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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世華黃依晴李嘉慧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澄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諠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璞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即參與人
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即參與人
沈雲朋
即參與人
蘇德雄
即參與人
何恭國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宜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諠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
法定代理人
林俊呈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解散)
即參與人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即參與人
林志勳
第三人
即參與人
燊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清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聖輝工程行即李逸誠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孫潔湘 (待查)

林志勳

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澄瑞有限公司、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傑瑞科技有限公司、燊都工程有限公司、聖輝工程行即李逸誠、孫潔湘、林志勳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準此,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

二、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楊俊吉、朱漢耀、梁家駿、張翼宇、謝明秋、李逸誠利用假交易真放貸之「過水交易」合作模式,由業主(即客戶端)或專案廠商(即採購端)自行尋找配合廠商,再由中華電信公司分別與專案廠商簽訂採購合約、與業主簽訂銷售合約,專案廠商並利用業已存在之設備系統,讓不知情中華電信公司員工進行驗收,製作驗收文件之請款,使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由該公司以支付貨款之名目,將款項貸予配合過水交易之採購端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即以向客戶端業主請款之方式,由客戶端業主以支付貨款給中華電信公司為由作為還款,因認被告楊俊吉、朱漢耀、梁家駿、張翼宇、謝明秋、李逸誠涉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楊俊吉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罪,被告張翼宇、朱漢耀、李逸誠、劉佾叡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朱漢耀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上開被告所為如成立犯罪,則依附表金流所示,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澄瑞有限公司、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傑瑞科技有限公司、燊都工程有限公司、聖輝工程行(即李逸誠)、孫潔湘、林志勳(下合稱第三人等11人)所直接或間接獲取自中華電信公司支出之款項,似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沒收對象既可能擴及第三人等11人,惟其等並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亦未陳明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等11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等11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將定於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參與人即第三人等11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第一案:LED反射板器材採購案(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元))
匯出人 甲、 匯出時間/金額 乙、 第一層收受帳戶 丙、 乙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丁、 第二層收受帳戶 戊、 丁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己、 第三層收受帳戶 庚、 己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辛、 第四層收受帳戶 中華電信 105年2月3日11時21分匯4999萬9,790元 柏景騰公司/ 土地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3日12時52分匯3499萬9,640元 澄瑞公司/ 聯邦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3日匯款1000萬元 澄瑞公司/ 上海銀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4日10時24分臨櫃提現300萬元         105年2月4日14時19分臨櫃提現200萬元       105年2月4日匯款2000萬元  105年2月4日匯2000萬元 宜盛科技(股)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民族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3月3日匯款200萬元  105年3月7日匯200萬元   105年2月3日11時22分匯413萬8,795元  105年2月4日8時8分匯1736萬9,987元  105年2月3日15時35分臨櫃提現300萬元         105年2月4日12時22分臨櫃提現200萬元         105年3月1日匯100萬元 凌特公司/ 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3月8日匯1400萬元 澄瑞公司/ 玉山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3月9日匯1400萬元 宜盛科技(股)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台北分行00000000000帳戶        105年5月27日匯175萬 宜沛科技(股)有限公司/ 上海商銀天母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6年6月17日匯100萬         105年5月27日匯175萬 孫潔湘/ 第一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帳戶(275萬)        105年6月17日匯100萬  
第二案:物流資訊設備系統採購案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元))
第1筆款項
匯出人 甲、 匯出時間/金額 乙、 第一層收受帳戶 丙、 乙欄之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丁、 第二層收受帳戶 戊、 丁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己、 第三層收受帳戶/受款人 庚、 己欄之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辛、 第四層收受帳戶 壬、 辛欄之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癸、 第五層收受帳戶 中華電信 105年6月6日匯1745萬5,509元(第1案) 柏景騰公司/ 土地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50萬元 朱漢耀配偶張倍卿土地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50萬元 張倍卿/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126萬1,000元 台灣風光公司董事長林舒婷/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連同原帳戶內的錢匯126萬1,000元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1709萬5,597元 倢呈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150萬元 蘇麗如/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匯650萬 傑瑞公司/ 永豐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6日提現450萬元         105年6月6日提現500萬 林志勳          105年6月7日提現406萬 (起訴書附圖2誤載500萬)      
第2筆款項
匯出人 甲、 匯出時間/金額 乙、 第一層收受帳戶 丙、 乙欄之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丁、 第二層收受帳戶 戊、 丁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己、 第三層收受帳戶/受款人 庚、 己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辛、 第四層收受帳戶 中華電信 105年6月27日匯3955萬1,523元(第2案) 柏景騰公司/ 土地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2,000萬元 朱漢耀配偶張倍卿土地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7日匯1000萬元 柏景騰公司/ 日盛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2000萬元 (起訴書附圖2誤載105年6月27日匯2300萬元) 柏景騰公司/ 土地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7日匯1000萬元       105年6月29日匯3,813萬5859元 倢呈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2,050萬1,350元 傑瑞公司/ 永豐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200萬元 傑瑞公司/ 台灣企銀埔墘分行05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50萬元         105年6月30日匯500萬元         105年6月30日匯500萬元     105年6月29日匯59萬9,975元  105年6月29日匯1,763萬4,677元 傑瑞公司/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6月29日匯60萬412元    
第三案:機電盤體器材採購案(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元)
匯出人 甲、 匯出時間/金額 乙、 第一層收受帳戶 丙、 乙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丁、 第二層收受帳戶 戊、 丁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己、 第三層收受帳戶 庚、 己欄帳戶出款時間/金額 辛、 第四層收受帳戶/受款人 中華電信 105年2月3日匯666,128元 柏景騰公司/ 土地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3日匯18,937,716元  燊都公司/ 京城銀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3日匯1693萬7,734元 聖輝公司/ 台灣企銀00000000000帳戶 105年2月17日(李逸誠)提現轉存500萬元 豐盛公司/ 台灣企銀00000000000帳戶 豐盛公司於105年2月26日匯40萬元給聖輝公司 聖輝公司/ 台灣企銀 00000000000帳戶(40萬元)             105年3月15日匯100萬元           105年2月22日(李逸誠)提現轉存179萬元  借款共計700萬元,因預扣3%利息,實際交付679萬元 交易明細如下: (1)105年2月18日現金提領100萬元交付梁財添 (2)105年2月22日匯55萬元予梁財添配偶楊千慧 (3)105年2月24日匯100萬元予梁財添 (4)105年2月25日匯70萬元予梁財添配偶楊千慧 (5)105年3月1日匯20萬元予梁財添 (6)105年3月3日匯30萬元予梁財添配偶楊千慧 (7)其他借款以開票方式交付梁財添 梁財添 楊千慧 (明細如左)    105年5月24日匯18萬368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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