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 原告
-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樑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瑜律師
- 被告
- 陳正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8,49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