時22分匯款31,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4月21日12時27分匯10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1日12時30分匯20,26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151,260元。 加拉達工程行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1日14時29分匯款4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3日蘇瑛惠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一第349至351頁) 蘇瑛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一第343至348頁、第357至40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他8328卷一第137至139頁、110偵3082卷一第353至355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1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20,000元。 9 張育崇 (併案5) 109年5月1日,自稱「Ni」之人向張育崇訛稱操作MT5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張育崇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4日0時23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0時52分現金領取630,000元。 109年6月7日張育崇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19至25頁) 張育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328卷一第231頁、第237至239頁、第249至253頁;偵3082卷二第9頁;第15至17頁;第27至3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他8328卷一第255至278頁;110偵3082卷二第33至39頁、第41至75頁) Metatrader5外匯平台交易程式擷圖(他8328卷一第279頁;110偵3082卷二第77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8328卷一第281頁;第283至285頁;110偵3082卷二第81至8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10 池淼銑(併案5) 109年6月1日,自稱「Cherish」之人向池淼銑訛稱投資黃金增值可獲利云云,致池淼銑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日14時42分匯款2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2日10時35分匯款36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1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日15時9分,以網路轉帳253,200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㈡109年6月1日15時29分匯款8,49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6月1日15時30分匯款16,8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6月1日15時34分現金領取180,000元。   ㈤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日15時25分,以網路轉帳125,4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6月1日19時59分,以網路轉帳23,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6月2日11時2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6日池淼銑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95至96頁) 池淼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茅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茅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91至93頁、第97至99頁、第101頁、第105頁、第111頁、第113至11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107頁上方、第109頁下方) 投資交易平台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107頁下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11 陳添信 (併案5) 109年4月20日15時許,自稱「Emily」之人向陳添信:訛稱操作亞匯國際平台進行黃金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添信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1日15時23分匯款150,090元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2日12時59分匯款298,735元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3日匯款299,366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748,191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1日15時49分,匯款188,321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12日13時22分,以網路轉帳28,98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2日13時35分,以網路轉帳354,291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21日16時3分,以網路轉帳748,62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22日匯款轉出940,030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2日13時41分匯款19,05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12日13時59分匯款86,1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9日陳添信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129至131頁) 陳添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28卷一第291頁、第301至309頁、第315頁;第317至319頁;偵3082卷二第123頁;第133至141頁;第147至151頁) 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109他8328卷一第311頁、110偵3082卷二第143頁) 陳添信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109他8328卷一第313頁、110偵3082卷二第14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3日12時0分匯款轉出830,030元。 12 陳介昇 (併案5)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CHERISH阿嵐」之人向陳介昇訛稱操作亞匯國際APP及金十數據APP投資石油跟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介昇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7日20時40分匯款9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0時9分匯款59,703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0日22時38分匯款1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0日22時40分匯款49,703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4日13時38分匯款1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8日20時20分匯款60,006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7日9時58分匯款60,144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4日9時38分匯款30,053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5日9時57分匯款30,053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579,662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8日12時6分,以網路轉帳984,574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11日11時11分,以網路轉帳611,298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㈢109年5月14日15時20分現金領取192,000元。  ㈣109年5月19日10時3分匯款45,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19日10時4分現金領取75,000元。 ㈥109年5月27日11時38分現金領取1,540,000元。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8日12時45分,以網路轉帳170,5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8日13時40分,以網路轉帳95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6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19日9時12分,以網路轉帳33,58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8日陳介昇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159至163頁) 陳介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328卷一第327頁、第335至339頁、第345至349頁;第425至433頁;第441至447頁;第451頁;偵3082卷二第157頁;第165至169頁;第179至185頁;第253至254頁;第256至257頁;第261至264頁;第266頁) LINE對記錄擷圖(他8328卷一第367至422頁;110偵3082卷二第199至251頁)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匯款資料擷圖(他8328卷一第361至365頁;110偵3082卷二第195至197頁) 陳介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他8328卷一第351至357頁;110偵3082卷二第187至19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4日11時59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109年6月5日14時8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3 劉瀞穗 (併案5) 109年6月5日,自稱「李帆」之人向劉瀞穗訛稱使用手機APP「METATRADER4」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劉瀞穗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0日16時58分匯23,69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0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1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2時45分匯款18,58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8分匯款10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19分匯款36,2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278,47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1日9時46分匯款2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6月11日9時55分匯款轉出143,660元。 李長遠自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0時23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109年6月26日劉瀞穗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299至301頁) 劉瀞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305至307頁、第315至31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21至341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14 楊濋安 (併案5) 109年5月20日前後不詳時日,自稱「T」之人向楊濋安訛稱操作MT4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楊濋安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2日16時9分匯款5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2日16時10分匯款39,8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5日11時33分匯款89,650元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6日17時55分匯款59,4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238,85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0時15分現金領取380,000元。 109年6月5日11時54分現金領取2,050,000元。 109年6月29日楊濋安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351至354頁) 楊濋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082卷二第345至349頁、第359至361頁、第379至38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71至377頁) 楊濋安電子郵件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365至369頁) 楊濋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110偵3082卷二第36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7日14時40分現金領取360,000元。 15 王振男 (併案5) 108年6月初不詳時日,自稱「Ailsa燕涴琪」、「VIP專員-銘銘」之人向王振男訛稱透過亞匯國際網站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王振男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日13時12分匯款200,000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日15時9分,以網路轉帳253,200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6月1日15時25分,以網路轉帳125,4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6月1日19時59分,以網路轉帳23,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6月2日11時2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日王振男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393至395頁) 王振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3082卷二第391頁、第401至409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偵3082卷二第399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16 葉國鋒 (併案5) 109年6月4日前不詳時日,自稱「張倩倩」之人向葉國鋒訛稱操作「metatrader5」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葉國鋒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4日21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5日15時31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5日11時54分現金領取2,050,000元。 109年6月5日15時34分現金領取956,000元。 109年7月23日、7月29日葉國鋒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31至第32頁、第42至44頁) 葉國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082卷四第35頁、第37頁、第38至41頁、第45頁、第47頁、第51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節圖2張(110偵3082卷四第49至50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17 黃國緯 (併案5) 109年2月14日,自稱「吳麗萍」之人向黃國緯訛稱操作「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黃國緯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日20時12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3日9時43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3日12時51分匯款1,15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21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日9時17分,以網路轉帳32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3日14時29分,以網路轉帳218,8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23日13時1分,以網路轉帳1,1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㈣109年3月23日14時39分,以網路轉帳45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日10時11分現金領取318,000元。  ㈡109年3月3日14時44分現金領取220,800元。  ㈢109年3月23日13時6分,以網路轉帳930,01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㈣109年3月23日14時49分,以網路轉帳609,76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3日13時8分,以網路轉帳2,000,00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23日15時19分現金領取58,000元。  ㈢109年3月23日15時32分匯款1,38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11月22日、11月23日黃國緯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287至289頁、第291至292頁) 黃國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提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082卷四第297至301頁、第303頁、第305至313頁、第315至319頁、第345至346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337至344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0偵3082卷四第333至33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8 蕭全斌 (併案5) 109年4月27前不詳時日,蕭全斌之不詳友人向蕭全斌自稱係「MT5(開戶專員)」之人,並訛稱透過MT5軟體投資黃金、石油可獲利云云,致蕭全斌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4日12時2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4日12時3分匯款5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5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2時50分現金領取500,000元。 109年7月7日蕭全斌警詢筆錄(110偵3617卷第153至154頁) 蕭全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617卷第159至17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617卷第199至215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617卷第173至19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19 林冠均 (併案7、追加1) 109年4月15日,自稱「Lake Chen」之人向林冠均訛稱透過「MetaTrader5」APP投資虛擬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林冠均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8日15時34分匯款31,000元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5月19日13時9分匯款5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531,000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8日15時57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72,000元。 109年6月13日林冠均警詢筆錄(109偵34683卷第11至15頁) 林冠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4683卷第23至24頁、第33頁、第42頁、第103頁、第10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09偵34683卷第92頁下方) MetaTrader5APP擷圖(109偵34683卷第94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9日14時41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20 陳吉清 (併案10、15) 109年4月3日,自稱「艾米」之人向陳吉清訛稱透過RIM網站投資外匯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吉清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5日13時24分匯款300,8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5日13時56分匯款149,5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3時32分匯款148,45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598,75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4時4分匯款29,17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5日14時36分現金領取2,040,000元。 109年7月28日陳吉清警詢筆錄(109偵9688卷第233至235頁;110偵17168卷第237至239頁) 陳吉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9688卷第239至240、255頁、110偵17168卷第243至244、259頁) 陳吉清匯款單據(109偵9688卷第242至244頁、110偵17168卷第246至249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5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40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21 湯明政 (併案11、18) 109年4月初不詳時日,自稱「林靖雪」之人向湯明政訛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5」app可獲利云云,致湯明政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5日10時3分匯款21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4日13時22分匯款1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310,000元。 (併辦18之併辦意旨另載明:告訴人湯明政尚於109年5月13日匯款1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行帳戶等語,應屬贅載)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0時32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109年11月18日湯明政警詢筆錄(110偵12945卷第19至24頁) 湯明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2945卷第51至57頁) 湯明政手機翻拍照片(110偵12945卷第59至61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5時15分現金領取560,000元。 22 王莉玲 (併案12、14) 109年5月中不詳時日,自稱「張美娜」之人向王莉玲訛稱透過RIM網站投資外匯黃金可獲利云云,致王莉玲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10日12時9分匯款100,000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16日13時28分匯款5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150,000元。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0日15時46分匯款轉出2,030元。 109年6月10日15時49分現金領取150,000元。 109年10月21日王莉玲警詢筆錄(110偵21744卷第23至24頁背面、第34至35頁背面、110偵2488卷第43至46頁) 110年8月16日王莉玲偵訊筆錄(110偵21744卷第92至95頁背面) 王莉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2488卷第49至63、85至87頁、110偵21744卷第26至33、37至44頁) 王莉玲手機畫面擷圖(110偵21744卷第46至53頁背面、110偵2488卷第67至82頁) 王莉玲匯款單據(110偵21744卷第45、65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6日15時0分現金領取660,000元。 23 江偉申 (併案16) 109年5月14日,自稱「MT5vip0018專員」之人向江偉申訛稱透過網路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致江偉申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3日13時33分匯款25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5日12時28分匯款3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55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3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384,000元。 109年6月5日12時44分現金領取460,000元。 110年4月1日江偉申警詢筆錄(110偵25101卷第37至40頁) 江偉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0偵25101卷第41至51、91至93頁) 江偉申手機擷圖(110偵25101卷第63至76頁) 江偉申對話譯文(110偵25101卷第77至90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24 吳欣諱 (併案23、追加6) 108年9月24日,自稱「燦燦」之人向吳欣諱訛稱依分析師行情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吳欣諱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6日21時18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6日21時20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7日8時25分匯款3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19時59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20時0分匯款50,000元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5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7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7日23時19分匯款2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9日22時21分匯款3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40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台中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7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7日13時5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109年9月5日吳欣諱警詢筆錄(110偵11225卷第162至164頁) 吳欣諱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1225卷第245至281頁;110偵1122卷二第165至237頁) 吳欣諱手機翻拍照片暨擷圖(110偵11225卷第282至292頁背面;110偵1122卷二第239至26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2日21時21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3日10時58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8日2時0分,以網路轉帳轉出20,000元。 109年4月10日11時33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0,000元。 25 李偉銘 (併案21、22) 109年5月間,不詳之人向李偉銘訛稱透過亞匯國際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偉銘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6月2日10時28分匯款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3日11時32分匯款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5日11時57分匯款15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9日14時51分匯款120,00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330,000元。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3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384,000元。 109年6月5日14時44分現金領取460,000元。 110年9月8日告訴人李偉銘警詢筆錄(111偵114卷第63至65頁) 李偉銘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4卷第67至87、第99頁) 李偉銘兆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11偵114卷第89頁) 110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所照片(111偵114卷第93至98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9日15時3分現金領取570,000元。 26 鄭喬瑋 (併案23) 109年1月31日,自稱「壹顆小糖糖」之人向鄭喬瑋訛稱透過「MetaTrader5外匯交易」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鄭喬瑋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2月26日10時1分匯款61,000元至右列李長遠華南帳戶。 109年3月2日9時13分匯款61,000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4日10時35分匯款60,000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6日8時57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6日15時16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7日10時47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8日10時46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9日9時45分匯款31,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6日11時24分匯款10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913,000元。 李長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㈠ 109年2月26日14時22分,以網路轉帳轉出59,029元。 109年2月26日14時24分現金領取3,000元。 109年11月20日、11月28日鄭喬瑋警詢筆錄(110偵4324卷第33至36、37至39頁;110偵12531卷第39至42、第43至45頁) 鄭喬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偵4324卷第31至32、41至67頁;110偵12531卷第37至38、47至73頁) 告訴人鄭喬瑋匯款單據(110偵4324卷第68至84頁;110偵12531卷第74至90頁) 李長遠、陳可潔、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324卷第85至102頁;110偵12531卷第109至126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1時41分,以網路轉帳6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4時59分,以網路轉帳61,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4日13時20分,以網路轉帳145,433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㈣109年3月16日9時5分,以網路轉帳25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㈤109年3月16日15時40分,以網路轉帳15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㈥109年3月17日11時46分,以網路轉帳182,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㈦109年3月18日10時56分,以網路轉帳268,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㈧109年3月19日11時37分匯款轉出100,000元。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1時46分,以網路轉帳529,722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5時31分現金領取80,700元。  ㈢109年3月16日10時46分匯款轉出718,687元。  ㈣109年3月16日15時47分現金領取180,000元  ㈤109年3月17日12時26分,以網路轉帳172,08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㈥109年3月17日16時12分,以網路轉帳155,51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㈦109年3月18日11時26分,以網路轉帳287,47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2時35分匯款3,43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5時12分,以網路轉帳118,44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3月2日15時33分,以網路轉帳1,269,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3月4日14時45分匯款84,6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3月4日15時3分匯款84,6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7日12時47分匯款25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17日16時33分匯款153,332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㈢109年3月17日19時15分匯款2,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3月18日12時27分匯款856,419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6日11時26分現金領取1,450,000元。 27 潘玉琴 (依職權併予審理)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潘玉琴之友人向潘玉琴訛稱下載「Meta Trader5」APP儲值虛擬貨幣操作線上交易可獲利云云,致潘玉琴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6月11日15時12分匯款89,037元至右列帳戶。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11日15時34分現金領取40,000元。 109年6月11日15時35分現金領取40,000元。 109年6月12日9時44分,以網路轉帳5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後由李長遠於林意堂台中帳戶於109年6月12日10時23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109年6月12日9時58分,以網路轉帳25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後由李長遠於林意堂台中帳戶:  ㈠109年6月12日10時23分現金領取200,000元。  ㈡109年6月12日14時38分現金領取1,100,000元。 109年6月17日潘玉琴警詢筆錄(109金訴225卷二第263至266頁) 潘玉琴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金訴225卷二第267至271頁) 109年6月11日潘玉琴匯款單據(109金訴225卷二第27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蔡衍坤 (併案2) 109年5月15日,自稱「林婧雪」之人向蔡衍坤訛稱投資BCP全球信賴外匯交易商操作黃金匯差可獲利云云,致蔡衍坤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5日14時21分匯款1,200,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4時36分現金領取2,040,000元。 109年6月6日蔡衍坤警詢筆錄(109偵29264卷第71至72頁) 蔡衍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29264卷第79頁、第85頁、第89頁) 投資網站擷圖(109偵29264卷第7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09偵29264卷第7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2 歐志宇 (併案5) 109年4月28日,自稱亞匯國際投資公司服務員之人向歐志宇訛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歐志宇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9日9時35分匯款150,21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5日9時53分匯款448,408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12日15時7分匯款300,42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31分匯款179,904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21日13時8分匯款419,402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498,344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9日10時49分現金領取150,000元。  ㈡109年4月30日10時15分,以網路轉帳146,753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㈢109年5月5日12時50分現金領取775,000元  ㈣109年5月12日15時34分現金領取300,000元。  ㈤109年5月13日11時34分,以網路轉帳289,648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㈥109年5月18日15時23分現金領取180,000元。 ㈦109年5月21日14時25分現金領取720,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30日16時17分,以網路轉帳752,038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㈡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㈢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㈣109年5月4日匯款轉出4,896,787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14日12時0分,以網路轉帳3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7日歐志宇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一第249至250頁) 歐志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3082卷一第263至267頁、第269至275頁、第277至27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他8328卷一第79至81頁、110偵3082卷一第259至261頁) 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09他8328卷一第75至77頁、110偵3082卷一第255至25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3 凃鴻朴 (併案5) 109年4月間不詳時日,自稱「李靜」之人向凃鴻朴訛稱操作金十數據軟體投資黃金利率可獲利云云,致凃鴻朴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18日11時46分匯款8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2日9時28分匯款13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210,00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18日13時22分匯款40,94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24分匯款8,82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8日13時31分現金領取65,000元。 109年6月5日凃鴻朴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一第285至287頁) 凃鴻朴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單(110偵3082卷一第283頁、第319至325頁、第329至331頁、第33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他8328卷一第93至114頁、110偵3082卷一第293至314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他8328卷一第115至117頁;偵3082卷一第315至317頁) 凃鴻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110偵3082卷一第327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2日12時10分匯款50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鄭誼婷 (併案5) 109年5月初不詳時日,自稱「陳嘉熙」之人向鄭誼婷訛稱操作MT4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鄭誼婷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15日16時11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15日16時18分匯款49,25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49,250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19日12時20分結清帳戶,並現金領取150,419元。 109年5月27日鄭誼婷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一第411至415頁) 鄭誼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28卷一第199至201頁;第203頁、第205頁至209頁;偵3082卷一第417至42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他8328卷一第217至219頁、110偵3082卷一第435至437頁) 鄭誼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109他8328卷一第221至223頁、110偵3082卷一第439至44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5 陳添信 (併案5) 109年4月20日15時許,自稱「Emily」之人向陳添信:訛稱操作亞匯國際平台進行黃金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添信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21日15時23分匯款150,090元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2日12時59分匯款298,735元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3日匯款299,366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748,191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1日15時49分,匯款188,321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12日13時22分,以網路轉帳28,98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2日13時35分,以網路轉帳354,291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21日16時3分,以網路轉帳748,62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22日匯款轉出940,030元。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2日13時41分匯款19,057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12日13時59分匯款86,1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9日陳添信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129至131頁) 陳添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28卷一第291頁、第301至309頁、第315頁;第317至319頁;偵3082卷二第123頁;第133至141頁;第147至151頁) 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109他8328卷一第311頁、110偵3082卷二第143頁) 陳添信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109他8328卷一第313頁、110偵3082卷二第14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3日12時0分匯款轉出830,030元。 6 陳介昇 (併案5) 109年4月底不詳時日,自稱「CHERISH阿嵐」之人向陳介昇訛稱操作亞匯國際APP及金十數據APP投資石油跟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介昇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7日20時40分匯款9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0時9分匯款59,703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0日22時38分匯款1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0日22時40分匯款49,703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4日13時38分匯款10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18日20時20分匯款60,006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27日9時58分匯款60,144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4日9時38分匯款30,053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109年6月5日9時57分匯款30,053元至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合計共579,662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8日12時6分,以網路轉帳984,574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㈡109年5月11日11時11分,以網路轉帳611,298元至阮俊壹中信帳戶。  ㈢109年5月14日15時20分現金領取192,000元。  ㈣109年5月19日10時3分匯款45,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5月19日10時4分現金領取75,000元。 ㈥109年5月27日11時38分現金領取1,540,000元。  阮俊壹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8日12時45分,以網路轉帳170,5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8日13時40分,以網路轉帳95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6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19日9時12分,以網路轉帳33,58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8日陳介昇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159至163頁) 陳介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328卷一第327頁、第335至339頁、第345至349頁;第425至433頁;第441至447頁;第451頁;偵3082卷二第157頁;第165至169頁;第179至185頁;第253至254頁;第256至257頁;第261至264頁;第266頁) LINE對記錄擷圖(他8328卷一第367至422頁;110偵3082卷二第199至251頁)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匯款資料擷圖(他8328卷一第361至365頁;110偵3082卷二第195至197頁) 陳介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他8328卷一第351至357頁;110偵3082卷二第187至19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4日上票字第1090018132號函暨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159至165頁) 阮俊壹中信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9350卷第133至141頁) 神羅科技企業社林意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6月4日11時59分現金領取940,000元。 109年6月5日14時8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7 許宏竣 (併案5) 109年3月31日22時,自稱「陳曉彤」之人向許宏竣訛稱投資亞匯國際可獲利云云,致許宏竣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7日11時12分現金存款75,000元至環亞華南帳戶。 109年4月24日9時38分匯款270,000元星創一銀帳戶。 合計共345,000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7日13時32分,以網路轉帳101,601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7日17時45分,以網路轉帳228,60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0日現金領取450,000元。    109年7月31日許宏竣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二第459至461頁) 許宏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二第463頁、第469至477頁、第479頁、第481至4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二第501至521頁) 許宏竣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110偵3082卷二第491頁) 許宏竣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110偵3082卷二第495頁、第499頁) 匯款申請書回條(110偵3082卷二第497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4日11時50分,以網路轉帳260,854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4月24日14時35分,以網路轉帳26,273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24日15時10分匯款507,25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㈡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㈣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10,000元。  ㈤109年4月2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㈥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㈦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㈧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㈨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㈩109年5月4日匯款轉出4,896,787元。 8 張弘隆 (併案5) 109年4月6日,自稱「李雪」之人向張弘隆訛稱透過BCP證券公司投資黃金現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張弘隆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2日20時16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2日21時34分現金領取30,000元。 109年9月1日張宏隆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三第527至531頁) 張弘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082卷三第525頁、第533至547頁、第549頁、第551頁、第575至577頁) 張弘隆整理匯款明細表(110偵3082卷三第553頁) 轉帳匯款明細(110偵3082卷三第555至561頁) 109年7月4日BCP證券(英國)有限公司委託協議書(110偵3082卷三第563至567頁) 張弘隆臺灣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110偵3082卷三第569至57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9 陳建瑋 (併案5) 109年3月底不詳時日,自稱「李夢清」之人向陳建瑋訛稱透過亞匯國際公司投資國際現貨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建瑋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4月22日15時15分匯款151,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22日15時57分,以網路轉帳151,33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於109年4月22日17時5分匯款686,81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㈡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㈢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㈣109年4月25日現金領取10,000元。  ㈤109年4月2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㈥109年4月30日匯款轉出100,000元。  ㈦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㈧109年5月2日現金領取20,005元。  ㈨109年5月4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㈩109年5月4日匯款轉出4,896,787元。    109年9月6日陳建瑋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9至11頁) 陳建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四第13至19頁)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0偵3082卷四第21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0 黃國緯 (併案5) 109年2月14日,自稱「吳麗萍」之人向黃國緯訛稱操作「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黃國緯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日20時12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3日9時43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3日12時51分匯款1,15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21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日9時17分,以網路轉帳320,015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3日14時29分,以網路轉帳218,815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23日13時1分,以網路轉帳1,100,015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㈣109年3月23日14時39分,以網路轉帳450,015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3日10時11分現金領取318,000元。  ㈡109年3月3日14時44分現金領取220,800元。  ㈢109年3月23日13時6分,以網路轉帳930,01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㈣109年3月23日14時49分,以網路轉帳609,76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3日13時8分,以網路轉帳2,000,00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23日15時19分現金領取58,000元。  ㈢109年3月23日15時32分匯款1,380,0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11月22日、11月23日黃國緯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287至289頁、第291至292頁) 黃國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提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082卷四第297至301頁、第303頁、第305至313頁、第315至319頁、第345至346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10偵3082卷四第337至344頁)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0偵3082卷四第333至33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1 謝昌勳 (併案5) 109年3月間不詳時日,自稱「林紫琳」之人向謝昌勳訛稱透過「METATRADER5」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謝昌勳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 109年3月10日16時52分匯款3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9日10時26分匯款3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23日19時33分匯款9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10日16時29分匯款3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18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0日20時34分,以網路轉帳30,015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19日11時37分匯款轉出100,030元。  ㈢109年3月24日10時3分,以網路轉帳1,148,015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4日10時8分,以網路轉帳1,088,01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3月24日18時18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4日10時12分,以網路轉帳1,077,756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3月24日12時29分,以網路轉出10,000元。 李長遠自前開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4日18時2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24日18時24分現金領取50,000元。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109年12月8日謝昌勳警詢筆錄(110偵3082卷四第355至356頁) 謝昌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082卷四第351至353頁、第359至361頁、第371至373頁、第375至381頁、第383至385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9偵3082卷四第363至36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林意堂台中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10日18時32分,以網路轉出30,000元。 12 陳吉清 (併案10、15) 109年4月3日,自稱「艾米」之人向陳吉清訛稱透過RIM網站投資外匯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吉清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5日13時24分匯款300,8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5日13時56分匯款149,5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6月15日13時32分匯款148,450元至富士達新光帳戶。 合計共598,750元。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5日14時4分匯款29,17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5日14時36分現金領取2,040,000元。 109年7月28日陳吉清警詢筆錄(109偵9688卷第233至235頁;110偵17168卷第237至239頁) 陳吉清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9688卷第239至240、255頁、110偵17168卷第243至244、259頁) 陳吉清匯款單據(109偵9688卷第242至244頁、110偵17168卷第246至249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7177號函暨附件富士達新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8619卷第45至51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5日14時16分現金領取400,000元。 富士達水電工程行黃建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15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1,000,000元。 13 湯明政 (併案11、18) 109年4月初不詳時日,自稱「林靖雪」之人向湯明政訛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5」app可獲利云云,致湯明政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5日10時3分匯款210,000元至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6月4日13時22分匯款100,000元至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合計共310,000元。 (併辦18之併辦意旨另載明:告訴人湯明政尚於109年5月13日匯款100,000元至右列星創一銀行帳戶等語,應屬贅載)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5日10時32分現金領取910,000元。 109年11月18日湯明政警詢筆錄(110偵12945卷第19至24頁) 湯明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2945卷第51至57頁) 湯明政手機翻拍照片(110偵12945卷第59至61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本院卷一第408頁至413頁) 神羅國際貿易商社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6月4日15時15分現金領取560,000元。 14 吳欣諱 (併案23、追加6) 108年9月24日,自稱「燦燦」之人向吳欣諱訛稱依分析師行情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吳欣諱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6日21時18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6日21時20分匯款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7日8時25分匯款3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19時59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2日20時0分匯款50,000元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5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3日9時37分匯款5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7日23時19分匯款2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109年4月9日22時21分匯款3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380,000元。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7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台中帳戶於109年3月7日13時49分,以網路轉帳100,000元至林意堂台中帳戶。 李長遠自前開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7日13時52分現金領取50,000元。  ㈡109年3月7日13時53分現金領取50,000元。 109年9月5日吳欣諱警詢筆錄(110偵11225卷第162至164頁) 吳欣諱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1225卷第245至281頁;110偵1122卷二第165至237頁) 吳欣諱手機翻拍照片暨擷圖(110偵11225卷第282至292頁背面;110偵1122卷二第239至26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年3月份網路帳務交易明細表(109偵15877卷第39至49頁、109偵15879卷第66至71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林意堂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17日至8月21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1至8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營清字第1090019986號函暨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二第7頁、第11至33頁)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4月2日21時21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3日10時58分,以網路轉帳轉出100,000元。 109年4月8日2時0分,以網路轉帳轉出20,000元。 109年4月10日11時33分,以網路轉帳轉出30,000元。 15 陳建孝 (併案18) 109年1月不詳時日,自稱「Yi Han Zhang」之人向陳建孝訛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建孝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8日13時44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5日14時6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6日10時15分匯款85,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4月17日16時28分匯款6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8日11時1分匯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445,000元。 環亞國際貿易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8日14時35分,以網路轉帳40,0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㈡109年4月8日15時13分62,015元至非本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4月15日14時18分,以網路轉帳288,32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㈣109年4月16日11時46分,以網路轉帳30,315元至非本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4月16日12時3分,以網路轉帳53,16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㈥109年4月17日20時44分現金領取20,000元。  ㈦109年4月17日20時46分現金領取20,000元。  ㈧109年4月17日22時33分,以網路轉帳8,883元至非本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㈨109年4月20日12時18分,以網路轉帳114,200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㈩109年5月8日15時44分現金領取408,000元。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8日17時56分,以網路轉帳645,894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㈡109年4月15日17時33分,以網路轉帳324,456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㈢109年4月16日17時56分,以網路轉帳376,049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㈣109年4月20日17時15分,以網路轉帳314,941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4月10日現金領取450,000元。 ㈡109年4月16日匯款轉出3,700,000元。 ㈢109年4月1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㈣109年4月1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㈤109年4月18日現金領取30,000元。 ㈥109年4月18日現金領取10,000元。 ㈦109年4月21日現金領取450,000元。 109年8月26日陳建孝警詢筆錄(110偵2978卷第63至69頁) 陳建孝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978卷第71至99頁) 陳建孝匯款單據(110偵2978卷第107至11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環亞華南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至173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16 許雅婷 (併案20) 109年6月19日晚上22時許,自稱「柏尚國際投資平台客服」之人向許雅婷訛稱操作該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許雅婷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5月20日13時33分匯款18,5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20日14時46分以友人呂羿屏帳戶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5月20日13時34分匯款143,53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20日15時42分現金領取88,000元。 109年7月4日許雅婷警詢筆錄(110偵34905卷第29至37頁) 許雅婷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905卷第43至105頁) 許雅婷對話紀錄擷圖(110偵34905卷第119至129頁) 許雅婷匯款單據(110偵34905卷第108頁) 許雅婷存摺影本(110偵34905卷第149至16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陳可潔第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17 張雅雯 (併案20) 109年4月29日自稱「林長達」之人向張雅雯訛稱一同操作「MetaTrader4外匯交易」APP可獲利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21日16時37分匯款53,9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於109年5月22日15時0分現金領取488,000元。 109年7月5日張雅雯警詢筆錄(110偵34905卷第169至172頁) 張雅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905卷第177至197頁) 張雅雯提供MT4平台操作方式擷圖(110偵34905卷第297至329頁) 張雅雯對話紀錄(110偵34905卷第201至296頁) 張雅雯匯款單據(110偵34905卷第199至200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陳可潔第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18 鄭喬瑋 (併案23) 109年1月31日,自稱「壹顆小糖糖」之人向鄭喬瑋訛稱透過「MetaTrader5外匯交易」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鄭喬瑋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2月26日10時1分匯款61,000元至右列李長遠華南帳戶。 109年3月2日9時13分匯款61,000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4日10時35分匯款60,000元至右列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6日8時57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6日15時16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7日10時47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8日10時46分匯款150,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9日9時45分匯款31,000元至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4月6日11時24分匯款100,000元至洪雅琴華南帳戶。 合計共913,000元。 李長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109年2月26日14時22分,以網路轉帳轉出59,029元。 109年2月26日14時24分現金領取3,000元。 109年11月20日、11月28日鄭喬瑋警詢筆錄(110偵4324卷第33至36、37至39頁;110偵12531卷第39至42、第43至45頁) 鄭喬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偵4324卷第31至32、41至67頁;110偵12531卷第37至38、47至73頁) 告訴人鄭喬瑋匯款單據(110偵4324卷第68至84頁;110偵12531卷第74至90頁) 李長遠、陳可潔、洪雅琴華南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324卷第85至102頁;110偵12531卷第109至126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77至79頁、第89至9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鄒福華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91至11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至67頁) 北海道極品商行陳可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1時41分,以網路轉帳6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4時59分,以網路轉帳61,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㈢109年3月4日13時20分,以網路轉帳145,433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㈣109年3月16日9時5分,以網路轉帳25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㈤109年3月16日15時40分,以網路轉帳150,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㈥109年3月17日11時46分,以網路轉帳182,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㈦109年3月18日10時56分,以網路轉帳268,000元至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㈧109年3月19日11時37分匯款轉出100,000元。 李長遠自前開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1時46分,以網路轉帳529,722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5時31分現金領取80,700元。  ㈢109年3月16日10時46分匯款轉出718,687元。  ㈣109年3月16日15時47分現金領取180,000元  ㈤109年3月17日12時26分,以網路轉帳172,085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㈥109年3月17日16時12分,以網路轉帳155,517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㈦109年3月18日11時26分,以網路轉帳287,472元至鄒福華中信帳戶。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2日12時35分匯款3,431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2日15時12分,以網路轉帳118,44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3月2日15時33分,以網路轉帳1,269,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3月4日14時45分匯款84,6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109年3月4日15時3分匯款84,6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福華自其前開中信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3月17日12時47分匯款25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3月17日16時33分匯款153,332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㈢109年3月17日19時15分匯款2,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3月18日12時27分匯款856,419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邵鑾卿自其前開合庫帳戶於109年4月1日匯款轉出2,016,862元。 洪雅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洪雅琴自左列帳戶於109年4月6日11時26分現金領取1,450,000元。 19 李宗諺(併案24) 109年4月27日18時許,自稱「國際外匯:SRO」知人向李宗諺訛稱透過外匯平台「cn.srofx.com」購買外匯產品可獲利云云,致李宗諺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5月15日9時53分匯款74,700元至右列帳戶。 星創科技企業社陳可潔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李長遠自左列帳戶,分別於: ㈠109年5月15日10時30分以網路轉帳35,91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109年5月15日10時33分以網路轉帳3,004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㈢109年5月15日10時35分以網路轉帳13,68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109年5月15日14時5分,以網路轉帳51,915元至正泰國泰帳戶。 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自前開正泰國泰帳戶於109年5月18日11時8分匯款412,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2日李宗諺警詢筆錄(110偵8408卷第47至50頁) 李宗諺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408卷第57至107頁) 李宗諺匯款單據(110偵8408卷第51頁) 李宗諺通訊軟體對話譯文(110偵8408卷第109至120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76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至222頁) 附表七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兌方式 證據出處 1 鄒福華 鄒福華中信帳戶 109年3月16日13時44分 匯款/848,075元 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168,706元、32,737元,共201,44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將前開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左列之非本案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37至23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96頁) 2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7日12時55分 轉帳/169,667元 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40,301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將前開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5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39至24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97頁) 3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7日16時33分 轉帳/153,332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6,421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將前開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5頁) 邵鑾卿之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39至24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97頁) 4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8日12時27分 轉帳/856,419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3,741元、33,741元、135,943元,共203,425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將前開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5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44至247頁) 5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8日19時41分 轉帳/589,253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147,091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將前開人民幣轉帳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3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5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44至247頁) 6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9日12時9分 轉帳/716,942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170,295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6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偵15880卷第246至24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99頁) 7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19日17時12分 轉帳/448,464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52,082元、22,546元、34,271元,共108,899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6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偵15880卷第246至24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0頁) 8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0日16時42分 轉帳/1,611,241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85,09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6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0頁) 9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3日13時8分 轉帳/2,000,000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26,426元、218,823元,共545,249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後之2,285,498元,先匯款2,000,000元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2至25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1至302頁) 10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3日15時32分 匯款/1,380,000元 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61,117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1,099,302元,加上前次285,498元之差額,再扣除10,000元後之1,374,800元,匯款1,380,000元至左列非本案之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2至25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2至303頁) 11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4日10時12分 轉帳/1,077,75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55,999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3至25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4至305頁) 12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4日14時58分 轉帳/911,245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18,82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3至25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4、306頁) 13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5日16時38分 轉帳/1,037,438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63,822元、88,715元、95,073元,共247,610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5,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5至25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6至307頁) 14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6日15時56分 轉帳/271,174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6,568元、38,319元,共64,887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8至260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8至311頁) 15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6日17時15分 轉帳/145,119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4,470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7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58至260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09至310頁) 16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27日16時33分 轉帳/129,487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4,795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5,000元後匯往末5碼為33136之帳戶,另外再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8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第25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第313頁) 17 鄒福華 同上 109年3月30日14時13分 轉帳/1,258,292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9,473元、273,113元、69,930元,共372,516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30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98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60至262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15至316頁) 18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7日17時45分 轉帳/228,60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8,676元、26,100元,共54,776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0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66至267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1至322頁) 19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8日17時56分 轉帳/645,894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60,963元、68,435元、22,759元、5,300元,共157,457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2,000元、5,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前開5,000元認定之計算公式如下: ㈠157,457×4.2 1=662,894 ㈡662,894-12,000-645,894=5,000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0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68至26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2頁) 20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9日16時24分 轉帳/907,319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83,976元、113,797元、14,870元、4,060元,共216,70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5,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15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0至272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4至325頁) 21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0日17時44分 轉帳/362,893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36,673元、50,000元、14,870元,共216,70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2至27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4至326頁) 22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3日18時33分 轉帳/343,220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82,000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7至328頁) 23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4日16時13分 轉帳/1,116,464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66,381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5,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3至274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9至331頁) 24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4日18時32分 轉帳/86,220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0,480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匯至邵鑾卿。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1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3至274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29至331頁) 25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5日17時33分 轉帳/324,45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44,500元、23,500元、9,543元,共77,54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2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4至27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1至333頁) 26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6日17時56分 轉帳/376,049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7,900元、5,000元、56,898元予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378,049元,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前開56,898元人民幣,其認定之計算公式如下: ㈠378,049÷4.21=89,778 ㈡89,778-27,900-5,000=56,898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2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6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2至333頁) 27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7日16時12分 轉帳/58,447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13,883元予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新臺幣,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2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6至278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4至336頁) 28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17日18時8分 轉帳/180,048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2,759元、20,483元,共43,242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2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5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6至278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4至336頁) 29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0日17時15分 轉帳/314,941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75,28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2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8至279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6至337頁) 30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1日16時3分 轉帳/748,62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67,844元、73,061元、44,517元,共185,422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7,000元、5,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3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9至281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38至339頁) 31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2日17時5分 轉帳/686,81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62,964元、39,065元、61,823元,共163,852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3,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3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1至282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0至341頁) 32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3日16時22分 轉帳/593,054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22,667元、118,676元,共141,343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3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2至343頁) 33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4日15時10分 轉帳/507,250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金額34,273元、61,595元、25,094元,共120,962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4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3至284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4至346頁) 34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8日18時11分 轉帳/1,967,626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金額55,335元、342,591元、71,819元,共469,745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10,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4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4至2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6至347頁) 35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29日18時48分 轉帳/1,050,000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金額250,000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2,5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前開2,500元,其認定之計算公式如下: ㈠250,000×4.21=1,052,500 ㈡1052,500-1,050,000=2,500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4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6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8頁) 36 鄒福華 同上 109年4月30日16時17分 轉帳/752,038元 同上 鄒福華指定邵鑾卿匯款人民幣金額110,580元、68,764元,共179,344元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由邵鑾卿聯繫大陸地區不詳之人轉帳前開人民幣至上述帳戶,鄒福華再自其中信帳戶以4.21兌換人民幣之等值新臺幣扣除3,000元後,匯至邵鑾卿合庫帳戶。 鄒福華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 109年1月1日至8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111頁、第104頁) 邵鑾卿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7日邵鑾卿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偵15876卷第63頁、第67頁)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86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348至350頁) 犯罪所得之計算 鄒福華獲取匯款金額千分之5之報酬,以千分之5計算得124,269元(24,853,871×5‰=124,269,四五入)。 鄒福華刑事準備書狀2(本院卷七第452頁)、鄒福華於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十第368頁) 附表八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兌方法 證據出處 1 李長遠 李長遠華南帳戶 109年1月20日11時21分 轉帳/671,527元 正泰國泰帳戶 李長遠自其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再由洪清陽、姬紅英、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2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2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1日12時29分 轉帳/13,815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3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5日10時58分 轉帳/29,00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4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7日15時49分 轉帳/77,556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5 李長遠 109年5月14日15時36分 現金存入/172,264元 同上 李長遠新臺幣現金存入正泰國泰帳戶,再由洪清陽、姬紅英、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6 李長遠 109年5月14日11時37分 現金存入/844,00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7 李長遠 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3月2日11時45分 轉帳/529,722元 同上 李長遠自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109金訴225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9至90頁、第77頁) 8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2日11時55分 轉帳/700,00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9至90頁、第77頁) 9 李長遠 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4月27日11時31分 轉帳/90,000元 同上 李長遠自星創一銀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9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1頁) 10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2日11時16分 轉帳/310,95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2頁) 11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2日13時35分 轉帳/354,277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2頁) 12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3日11時34分 轉帳/289,648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3頁) 13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3日14時30分 轉帳/290,876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3頁) 14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4日10時38分 轉帳/270,08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3頁) 15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5日14時5分 轉帳/51,915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3頁) 16 李長遠 環亞華南帳戶 109年4月27日11時34分 轉帳/131,528元 同上 李長遠自環亞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9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17 李長遠 同上 109年4月27日11時51分 轉帳/155,00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9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18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1日13時13分 轉帳/289,584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19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3日10時33分 轉帳/228,124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20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5日14時8分 轉帳/270,00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21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5日15時25分 轉帳/137,276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22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5日15時32分 轉帳/29,084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營清字第1100006078號函暨附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55頁、第17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23 李長遠 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4日13時20分 轉帳/145,418元 同上 李長遠自北海道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9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1頁、第44頁)  24 李長遠 暐達工程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1月21日12時35分 轉帳/65,464元 同上 李長遠自左列暐達工程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2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25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3日13時59分 轉帳/330,382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4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26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4日10時44分 轉帳/97,16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6日11時46分 轉帳/59,274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28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6日15時44分 轉帳/126,32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0日9時44分 轉帳/145,41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3日14時3分 轉帳/180,32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7日11時16分 轉帳/435,37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6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32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8日10時53分 轉帳/58,170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6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33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9日10時45分 轉帳/118,512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34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19日13時34分 轉帳/29,08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0日11時31分 轉帳/33,66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5日10時49分 轉帳/61,159元 同上 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18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37 李長遠 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5月11日14時55分 轉帳/583,305元 同上 李長遠自左列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正泰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清陽、姬紅英與洪曼菲以其等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6192號函暨附件正泰國泰帳戶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四第175頁、第20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5711號函附之正泰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他8328卷二第333頁、第335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10頁) 犯罪所得之計算 獲取匯款金額8,405,271元千分之10之報酬,為8,405元(四捨五入) 洪曼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本院卷五第21至25頁) 本院110聲字402號裁定已另行扣押8,405元為姬紅英、洪清陽、洪曼菲所繳交之犯罪所得 附表九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兌方法 證據出處 1 李長遠 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3月10日13時35分 轉帳/506,588元 樂吉國泰帳戶 李長遠以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匯款新臺幣至樂吉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曼菲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9至90頁、第7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40496號函暨附件樂吉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21日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6350卷第345至347頁) 2 李長遠 109年5月5日14時15分 現金存入/843,000元 同上 李長遠以現金存入樂吉國泰帳戶後,再由洪曼菲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40496號函暨附件樂吉樂吉國泰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21日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6350卷第345至346頁、第348頁) 合計 1,349,588元 犯罪所得之計算 獲取匯款金額1,349,588元之千分之1報酬,為1,350元(四捨五入) 洪曼菲於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五第21至25頁) 本院110聲字402號形事裁定已另行扣押1,650元為洪曼菲所繳交之犯罪所得 附表十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兌方法 兌換之計算方式 證據出處 1 李長遠 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3月10日12時57分 轉帳/45,000元 阮俊壹中信帳戶 李長遠以北海道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後,再由阮俊壹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45,000/(4.301+0.03)=10,390 (被告兌換以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買入及賣出的均價作為匯率計算基礎,加上0.03至0.06作為換匯的匯率,而以0.03計算)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2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1頁、第45頁)  2 李長遠 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6日13時26分 轉帳/311,819元 同上 李長遠以星創一銀帳戶匯款新臺幣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後,再由阮俊壹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311,819/(4.189+0.03)=73,908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2頁) 3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7日12時5分 轉帳/120,457元 同上 同上 120,457/(4.192+0.03)=28,530 同上 4 李長遠 環亞華南商帳戶 109年5月7日12時6分 轉帳/56,000元 同上 李長遠以環亞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後,再由阮俊壹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56,000/(4.192+0.03)=13,263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5921號函暨附件環亞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偵聲157卷第77頁、第80頁) 5 李長遠 星創一銀帳戶 109年5月8日12時6分 轉帳/984,559元 同上 李長遠以星創一銀帳戶匯款新臺幣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後,再由阮俊壹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984,559/(4.193+0.03)=233,142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2頁)  6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8日15時25分 轉帳/60,912元 同上 同上 60,912/(4.193+0.03)=14,423 同上 7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11日11時11分 轉帳/611,298元 同上 同上 611,298/(4.191+0.03)=144,823 同上  8 李長遠 同上 109年5月28日9時26分 轉帳/113,000元 同上 同上 113,000/(4.168+0.03)=26,917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3頁)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24日一西門字第00089號函暨附件星創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4月16日至9月9日交易明細(109偵聲157卷第59至69頁、第76頁)  9 李長遠 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109年5月28日9時24分 轉帳/98,000元 同上 李長遠以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匯款新臺幣至阮俊壹中信帳戶後,再由阮俊壹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98,000/(4.168+0.03)=23,344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3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09頁、第411頁) 10 李長遠 同上 109年6月1日15時9分 轉帳/253,200元 同上 同上 253,200/(4.181+0.03)=60,128 109年10月31日阮俊壹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127至12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阮俊壹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29頁、第34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55號函暨附件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4月1日至7月30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408至409頁、第411頁) 合計 2,654,245元 628,872元 109年5月22日神羅國際貿易商行林意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轉帳50元至阮俊壹帳戶,補充理由書未列入。 犯罪所得之計算 被告每兌換1萬元人民幣獲取200元報酬,犯罪所得為12,577元(628,872/10,000×200=12,577) 阮俊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筆錄(本院卷七第488至489頁) 阮俊壹刑事準備狀所附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及犯罪所得計算明細乙份(本院卷七第480頁) 附表十一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名及帳號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名及帳號 匯兌方法 證據出處 1 李長遠 非本案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2月26日14時30分 轉帳/58,999元 蔡承勳中信帳戶 李長遠以左列非本案之帳戶匯款新臺幣至蔡承勳中信帳戶後,再由蔡承勳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偵查筆錄(109他3851卷第355頁;109偵16353卷第1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48頁) 2 李長遠 同上 109年2月27日10時27分 轉帳/125,44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李長遠 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109年3月24日18時58分 轉帳/100,000元 同上 李長遠以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匯款新臺幣至蔡承勳中信帳戶後,再由蔡承勳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偵查筆錄(109他3851卷第355頁;109偵16353卷第1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52頁)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90024956號函暨附件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之開戶資料、109年1月1日至8月11日台幣交易明細(109偵15878卷第89至90頁、第78頁) 4 李長遠 北海道華南帳戶 109年2月26日21時5分 轉帳/12,499元 同上 李長遠以北海道華南帳戶匯款新臺幣至蔡承勳中信帳戶後,再由蔡承勳於大陸地區將等值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帳戶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偵查筆錄(109他3851卷第355頁;109偵16353卷第1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48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1頁、第43頁) 5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2日21時46分 轉帳/1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4日2時55分 轉帳/58,177元 同上 同上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偵訊筆錄(109他3851卷第355頁;109偵16353卷第1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48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1頁、第44頁) 7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5日18時7分 轉帳/42,99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5日18時9分 轉帳/5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李長遠 同上 109年3月16日18時6分 轉帳/54,413元 同上 同上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偵查筆錄(109他3851卷第355頁;109偵16353卷第15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50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營清字第1090017659號函暨附件北海道華南帳戶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6月24日之交易明細(109偵15877卷第39至41頁、第46頁) 合計 602,530元 犯罪所得之計算 匯兌人民幣1元,獲取新臺幣0.05元報酬,犯罪所得為30,127元(602,530×0.05=30,127元,四捨五入) 蔡承勳刑事陳報狀(本院卷十第353頁) 附表十二 編號 匯兌方法 蔡承勳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 羅健駿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 證據出處 1 羅健駿依蔡承勳指示,透過香港水商將人民幣94,000元,於109年2月4日匯至依李長遠所指定之王運深在大陸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蔡承勳再將等值新臺幣以現金交付予羅健駿。 蔡承勳獲取以人民幣×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之百分之5,及每兌換人民幣1元賺取新臺幣0.05元之報酬 94,000×4.374×5%=20,558元(四捨五入) 94,000×0.05=4,700元 犯罪所得為: 20,558+4,700=25,258元 羅健駿獲取以人民幣×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之百分之5,及臺灣銀行現金買入與賣出之匯差 94,000×4.374×5%=20,558元(四捨五入) 94,000×(4.374-4.212)=15,228,元 犯罪所得為: 20,558+15,228=35,786元 109年9月21日羅健駿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72至74頁) 蔡承勳Telegram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6353卷第73頁) 台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109年2月4日之資料(本院卷九第165頁) 蔡承勳刑事陳報狀、羅健駿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十第354頁、第355頁,卷九第161頁至第163頁)  2 羅健駿依蔡承勳指示,透過香港水商將人民幣49,372元,於109年3月3日匯至依李長遠所指定之王運深在大陸地區中國農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蔡承勳再將等值新臺幣以現金交付予羅健駿。 49,372×4.366×5%=10,778元(四捨五入) 49,372×0.05=2,469元(四捨五入) 犯罪所得為10,778+2,469=13,247元 49,372×4.366×5%=10,778元(四捨五入) 49,372×(4.366-4.204)=7,998元(四捨五入) 犯罪所得為 10,778+7,998=18,776元 109年9月21日羅健駿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72至74頁) 蔡承勳Telegram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6353卷第73頁) 台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109年3月3日之資料(本院卷九第167頁) 蔡承勳刑事陳報狀、羅健駿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十第354頁、第355頁,卷九第161頁至第163頁)   犯罪所得 之計算 蔡承勳犯罪所得為38,505元(25,258+13,247=38,505) 羅健駿犯罪所得為54,562元(35,786+18,776=54,562) 附表十三 編號 匯款人 匯款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方式/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兌方式 證據出處 1 蔡承勳 蔡承勳中信帳戶 109年2月26日18時15分 轉帳/58,725元 莊詠詒中信帳戶 由李長遠自其可支配之帳戶轉帳予蔡承勳,蔡承勳隨即將前開新臺幣自其中信帳戶,匯入莊詠詒中信帳戶,莊詠詒再借用蔡承勳在大陸地區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李長遠依王運深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109年9月22日蔡承勳警詢筆錄(109偵16353卷第51至56頁) 109年10月30日莊詠詒警詢筆錄(109偵19350卷第87至9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2771號函暨附件蔡承勳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109年1月1日至9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109他8328卷三第7頁、第43頁、第48頁) 2 蔡承勳 同上 109年2月27日10時34分 轉帳/10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蔡承勳 同上 109年2月27日10時36分 轉帳/37,3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犯罪所得之計算 蔡承勳、莊詠詒以1,600,128元(帳戶內匯入734,657+匯出865,471)之百分之5加計匯差,計算犯罪所得各為85,000元 莊詠詒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九第199頁) 蔡承勳刑事陳報狀(本院卷十第355頁) 附表十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實 匯款/存入帳戶 贓款流向 證據出處 1 金美玲 (併案1) 109年3月24日,自稱「蔣先生」之人向金美玲訛稱參與投資計畫可獲利云云,致金美玲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5日12時27分許匯款2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5日13時24分許匯款10,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5日20時12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0,000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5日13時43分行動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帳戶。 109年3月25日20時25分行動轉帳6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金美玲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21至27頁) 金美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9086卷第49至6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2 周哲宏 (併案1) 109年3月24日,自稱「郭婷婷」之人向周哲宏訛稱參與代購工作可獲利云云,致周哲宏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28日19時22分許匯20,000元至右列帳戶。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09年3月30日23時36分行動轉帳3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8日周哲宏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31至34頁) 周哲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9086卷第77至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9086卷第65至7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3 李正宗 (併案1) 109年3月26日,自稱「郭婷婷」之人向李正宗訛稱參與代購工作可獲利云云,致李正宗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27日2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右列帳戶。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7日9時41分行動轉帳28,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李正宗警詢筆錄(109偵9086卷第37至39頁) 李正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景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景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9086卷第105至113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9086卷第87至101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偵9086卷第10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4 吳瑞鴻 (併案1) 109年3月21日,自稱「愛上海鮮」之人向吳瑞鴻訛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金融機關指示解除綁定設定云云,致吳瑞鴻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3日9時53分匯款999,999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4日8時46分匯款999,95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1,999,949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3日10時31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3日10時32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9時6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9時8分行動轉帳500,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3月29日吳瑞鴻警詢筆錄(109偵15357卷第17至21頁) 吳瑞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5357卷第43至44頁、第53頁、第65至71頁、第91頁、第99至101頁) 「i3Fresh愛上海鮮」臉書頁面擷圖(109偵15357卷第77頁)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9偵15357卷第79頁) 手機通聯紀錄擷圖(109偵15357卷第81至85頁) LINE對話記錄擷圖(109偵15357卷第87至89頁) 吳瑞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9偵15357卷第93至9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5 郭俊熙 (併案9) 109年3月20日後不詳時日,自稱「趙立業」之人向郭俊熙訛稱加入特定代購平台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郭俊熙陷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3月26日11時27分匯款15,000元至右列帳戶。 109年3月27日10時56分匯款46,000元至右列帳戶。 合計共61,000元。 關伽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9年3月26日12時16分匯款15,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11時17分匯款48,000元至非本案之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5日郭俊熙警詢筆錄(共2次,110偵7445卷第27至31頁、第33至35頁) 郭俊熙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7445卷第85至103頁) 郭俊熙匯款單據(110偵7445卷第45至55頁) 郭俊熙與詐欺集團合約書、防受騙訊息、商品資訊等擷圖(110偵7445卷第57至8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2725號函暨關伽葦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09偵9086卷第115至129頁) 附件(附表之帳號簡稱) 編號 提供人 帳號簡稱 金融機構(均以簡稱代替)帳戶帳號 1 邵鑾卿 邵鑾卿合庫帳戶 合作金庫大坪林分行0000000000000 2 鄒福華 鄒福華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 3 林意堂 加拉達林意堂台中帳戶 臺中商銀中山分行000000000000 4 林意堂 神羅國際林意堂新光帳戶 新光商銀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 5 林意堂 神羅科技林意堂上海帳戶 上海儲蓄商銀儲蓄部00000000000000 6 林意堂 林意堂台中帳戶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 7 陳可潔 北海道華南帳戶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 8 陳可潔 星創一銀帳戶 第一商銀西門分行00000000000 9 陳可潔 環亞華南帳戶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 10 蔡承勳 蔡承勳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 11 洪清陽 正泰國泰帳戶 國泰商銀000000000000 12 林良儒 樂吉國泰帳戶 國泰商銀000000000000 13 洪雅琴 洪雅琴華南帳戶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 14 洪雅琴 洪雅琴富邦帳戶 富邦商銀000000000000 15 洪雅琴 洪雅琴國泰帳戶 國泰商銀000000000000 16 關伽葦 關伽葦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 17 阮俊壹 阮俊壹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 18 黃建誠 富士達新光帳戶 新光商銀城內分行0000000000000 19 黃建誠 新亞羅德華南帳戶 華南商銀萬華分行000000000000 20 黃建誠 明日上海帳戶 上海儲蓄商銀00000000000000 21 莊詠詒 莊詠詒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 22 雙華祥 雙華祥永豐帳戶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3 馬逸華 馬逸華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 24 林家賢 林家賢中信帳戶 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 25 李長遠 李長遠華南帳戶 華南商銀000000000000 附表十五(依據被告邵鑾卿於110年11月23日刑事答辯二狀及通 訊軟體之對話截圖) 編號 邵鑾卿110年11月23日狀編號序 匯款日期 受款人 人民幣 匯兌金額小計 (人民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未載 109年2月20日 顧朱萍 220,000 378,93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195至197頁) 匯款方式同1(1),惟被告答辯二狀未載 邵成權 158,930 2 1(1)  109年2月21日 詹前文 50,000 3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198至201頁) 凡國豪 200,000 詹曜瑋 50,000 3 1(2) 109年2月24日 趙明香 100,000 25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01至203頁) 詹前文 47,605 肖志芬 102,395 4 4(1) 109年2月25日 詹前文 40,000 3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04至205頁) 邱嵐琪 110,000 王琳德 150,000 5 2(1) 109年2月27日 陳清照 12,000 3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05至207頁) 詹前文 100,000 詹前文 28,000 賴聖勛 160,000 6 2(2) 109年3月3日 石蕾 79,730 3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08至210頁) 詹仁和 40,000 李宏祥 50,000 鍾安雅 44,290 徐宏先 50,000 詹前文 35,980 7 2(3) 109年3月6日 董明 250,000 25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10至211頁) 8 2(4) 109年3月9日 趙明香 100,000 38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11至214頁) 李宏祥 50,000 詹前文 50,000 葉振麟 30,000 王武 100,000 許小妹 50,000 9 林鴻 115,800 25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13、215頁) 董梅英 134,200 10 江銀貴 380,000 93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15至217頁) 鍾志堅 232,500 董梅英 17,500 蔡潔華 300,000 11 2(5) 109年3月10日 趙明香 100,000 55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17至220頁) 許哲瑋 50,000 梁亞雯 50,000 梁亞雯 50,000 黃娟 100,000 岑耀原 100,000 蘇麗琴 100,000 12 4(2) 109年3月10日 魏存新 100,000 3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20至222頁) 張芳 100,000 林彬俤 100,000 13 2(6) 109年3月11日 李宏祥 50,000 5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22至226頁) 詹曜瑋 50,000 詹前文 50,000 尹崧睿 20,000 陳家雄 45,640 李彥霆 50,000 詹前文 34,360 梁曉容 200,000 14 何云 46,740 240,34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26至230頁) 林虹紅 93,600 陳霞 100,000 15 林碧金 40,000 5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30至233頁) 倪政龍 20,000 阮麗秋 13,710 李春香 12,000 郭瑞 4,200 林玉亮 30,000 俞小妹 4,560 楊霖峰 5,500 鍾志堅 69,750 許翊坦 37,200 鄭珠妹 33,300 董梅英 229,780 16 2(7) 109年3月12日 石蕾 200,000 4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33至237頁) 詹曜瑋 50,000 許哲瑋 50,000 張玉萍 100,000 17 4(3) 109年3月12日 童國軒 20,000 56,000 易雪梅 20,000 郭俊裕 16,000 18 3(1) 109年3月17日 潘美容 50,000 500,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40、242頁)LINE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97頁) 林珠香 30,000 陳庄希 30,000 林子立 10,000 郭云華 100,000 董梅英 280,000 19 3(2) 109年4月8日 王旭青 5,300 5,3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69頁) 20 3(3) 109年4月9日 朱俊安 4,060 4,06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0至271頁) 21 3(4) 109年4月16日 朱俊安 5,000 5,000 微信對話記錄擷圖【鄒福華、邵鑾卿】(109偵15880卷第276頁) 合計 6,699,630 附表十六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1 iPhoneXR手機1支(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 李長遠所有,聯絡本案詐騙集團王運深所用之物 2 點鈔機1台 李長遠所有,點數詐騙所得現鈔所用之物 3 三星Galaxy Z Fold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 翁治豪所有,聯絡李長遠所用之物 4 realme X50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 洪雅琴所有,聯絡翁治豪所用之物 5 三星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1,含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卡1張 鄒福華所有,聯絡邵鑾卿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所用之物 6 三星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蔡承勳所有,聯絡李長遠、羅健駿、阮俊壹非法辦理匯業務所用之物 附表十七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三編號2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 附表三編號3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附表三編號4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三編號5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三編號6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附表三編號7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 附表三編號8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9 附表三編號9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0 附表三編號10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 附表三編號11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2 附表三編號12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3 附表三編號13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4 附表三編號14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5 附表三編號15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附表三編號16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附表三編號17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8 附表三編號18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9 附表三編號19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0 附表三編號20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附表三編號21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附表三編號22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三編號23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4 附表三編號24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5 附表三編號25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附表三編號26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附表三編號27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附表三編號28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附表三編號29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附表三編號30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附表三編號31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附表三編號32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附表三編號33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4 附表三編號34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5 附表三編號35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附表三編號36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附表三編號37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8 附表三編號38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附表三編號39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附表三編號40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附表三編號41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附表三編號42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附表三編號43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附表三編號44 李長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十八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9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 附表三編號13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 附表三編號15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附表三編號38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附表三編號39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三編號40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三編號41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三編號42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三編號43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三編號44 翁治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十九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9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 附表三編號13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3 附表三編號15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附表三編號38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附表三編號39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三編號40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三編號42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附表三編號43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三編號44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四編號1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四編號2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四編號3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附表四編號4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四編號5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四編號6 洪雅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十 附表三 翁治豪 洪雅琴 林意堂 陳可潔 編號1     30,262   編號2     603,910           756,563         604,350 編號3     30,000   編號4     31,000 31,000 編號5       60,328 編號6     567,058 567,058 編號7     5,507,130           5,849,315 編號8     2,600,000   編號9 2,000,000 2,000,000   編號10 2,000,000 編號13 2,300,000 2,300,000     編號14       90,250 編號15     30,250     1,082,052 1,082,052       50,000 50,000       40,200 40,200     編號16     1,000,000   編號17     904,650   編號18       1,858,918 編號19     2,700,000           1,200,000 編號20     900,000   編號21     899,500   編號22       898,229 編號23     898,099         802,572           90,251         210,173         298,037         419,169         329,347         897,338 編號24     897,510   編號25     804,006   編號26     740,400           120,200 編號27     605,000           300,000 編號28     601,600   編號29       1,200,909 編號30       600,000 編號31       580,000 編號32     460,000 460,000 編號33     150,000           264,896         500,000         100,000         200,000         500,000         300,000 編號34     300,000         200,000         240,000           149,787         300,717         299,920 編號35     1,000,000   編號36     500,000   編號37     868,820 868,820 編號38 500,000 500,000     編號39 300,000 300,000     編號40 365,000 365,000     編號42 200,000 200,000           20,000         80,000         190,000   編號43 700,000 700,000     編號44 240,000 240,000     小計 7,777,252 7,777,252 25,161,767 22,905,575 附表二一 附表四 洪雅琴 編號1   31,000 編號2   100,000 編號3   490,000 編號4   60,200 編號5   40,000 編號6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20,000     30,000 總計   971,200 附表二二 附表五 林意堂 編號1 35,000 編號2 299,360 編號3 1,600,000 編號4 174,000 編號5 960,000 編號6 330,000 編號7 130,000 編號8 31,000 編號9 30,000 編號10 610,000 編號11 299,366 編號12 30,053   30,053 編號13 23,690 編號14 50,000   39,800   89,650 編號15 200,000 編號16 60,000 編號17 1,210,000 編號18 150,000 編號19 500,000 編號20 149,500 編號21 100,000 編號22 100,000 編號23 550,000 編號24 50,000   50,000   30,000 編號25 30,000   30,000   150,000 編號26 61,000   6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31,000 編號27 89,037 小計 8,962,509 附表二三 附表六 陳可潔 編號1 1,200,000 編號2 1,498,344 編號3 80,000 編號4 149,250 編號5 150,090   298,735 編號6 90,000   59,703   100,000   49,703   100,000   60,006   60,144 編號7 345,000 編號8 30,000 編號9 151,000 編號10 1,210,000 編號11 150,000 編號12 300,800 編號13 210,000 編號14 130,000 編號15 445,000 編號16 48,500 編號17 53,900 編號18 61,000 6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31,000 編號19 74,700 小計 7,796,875 附表二四 附表三 李長遠 編號1 155,517 編號2 752,000   12,000   287,472   579,134   626,607 編號3 80,000 編號4 10,015   8,015   110,000 編號5 160,000 編號6 1,500,000   200,000   506,588   920,000   160,000   366,000 編號7 289,648   290,890   2,680,000   1,200   86,460   900,000   1,490,000   530,000   500,000   2,050,000 編號8 384,000   2,450,000   700,000 編號9 1,057,500   1,860,000 編號10 209,731   2,720,000 編號11 1,000,000   660,000   1,800,000 編號12 1,780,000 編號13 600,000   1,450,000   300,000 編號14 910,000   1,280,000 編號15 1,143,180   90,200 編號16 900,000   227,030 編號17 900,000   450,014 編號18 146,152   921,560   484,592   30,000   20,000   145,161   408,000 編號19 310,964   143,530   50,030   6,026   59,997   568,000   1,540,000   830,030   470,000   940,000   18,030   910,000   1,250,000 編號20 956,000 編號21 900,000 編號22 1,540,000 編號23 40,015   48,602   240,159   7,000   295,080   984,574   11,964   29,074   23,984   840,000   500,030   910,000   460,000   700,000 編號24 1,000,000 編號25 - 編號26 1,200   86,460   900,000   880,000 編號27 606,000   1,224   1,224   660,000 編號28 583,335   17,000   900,000 編號29 3,045   258,483   188,015   300,000   290,000   12,000 編號30 580,000   21,000 編號31 500,000   716,000 編號32 95,000   2,000   100,000   330,000   800,000 編號33 311,834   20,015   611,298   28,984   354,291   290,890   143,530   50,030   6,026   59,997   568,000   720,000   580,000 編號34 488,000   716,000   113,000   330,415   530,000   380,000 編號35 630,000   700,000 編號36 700,000 編號37 200,000   596,414   100,000   30,000 編號38 560,015 編號39 1,057,500 編號40 同編號39 編號41 - 編號42 76,000   80,000   -   320,000   233,000 編號43 700,000 480,000 460,000 240,000 小計 79,15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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